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如果偷竊都判死刑不會使社會安定,犯罪率降低,反而會越來越混亂?

可能前期會混亂一些,但是殺過雞給猴看了不就有了威懾力,不就慢慢安穩下來了么?

懲罰甚至罪犯應該也是大部分人的立場,畢竟自己不犯法,會很熱情的支持這一規定么?


打個比方,一個活不下去的人,偷了一個麵包,假如要判死刑的話,那麼不如再來點殺人搶劫強jian放火投毒顛覆國家政權這些報復社會的事兒。反正就一條命,犯多少事兒都拿這一條命來抵,倒不如多犯點事兒比較值。

可以參考類推當年陳勝吳廣為什麼要造反——反正遲到也是死,造反不成也是死,造反倒成了活路了。

總的來說,太過嚴厲的刑罰容易「官逼民反」,而並不會起到很好的安定社會的作用。

最後再說一句法諺」刑法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厲性,而在於刑罰的必然性「。

看到追問,就想再說幾句。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追問,是基於這樣幾個前提:

1."好人」和「壞人」是絕對的

2.加重刑罰可以徹底抑制犯罪

而這兩個前提都是不對的。

首先,好人和壞人不是絕對的。大家其實都可以捫心自問,其實每個人的心裡都有個陰暗面,只是大家都會抑制自己不把它表現出來罷了。人的行為,做好事還是壞事,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環境決定的。舉個例子,當年初中高中都有會考,考試不計分,但是傳聞是按比例劃定等級。這些考試考試紀律非常亂,很多時候在考試之前,考試答案就已經開始流通了,所有學校作弊都很張狂。在這種前提下,一些本不願意作弊的人,也會作弊。因為本來不作弊他可以得A,但是在別人都作弊的情況下,他可能只能得B,從而影響到他的升學。這就是一個環境讓一個「好人」做壞事的典型的例子。一句話,好和壞不是絕對的。絕大多數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都是可能犯罪的。

有了上面這個前提,就知道嚴苛的刑罰不能杜絕犯罪了。實施犯罪行為,不是因為刑罰不重,而是因為實施犯罪行為確實會使得犯罪人得到某種利益,滿足人的某種需求,不管是物質上的,還是精神上的。因此,只要這種需求一直都在,就會一直有人犯罪,不管刑罰是否嚴苛。以朱元璋反腐為例,對貪污一丁點的官員,就有「剝皮實草」(剝皮之後把皮里填上草)的懲罰,刑罰不可謂不重。繼任官員上任後,在縣衙周圍還能該看到前任官員被剝皮實草的那個「皮草」,威懾不可謂不明顯,但是明朝吏治腐敗依然很嚴重,極其嚴重。原因其實是官員俸祿太低,如果不貪污,可能死後都沒錢買棺材,依靠俸祿沒有辦法養家糊口。再加上保住官職還需要打點人情,更是不夠。導至的一個結果居然是只有貪污的人才有辦法送禮,才有辦法保住官位,結果只有貪污的人才能做官。而稽查貪污的人也是官,也需要保住官位,也需要貪污,他怎麼會去徹查貪污呢?到這個地步,明朝禁止貪污的法律已經成了一紙空文,加重刑罰也就更是一句空話了。


這是@王夢雨 的一個答案,說的很清楚了:對於拐賣兒童犯罪,什麼方法才能徹底根除?

每當出什麼事,諸如強姦幼女,綁架兒童等等,總會有各種各樣的XXX跳出來,強姦幼女死刑就可以杜絕、拐賣兒童死刑可以杜絕。在知乎這樣的聲音同樣屢見不鮮,就此,我的觀點是強烈反對。

我們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人強姦了幼女,他突然意識到如果被抓是死刑,而如果強姦完了就走,他被抓到的可能性極高,他會怎麼辦?他最大的可能是:殺人滅口。

沒錯,請你設身處地想一下這是不是最可能的選項。

這也是為什麼刑罰要分輕重的一個原因,要講罪刑相適應。

如果輕罪重罪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不懂法的可能覺得死刑可以」杜絕「強姦幼女、綁架婦女兒童,姑且不論死刑連故意殺人尚且都杜絕不了,但我知道,如果真這樣,增加的一定是無頭屍體、被掐死的兒童。

我們談了這麼久法制,須知法制偏偏是不講人性的,所以請收起你那」父母天性「的念頭、收起那爆棚的正義感和同情心,用理性的角度看這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我的一個答案可以參考:出於個人的報復心理,舉報別人的大學選修課代考行為導致涉及代考兩人被退學,你怎麼評價這個人?

1 如果普通盜竊也會判死刑,一定會帶來執法部門大規模權力尋租問題。

2 法盲朱元璋最恨貪官,當權後規定貪污60兩以上剝皮示眾,結果明朝成為最腐敗的朝代之一。


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補充一個原因吧:

法律總得由人去執行,而人總是不可能象計算機一樣沒有感情和毫不出錯,也總會有一部分事實上的特權階級。

而極端不合理的刑罰,會無限放大這種差錯和不公平,最終必然導致混亂。

我特別想對主張重典的人說的一句話是:即使你對自己不犯罪有絕對信心,也不要對自己永遠不被錯判有罪抱有絕對信心。


這個問題早就想回答了,今天又看到試著回答下。

其實這種類似的觀點,在早期曾經盛行一時,因為從直觀上看來,似乎是對的。「把犯罪的都重判了,就沒人敢犯罪了」,包括在我國80年代,都還盛行這個觀點的一個衍生觀點「犯罪產生的根源是私有制,所以到了社會主義社會,犯罪是可以被消滅的」,在這樣的思路下,我國就有了那次不說空前,也基本應該是絕後的嚴打,「嚴」到什麼程度呢?有人因為談過戀愛的次數比較多,就被以流氓罪抓起來了,而這個流氓罪,甚至是可以判死刑的。

怎麼樣,夠嚴了吧?但現實情況確是犯罪率不降反升,甚至陷入惡性循環——刑罰增長程度有限度,但是犯罪率的增長沒有。

這之後,犯罪學才真正開始受到重視。現代犯罪學的邏輯起點,就是犯罪是不會被消滅的。

而刑罰因素,對於犯罪原因倆說,根據當前的犯罪學研究,只能起到非常微小的遏製作用。

至於為什麼,就要看看犯罪原因,這裡面我們用一個名詞,叫「罪因結構」解釋下,就是犯罪原因之間的組合與作用形式。

犯罪學士一門偏向實證的科學,這個罪因結構,就是通過對同類罪行的原因進行概率統計得出來的結論。

而且仔細想想,並不違背常識,前陣子就有廣東一個女學生因為被懷疑偷東西而投河自殺,包括在學校生應該很難理解,如果誰因為偷東西被抓到,這人基本很難混了,但偷東西依然略禁不絕,因為並不是懲罰的不夠,而是因為覺得不會被抓到。

這是第一層含義,也就是為什麼「偷竊都判死刑」不能消除偷竊。

至於第二層,為什麼會使社會更混亂,我以前在另一問題中回答過,這答案里 @韓冬 也應用過

每當出什麼事,諸如強姦幼女,綁架兒童等等,總會有各種各樣的XXX跳出來,強姦幼女死刑就可以杜絕、拐賣兒童死刑可以杜絕。在知乎這樣的聲音同樣屢見不鮮,就此,我的觀點是強烈反對。

我們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人強姦了幼女,他突然意識到如果被抓是死刑,而如果強姦完了就走,他被抓到的可能性極高,他會怎麼辦?他最大的可能是:殺人滅口。

沒錯,請你設身處地想一下這是不是最可能的選項。

這也是為什麼刑罰要分輕重的一個原因,要講罪刑相適應。

如果輕罪重罪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不懂法的可能覺得死刑可以」杜絕「強姦幼女、綁架婦女兒童,姑且不論死刑連故意殺人尚且都杜絕不了,但我知道,如果真這樣,增加的一定是無頭屍體、被掐死的兒童。

我們談了這麼久法制,須知法制偏偏是不講人性的,所以請收起你那」父母天性「的念頭、收起那爆棚的正義感和同情心,用理性的角度看這問題。


此答案試圖從邏輯推理出發來解釋題主的困惑,用詞盡量直白,盡量少用專業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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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在他看來的僅僅是少數人犯罪後果的增大會導致整個社會的混亂。不是還有多數遵紀守法,嚴於律己,正義凜然的人嘛。他們又不會跟著犯罪。

第一,其實題主這個題目本身就是有問題的。要知道,原來的偷竊罪最高刑是有死刑的,即使現在也是無期徒刑。

所以這個問題我相信是建立在假設「盜竊罪一律判死刑」的基礎上的。

(好吧,我覺得這兩句是廢話。可是忍不住還是要說。。學法律的強迫症。。)

第二,死刑意味著什麼?死刑意味著公權力可以通過「某種程序」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如果一個人的生命被剝奪僅僅是因為實施了對社會危害程度不高的犯罪行為,那麼無論是犯罪者還是未犯罪者,對公權力的質疑和恐懼都會加劇。這是社會不穩的重要因素。

那麼其實關鍵點也就出來了:

1.究竟犯罪後果增大影響的有多少人?真的是很少數的人嗎?

2.嚴於律己的多數人能做到堅持自己的陣營嗎?

3.公權力在執行寬鬆的死刑認定標準時,能做到一絲不苟得按照某種程序嗎?

這三點是互相聯繫互相影響的。

第一點裡,偷竊都判死刑到底能影響多少人?

本身偷竊的自然受影響,他們會造成混亂,比如加重當時的犯罪行為,甚至有組織的製造混亂等,自不必說。但是他們的家人呢?他們的父母妻子親朋呢?如果是社會底層了無牽掛的一個家庭呢?如果犯罪者是家裡唯一的頂樑柱呢?如果一家人都「重情重義」呢?這些情況下,製造混亂的主體會不會從犯罪者本身蔓延至更大的範圍?

顯然,雖然不是多數,但也絕不僅僅是很少數的人會受影響。

再來看看正義凜然的多數人。這些多數人是由社會從上至下各個階層的人組成的。既得利益者,甚至中產階級可能看起來不會受到影響。但是中低層甚至下層的呢?嚴刑峻法會不會導致「無產階級」們在煽動下揭竿起義?歷史告訴我們,很有可能。

即使是中上層的人們,他們會不會因為家人朋友被竊賊殺害(竊賊一旦被發現可能會加重自己的犯罪行為,反正已經是死刑了)而引起不滿怪罪於嚴刑峻法,繼而被煽動?

即使不存在上面的情況,那麼在混亂的社會中會不會因為某些原因同樣揭竿而起呢?

這種原因是有可能存在的。

因為還有第三點,公權力的行使。在公權力的行使過程中,一旦沒有做到「執法必嚴」(可能是執行中的失誤,甚至也可能是人為的主觀的過錯),那麼帶來的後果是更大的混亂。比如錯判誤判,這些錯判誤判的對象正好就是正義凜然的多數人。

這些,會帶來什麼後果?

這基本上就是為什麼嚴刑峻法會導致社會混亂。

題主你還是太理想化了。

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明白了沒有?


反對排名前幾名的答案,提問者都說過了

我還是那句話,不犯罪的人畢竟是絕大多數,他們是贊同嚴懲犯罪的人。都在舉什麼例子?我又不是沒想過這些!問題描述都沒看就急吼吼回答問題

所以大部分都沒回答到要點,提問者都考慮到了前幾條的情況。所以,提問者可能想問的是:如果依據絕大部分人的感性作出罪行不適格的判決,會導致社會混亂嗎?絕大部分都是支持重判的啊,怎麼會有混亂?

OK,這個問題不是」罪刑法定原則「這樣可以解釋清楚的,當然這條沒有錯,私以為這裡面還有其他的原因。

1、為什麼不相干的絕大部分人會支持重判?群體心理的排外意識

排外意識是群體心理的特點。大家都不犯罪,有人犯了罪就不屬於無罪的群體。然而,群體易接受強烈的,非理性的暗示,所以無罪的人,就會竭力支持犯了輕微罪行的人受重罰。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提到:

群體的行動是受感情激起並主導的,這種感情的強弱程度,直接決定著群體的行為能力

越是大的感性的刺激,群眾越是趨之若鶩。

2、為什麼不相干的人覺得自己沒事,無論以後是否也會因為犯罪受到這樣的重判?因為他們相信法不責眾

即使僅從數量上考慮,形成群體的個人也會感覺到一種勢不可擋的力量,這使他敢於發泄出自本能的慾望,而在獨自一人時,他是必須對這些慾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難約束自己不產生這樣的念頭:群體是個無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擔責任。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法不責眾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一個原則,制定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讓人們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後再去懲罰。法律貴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數人都做不到,說明所立法律本身有問題!需要修改。因為懲罰總是針對少數人的,不是針對大多數的。在法理上其實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響力-------百度百科

3、為什麼被群體接受的判決會引起社會的動蕩?歷史經驗讓人們選擇不再相信群體感性的指導

通過1、2點,很容易得出的結論是群體只接受強烈非理性的的引導,法國大革命就是個好例子,路易十六被送上了斷頭台(當時熱人們竟然狂熱到把斷頭台小裝飾當成和十字架一樣的信物…)同時也讓法國遭受了巨大的動蕩,大批無辜的人都被感性扔上了斷頭台,還有我們國家四十年前發生的動蕩,法律的信仰遭到踐踏,處處瀰漫著"人治」的思想。結果,大家都懂的。

所以人們經過大革命後,重新發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以上


提醒:這只是一個甩理論的答案,我複習一下親愛的西方犯罪學~

題主這是典型的重刑思想,當然,現在社會上很多人仍然保持這種重刑思想。

事實上,在改革開放之後,我國針對不斷惡化的治安狀況, 一共開展了四次嚴打行動,其指導方針是從重從嚴從快。這四次嚴打時間上分別是

1983-1986,1996-1997,2001-2003,2009-2010。

下面是中國各類案件收案的數量(1978-2009)

我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趨勢圖(1981-2008)

刑事立案數與監禁數的比較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嚴打併沒有帶來理想中的效果,反而每次嚴打後都會有一次犯罪數的反彈。而且,整體上,我國的犯罪數量呈現出上升的趨勢。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那麼嚴打有沒有達到刑罰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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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題主對於犯罪的產生的原因有相當的誤解,犯罪學是一門複雜的學問。題主的觀點傾向於古典犯罪學派,即犯罪是基於人們的自由意志,犯罪是個人自由選擇的產物。但是除了古典犯罪學派外,還有一種學派——實證主義犯罪學派,該學派的主要觀點是人自由意志之外的因素是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依據該學派的觀點,即使按題主所說將所有犯罪行為都判處死刑,那些該犯罪的人還是會繼續實行犯罪行為的。

1827年,法國第一次公布國家年度犯罪統計,統計數據顯示:一般案件的犯罪率和特定案件的犯罪率如謀殺和強姦,年復一年地保持者相對穩定的狀態。這就為新型犯罪學的產生提供契機,最終實證主義犯罪學興起。

下面介紹幾個實證主義犯罪學的理論。

先放最先開始分析統計數據凱特勒的一段最著名也最受爭議的論斷:「年復一年都有人實施的犯罪,看來是我們的社會組織的必然結果······社會製造犯罪、犯罪人僅僅是社會製造犯罪的工具。

(1)切薩雷·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犯罪人論

龍勃羅梭認為犯罪人是在生物學上倒退到早期進化階段的人,這些人是比較原始和進化不足的人,具有返祖現象。他主張有以下犯罪人類型:(1)天生犯罪人(生來犯罪人),這類人是退化到低於人類或更原始的進化形式的返祖人。這種類型的犯罪人有許多的獨特的身體方面的特徵。(有興趣者可以百度一下,符合5種或更多你就危險了~) (2)激情犯罪人(暴力犯罪人),這種犯罪人具有殘忍、魯莽、犯罪行為突然發生等特點,具有強烈的暴力行為傾向 (3)精神病犯罪人 ,龍勃羅梭認為幾乎所有類型的精神障礙都能引起一定的犯罪 (4)偶然犯罪人,是指那些並不尋找犯罪機會,但總是遇到犯罪機會,或者由於極其輕微的原因而犯罪的人 。

(2)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

犯罪原因三元論:犯罪的因素包括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其中社會因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輿論,公共態度,宗教,家庭情況,教育制度,工業狀況,酗酒狀況,經濟和政治狀況,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況,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飽和原則:「無論是自然犯罪還是法定犯罪,在總量上都是繼續增加的,但每年的變化有時候增多,有時候減少,這些變化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會積累成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由此可見,它與某些類似於化學定律的法則相一致,我稱之為犯罪飽和法則。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溫度下會溶解一定量的化學物質,而且不多不少那樣,在有一定的個人和自然條件的特定社會環境中,也會發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 」

當然除了實證主義學派外,還有其他學派。再放幾個與意志決定論不同的理論。

埃米爾·迪爾凱姆(émile Durkheim)

犯罪正常論:犯罪是嚴重侵犯一個社會的集體意識的行為,並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在此基礎上,迪爾凱姆認為犯罪本身不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Normal),還認為它是「健全社會的組成部分」(An Integrative Element in Any Healthy Society)。沒有犯罪的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

犯罪功能論:犯罪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社會所需要的現象。

埃德溫·H·薩瑟蘭(Edwin Hardin Sutherland)

不同交往理論

?1、犯罪行為是習得的。

?2、犯罪行為是在交往過程中通過與他人的相互作用而習得的。

?3、犯罪行為的學習的主要部分是在親密的人群中完成的。

?4、學習的內容包括實施犯罪的技巧以及犯罪動機、使犯罪合理化的理由以及對待犯罪的態度。

?5、犯罪動機等犯罪心理傾向是通過周圍人群對法律的態度習得的。有的社會中,法律被看做應被遵守的規則,但有的社會中,周圍的人卻贊同違反法律。

?6、一個人之所以變成違法者是因為過度膨脹的違法觀念。

?7、不同交往出現頻率、持續時間、優先性和強度方面會有變化。

?8、通過與犯罪榜樣的交往來學習犯罪的過程。

?9、通過一般需要和價值追求來解釋犯罪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也可以用來解釋合法行為。

···························(省略其他各種理論)

你看,題主,按照我以上的各種理論,即使我國真的不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定罪,而是以統一的死刑為標準,犯罪還是不可避免的。雖然說這些理論不一定正確,不如說天生犯罪人理論,但是,這還是能夠反映出犯罪不是簡單的只要通過嚴厲的刑罰就可以預防的。

讓我以我的「男神」結尾吧-----------

「刑罰的嚴厲程度本質上會刺激人們觸犯刑罰本想預防的罪行;為了避免觸犯一項罪行而遭受刑罰,他們被驅使著犯下另外的罪行。大多數由於刑罰嚴酷而臭名昭著的國家與時代,往往有人實施者最血腥和最慘無人道的犯罪行為,因為操縱立法之手的殘忍精神也同樣支配著弒親者與謀殺犯的行為。」

——貝卡利亞

參考書籍:《理論犯罪學》方鵬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西方犯罪學史》吳宗憲


小時候我經常想,為什麼那些沒有素質亂扔垃圾的人不被嚴懲呢?為什麼那些可惡到了極點的販賣人口的人販子不被槍斃呢?為什麼那些公交上的小偷被抓住後不幹脆判個二十年得了?為什麼不把那些博取人們同情的騙子統統抓起來殺掉呢?為什麼。。。

這些人都是這麼的該死,他們的存在沒有為社會產生一點價值,把他們清理掉,其他人要少受多少他們的害,這個世界會變的多麼的美好,簡直就成了天堂。

我的想法這麼正確,為什麼這個社會制定規則的人不按照我的想法來制定規則呢,他們難道沒有想過創造出來一個沒有犯罪,沒有壞人的理想社會么?把所有犯過罪的全部都殺掉,就能徹底的消除犯罪了啊?

後來我漸漸的明白,我們生存的這個世界,我們每天所面對的人都不像教科書上面描述的那般臉譜化。做了錯事的人也不一定就是個壞人。

一個出來扔垃圾的人在走到垃圾回收站之前突然發現自己的家裡失火了,他把垃圾扔在路邊跑回家救自己的孩子。他亂扔了垃圾,他該死么?

一個人因為一時的糊塗和別人一起販賣過一個孩子,過後他活在深深的自責中,後來他把孩子找了回來還給了孩子的家人。他販賣了人口,他該死么?

一個離家出走的少年,在城市裡餓了兩天,一天他看到公園座椅上的那個人錢包丟在了座椅底下,飢餓的感覺戰勝了一切,他偷偷的把錢包拿走,出去吃了頓飽飯。他偷了東西,他該死么?

。。。

也許你要說這些都是特例,要區別對待。但是規則是不會區別對待的,規則就是冷冰冰的條款,沒有可以商量的餘地。我記得周星馳的電影《大內密探零零發》裡面,西門吹雪和葉孤城在紫禁城上決戰時,謝頂了的西門吹雪說到「大俠不一定要很英俊,只是你們這些市井小民的一廂情願罷了」。可能你覺得大俠就應該是高大英俊的,可能你想到小偷,想到人販子,在你腦海里出現的就是一個骯髒,猥瑣,卑鄙,好吃懶做的這樣一個形象,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他們也許很孝順的兒子,也許是很慈愛的父親,也許是個很有責任心的丈夫。人都有好的一面,壞的一面,做錯了事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相應的懲罰就是根據他所作的事情對於其他人的傷害程度而確定的。

好了我們確定了第一個問題,規則該不該這麼制定,那我們再看下個問題,如果規則這麼制定了,會發生什麼。我還是給你舉個我親身經歷過的例子吧。上小學的時候我們的數學老師經常體罰我們,同學們都很害怕他的棍子。他制定了一條規則:每天各個組的組長把前一天作業沒有寫完的人的名單交給他。當然名單上的人免不了一頓打。遊戲開始了。開始的幾天,組長每天都會檢查,作業沒有寫完的人挨打,很正常的節奏。過了兩天,組長發現大家都在棍子的威懾下把作業完成了。上過小學的人我想大家都知道,誰TMD的說小學生是最天真的?為了完成「上頭」派下來的任務,同時也為了更好的和「上頭」拉近關係,組長們擴大了打擊的範圍,而這個突破口就是「作業沒有寫完」,他們發現一個空沒有填也叫作業沒有寫完,一個標點沒有點也叫做作業沒有寫完,小數點後面少算一位也叫作業沒有寫完,各個組長爭先恐後的發明著各種檢查辦法,各個組長也互相舉報,一時間每天在老師辦公室外等待挨打的人排起了長隊。你以為就這樣結束了?你錯了。你能找到突破口,其他人也可以,你從作業的完成量找突破口,我從時間上找。你每天早晨檢查前一天的作業,我前一天放學前就檢查。就這樣大家又開始新一輪的「大清洗」運動。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每個人都挨打。我想我說到這裡 你應該明白我要說什麼了,想一想如果這個社會的規則你來定,會發生什麼?


朱元璋不就是真么乾的嗎。

貪官一律「剝皮實草」。卧槽,剝皮啊!! 這回管用了吧?嘿! 娘的,照貪不誤!

朱元璋都搞不明白怎麼回事。 越貪越殺,越殺越貪。死循環。

想治貪,不能治標不治本。 貪的根源是什麼?是制度。包括薪酬制度、接待費制度、財政制度、預算制度、監察制度…… 你一概不管,你不管官員薪俸太低,接待上級官員還得自己掏腰包,你更不管官員給你當官為了什麼,難道不是為了養家糊口?十年寒窗,金榜題名,難道是為了跟著你喝西北風嗎? 所有的內因全都拋諸腦後,就是一拍腦袋,殺! 啥用也沒頂,搞的人心惶惶,離心離德,自己還留下個暴君的名聲。結果就是,朱元璋到死也沒明白這到底是為什麼。

還有就是,你怎麼保證執法者是絕對公正且操作無誤的?拋開搞錯了被冤枉不說,如果偷個東西就死刑,所有的警察豈不都成了掌握生殺大權的皇帝,他想讓誰死,只要說他偷東西就行了,相反的,只要賽錢給他,就算真的偷了他也可以睜一眼閉一眼。這就等於一下子放出了一群權力沒邊的魔王。別忘了,任何法令都得靠人執行,若你給這些執行者無限大的權力,又怎麼保證他們還聽你的、按你原有的計劃執行法令?

現在只是個掀攤子的城管,就已經這樣了,你想想,若他們還能要你的命。 我去了…… 老百姓不暴動才怪呢。


題主的這種思想是重刑主義,希望重型能抑制犯罪,沒人敢犯罪,社會會越來安定。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重刑有許多固有的缺陷,弊端,題主的這種想法不能成功。

一、過分誇大刑罰的預防作用。

刑罰可以預防犯罪,人們往往會害怕接受刑罰而不敢違法犯罪,從這一點來說,刑罰確實很有用處。但是,是不是重的刑罰就有威懾一切犯罪的力量呢?顯然不是,我舉個例子:

假設偷1元,被抓到會判死刑,傻才會這麼干,因為這樣划不來。

假設你可以偷1000億元,但被抓到會被判死刑,可能很多人動搖了,這時刑罰有威懾力嗎?

所以,犯罪獲得的利益,比死刑受到的痛苦要大的話,那麼,人是不怕去犯罪的。犯罪的複雜性與多樣性,註定預防犯罪不能以刑罰作為唯一手段。

二、違背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的原則。

拜託,偷幾塊錢,就被判死刑,你覺得沒問題?這不會太重了嗎?僅僅是為了殺一儆百?為了恐嚇其他潛在的罪犯,所以就讓一個犯了小錯的人犧牲?這些都是正確的嗎?罪刑要相適應,重刑主義破壞了罪刑的對應關係。

破壞這個關係的問題很大,人的生理跟心理感受是有極限的,儘管的你刑罰花樣再變化多端,不斷地更新更加殘酷的刑罰,但是,對於人來說,這有一個極限,你最多就更新一下花樣,讓他死得痛苦一點,你還能怎樣?刑罰越來越重,到了極限之後,你再也找不到新的刑罰來懲罰罪犯,對於犯罪行為更加惡劣的罪犯,你也找不到更加殘酷的方式來折磨他們,你還怎麼震懾他們?

三、罪犯規避刑罰

這麼重的刑罰,罪犯犯罪後,通常會規避刑罰,想盡辦法脫罪逃命,拘捕,對抗。在這個過程中,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何來穩定和諧?

四、不利於罪犯改造。

把罪犯抓起來,是為了不讓其再傷害別人,對社會造成危害。如果一個人能改造,有悔罪的表現,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們應該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才是人道的。而不是,直接就死刑,剝奪其悔改的機會。

五、削弱法律公信力,百姓不服法。

如果犯了小錯誤,都要處以極刑,那麼罪犯會抵觸刑罰,肯定不接受,不服法,他的家人會怎麼想?可能會仇視社會,報復社會,何來安穩呢?老百姓怎麼想,怎麼相信法律,會對整個法律體系產生質疑,法律還何談公信力?只會對法律更加不理解,不認可。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呢?

六、增加司法成本

假如闖個紅燈都要死刑,要浪費多少子彈


一,

如果偷竊都可以判死刑的話,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道義的問題:誰可以判偷竊者死刑?

在《聖經》中有這樣一個故事:說一些講道德仁義的偽君子,抓著一個賣淫的婦女來質難耶穌,因為按照摩西律法,賣淫是要用石頭打死的。耶穌祂是這樣說的:「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奇妙的是,人群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個都的出去了。

是啊,誰又膽子敢摸著良心說自己從未說過假話、謊話,從未做過壞事,從未偷竊過呢?要知道,在《聖經》中,人類之所以被趕出伊甸園,就是夏娃偷竊了禁果來吃。人類的罪是與生俱來的。坦誠地說,我小時候就偷過姑媽家的存零錢罐。我知道,我貪婪,我自私,我不誠實,那麼,我又有什麼資格去定別人的罪呢?

那麼,你們誰沒有罪,誰就可以判別人偷竊死刑!

二,

說完了道義問題,說說現實問題。

如果哪天,題主穿越了,成為某國國王,正義感爆棚,自信爆棚,硬要規定「偷竊者死!」,

那麼第①個問題是如何判決的問題。舉個栗子,大臣小明舉報我偷了他一塊肥皂,這樣就能定罪嗎?顯然不能。因為光有言辭證據,沒有客觀證據,不能認定被告有罪。所以要證據不能輕信口供。那麼,在我的住處找到了這塊肥皂,憑這個就能定罪嗎?

我覺得,扶老太太被訛詐已經很恐怖了,因為沒有有利證據證明自己,根據公平原則得賠一半,而撿了一塊肥皂就要判死刑,細思極恐,這樣會造成多少冤假錯案,人類還能好好玩耍嗎?

所以,孟德斯鳩說:倘若刑罰殘酷無度,人們通常只好選擇不予執行。

第②個問題,這會造成巨大的公正成本與統治成本。倘若在一個政治寬和的國家裡,那麼,「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應受到尊重。他的榮譽和財產如果沒有經過長時間的審查,是不得被剝奪的;對於他的生命,除非受到國家的指控,也是不能被剝奪的。即便是在國家指控他的情況下,也應允許他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為自己辯護。」

那麼,國王,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倘若不認罪,我們就要反覆不斷盤查審核複議,用盡一切救濟手段,才能判其有罪,這會耗盡巨大公正成本。在美國,一個死刑犯從判決到執行死刑,最便宜的州是230萬美金,最貴的州是2400萬美金。您要不算一算,咱們的財政能不能支撐到社會安寧的那天?

第③個問題,簡化法律帶來的威脅。

那麼,能否簡化法律,從重從快打掉犯罪團伙,以維護社會穩定呢?

這就要提到簡化法律的壞處。倘若立法者總是心血來潮的變更刑罰,進行專斷的判決,而不是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決定刑罰,這種罪罰不相當就會造成人對人的施暴。也會造成對自由的威脅,人們會感覺生活在不穩定與不自由之中。孟德斯鳩說:「安全的最大威脅,素來是公訴或者私訴,因此,公民自由主要取決於擁有完善的刑法。"所以,完善的刑法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與之相反,孟德斯鳩就曾說:當一個人擁有絕對權力的時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簡化法律。他更加關注個人便利,而不是公民自由。在這樣的專制政體里喜歡簡單法律,於是,採用大量同態復仇的法律:如殺人者死。或者,題主說的,偷竊者死。但這也會造成人民逐漸養成不受重刑不收斂的習慣,以至於輕緩之刑無濟於事。

第④個問題,這會增加更大犯罪。在古代中國,搶劫殺人的處以凌遲,對其它搶劫犯不處以凌遲,有了這種區別,中國的搶劫犯不殺人。而在近代俄羅斯,搶劫犯和殺人犯,處刑相同,所以,那裡的搶劫犯總是殺人,他們說:死人什麼也不會說。

倘若,偷了一個麵包也要處死,那麼人們心裡是不服的,他會拼勁全力去反抗。這會激發更大的犯罪,損害統治基礎,當年陳勝吳廣不就因為延誤日期要處死嗎?於是他們選擇了造反。這就是為什麼在中國,嚴刑峻法的政權都很短命的原因。

第⑤個問題,判死刑並不能根絕犯罪。國王,我們那麼嚴厲的打擊毒品犯罪,毒品消失了嗎?

三。

好吧,我們不管前面的,我們就是要建立一個「沒有偷竊,沒有犯罪的烏托邦」,就是要在人間建立「沒有矛盾的天堂!」

那麼,為了保障人民安全,打擊犯罪,從明天起,警察會在街上隨時隨地查身份證,檢查您隨身攜帶的行李,看是否偷竊而來,您居住的旅館會隨身接受突擊檢查,這樣,我們才可以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

同時為了打擊偷竊,政府從明天起,實行舉報制度:任何人只要發現自己的親人,鄰居,朋友,有偷竊行為,都可以舉報,都必須舉報,一經舉報,馬上核實,一旦屬實,立即槍決。

同時因為晚上各類犯罪率高,所以,從明天起開始實行宵禁。

這樣我們居住的環境是更安全了,但是,作為一個普通人,您是感覺更安全了,還是更害怕了?

您會發現,當為了建立烏托邦,權力無所不在,它可以肆意破壞日常生活,踐踏公民權利,社會就混亂了,人人告密,人人恐懼,人人生活在不安全之中。為了避免風險,你和別人買5毛錢菜,都會簽份書面協議。人與人的信任終結了。

事實上,所有的烏托邦最終都毀滅了。我們最終不得不承認:所有試圖在人間建立天堂的,最終建立的都是人間地獄。天國是徹底的幻想,矛盾永遠存在。保護自由,自由是人類最後的希望,如果自由遭到侵犯,哪怕是以何等善良的借口,都是極其危險的。


題主的意思是他自己最聰明,其他的回答沒有懂題主的心。題主其實相信的是毛給江青的信中所說的「由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

題主相信的是壞人是少數,哪怕這些壞人相信「偷了也是死,還不如殺一個」這樣,最後只要都死刑,那就總有一天能起威懾作用。這種想法的錯誤就是為了一個假設的美好結局引來過大的社會震蕩,最後美好的未來啥都沒看到,巨大的社會危害卻要全體公民承擔,這不正是毛最喜歡乾的事情嗎。

除此之外,喜歡提「威懾」的人,往往會反對保護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尤其是律師辯護的權利,又或者同一案件不會被二次起訴的自由。這種「威懾」很可能會成為栽贓陷害殺人滅口的最佳方式,拆遷辦再也不要擔心沒有辦法趕走釘子戶了,他們只要把某個東西放到釘子戶家中,釘子戶全家就得死了。如果你認為,需要保障嫌犯人權,需要用證據說話,那麼也一定有聰明的罪犯在能力超強的律師幫助下脫罪,這些聰明的罪犯如果都沒有能死刑,那「威懾」顯然不夠,小偷們會覺得,「我怎麼也不會像昨天那個判死刑的傻逼那麼傻吧」。在這種情況下小偷只是會去不斷提高技術以及聘請很好的律師而已。


1、好像有個罪行相適應原則吧

2、輕罪重罰的結果是鼓勵重罪

3、輕罪重罰本質上是錯誤的,其結果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合理,如果強行維持一個錯誤制度,時間越長破壞越大。


在大部分人的觀點外補充一點。

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窮到活不下去的人,為了生存而犯罪,是無法遏制的。


首先,死刑本身的存在就存在爭議。為什麼人會被判刑?是因為人犯了錯,給別人造成了傷害,從受害者本身的意願,以及為了防止此類事情再度發生,並且讓妨害社會安定的人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惡劣,以保證不再犯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所在。那死刑的意義是什麼呢?是不是就是為了表明某項罪責是不可饒恕的,來起到這種震懾作用呢?確實,有這樣的效果,但是很多情況下,比如對於那些「風險愛好者」(這是經濟學裡的概念,對風險的偏好是人的本性)來說,即使是死刑也無法讓他們放棄對利益的渴望。所以,死刑更多還是讓那些本來就不太可能犯罪的人恐懼而已,而且正常人被逼到絕路也可能犯重罪,這也是死刑不能起到震懾作用的表現之一。

當然,僅是震懾還不是刑法的全部,還有對犯罪者的教育。死刑卻沒有這層作用,因為,犯罪的已經死了。所以就相當於告訴我們犯了這種罪的人沒有被教育的餘地了,我們絕不能原諒,這屬於恐懼教育,也是會引起大家內心恐懼以及一些道德上的偏見的引導。本來也是無奈之舉,相當於,捨棄感化換來震懾。

所以,判偷竊死刑,實在是瘋狂之舉。很明顯,人的很多行為是本性使然,甚至有很多時候都不能為自己的意識所控制。我想那些被偷了東西的人一定是覺得自己站在了道德的至高點,很多人都是人為自己有了審判別人的機會,所以就一鼓作氣想把自己所有積攢的「正義感」發泄出來,正是因為如此,再加上思維很多時候難以把控,會受到感情以及一些本性的東西的控制,所以就可能一股腦的把所有不滿一吐而出,所以,偷竊的行為縱然可惡,但是它本身的惡意卻不見得有想判別人死刑的「受害者」來的多,因為他可能僅僅就是想知道偷東西是什麼感覺,或者他就是喜歡一樣東西自己沒錢買,又或者,一時糊塗,我想他並不會想把被偷那個人弄死。這樣判了偷竊者死刑,就相當於宣告,被偷者所宣洩的負能量是理所當然應該被接受的,這對於社會道德是很大的打擊。

而且實行起來也不可能,終歸社會是由人組成的,各種各樣的人,各種各樣的需求,每個人生來不同環境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而且可能不停變化,所以,如果強加一種價值觀或者嚴刑峻法使這種流動變化規律被終結,那麼必然產生巨大的社會矛盾。那些偷竊的人,知道自己必死無疑,肯定無比冤屈又不甘心,即使本無惡意也難免心生歹念,心灰意冷之際,犯下更多大罪,刑法的震懾作用和引導作用也就失去了,死刑本無對犯人的教育意義,又失去了震懾作用,那它的存在又有什麼意義?

這種畸形的社會秩序必然積累巨大的矛盾,直到大家的不滿將其打破,重新回到一種正常的狀態中。


純偷竊,不轉化為搶劫等傷害人身的犯罪,不該使用死刑。

對人類社會來說,人的價值是第一位的,人類的人身安全至高無上。任何直接或間接傷害人身的犯罪都必須高度重視,重用死刑等嚴刑 ,不可輕言原諒。

現在的問題是很多財產性犯罪仍過分適用死刑,人身傷害類犯罪的死刑卻用的遠遠、遠遠不夠,近乎放縱


因為犯罪率低的良性基礎是和平公正安寧富足,而不是暴力嚇阻。出於心理、仇恨等原因犯罪的,永遠只是個例,而不可能作為集體人群的行為誘因。因此只要大部分人沒有生存瓶頸,就不會出現亂世。

歷史上有些時代和地區施用重典,對治理紛亂的社會、重塑秩序起過積極作用。比如三國的曹操割發代首嚴明軍紀,但真正安定了戰亂北方的,不是他的表率,而是使流民能安頓下來的屯田制度。如果沒有能安居的環境和耕躬的土地,就算曹操剃光了自己的頭,也沒法改變流寇紛起,民歿於道的亂世。

放在今天,新加坡算是個仍保留了重典的國家,比如鞭刑這種肉刑,在現代化國家裡是極其罕見的,街頭也到處可見提醒大家對抗犯罪的口號和標語。但新加坡治安良好的主要原因是社會治理好,不然就算鞭刑換成絞刑,也攔不住犯罪率的上升。

用重典能成功的例子,重典起的只是一部分作用,目的是安撫民眾,核心還是靠經濟建設。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因此反過來看,題主的假設其實是不成立的。即使在瑞典、紐西蘭這樣的國家強行推行酷刑,治安也不會因此崩潰(不考慮民眾抗議的話);而在索馬利亞、哥倫比亞推行酷刑,治安也不會因此根本上產生好轉。如果社會越來越混亂,一定不是因為偷竊判死刑,而是因為處於生存瓶頸的社會成員越來越多。


我只能從一個很小的方面來說,假設你的孩子偷了一個麵包,他就被殺了,按照大眾的普遍心理,偷麵包是不應該被殺的,所以孩子被殺會導致你對社會的不滿,然後你父親喝醉酒,打了別人一下,被判死刑,您還會覺得這個法律正確嗎?


有這樣想法的人可能身邊沒有人被法律處罰過,但是社會上被法律處罰過的人多了,按照一個家庭四比一,那麼就是很大一部分人,剩下的人會不會人人自危,所以說,太嚴格的法律不會讓大眾有安全感,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輪到自己頭上!


任何人都會犯錯,這個社會也需要彈性,如果小錯也嚴懲,那麼誰能保證自己不犯錯?題主能保證自己完全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活動嗎?法律一定完美嗎?

題主認為陳勝吳廣是怎麼成功的?


題主認為如果立法授權交通協管員可以隨身帶槍,就地正法亂穿馬路的行人或是違章的司機,是更有利於交通秩序的改善,還是更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

想通了這個道理,你的問題就有答案了。

補充一下:心理學的研究成果有一個就是「暴力來自暴力」,即生長在暴力或者宣揚暴力的環境里的人,更傾向於相信暴力是最有效甚至是唯一的解決方法。用死刑來對付輕犯的結果,就是宣揚暴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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