大致套用需根解損的華語政策辯論中,是否存在哪個辯題可以使最初舉證責任倒置?

一般來講,在「需根解損」模式的比賽之初,我們認為正方有「現狀需要改變」的論證義務,也就是說要首先說明政策改變具有某些跟現狀有關的好處。

但是,今天看了一場比賽「當今中國大陸是否應該廢除貪腐死刑適用」,正方並沒有從廢止死刑貪腐罪名適用有哪些需要來論證,相反,正方先設法論證貪腐死刑威懾力與附加刑完備的自由刑不相上下,然後根據謙抑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兩個刑罰能達到同等效果,則要採取輕的刑罰)證明貪腐死刑適用應該廢除。這樣的論證還是挺清晰的,謙抑原則解釋後也是頗讓人接受。

不過,比賽結束一位其他高校的辯論前輩點評的時候卻批評正方並沒有證明改變「貪腐死刑適用」現狀的需要與益處,雖然最後正方還是獲勝,但是我不禁有個問題:在這種辯題動詞是「廢除」這種帶有否定、終止意思的時候,是否應該是由反方來論證需(維持現狀的需要)和根屬呢?正方是否可以通過常識(少殺點是良政)和公理(謙抑)完成舉證責任倒置呢?

其實法律上有舉證責任倒置一說,簡單來說在行政案件中體現:原告因為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不需要證明被告與侵權行為直接相關、而被告需證明侵權行為與自己無關。雖然本辯題不存在地位高低之說,但是情景似乎暗含了倒置的可能。

記得楊皓前輩說過,需根解損只是一個討論形式的問題,各個辯論隊可以各有其他論證途徑(比如有些地方有合理性正當性價值倡導的模式),但是在需根解損的背景下,舉證責任的劃分真的永遠都是正方證明政策的益處嗎?


「初步舉證責任」是無論如何不可以倒置給反方的,正方的提案要是連好處都沒有,就不用繼續討論下去了。寫稿時可以不按照需根解損機械地論述,想要贏的話這幾個核心議題還是必須得滿足。

但是,這個案例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正方證明了死刑威懾力與完備的自由刑相比沒有差異,那就是舉證了。

這個打法的需求性可以是價值性需求:「人道」,而「人道」的具體體現可以是謙抑原則(比例原則),即兩個刑罰能達到同等效果,則要採取輕的刑罰。

如果正方不主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死刑和自由刑相比威懾力相同」,而是要求對方提供「死刑威懾力大於自由刑」的證據,說對方提供不出來就應該判己方獲勝。那麼這是屬於舉證責任倒置,作為評委一般會直接判初步不成立。題主提到的楊皓就好這一口,然而是肯定贏不了的。

如果正方主動提供證據證明了「死刑和自由刑相比威懾力相同」,那在需求性上就已經舉證。只要有具體的計劃,解決力沒有問題,過初步舉證妥妥的。

哪來的「舉證責任倒置」?


謝邀。我問個問題哦。

你們(主辦者)為什麼要在這場比賽中加入「需根解損」?

這事兒,往新加坡賽制里加需根解損,需求性是什麼?

一樣東西光「好」,是不一定就能當作需求性的。

需根解損「好」不行。

謙抑原則光「好」也不行。

這事兒需要論證。要說清楚骨子裡到底是什麼緣故,和辯題是什麼關係。

又如何和一場申論中的那麼多「好」區別開來,告訴大家他們不是需求性,「我」才是。

所以,相反的,也許需求性是「壞」——harm才是,說的是現狀的問題,更像怒目決策的驅動力。

也許大家可以按照這個思路思考下。

再提示一點吧,「謙抑」本身作為一個「壞」,而由此說死刑不除,謙抑難存,是需要論證的。

比如DEMACIA說,這個打法的需求性可以是「人道」,而「人道」的具體體現可以是謙抑原則(比例原則),即兩個刑罰能達到同等效果,則要採取輕的刑罰。

這比賽要看正方怎麼說的了。

回過頭來。所以,若只是覺得需根解損「好」,而加進去,恐怕也是不夠的。

在我看來,題主描述的貌似是一場嘗試引入「需根解損」的傳統辯論賽,而比賽過程中發現雖然引入了需根解損的模式,卻依舊出現了諸多問題,甚至感覺出現了「沒有需求性的正方貌似也能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的情況,是以有此一問罷了。

要從這個角度答,這個問題就要從辯題說起的。

首先,若辯題有兩個,本就難存在「正方持有初步舉證責任」的默許規則了。

什麼是正方負有初步舉證責任?

當辯題叫:

當今中國大陸應廢除貪腐死刑適用

時,這個辯題是違反現狀的。

正方是證明這個辯題成立。反方是證明這個辯題不成立。正方發言,證明成功,舉證責任完成,反方繼續;正方第一次發言就證明失敗,舉證責任沒完成,評委往往直接停筆,而比賽也實際已就此結束(所以很多人才感覺奧瑞岡要求高,打比賽壓力大,正一一說完還沒開打就輸很喪氣)。

我這裡提一下讀 herolandis 答案的想法。

舉證責任分為整體舉證責任單一舉證責任

在辯論賽中,評委聽辯手說一個論點,表示他需要遵守誰主張誰舉證,就是負有單一舉證責任。單一舉證不完成,不能獲得單一的推定優勢,未必直接導致比賽失敗。

而在辯論賽中,整體舉證不完成,整體推定優勢不獲得,會導致比賽失敗。這個時候評委聽的並不是一個簡單論點的主張了,而是證明整個辯題成立的主張。

所謂的正方初步舉證責任完成,是指需要完成整體舉證責任。(正方需要在第一次申論中就完成證明辯題成立)

完成後,術語上反方開始執行的叫反駁責任,反駁責任完成後,正方承擔反駁責任,之後的所有行為,都稱之為反駁責任

初步舉證責任(正)——&>反駁責任(反)——&>反駁責任(正)——&>反駁責任(反)——&>。。。。

而判斷是否「完成」,是由一個叫做推定的概念執行的。在辯論學書籍中,它一般與舉證責任反駁責任三個詞一起,在同一個章節里進行討論。

推定是什麼?是辯論在開始前我們在某項問題上保持的立場。也就是說,相對於本題的辯題,現狀(比賽開始前)我們的立場(推定)應該是不廢除」。然後正方依靠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改變此推定為「應廢除」(證明辯題成立),反方開始反駁,證明辯題不成立後,推定位置回到「不廢除」,以此類推。

所以, @herolandis ,單單完成簡單的單一舉證責任,是推動不了整體推定的。。。推動不了就算輸。。。如果「證明責任」是解釋為可以只是質疑的,我覺得可能會更過。。。

另外,誰主張,誰舉證。和誰主張,誰證明,我覺得後者明顯是比較奇怪的。而反方明顯是含有主張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正反雙方在證明的辯題成立,證明的是「應」,它是一個決策,而非證明「對」或「不對」,反駁對方「好」或「不好」。

這是一個辯題的玩法,但兩個辯題呢?

正方:當今中國大陸應廢除貪腐死刑適用

反方:當今中國大陸不應廢除貪腐死刑適用

本身反方的責任,是證明辯題不成立,而非證明第二個辯題。政策辯論的玩法,只有一個辯題,也只有一個推定(整體的),是以只要按照推定走就可以了。

而證明的力度如何才能改變推定,是由政策的性質導致的——價值可以是誰說得對,但政策不區分對錯,只有應不應執行。而應不應執行,就是要改變現狀,舉證責任一定比「好不好」、「對不對」高得多,因為改變現狀是要承擔風險的,證明力度再強,也可能是有差池的,真正的執政者在深思熟慮之前,是一定不會允許隨意冒險的。

而一旦這種冒險有人提出,並且證明妥當,這時候反方負有的反駁責任。將已改變的整體推定再次推回去,這需要反方自己舉證。若舉證不完成,則(整體)推定未動,反方失敗。

只不過,對於最終決斷政策是否執行者(評委)來說,他們往往是最好一絲風險也不希望冒的(真的執行了,決斷者自然需要承擔判斷的責任,以及,功勞)。這就增加了正方的說服難度。但也是政策討論的良好方式。

*若說反方沒有舉證責任,而是「證明責任」,只是質疑正方邏輯、論據什麼的,我個人覺得聽著感覺更像常說的政策辯中「純反」的意思,只質疑對方有問題,而不做其它負有更高的證明責任的事兒的感覺。

從實際操作上來說,純反的打法是被反對的,評委(決策判斷者)厭惡的,也是獲勝概率較低的。準備充分的正方面對合理平衡的辯題,幾乎毫無可能能被「純反」。事實只是很多正方本身完成初步都勉強,然後反方又往往習慣於偷懶不備賽而已。

而兩個辯題的話,問題就來了。

正方證明自己的辯題成立,反方證明自己的辯題成立,雙方不直接討論到一塊兒去,發現么?兩個辯題再互斥,還是隔著了的,可以自個兒說自個兒的。

而又假若正方沒能證明自己辯題成立,反方也有可能沒能證明自己辯題成立啊?

在辯題沒有被設置為違反現狀的情況下,在整體舉證責任要求不明確的情況下,推定的狀況是不明的,初步舉證責任需要承擔到什麼程度,自然是不明了的;辯手對於自己論證程度的要求(單一舉證責任還是整體舉證責任)因為其主張的不明確,容易造成最終論證的非是按決策來的證明辯題「應不應」,而容易打成價值上的討論辯題「好不好」。這樣,需根解損的意義本也就失效了。

嗯,所以初步舉證責任是不會有倒置的,但若沒有一系列的配套,不代表辯手就會按著舉證責任這個玩法來玩啊。

——————————

最後說一下,我不反對需根解損代入傳統辯論賽的嘗試。但需根解損並不是政策辯論的全部、甚至主體,更多的是一個引導思考的方式。若要引入,「配套設施理」甚至是主要理論是少不了了解的。

我個人的提示是,這事兒其實可以從一個辯題開始,即使是價值辯論。先嘗試正方證明辯題成立,反方證明辯題不成立開始。

比如:

辯題:「公民的不服從是維護公正的道德武器」

Resolved: "Civil disobedience is a moral weapon in the fight for justice."

類似的開始。

OK,我只是建議,具體的價值辯論歐美操作方法我其實不是很懂╮(╯▽╰)╭


政策性辯論的一個前提是默認現狀帕累托最優。舉證責任倒置,等於否認了這個前提。

至於為什麼要有默認帕累托最優的設置,我看來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作為政策推行者審慎的作風。

如果一個政策的推行者連自己試圖修改現狀的基本利弊衡量都不清楚,講不出來,或者不願意去講,而是簡單的如題主所稱訴諸常識進行判斷,那麼我大概可以認為,這是一個不稱職的政策推行者,不了解現狀的利弊,就開始夸夸其談自己的政策,極端的不負責任,要不然就是個狂妄的傻冒,覺得政策制定者都是傻逼,自己分分鐘就懂的道理,人家學習研究幾十年的專家學者都不懂。

周帥有一條微博,原話不記得了,大意是,大二覺得自己功力大進,是因為堅信「對手都是傻逼」。後來功力更上一層樓了,卻是因為堅信「每個人都有他的合理性」。我覺得這個道理放在這兒就很適用。

感覺說到底其實也就是要明白,每一個政策都有其內在的合理性,有時我們不理解,僅僅是因為我們想得太少。所以不要把別人當傻逼。不要試圖單單通過常識去否定一個政策。

就醬。


只有一種情況,這種情況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這不是一場政策性辯論,如果是,請不要作死。

2. 辯題的描述與現狀相等,比如辯論「靜安區與閘北區應當合併」。

3. 評委要麼不懂舉證責任,要麼對論證不那麼看重,否則不要作死。


這個問題和辯題沒有關係,純粹是關於發言規則設置的問題。

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由一方進行舉證的,在特殊情況下規定由另一方舉證。在法律中這主要是用於解決原告方「一般性舉證不能」的情況。

這種情況在辯論中也是可能發生的。雖然我暫時並沒有想到一個具體的場景。

不過,初步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是兩回事。在政策辯論中,正方主動承擔舉證責任是為了完成初步證明。而在正方完成初步證明後,推定利益轉移到正方,此時反方要承擔反駁責任。但是,反駁責任並不必然需要通過反方承擔舉證責任來完成,也可以基於對正方論證邏輯的攻擊、論據的質疑來完成。所以,請明白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這兩件事,雖然看起來很接近,但是完全不一樣的。

而初步證明責任,一般來說必然是分配給正方的。除了所謂根據政策辯論的理論基礎外,有一個很直接和明白的原因——辯論中的發言是從正方開始的。在辯論中,一定是按照「證明—反駁」這樣的過程開展辯論的。如果先發言的一方不首先進行證明的話,請問他該說些什麼?

所以,雖然初步證明主要是一個在政策辯論裡面涉及的概念,但事實上在任何辯論賽制中,都應該由正方首先進行證明。從這個角度來說,倒置「初步證明責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它的另一層含義是「倒置發言順序」。


這是一個價值類導向的辯案,以違反必要性原則作為需求性,類似於在廢死這個辯題里以人權為需求性一樣。以價值為需求性對論證的要求很高,如果對改變現狀的急迫性,必要性論證不足的話很容易導致初步舉證不過或者需求性太弱。

還有,奧瑞剛中正方無論如何不可能將初舉責任推給反方。除非反方出了反計劃,但這樣是雙方都有初舉責任。

奧瑞剛設立初步舉證其實是強迫了雙方必須要共同的戰場上討論問題。規避了傳辯中可能出現的各說各話的情況。

所以奧瑞剛其實就是正方先設立一套框架,然後反方對需根解損任意一點展開攻擊,攻破任何一點便是反方獲勝。所以反方不可能避開正方的框架進攻而正方也不可能無視反方的攻擊。

所以,正方如果不立框架,即不做初舉的話,接下來的遊戲就都沒法玩了。


只要正方所持的辯題立場是改變現狀的一方,正方就負有初步舉證義務。不存在倒置的可能。

原因如下:

政策辯中有一預設:就是在初始的辯題設置中,正方是改變現狀的一方。

辯題中,現狀與辯題中政策的關聯在於,正方支持該政策,現狀下政策並未實施;反方不支持現狀下實施該政策。

而正方之所以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是因為改變現狀比之維持現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因此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正方之所以要承擔初步舉證責任,不是因為正方叫正方,而是因為他所持的立場改變了現狀。

至於,你所說的」正方是否可以通過常識(少殺點是良政)和公理(謙抑)完成舉證責任倒置呢?

我覺得,當正方用常識和公理嘗試證明需求性,可以,但未必成立。至於用常識和公理去要求反方作論證,自個不作其他陳述,比賽基本要跪。恩


推薦閱讀:

如何評價崔永元宣稱要與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柯炳生辯論轉基因安全這一行為?
如何改善一個地區的辯論氛圍?
有哪些辯論賽的點評讓您非常有啟發?
辯論和撕逼的區別是什麼?
如何評價新國大辯手王肇麟?

TAG:辯論 | 辯論賽 | 新加坡式辯論 | 奧瑞岡式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