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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2歲女孩三輪溺亡?

11月29日,河南商城縣,一名兩歲留守女童駕著未拔鑰匙的三輪車,衝進池塘溺亡。事發時,奶奶正在打麻將,這一過程被現場監控記錄下來。

有目擊者表示:三輪車是來打麻將的人停到這裡的,孩子撈上來就斷氣了。

據悉,女童是家中的獨生子女。家人將她的棺材停在棋牌室門口,目前棋牌室老闆、車主與女童家三方仍在協商。


這老太太一家,麻將打的不咋地,敲詐訛人這手牌打的不錯,就棋牌室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錢又多,不訛他訛誰。


從法律角度看,那就是不輕易介入。從描述來看,不太可能存在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那麼就是民事範疇,當事人自己協商的結果是什麼樣都應該充分尊重。

只有談不攏,當事人訴諸法律途徑時,各位法律人再介入不遲,無論是公檢法還是律師。

如果是到了法庭上(可能性不大),那就是要看你站在誰的立場上了。比如說你是麻將館老闆及其代理人,那麼你肯定會說:我們作為經營管理人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該孩童受到的損害既不是來源於麻將館的營業行為,也不是來源於在麻將館裡受到第三方傷害而麻將館沒有合理制止,我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你是孩童家屬及其代理人肯定會針鋒相對:三輪車停在麻將館的控制範圍內,存在安全隱患,麻將館應當負責任。

規範是明確的但適用往往是不明確的,因為事實的認定往往沒有那麼明晰的邊界,不然也就不需要律師來辯護了,理想化狀態:更好的律師更擅長說理,將邊界向利於己方的方向描述,給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利益。

我個人認為麻將館老闆不該承擔責任,三輪車主也不該承擔責任,除非三輪車當時沒有關停(通著電)也沒有採取制動措施,幼兒一碰就會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很明顯,留守女童擅自開別人車的行為屬於盜竊。如果依法裁判,留守女童的奶奶應該賠償機動車主的損失。但是很不幸地,在當下中國「誰鬧誰有理」的形勢下,機動車主一定會被違法要求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同時,其實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可以適用於這種情況的,「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疏於監護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虐待,從而追究其臨時監護人「奶奶」的刑事責任!可惜還沒有哪個法官敢於這麼判決。


下面說「電瓶車車主責任在沒有拔下鑰匙,有一定的過錯」的是什麼鬼?!

這個問題問的是「法律角度」,我對這方面的法律可能不夠了解,還請您不吝賜教:哪條法律規定「機動車停放時必須上鎖」?!


真從法律角度看,「家人將她的棺材停在棋牌室門口」這件事,很明顯是違法了。

不過人死為大,惹不起。小女孩的遺體在談判過程中還是最重的籌碼,這可是一手好牌。


謝邀,就新聞上寫的事件情況來看,孩子奶奶有責任是肯定的。

三輪車車主也有責任,因為他對孩子的死亡有過錯,他的過錯是過失,他沒有鎖車,沒有鎖車那麼誰都可能把車開走當然包括兩歲的孩子,車主是個成年人應該想到有這種可能,他沒有想到,忘記鎖車了,結果孩子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就把車開走了,因此他對孩子溺亡這件事情也是有責任的。

至於棋牌室老闆有沒有責任那真是要看具體情況了,首先,可以肯定棋牌室老闆對於這起溺亡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他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小孩溺亡這事對他來說完全就是個意外。但是,如果車是停在棋牌室管理的範圍內的,那麼小孩子開走車說棋牌室老闆要負「安全保障義務」也還算是有一定理由,不過,我覺得這種可能性不大,棋牌室一般都是小門面,門口也就不屬於棋牌室管理的範圍了。如果是這種情況棋牌室老闆就躺槍了。


這分明就是監護人沒有看管到位,管其他人什麼事,心疼棋牌室無辜躺槍~


從法律的角度,首先導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池糖,所以要考慮池塘是否有安全措施,防止別人掉落,如果有可以免責,如果沒有要承擔一定責任;另外還有三輪車的車主沒有把鑰匙拔掉,本身也存在過錯,所以他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另外孩子的家人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職業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麻將室應該沒有責任。


無法從法律角度來解答,只能讓道德來審判,那個奶奶,你良心痛嗎?


怎麼想都不太可能啊,畢竟要開三輪車還要爬到凳子上,還要轉動手柄來加速,一個2歲的孩子,這也太不可思議了。


從事故認定角度講,老奶奶要付主要責任,電瓶車主付次要責任。小女孩屬於學齡前兒童,因由其監護人監護,老奶奶是負有監護責任的。電瓶車車主責任在沒有拔下鑰匙,有一定的過錯。麻將館老闆的話,要看監控,如果小女孩從麻將館中跑出去的話,有一定責任,可以再定次要責任。


這個不好回答,從法律角度,按目前的材料,車主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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