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的底線是怎麼定的?

為什麼有些時候可以派卧底,放蛇釣魚,有些時候又不允許誘導犯罪.

我看見百度說抓捕白寶山的時候騙他說"戶口批下來了,要帶其去派出所辦一下手續。"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正當的騙他嗎?

我電視劇里常看見抓了2個共犯,分別騙他們說對方已經坦白了,現實里這是不是常規偵破手段?

實際工作里對認定有罪但是不招的犯罪嫌疑人是怎麼辦的?可以用刑嗎?


謝邀,問題看上去比較多,那就先從標題開始回答吧。

1、何謂底線,就像已經有同行回答了,法律就是底線。當然這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因為我國國情的特殊性,黨能指揮槍,那法律又算什麼東西?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僅僅是公安等執法部門,連檢察院、法院這些司法部門都只能聽黨的話,而不是依法辦事。

2、釣魚執法的問題。在打擊刑事犯罪這一塊,到目前為止,只有毒品犯罪是可以通過釣魚執法來進行抓捕,並且檢察院和法院也是認可的,這是由毒品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決定的。不過目前來說,對毒品犯罪的釣魚執法問題抓的也比以前嚴多了。抱歉,我本來想舉個例子的,已經打好了,但還是被我刪了,因為這可能涉及到所謂的行內秘密吧,搞不好會被加以利用,現在的案子已經很難辦了,唉。總之就是,在沒有證據能排除是犯意引誘的情況下,且沒有其他犯罪事實,就不能認為是犯罪。其他犯罪,不能釣魚執法。有興趣可以單獨討論。

3、你說的那些偵查手段,嚴格意義上來說確實是騙,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因為這只是一種偵查手段,並且沒有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權利。

但是,有幾種情況是不被允許的,比如,威脅、指供誘供等。因為現在在有條件的地方,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都要能保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檢察院和法院會審查筆錄和錄音錄像內容是否一致,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威脅、指供誘供等情況。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4、最後一個問題,你都說已經認定有罪了,犯罪嫌疑人講不講已經無所謂了,至於刑訊逼供,肯定會有,但是趨勢是越來越少,多方面因素決定,有客觀的,有主觀的,完全可以另開一題寫篇論文了,不多說。而且如果被發現口供是刑訊逼供取得的,上面的法律條款寫的很清楚了。再貼個關於口供的條款。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即為底線。所有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皆可用為偵查手段。


中國人都很堅強,中國的犯罪分子更堅強,中國的警察必須比所有人都要堅強,這就是底線。


如果你親身看到過命案家屬得知親人死亡時的表情,你就不會去憐憫罪犯了


我只就剛剛修訂過的《刑事訴訟法》說一下應然的狀態。

關於引誘欺騙方式獲得的「口供」。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雖然這裡有一個「等」字,但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等」字包括的方法應當與刑訊逼供具有相當性,所以一種學術觀點認為使用引誘欺騙方法獲得的供述可以採用。這個問題有待於最高法、最高檢新的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說明。

關於「卧底」

新刑訴法將卧底作為一種技術偵察措施寫入了法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察,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關於誘捕。

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這類行為。而且這類行為也沒有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我個人認為並無不當,應屬合法。

關於沒有口供如何定案

沒有口供也能定案。但口供被稱為「證據之王」。這是我國偵查機關的能力較為低下,對各類鑒定技術的使用非常原始,而且以往刑事訴訟沒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等原因導致的。

PS:合法的刑訊逼供。張明楷老師有一種觀點,頗為新穎,分享一下。他認為在某些緊急時刻,如犯罪嫌疑人安放了一枚炸彈即將爆炸,將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此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刑訊逼問炸彈的位置和拆除方法而不違法。理由是:這是一種由國家機關實施的對不作為方式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


警院菜鳥,即將成為公安隊伍中的一員。


我將在最後努力探討您問題的核心,底線。


首先說您舉的幾個例子,所謂卧底是潛入犯罪團伙內部,以打擊犯罪行為,揭露犯罪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為目的的偵查人員,而您所說的放蛇我不知道具體指什麼行為,有可能是安排專案特情(這個行話應該是「安腿子」呀),而您說的釣魚,就是誘導犯罪吧,或者叫「警察圈套」,是違法的。我理解您所說的意思應該叫化裝偵查的一種,警察設「誘餌」為揭露犯罪事實,抓捕犯罪嫌疑人進行的一種引誘行為,行為的合法與否很好界定,就是偵查人員實施了主動行為後,如果本無犯罪意圖的人實施了犯罪,那偵查人員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已經有犯罪意圖,而且有犯罪前科的人,警方在掌握其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設置「圈套」誘使其實施犯罪而進行抓捕,這種方式就是合法的。


再說說白寶山這個「大神」。這個人在共和國公安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白寶山的案例作為經典案例在我們的課堂上翻來覆去的出現過。您也一定百度過他的生平,(不知道是否看過《末路》)起初偵查人員判斷他有當兵的經歷,甚至是特種兵。所以在抓捕這種人時,一定會避免正面的交鋒,利用這種誘騙方式敲開他家的門,是否合法,對不起我不知道,也沒查著。但是我們上查緝戰術課時確實也是這麼教的,查水表啦~送快遞啦~像抓捕白寶山時利用的這個理由,應該是比較好的。


然後說你的第三個例子,無疑是違反刑訴法的,屬於騙供。剛問過老師,實際審訊中的做法只能是暗示,具體怎樣我就不能說了。

最後一個例子,實際辦案過程中如果是證據鏈確鑿,司法鑒定結果十分傾向於犯罪嫌疑人有罪等等,可以零口供移交檢察院。(這得是多經典,多好條件的案子,但確實有,鑒於你百度搜索的能力,不妨搜索一下「陳操軍兩槍一斧」的案子,這哥們裝瘋賣傻,在法庭上說自己是東北野戰軍司令,但是還是判死刑了,宣布判決時終於清醒了)


但是如果警方掌握的證據不足以全面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時,口供的價值就凸顯了,正確的做法就是利用各種審訊技巧撬開(我有必要解釋這是形象的比喻嗎)犯罪嫌疑人的嘴巴,任何刑訊逼供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最後,您也看到了,作為國家打擊違法犯罪的的工具,公安的底線和依據是法律,也必須只有法律。導致您提出這個問題以及搞不清楚有些事情是否正確的原因,就是有些地方、一定時期沒有嚴格依照法律去執行,這其中的原因很多,您也沒問是吧。舉個比較現實的例子,某市發生一起特大殺人案,轟動一時,該省大領導前來視察,要求市長親自督辦,於是剛從財政局,環保局或者計生局調來的公安局局長一拍胸脯,十天必破此案!於是精幹的支隊長馬上告訴下面,不是已經有犯罪嫌疑人了嗎,想辦法,上手段,儘快破案!於是,道德法律通通靠邊站,冤假錯案也就容易出現了……於是,我所要從事的職業不被人理解,為了提高職業形象,去做很多不是自己職業範圍內的事情。唉,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們的法制科學公平合理,執法者嚴格執法。你不會帶有任何企圖或仇恨與我交往,我也不會因為說了這些話,而匿名。嘿嘿,手機作答,不足之處,請指正!(另,口供是「證據之王」這種說法有過,但現在我們也在強調重證據輕口供,於是現在也有人說司法鑒定是證據之王)


你以為犯罪分子都是有問必答而且百答百對主動坦白自證其罪然後痛哭流涕悔不當初請求嚴懲?法律是底線,就夠了。


不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不高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或虐待羈押人員 不發生冤家錯案和執法安全事故


領導的膽子。


警察是個坑。


這個問題就相當於在問。 人長得帥的判定標準在哪裡。 為什麼有的時候我覺得他長得帥,為什麼有時我覺得他長得丑? 說的主觀點,標準就是感覺,感覺決定認知,客觀說就參照物,也就是對比對象,即事物所在的客觀環境。他站在王寶強旁邊,感覺他好帥。他站在吳彥祖旁邊,感覺他好醜。


之前我也有試著去區分釣魚執法和特勤工作,比如說是否有主觀的違法意願啊?工作中是否有明確或者變相暗示啊?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如何啊?後來接到的各種不同指令後,我才明白,領導說啥就是啥。。。。。


有的時候為了避免引起衝突,以和平節約人力物力的方式,逮捕一些嫌疑人,採用誘捕等方式也是情理之中,便如善意的謊言,公安最終的目的也是為了抓捕罪犯,維護和平。諸葛亮當初為三足鼎立爭個地盤不也借這個借那個就沒見他還過? 而一些審問方式,針對罪犯的心理,不少公安大學時都學過刑事偵查,審問方式等課程,想說的事,讓一些犯罪嫌疑人招供是一門學問,很多時候,公安也在摸索,因而作為民眾還因多給其一些理解與寬容,你無法想像一些頑危分子的狡猾與奸詐。至於樓上對刑訊逼供的說法,我想閣下你已經過時了,如今大多數公安對這個詞諱莫如深,重慶打黑的案子,我想再怎麼過分,也不會至毒打犯罪嫌疑人的兒子,明顯的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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