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涉及財產關係的部分,與經濟法和商法的界限在哪裡?
如何能夠做出相應判斷?
首先謝謝邀請,初看這個問題還愣了幾分鐘…根據個人的思維習慣,我覺得還是分解為幾個部分回答:1是財產關係是啥,2是民法中涉及哪些財產關係,3是經濟法和商法中有沒有涉及到財產關係……..(歡迎其他大神來補充)
1、財產關係百科對財產關係的定義是: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係。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係。其特點是主體地位平等、自願發生、受價值規律支配。那麼,這與民法中的平等原值、自願原則(意思自治)及經濟法中的遵循價值規律原則是向匹配的。從定義上來說,經濟法強調的是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國家調控),而民法上強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這就是界限(區別)之一吧。但是同時,民法規定和調整平等的(經濟)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而我們又是在經濟活動中(受經濟法調整)開展經濟活動的,界限還真不明顯……2、民法中涉及哪些財產關係
那就得對「財產關係」進行分類了,該如何分類?民法中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佔有、支配和流轉,由此產生了佔有關係、支配關係和流轉關係。(同時,大民法中的《婚姻法》中還有「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我覺得只是主體為夫妻二人的差別而已)。民法中有財產的佔有、支配和流轉,由此產生了所有權、用益權和債權等,經濟法和商法中同樣也包含,只是商法的主體主要是商事主體(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等),經濟法的主體是國家(調控)行政部門,如稅收部門等。從三種財產關係的分類上而言,若論是否有界限,我覺得主要在參與的主體同。3、經濟法和商法中有沒有涉及到財產關係結合財產關係的定義和分類,我覺得財產關係既然是一個法律概念,那麼它應該是貫穿於所有的法律,或者所有的部門立法都會考慮到的,畢竟它是生產關係在法律層面的體現。肯定是有啦,但還是離不開上述的三種分類。綜上,我覺得界限就是涉及的主體不同。有平等的財產關係主體(民法、商法)、不平等的財產關係主體(經濟法)。看了問題,覺得自己終於能答個法律方面的問題了!
結果看了看其他回答,覺得有點暈。。。如果題主不是法學專業而僅僅是普通人之好奇的話,我的回答應該還能看。以下觀點來自於法理學教材第四版 張文顯主編:第七章 法律體系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民法是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調整公民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個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適應現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發展起來的。商法是調整公民?法人之間的商事關係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綜合。
下面是我的觀點:1.商法和民法都是對於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的調控。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不平等的,有一方為行政主體。2.商法和民法在調整對象上比較接近。但民法調整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商法調整商事關係和商事行為。謝邀。這個問題貌似法理的哥們來回答最合適。叔叔煙酒生念的專業叫民商法。又是civil,又是commercial的,可見傳統上民法,商法原本本身不分家,隨著商事法的發展而逐漸獨立出來(因為商人重利輕離別,更加狡猾 @:@)。部門法之爭在中國法學界的故事簡直一籮筐一籮筐的。當年學界還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之爭,現在似乎主流都認同民商分立,畢竟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破產等和傳統的買賣、婚姻、家庭、繼承等是有區別的。
民法是商法的基礎,但重點關注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而商法主要管轄商事交易中商業主體之間的關係;經濟法嚒,算管理民事主體,商業主體經濟活動的社會管理法。當然,也有人不認為經濟法是個獨立的部門法,就是民商事主體的管理法嚒,有些甚至直接將其歸入商法中的管理類法。
擦,這怎麼感覺在答考研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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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部門法」的概念。民法也好,經濟法也好,都是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部門。各個法律部門組成了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在哪裡?從法理學上說,就是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根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各個部門法。比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行政法調整國家機關與國民之間的縱向關係,訴訟法調整司法過程中的關係,國際法調整國際上的關係等等。比較特殊的是刑法,它用「刑罰」這種特殊的方法來調整社會關係。所以在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教科書,都要開宗明義地講自己調整什麼關係,其實也是在為自己的研究範圍跑馬圈地。根據《民法通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以民法圈的地盤就是:所有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這也反映了中國主流的思想是民商合一。民法和商法是區分不開的。因為商事主體之間也是平等關係。一個公司和另一個公司之間,無論大小,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財產關係,就歸民法調整。
民商合一還有其他的很多理由,各個院校的民法教材都有。不過最為技術性的理由,我認為是民商分立的國家,分立的技術都不能令人滿意。民商分立的方式,有所謂商人主義和商行為主義。商人主義的代表是德國,認為調整商人的法,就是商法。問題是什麼叫商人?現在不是封建社會,沒有商人這個階層,任何人都可以經商。開了微店的是不是就是商人了?擺個地攤是不是商人?這個概念界定不清。而且一方是商人,另一方是非商人,適用民法還是商法?現在大眾創業,可以說人人皆商。商行為主義的代表是法國。問題是什麼叫商行為?擺地攤是不是商行為?炒股票是不是商行為?沒人能界定得清什麼叫商行為。大眾創業的現代,也可以說人人都有商行為。所以民商分立在技術上不好區分。為什麼說中國的主流觀點是民商合一?為什麼民法和商法是一家的,經濟法是另一家的?
司法部發布的司法考試指定三大本,民法和商法都是放在卷三,經濟法在卷一。中國所有法學院院校的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專業名稱都是「民商法學」、「經濟法學」,沒聽說過哪個學校要招「商經法學」碩士的。所以這才是中國主流觀點的體現。司法部這麼做,所有法學院校都是這麼做,不是沒有道理的。學術上的東西,可以去知網下載論文或者寫論文爭論,但是司法部的安排和所有法學院校的做法,是爭論之後主流觀點的體現。所以題主的提問是有問題的。題主應該問,民商法與經濟法在財產領域的區別在哪兒?
~~~~~~~~~~~~~~~~~~~~~~~~這裡才是回答~~~~~~~~~~~~~~~~~~~~~~~~~~~
回到法理學,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在於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每個部門法都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呢?
答案是沒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也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方法。所以經濟法學科的存在是有問題的。中國經濟法學科的產生有其歷史的原因和社會制度的原因。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是要國家管理調控的。尤其是從計劃經濟年代轉型的時候,這種國家調控下的經濟行為的法律化,就產生了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學科。可以說,中國經濟法學科的產生,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時期的產物,是不符合法理學原理的。所以,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前有過「縱橫統一說」等等說法,發現都不成,最後改成了「國家需要說」,就是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調整的社會關係」。國家想調整什麼,想管制什麼,經濟法就有什麼。所以經濟法的範圍時常變動不居。那麼經濟法包括什麼?
根據司法考試的官方觀點,根據司考三大本的目錄,經濟法包括:1.競爭法2.消費者法3.銀行業法4.財稅法5.勞動法6.土地法與房地產法7.環境保護法
所以經濟法基本上是國家利用行政手段對經濟行為進行管制的法,是國家利用行政手段調解經濟活動的法,是經濟領域的行政法,是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體現。更恰當的學科名稱應該是「經濟行政法」。
所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屬於民商法的範圍;國家調整、管制的財產關係,屬於經濟法的範圍。簡單來說,是這樣子:
民法規範的財產關係,老百姓之間在互掐。商法規範的財產關係,專門從事經營的商人之間在互掐。經濟法規範的財產關係(應該說經濟法規範的經濟關係),政府部門作為管理者防止經濟領域的商人、老百姓或者其他參與者互掐的太過份了。。。。抖個機靈。嚴謹來說,一看規範的對象,二看涉及的主體,三看調整的手段和性質。(比如民法和商法,其實民法和商法規範的財產關係都是針對平等的民事主體,但民法的根基在於市民社會,所以價值取向上更偏向於公平,而商法的根基在於專業化的商人群體和商事活動,所以價值取向上更偏向於經濟快捷。)
(關於民法和商法的界分並非我說的這一小點,如果題主是法學學生想深入了解一下的話,可以看看蔣大興教授最新發表的一篇文章,《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比較法研究》2015年04期。)首先感謝邀請。本人學術能力有限,特別是從事法律實務後就更沒怎麼研究純理論問題了,所以對這個問題我也回答不好,只能談談我初略的理解,請見諒。在我看來,要說明確的界限在哪裡也是不好說,只能從民法、商法、經濟法各自的原則、特點予以把握和區別。民法及民事裁判理念注重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商法及商事裁判理念注重意思自治、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尊重交易規則和交易習慣。 就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而言,從民法或民事裁判來看傾向於「填平原則」,主要是彌補受損方的損失;而從商法或商事裁判來看更傾向於意思自治和交易習慣。經濟法,更側重於社會整體經濟生活和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而非企業、自然人平等主體之間的平等利益關係。
首先我們先看一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民商法都是調整「橫向」關係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比如個人之間的,個人和公司之間的,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在民商法意義上都是平等的。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縱向」法律關係的,強調的是國家對於經濟活動的干預和調控。典型的經濟法有反壟斷法 勞動法等。
而民法和商法有什麼區別呢?關鍵就在於商法調整的是具有營利性的法律關係。比如同樣是借款,一個人買房子的時候找親戚借幾萬塊錢屬於民事行為,如果企業向銀行借貸開展經濟業務就是商事行為,區別就在於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簡單來講,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商法調整的就是具有營利性的那一部分民事關係學經濟法時很頭疼,書裡面講了什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催生出經濟法作為調整,可是退一步講,市場真的失靈了嗎?政府又和曾有過靈?而且現行的經濟法很多法條都是違背經濟學理論的,比如價格聯盟、低價搶佔市場什麼的,其實經濟法不過是為政府干預經濟開一道口子罷了。
瀉藥
法律已經丟下兩年,僅說一點個人感受,供參考
民法、商法上的財產關係,都是從私法的角度來說的,可以說是指引法;而經濟法則屬於公法範疇,是一種規製法,主要用來限制私法領域的行為。民法與商法相比,就還涉及到立法體制的問題,即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這與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又有關係。從我國來看的話,商法上的財產關係與民法上的合同關係(合同之債)部分相似,但是民法上涉及財產關係的除了合同之債,還有侵權之債,這就不是商法的調整領域了。字丑 請湊合著看吧~ 前幾天經濟法上課講到這個問題時候的筆記。 另外,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個人理解偏向於微觀行為之間的調整。
感謝邀請。民商是我的痛啊!記得當時有民商不分家一說,然後就是,民商是偏私法範疇的,而經濟法是公法範疇的。你的問題可以寫一篇大論文,哈哈。
抖下機靈,商法調整商主體實行的商行為產生的法律關係,即商事法律關係。一般不調整人身關係。理論界通說認為商法屬民法的特別法。我國實行民商合一,並且沒有形式商法存在,所以民法與商法的調整界限並不明顯。
之所以有經濟法和商法奏是學者玩文字概念。從英語來講都是business law or law of business。 在中國,多一個概念,容易炒作,可以申請課題和創建新學院。我們的創新都用在起名字上,而不是真正研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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