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上市之前公司要整改?
目前(改革前)上市審核關注很多問題,部分問題改革後仍然關注,只是有的問題可能不會像以前那樣構成實質性障礙,以後只需要充分信息披露就可以。以創業板為例,(具體參見:【第61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在公司本身沒有較大問題的情況下,需要進行整改的部分主要審核關注要點在於: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舉例,某公司不僅生產、銷售節能環保材料,也賣一些建築用的其他附屬物品,然後老闆還突發奇想開了個高檔會所。
銷售節能環保材料和建築用附屬物品屬於對同類顧客、同類渠道,可以判斷為屬於同一種業務。(在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改革方向上,同一類業務判斷較為寬鬆,以實質重於形式為原則) 但是你賣建築材料也就算了 ,你還開會所搞餐飲,開洗腳城,這就不是一類業務咯。 麻煩把這些無關的剝離出去,把主營業務部分放到上市主體中。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上市前的公司納稅,你懂的。 要上市了,每一分錢稅後利潤都是多少多少倍的PE變成真金白銀。 公司有了交稅的動力,需要補稅,重要的是需要稅務局出一個無異議函。 由於上市對地方政府的未來稅收存在巨大好處,舉個栗子,某福建著名公司,上市前每年交稅900萬,上市後第一年交稅10億元,對地方政府帶來的稅收效應是非常明顯的,所以地方政府是非常支持企業上市的,對於企業上市會幫忙協調各個部門出具無異議函,該補的都補上,同時也會給企業及企業家個人100-300萬不等的現金獎勵。支持企業上市,一般不會進行懲罰。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以前的屁股沒擦乾淨,跟人打官司,不好意思,擦擦乾淨,不要把問題留給公眾投資者。
或者公司跟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不清不楚的借貸、擔保關係,這也是不允許的,不僅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造成重大償債風險、而且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這些問題都給弄乾凈,還一個清清楚楚的公司給投資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舉個八卦栗子,曾經某企業上市,都快上會了,老闆的舅舅跑過來說老闆謀占親叔叔的資產。扯皮了很久,後來老闆拿出了一份公證書,關於股份代持的公證,說曾經是讓舅舅幫忙代持股份而已。然後舅舅說,那天公證簽字的時候喝了一口外甥給的礦泉水,就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簽名無效。最後會裡還是採納了公證的證明,認為是以前舅舅代持。
但類似的問題,如果存在股權爭議的可能,都是要上市前說清楚的,不能以後拉著投資者一起打架。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這一條就是獨立性、完整性要求,不能夠有顯示公允的關聯交易危害公司獨立性。
以前老闆可能在多個關聯公司之間都有交易來往,很多是說不清楚的,有不希望統一打包上市,只希望上市其中的某一塊業務,那麼就需要進行業務拆分、組合。將上市主體的獨立性和資產完整性做好。
獨立性和資產完整是什麼意思呢?
以前某生產企業要上市,但是主要資產(生產廠房)是從大股東處租過來的,這樣一來,如果大股東終止租賃,那麼公司的持續經營就存著重大疑問,這就叫做資產不完整,經營不獨立。
但是如果你說你的辦公電腦啊,公司用車啊,是送大股東處租過來的,只要你能證明價格是公允的,是不損害股東利益的,那是沒什麼大問題的。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上市的一個重大作用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能讓老闆去睡覺,讓職業經理人幫你工作。(理想狀況)
但是無論如何,作為投資者來說,不可能天天盯著企業,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治理結構,誰知道公司到底能不能盡職盡責的為股東謀利益呢?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製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原本的財務肯定沒那麼規範,會計記錄肯定證據鏈漏的不少,很多業務少這少那都給補上。
重要的是內部控制,目前的審核條件,包括以後的審核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有要求。要求公司具備完善的(具體形容詞忘記了,回頭查到補正)內部控制,以大多數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的薄弱和依賴於老闆的人的控制,在內部控制方面的整改將是一塊畢竟大的工程。公司章程中對對外擔保的程序規定也是為了防止以後大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權損害小股東利益,違規對外、對自己做擔保。公司章程的修改也是牽扯巨大的一個過程,也屬於重大整改。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上市之後募集大量資金,對公司管理能力會提出更高的要求,提前準備好具有相應能力的管理層,對於公司能夠平穩發展是具有重大作用的。
所以在管理能力上的提升,也是需要牽扯許多整改的。
根據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股發行制度將逐漸向註冊制過度,股票發行審核將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根據會領導各種場合的講話的綜合消息,創業板發行的條件將於近期有較大修改。對於盈利能力、持續增長等原本阻礙互聯網企業國內上市的障礙將進一步弱化。
原先審核方式不符合市場化精神的部分也有較大變化,審核方式的改變屬於另外的題目,此處不細說。但,未來(near future)國內的資本市場環境將顯著由於納斯達克市場。大家可以適當期待。----2013年12月21日16:31:35上次聽一個私募的老闆說圈內的順口溜,凡是B2B,都是行賄受賄,凡是B2C,都是偷稅漏稅←_←
按現在CSRC的政策,將來上市公司的調整會更加的多。現在的IPO調整分幾個方面:第一,就是各位說的釋放利潤,企業過往隱瞞部分利潤以少繳稅款,現在補繳稅款,釋放利潤。這個看似合法合理的過程,也會被人利用,作為粉飾報表的手段。以前的隱瞞的收入,多結轉的成本,怎麼去核實,現金流是怎麼走賬的,這些都是很複雜的過程,也是可以操作過程,所以IPO要調整這個環節。第二,就是各期數據質量的問題。報表數據出來,好看不好看就很重要了。一些不好看的項目,是不是要處理一下,怎麼處理,成本多少,風險多大。這些都要綜合考慮。有些企業自身人員能力強,在中介入場前就已經想好對策,甚至已經調整完成了。
最後說一句,賬這東西沒有真假的。如果你要從真假的角度去看,會被誤導的。賬只有合理,不合理,合理的,你就不要去質疑,不合理的你就去自圓其說。
我只是想到了一點。私有公司(private firm)在未上市之前,會計操作不是很規範,往往傾向於做低利潤以降低稅負,而上市是有條件的,利潤必須達到多少,必須增長多少有規定,所以當私有公司準備上市成為公眾公司時,需要追溯調一下利潤,所以需要補交稅款等,這需要很多的調整工作。(不是做假賬,是合法的)很多中小企業由於沒有通過審批准許上市,而背負較大的稅負而導致財務苦難。所以上市有風險,有整改的成本,需精心準備。
為了更好的上市啊。。
推薦閱讀:
※A公司想進行擴張,A公司的CFO在公司B先購入股份,在他極力建議下公司A成功併購了公司B使得股價上漲而獲利?
※發起人簽訂設立分公司的協議,該協議效力為何?
※有沒有財務人員舉報自家公司的?
※暴雪是怎樣的一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