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與諸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最終結局如何?

中國近代與很多國家簽訂了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多數是在抗戰中,國民政府出面協調廢除的嗎?還是49年以後不予承認?


自問自答。

非常感謝信力建先生9月7日的文章,彷彿是專門針對這個問題所做:)

原文見: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84013

為方便大家閱讀,以及我事後查找。轉載(註:由於本人了解史實有限,轉載並不代表完全相信)如下:

近代以來,最能激起強烈民族情緒的莫過於「不平等條約」一詞。不平等條約對中國主權的侵害主要表現在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片面最惠國待遇、租界,以及在中國領土駐紮軍警、設置郵政及電報局等方面。

解除不平等條約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修約,一種是廢約。作為革命性政黨,國共兩黨都曾提出「反帝廢約」的口號,主張單方面廢除不平等條約。北洋政府則一直採取「修約」方針,主張在不破壞國際關係的前提下,逐漸取消既有條約中的不平等條款,達到雙方互利互惠。北伐前後,「反帝廢約」成為國民黨指責北洋政府投降賣國、構建自己統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據。隨著國共兩黨相繼成立統治全國的中央政府,「廢約」路線逐漸成為官方敘事,北洋政府的修約成果被埋沒。其實,「修約」是國際關係中的常規做法,「廢約」雖可見一時之功,卻容易傷及自身。南京國民政府成為民國中央政府後,實際上並未斷然廢除不平等條約,而是繼續與各國進行「修約」交涉。經過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的連續努力,截至抗戰勝利,中國已成功終結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同時還保持了比較良好的國際關係。

一、北洋政府:「收回國權」的努力及成果(1912~1928)

民國肇造不久,國務會議議決:「嗣後對滿清遺留之各不平等條約不得延續,亦不得再訂相似條約」。北洋政府堅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平等條約。其基本策略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與列強交涉修改條約,廢止不平等條款;另一方面,積極與原無約國簽訂互惠的平等條約,對列強形成輿論和道義壓力。1914年,歐洲爆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列強在華特權鏈條隨之鬆動。北洋政府抓住有利時機,展開「收回國權」運動,成就斐然。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北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修約」的主動權,在外交談判中,開始採取「到期修約,期滿作廢」較強硬策略。

1,第一個平等條約

北洋政府與無約國談判訂約時,已不願再給予領事裁判、協定關稅等特權,即使談判不成也不願遷就。清末民初,國人僑居中南美者頗多,當時中國政府多商請美國駐使代為保護中國僑民。為保護中國僑民,1914年議員伍朝樞籲請袁世凱政府「請與亞歐美無約國速訂條約,派設公使、領事」。1915年,北洋政府與古巴進行訂約談判。古巴提出禁止華工入境,並與各國一樣享有領事裁判權等要求,北洋政府不肯讓步,雙方談判終無結果。

1915年北洋政府與智利簽訂《中華智利通好條約》,被史家譽為中國近代中國第一個平等條約。按該條約,兩國互享最惠國待遇,且沒有明文給予領事裁判權。其實,北洋政府與智利訂約是採取了渾括主義。當時領事裁判權本來默認包含在最惠國待遇之內,只是在時機較為有利時,北洋政府拒絕如此承認,以此維護國家利益。

從中智條約中,不難發現北洋政府維護國家權益之被動和艱難。1915年,日本乘列強忙於歐戰,無暇東顧之際,向袁世凱提出圖謀霸佔中國的「二十一條」,並要求袁世凱保密。袁世凱一面同日本交涉,一面將日本要求條件向報界透露,希望借英美抗衡日本。在美國的嚴厲追問及各方壓力下,日本被迫放棄了一些要求。但日本向中國發出最後通牒,北洋政府仍被迫簽署了一些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在民國四年簽訂,被稱作《中日民四條約》(通常仍稱為「二十一條」)。

1914年4月,瑞士向中國表示立約意願。外交部認為,瑞士為中立國,是國際會議和國際公務之地,「若與立約設使,於外交上或有裨益」。於是兩國展開訂約談判。中方深知給予領事裁判權為既有通例,瑞士必不肯獨異於各國,故欲仿效《中華智利通好條約》,仍采渾括之法。談判的最終結果,兩國於1918年簽署《中華瑞士通好條約》,該約正文平等互惠,與《中華智利通好條約》的內容大體相同,唯在附件做一聲明,保障瑞士享有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但也加了一條「俟中國將來司法制度改良有效時,瑞士即與他締約國同棄其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中華瑞士通好條約》常被視作中國最後一個「不平等條約」。

2,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獨立參與國際事務的開端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歐洲爆發。中國是否參戰,當時國內爭論很大,如孫中山即反對參戰。隨著戰爭形勢的明朗,北洋政府決定主動介入戰事,以收回德、奧在中國的特權,並藉以提升國際地位,謀求與列強交涉修改不平等條約。1917年8月14日,中國對德、奧宣戰,加入協約國。北洋政府《宣戰報告》雲,「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及其它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中德、中奧之關係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協約國則表示,願意緩付庚子賠款五年,同意中國增加關稅,允許中國軍隊進駐天津、大沽間的中立區域。北洋政府隨即頒布一系列法令,實施沒收德國政府在華公產、收管和清理德僑在華私產、勒令德華銀行停業、凍結德國發行中國債票之還本付息、收容德國軍人為俘虜、遣送德僑歸國等戰時措施。

北洋政府並未派兵直接參戰,而是向歐洲戰場派遣了以14萬北方農民為主的20萬中國勞工,以滿足協約國西線戰場的人力資源需求。這些勞工主要從事挖戰壕、築工事等戰地後勤工作。據統計,在這場戰爭中,中國至少有數千勞工犧牲在歐洲戰場,數萬勞工再也沒能踏上故鄉的土地。中國勞工的流血和犧牲換來了中國以戰勝國的身份參加巴黎和會。學者張勇進認為,北洋政府參加巴黎和會,是中國加入國際社會的開端。正是在這一時期,北洋政府展開外交攻勢,積極與各國簽訂新約,並參與戰後秩序重建,使中國以積極的姿態邁入國際舞台。

為解除與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北洋政府對不同國家採取了不同的策略。對戰敗國(德、奧),要求廢除舊約,改訂平等新約;對協約國,要求修正不平等條約;對無約國及新成立諸國,堅持訂立平等條約。

對戰敗國(德、奧)——廢除舊約,重訂平等新約

1919年初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團對德奧提出廢止舊約、締結平等商約、撤銷領事裁判權、關稅自由、收回租界、賠償損失等要求,這些要求多被採納。如協約國對德《凡爾賽和約》有關中德條款規定,德國脫離《辛丑條約》、放棄「中國新稅則協議」、放棄在華戰德僑德產損失賠償、歸還天津和漢口租界、歸還擄掠之天文儀器等。唯山東條款被媒體披露後,引發國人強烈不滿,爆發五四運動。6月28日,北洋政府因保留山東條款,沒有簽署《凡爾賽和約》。不簽和約並不意味著貧弱的中國就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它的意義是多重的。其一,中德在法律上仍處於戰爭狀態,其二,德國在華利益在法律上並未收回,仍屬德國,其三,德國在華利益可能會被轉移給協約國諸列強,如義大利就曾要求繼承天津奧租界。為維護中國利益,北洋政府另闢蹊徑,私底下與德國展開外交接觸,謀求與德國單獨簽約。

1919年8月2日,北京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終止對德戰爭狀態。9月15日,徐世昌頒布大總統令,宣布對德戰事終止。10月,陸征祥派外交部參事赴柏林,中德展開實質性接觸。經漫長的討價還價,中德兩國於1921年5月20日達成《中德協約》。該約對中國極為有利,它不僅使中國獲得了《凡爾賽和約》的所有利益,避免了不利條款,還完全廢止了德國的領事裁判權、收復關稅主權,同時,中國還獲得了協約國所放棄的戰爭賠償。據相關材料,中國所得德國之戰爭賠償總額達8400萬元,連同宣戰期間所捕獲之德國船隻、收回之德國租借利益、停付之庚子賠款,中國從德國共取得2.5億元的賠償和利益。《中德協約》不僅是中國近現代第一個平等「新約」,而且是截至目前第一例,也是唯一一例中國以戰勝國身份取得戰事賠償。

關於山東問題,德國在協約中聲明,「因戰事及和約已拋棄山東權利,故失去歸還中國之能力」。此說法對中國強調山東主權頗為有利。1922年華盛頓會議期間,通過美國的積極斡旋,中日簽訂《解決山東問題懸案條約》。條約規定:日本將膠濟鐵路租借地歸還中國、從山東撤出所有軍隊、青島海關併入中國海關、膠濟鐵路及其所有財產移交中國;中國則開放當地為商埠,並提供日本僑民在當地的一些局部權益。

德國之所以願意單獨與中國進行談判,是因為德國亦對《凡爾賽和約》不滿。中國雖然貧弱,手中卻也掌握著一些有利的談判籌碼,如手中握有大批收管的德產、德國急於恢復在華通商等。《中德協約》是一個互惠的平等條約,德國雖然付出了賠償,德國卻得以迅速重返中國市場,德華銀行亦重新開業,使戰時損失降到最低。尤其是德國放棄在華特權,贏得了中國人的好感,對德國在華商業利益反而有幫助。如五卅以後,國人抵制英貨,而德國商行則得到廣州政府和商家的格外優待。至1927年,德國在華商行及僑民人數均已超過1913年。同期,中國學生則大批赴德留學。中德維持著十分友好的關係,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達到高峰。九一八事變後,德國還派遣軍事顧問來華,幫助中國創建現代化軍隊和兵工廠。

1919年9月10日,中國簽署協約國對奧《聖日爾曼和約》。《聖日爾曼和約》第241條規定:該約實行六個月內,協約國各國可要求恢復與原奧匈帝國訂立之條約。外交部和約研究會認為,中奧舊約為片面之條約,與我國毫無利益,當然不可通告恢復舊約。於是,中奧之間舊約廢除,兩國處於平等無約國地位。1921年5月,《中德協約》簽署,9月,奧國主動請求訂約。經雙方反覆交涉,奧方接受了中方關於關稅、領事待遇等問題的意見,中方則在戰事賠償與船費問題上做出妥協。1925年10月19日兩國在維也納簽署《中奧通商條約》。1926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臨時執政段祺瑞批准奧約。

《中奧通商條約》凡21款,是一部規定詳密的商約,成為日後中國與各國議定新約的藍本。中國外交家王景岐認為,該約「所定各節甚當,至以為慶」。美國外交史家波賴稱,該約在法權、關稅等方面都是平等的。英國外交部有司員指出,《中奧通商條約》完全互惠,相當完整地擴充了《中德協約》包含的原則。1926年9月,國際聯盟第七屆大會在日內瓦召開,中國代表朱兆莘在大會上發表演講:中國久受不平等條約之害,切望舊約已滿期或將滿期者,重加修正,悉以中奧新約為標準。

對協約國——要求修改條約

北洋政府對巴黎和會的期望甚高,「原欲乘機解決我國際地位上一切根本問題」。因此,中國除向大會提交《對德奧條件說貼》外,還向大會提交了《中國代表希望條件說貼》,提出歸還租借地、歸還租界、撤銷領事裁判權、放棄勢力範圍、裁撤外國郵局寄電報機關、關稅自主、撤出外國軍隊和警察等七項要求。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國際場合,公開表達對條約束縛的不滿,並要求改正。

當時國際、國內情形對中國均較為有利。國際方面,美國總統威爾遜亦在巴黎和會倡導「十四點和平原則」,謀求建立更加文明的國際秩序,提出「公正與透明之外交、撤除關稅壁壘、公海自由航行、民族自決、平等對待殖民地人民、成立國聯維持世界和平」等種種主張。國內方面,民國政府以戰勝國身份參加巴黎和會,加之,威爾遜給中國帶來「公理戰勝強權」之希望,國人關注外交一時成為風潮,從官府到民間,各種外交協會、外交研究會紛紛成立。中國提出《希望條件說貼》後,說貼被列入和會議程。唯大會旨在處理協約國對戰敗國之事務,中國之要求被推諉給擬議成立的「國際聯盟」解決。威爾遜總統在英、法兩國總理面前對陸征祥和顧維鈞稱:俟國聯成立,必極力協助中國,改良中國現時所處之國際地位,將各項不平等之待遇設法改善,危險狀態設法消除,為一完全獨立自主大國。然而,國聯成立後,美國因內部政爭並未加入國聯,中國之修約訴求遂無結果。

中國對協約國的訴求並非一無所獲。法國在和會上提出,締約各國在中國關於商標的糾紛,歸各該國領事審理。中國代表施肇基辯稱:戰敗國在中國之特權均已取消,治外法權亦在其列,嗣後訂約,應以平等為原則,和約載入此款絕不贊成。中方意見經和會主席英國代表認可,各國代表亦無異議,該條得以取消。陸征祥將此事彙報給外交部:此一事例,可以窺知各國對領事裁判權之意見,日後收回領事裁判權,似可希望較易著手。於是,北洋政府國務院致電中國駐英、法、美、日、意五國公使,告知中國在巴黎和會收回德、奧領事裁判權一事,各國已無異議,「至於五國收回辦法,前月曾電致陸專使,聲明在五年內在舊府治籌設正式法廳及監獄,各種法典亦議於五年內訂定頒行,收回法權」,要求五國公使探知各國政府對此事的意旨。駐意使館複電稱,意國「對中國感情極佳。……此事時機卻似成熟,且五年時機不失操切,亦不嫌遲云云」。

列強堅持領事裁判權的重要理由是中國法制落後,刑訊逼供,沒有能力作出公正審判。北洋政府探知各國對領事裁判權之態度後,便著手加強法制建設,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做準備。首先,北洋政府加強法律和法理層面的工作,由外交、司法兩部呈設「法律討論會」。「討論我國已編各種法規,或翻譯中外法例,綜核同異,互為紹介。其關係司法制度,如收回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堂,及隨時發生司法問題,均可由該會籌議辦法」。其次,北洋政府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由司法部呈准大總統《添廳計劃大綱》,要求在全國廣設新式法院及監獄,並訂立法典。

對無約國——堅持訂立平等條約

巴黎和會時期,北洋政府確立了完全平等的訂約原則,與無約國及新成立諸國談判立約,不再給予關稅和領事裁判等特權。1919年4月27日,北洋政府頒布大總統令,「此後所有無約各國,願與中國彼此訂約者,當然以平等為原則;其脫離祖國另建新邦者,亦當然不能繼承其祖國昔時條約上各種權利」。大總統令還明確規定,無約國僑民不能由有約國代為保護,且須負擔國定稅則與納稅等義務。「無約國人,在華居住遊歷,應遵守中國法令,不能由他國代為保護。……所有課稅訴訟等事,應悉遵守中國法令辦理。倘第三國有要求代為保護利益之事,應即根據成案一律拒絕」。

戰前,無約國人民來華,往往受有約國庇護,從而得享條約特權。戰後,北洋政府明確規定,無約國僑民不可由有約國代管保護。此舉不但收回循慣例喪失的諸多國權,還使無約國倍感壓力,急於與中國締結正式條約。

中國與無約國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為《中華玻利維亞通好條約》。訂約談判伊始,外交部指示中方代表庄璟珂談判方針:「查無約各國願與中國彼此訂約者,當然以平等為原則,業有明令頒布,希先於玻使接洽,按照平等主義,擬定條文」。經反覆磋商,玻國同意放棄領事裁判權。庄璟珂向外交部彙報說,「查各國在我中國均有領事裁判權,此次中玻條約幾經磋商,幸得良果,將來收回各國領事裁判權似亦可籍此以為根據」。奉大總統令,庄璟珂與玻方代表於1919年12月簽約。中玻條約創造了難能可貴的先例,為中國日後與各國談判「訂約」和「修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接下來的幾年,北洋政府先後於1920年6月與波斯、1927年10月與芬蘭、1928年5月與波蘭和希臘簽訂平等條約。其中,與波蘭、希臘兩約尚未來得及換文生效,北洋政府即覆滅,南京政府重新簽署並換文。此外,北洋政府還與捷克等國進行長達約10年的外交接觸與談判,到南京政府時期正式簽署條約。

3,《中俄協定》——蘇聯,第一個平等對華的大國?

俄國十月革命後,蘇俄曾於1919年和1920年兩次發表對華宣言,表示願意廢除帝俄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無條件永久歸還從中國奪取的一切領土。中國人因此倍感振奮,並對蘇俄政權懷有好感。1924年5月31日簽署《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即《中俄協定》),很多人以為,蘇聯履行了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承諾,該協定可謂中國近代第一個平等條約。受蘇聯影響,中國民族主義情緒洶湧澎湃,還傳入了「反帝」口號,要求與列強廢約之呼聲日漲。

蘇聯是真心誠意要歸還掠奪於中國的利益嗎?這不能不從蘇俄的內政外交說起。蘇維埃政權成立伊始,就遇到了cannabis煩。1918年,蘇俄遭到英、法、加、美、日、捷、希、波等協約國集團的武裝干涉,並陷入內戰。為擺脫內政外交的困境,蘇俄急於在東方打開缺口,頻頻向中國示好。1919年7月,蘇俄政府眼見中國對德奧提出維護國家主權的要求,認為中國也會向其提出類似的要求,「這些對中國有利的要求,蘇俄可以慷慨地予以滿足,以便為自己獲得一個盟友」。於是,7月25日蘇俄發布第一次對華宣言,聲明放棄對華不平等條約和無償歸還中東鐵路一切權益,並呼籲中俄結為盟友。1920年3月,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傳到中國,北洋政府派遣張斯麟赴莫斯科考察,受到列寧親自接待。9月,蘇俄發表第二次對華宣言。此時蘇聯國內形勢已經明顯好轉,因而該宣言雖然仍聲明「以前俄國歷屆政府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但中東路條款卻後退為「另行簽訂使用中東鐵路辦法的專門條約」。1922年,中蘇開始正式訂約談判。蘇聯的目標是獲得中國承認,建立邦交,並最大限度維護其在華利益。中國的目標則是廢除以前的不平等條約,並建立邦交。在談判過程中,蘇聯堅定維護其通過對華不平等條約取得的利益,「數百年來中俄所訂立條約何能一旦概行取消?故尚須研究」。在中蘇疆界問題上,蘇方唯一的讓步是「不堅持江右六十四屯歸俄國保有」,而對中東鐵路,蘇方甚至直接否認有將中東鐵路無償歸還中國的條款。

俄國十月革命後,中國能夠成功收回俄國占我權益,應歸功於北洋政府與地方實力派的共同努力。帝俄政權覆滅後,北洋政府即仿對德奧故事,清理帝俄在華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1917年12月,東北當局派兵收復中東路主權,派遣中東路總裁,在察哈爾俄租界設置警察,各地設稅務機關;其二,北洋政府單方面廢止《中俄蒙協定》,並於1919年11月出兵外蒙及唐努烏梁海,撤銷外蒙自治(1921年,蘇聯紅軍出兵外蒙,得而復失);其三,1920年5月,新疆當局與蘇俄中亞當局簽署《新俄局部通商協定》,取消免稅特權;其四,1920年9月,北洋政府發布大總統令,「舊俄原駐華使領等官,久失其代表國家之資格,……即日明令宣布,將現在駐華之俄國公使領事等停止待遇」,隨即北洋政府便頒布法令收回俄租界、領事裁判權。其五,1922年1月,北洋政府發布大總統令,取消《伊犁條約》俄商免稅權,並向俄、英商收稅。這些事件收回了舊俄在華絕大部分特權,造成了中俄談判前的既成事實,並成為中俄談判的基礎。與其說蘇聯主動放棄了在華特權,不如說《中俄協定》確認了中國收回國家權益的現實。

有學者研究指出,中俄不平等條約實際並未在簽訂《中俄協定》後廢止。根據《中俄協定》的第二條和第三條:「本協定簽字之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將中國政府與前俄帝國政府所訂立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項概行廢止」。從這些條文看,蘇聯似乎廢除了中俄所有不平等條約。但實際上是有條件廢除,即必須「舉行會議」,另簽新約取代舊約後才可廢止。顯然,這為蘇聯繼續爭取在華特權留下了空間。《中俄協定》談判過程中,北洋政府代表主張雙方「簽字」即時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兩國平等地位,蘇方代表卻寧可談判破裂都不肯在此要求上讓步。最終,北洋政府代表提出妥協案,增加《密件議定書》後,雙方才完成簽約。按該秘密條款,「在新條約協議等項未經訂定以前,所有以前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合同等項,概不實行」。這就是說,中俄舊約仍然有效,並未被廢除,只是「不施行」而已。《中俄協定》的最終結果,僅僅是默認了北洋政府清理帝俄條約權益的成果。中蘇恢復外交關係後,蘇聯對外仍自稱是《辛丑條約》簽約國,只是承諾將來會廢止此約。在後來的中俄會議中,由於中蘇分歧過大,實際從未達成任何新約,中蘇關係也就一直處於模糊狀態。

通過大力宣傳「平等對華」,蘇聯比任何列強都更深的介入中國內政。俄羅斯解密檔案顯示,1920年,威廉斯基受列寧派遣,來華執行秘密任務,包括:用一切手段加劇中國與美、日的矛盾;通過出版和宣傳活動,煽動中國民眾反抗外國資本家的壓迫;聯繫中國的革命組織,並幫助中國建立游擊隊。同年4月,俄共又派遣魏金斯基(吳廷康)來華,密謀建黨,企圖操控中國的革命運動。中國社科院李玉貞研究員認為:魏金斯基的到來,使溫和的社會改良主義被俄國激進的社會革命理論所取代。隨著蘇俄革命意識形態的輸入,以及列寧「帝國主義」理論的傳播,中國出現「反帝」口號。1922年7月,中共「二大」會議規定,現階段革命任務之一是「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達到中華民族完全獨立」。次年,中共「三大」發表宣言「打倒軍閥」、「打倒國際帝國主義」。為了向北洋政府施加壓力,蘇俄不僅向馮玉祥提供幫助,還與廣東地方政府開展外交活動,並成功說服孫中山採取「聯俄容共」方針。

孫中山與廣州政府的外交政策,原本與北洋政府沒有大的不同,也是主張「修約」、「國際共同開發中國」等。「聯俄容共」以後,國民黨在外交上開始標榜「反帝」、「廢除不平等條約」,並寫入國民黨一大黨綱。從此,「修約」和「廢約」便成為兩條涇渭分明的路線,水火難容。北洋政府因主張遵守既有條約,通過談判逐步修正不平等條約,實現與列強互惠合作,並融入國際社會,被指責為「軟弱無能」、「列強走狗」、「賣國賊」。中俄交涉期間,蘇聯不僅利用廣州政府迫使北洋政府做出讓步,國共兩黨還曾利用輿論宣傳和群眾運動,鼓吹承認蘇聯、支持俄約。

4,英、美的對華政策

1925年五卅慘案後,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蘇俄的反帝理論和革命意識形態源源不斷地輸入中國,持續發酵,中國民族主義情緒不斷高漲。另一方面,蘇俄不僅在中國成功建黨並實施有效控制,還對南方的國民黨提供經濟軍事援助,使其迅速壯大,終成北伐之勢,威脅北洋政府。這些新局面不僅深刻影響了北洋外交,使其修約立場更加強硬,也加速了列強不平等條約體系的瓦解,削弱了列強在華影響和勢力。

五卅慘案後,英國發覺中國有倒向布爾什維克的危險,在華利益受到嚴重威脅,開始認真檢討其對華政策。其實早在1918年,駐華公使朱爾典就向英國外交部提出,新力量正在攪拌這個半覺醒的大國,中日分歧最終必會導致衝突,英國不應繼續追隨日本的瓜分政策,而應聯合美國實施慷慨的對華政策,如修改對華不平等條約、交還租界、逐步放棄領事裁判權等。英國外交部當時並未採納朱爾典的意見,而是繼續奉行支持日本的策略,在巴黎和會上支持日本。五四以後,朱爾典的遠見得到證實,英國外交部逐漸重視和接受朱爾典的意見,調整其遠東政策。1922年華盛頓會議上,中、美、英合作,朱爾典以英國專家身份參加中日山東談判,中國成功收回在巴黎和會失去的山東主權。1925年以後,英國已感到徹底修正對華政策的緊迫性。外相張伯倫寫道,「我感到我個人及外交部政策都需要有關中國政策之指導」。1926年,倫敦外交部決心從中國撤退,放棄控制中國和使用武力,謀求建立平等關係。7月,英國外交部向議會提交《變更對華政策備忘錄》,並獲得通過。這樣一來,修約便成為英國明確的對華政策。

美國對華政策是一貫的,建立在威爾遜總統「十四點和平原則」基礎之上。其具體成果有國際聯盟的建立,以及華盛頓會議所確立的「華盛頓會議體系」。1921年11月11日,美、中、英、日、法、意、荷、比、葡等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國際會議,討論限制海軍軍備,以及確立戰後太平洋和遠東秩序問題。美國認為,中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對遠東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1922年2月6日簽署的《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即《九國公約》)中,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暨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鞏固之政府」。事實上,這被理解為華盛頓會議的基本精神之一。根據華盛頓會議的有關條款,會議閉幕後,將召開關稅特別會議和法權會議,以幫助中國實現關稅自主、裁撤領事裁判權。

5,北洋末期「修約」外交的新動向:到期修約,過期作廢

五卅以後,北洋政府的「修約」外交向兩個方向推進。一個是根據華盛頓會議精神,與列強交涉集體修約,一個是採取各個擊破的方針,與各國單獨交涉修約。

1925年6月24日,北洋政府向華會列強發出《修約照會》。照會援引國際法「情勢變遷」原則,指出不平等條約是在「特種情形」下產生的,沒有「充分自由之機會」討論應共同遵守的永久原則,因此不能「繼續有效」,「為對於中國公道計,為關係各方利害計,亟宜將中外條約重行修正,俾合於中國現狀暨國際公理平允之原則……甚望貴國政府重念中國人民正當之願望,對於中國政府一公平主義修正條約之提議,予以滿足之答覆」。北洋政府要求列強召開華盛頓會議所確定之「關稅特別會議」和「法權會議」。

1925年10月26日,關稅特別會議在北京居仁堂開幕。段祺瑞致大會歡迎詞,重申中國堅持「關稅自主」的立場,希望會議實現《九國公約》「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暨領土與行政之完整」之原則。在會議上,美、意、荷、葡、丹、比等各國都同意「關稅自主」是中國應有之權利,分歧的焦點集中在中國是否「應在完全關稅自主之前裁撤厘金」。為爭取談判主動,中方提出了裁撤厘金的具體步驟和時間表,作為實現關稅自主前的過渡方案。所謂「厘金」是一種地方稅,在地方強勢的民國時代,是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事實上,厘金的存在嚴重損害了中外商民的利益,摧殘了新興的商品經濟,即使各國不要求,也是要裁厘的。經過激烈辯論,11月19日,各國一致通過中國關稅自主並裁撤厘金案:「參與本會議各國代表,議決通過下列所擬關於關稅自主條款,以便連同以後協定之其他各項事件,加入本會議將來所締條約以內:除中國外各締約國茲承認中國有享受關稅自主之權利,應允解除各該國與中國間現行條約內之關稅束縛,並允許中國國定關稅定率條例於1929 年1 月1 日發生效力;中華民國政府聲明裁撤厘金應與中國國定關稅定率條例同時施行,並聲明於民國18 年1 月1 日( 即1929 年1 月1 日) 實行裁厘」。1926年7月,關稅會議宣告暫停,後因中國政局不穩,未能復開。1928年國民黨北伐勝利,南京國民政府成為民國的中央政府,終於收穫了關稅會議的果實,厘金裁撤案亦被付諸實施。有人以為,北洋政府時期,地方主義盛行,裁撤厘金並不現實。其實厘金裁撤案設計有中央與地方稅收抵補方案,補償了地方的稅收損失,因此地方並不一定會抵制裁厘。從後來的實踐看,截至1931年,中國大部分地區廢除了厘金,即使中央政府未能有效控制的四川省,也於1931年實現了裁厘。這似乎證明了當初厘金裁撤方案的周密性和可行性。

1926年1月12日,法權會議在北京居仁堂開幕。法權會議旨在考察中國的法制建設情況:如果中國司法狀況達到合理標準,各國便同意撤銷領事裁判權。在法權會議上,各國對中國的法律條文、司法實踐同時加以考察。在法律條文方面,中方向大會提交了譯成英、法等各國文字的中國法律文件,還在會議期間廢除及新頒布了一些法令,如廢止《懲治盜匪法》,頒布《法官考績條例》、《地方檢查廳法官員缺敘補規則》、《甄拔律師委員會章程》等。在司法實踐方面,各國代表分組赴全國各省參觀法院監獄,先後對武漢、九江、南昌、蕪湖、安慶、南京、鎮江、蘇州、上海、杭州、青島、奉天、長春、哈爾濱、吉林、天津等地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完畢,各國代表回到北京向大會提交《調查法權委員會報告書》。報告書認為,中國法制尚不完善,「1924年以來,各種憲法悉行廢棄」,中國遂在事實上缺少憲法,這是中國法制的一大缺陷,此外,中國刑法及相關條例也不完備,一些地方新舊法律同時適用產生不少亂象。報告書給出了改良中國司法的建議,「(1)普通人民之司法事項須歸法院掌管,但法院須有確實之保障,不受行政或軍政、民政機關不正當的干涉;(2)中國政府須採納報告書提出的計劃,改良現有法律、司法與監獄制度,完成及公布民法、商法、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報告書的結論是:在上述各建議實行至相當程度之前,如主要部分已經實行,「關係各國應中國政府之請求,可商議漸進撤銷治外法權之辦法,或分區,或部分,或以其他方法,可由雙方協定」。

關稅特別會議和法權會議雖有重大進展,卻未能取得現時成就。北洋政府遂采「到期修約」策略,與各國單獨進行修約交涉。從1926年開始,北洋政府先後與比利時、法國、日本、西班牙、英國、墨西哥、秘魯等國交涉修約。在談判過程中,若彼方不同意中方提出的修約條件,北洋政府動輒以「廢約」相要挾。如1926年中比談判過程中,比利時執意維持舊約,北洋政府毅然宣布廢除《中比條約》,比利時不得不被迫讓步,還要求無條件歸還天津租界。1927年,北洋政府又宣布廢止《中西條約》,「到期修約」幾成「期滿作廢」。

中比修約交涉過程頗能顯示北洋政府的外交特色,現簡述之。1926年4月16日,北洋政府依據國際法關於「情勢變遷」的原則及修約條款,向比利時提出修約提議,要求同年10月條約期滿後,締結新約取代舊約。比國推諉。9月,北洋政府提出與原約大體相同的過渡時期《臨時辦法》,但要求比利時承認中國關稅自主和相互的領土管轄權。比利時不滿,表示不能承認中國之《臨時辦法》,揚言要將中國訴至國際法庭。11月6日,北洋政府發布《外交部對於交涉終止中比條約之宣言》,毅然單方面廢止《中比條約》。北洋政府宣布廢約後,比利時將中國訴至國際法庭,還要求各國聯合抗議和抵制。北洋政府倍感壓力。為應對此次事件,外交部專門設立了「條約研究會」,研究現行條約及籌備改訂新約。條約研究會認為:此案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應提交國際聯盟大會討論;關於是否在國際法庭出庭,決定徵詢當時四位國際著名法學家的意見,即美國的藍辛、德國的殳金、瑞士的莫塔、希臘的波利蒂斯。藍辛詳查文件後,認為中國可以暫緩答辯,觀察比利時下一步有何舉動。殳金認為,國際法庭確有受理之權,中國不能逃避,而中國並非無理由辯護,國際公法最重要原則即「情勢變遷」,中國現今之情形已與1865年大不相同,此世界所公認,舊約之修改當無疑問。正當外交部徵詢國際法專家意見時,國際情勢轉為對華有利。12月18日,英國向華會列強宣布《變更對華政策建議案》,主張列強應正視中國修約之正當要求,向中國表達願意修約的善意。美國則採取暫時觀望的態度,日本允諾中國開始商議修約。見此情形,比利時見風使舵,做出讓步,主動要求歸還天津租界。1927年3月16日,比方將中方提出的「中比新約草案」寄交比政府請示意見。英國公使藍普森認為:比利時完全放棄了領事裁判權和協定關稅等特權,草約表面上基於完全平等與互惠的原則,但實際對比利時人民並不平等,如比利時開放全國給華人貿易和居住,比利時在華卻僅限於通商口岸。新約談判已經取得很大進展,卻因武漢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陳友仁的阻撓,談判未能繼續。1928年11月22日,比利時與國民政府簽約於南京。

二、國民政府:不平等條約在中國的終結(1928~1949)

1928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伐的戰火下覆滅,南京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對於高舉「廢約」旗幟的國民政府來說,能否在中外條約方面迅速取得進展,成為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指標。據統計,1928年下半年,國民政府就與各國簽訂了12個條約。其中,與美、挪、荷、英、瑞典、法等六國簽署關稅條約,六國承認中國關稅自主,與比、意、丹、葡、西等五國簽訂友好通商條約,五國除承認中國關稅自主外,還確定了收回領事裁判權及平等互惠簽訂新約的大原則。此外,中德重訂新約,取消《中德協約》中「在國定稅率未普通實施之前,德貨入口得暫照通用稅率完納關稅」一款,收回了事實上賦予德國之最惠國待遇。至此,主要列強中,除日本外,都與中國簽署了關稅條約。1928年,中國基本收回了關稅主權。

1,從「革命外交」重返常態外交

在北洋政府中後期,廣州政府打出「反帝廢約」的革命外交旗幟,藉以積累民氣,凝聚人心。1924年,國民黨一大將「廢除不平等條約」寫入黨綱。1925年3月孫中山逝世,留下《總理遺囑》,要求在最短時期內「廢除不平等條約」。6月28日,國民黨發表「廢約」的代表性文件,即第二次《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廢除與請求修改截然二事……本黨茲再鄭重宣言,對於不平等條約應宣布廢除,不應以請求修改為搪塞之具」。1925年7月1日,廣州政府正式改組為國民政府。國民政府高舉「廢約」旗幟,藉助激昂澎湃的群眾運動,於1927年收回漢口、九江英租界,此為國民政府執掌國祚前之壯舉。

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對外仍宣稱「反帝廢約」,實際在相當程度上繼承了北洋政府「到期修約」的方針。四·一二清黨以後,國民政府內外政策發生改變,「絕俄反共」取代了「聯俄容共」,「革命外交」遂逐步調整。1928年6月14日,原北洋政府外交部核心人物之一的王正廷被任命為國民政府外交部長。他對記者談及其外交方針時表示,「到期修改」仍將繼續進行。7月7日,國民政府發布《關於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關於重訂條約宣言》及《關於與各國舊約已廢新約未定前所適用的臨時辦法七條》,並照會各國。其中,《關於重訂條約宣言》明確載明:已屆滿期之不平等條約,當然廢除,另訂新約;其尚未滿期者,應即以相當之手續解除,而重訂之;其業已滿期而新約尚未訂定者,應另訂適當臨時辦法,處理一切。顯然,國民政府將繼續北洋政府「到期修約」之程序。

與北洋外交不同的是,國民政府在與列強逐個談判修約過程中,採取了逐項收回列強在華特權的做法。如先談判收復關稅主權,再收回領事裁判權。國民政府將關稅自主和增加關稅收入作為當務之急,其它問題只要列強原則上承認願意修改即可,不惜暫時作實質上的讓步。這可以看作集體修約和個別修約兩種策略的融合。

2,收回關稅主權

國民政府於7月7日發表《關於重訂條約宣言》後,美國率先予以響應。24日,美國國務卿凱洛格照會外交部長王正廷,同意立即就中美條約中「關於關稅之規定」舉行會談,以期締成新約。次日,中美在北平舉行談判,並於當天簽署《整理中美兩國關稅關係之條約》,條約承認中國關稅完全自主權,兩國採取互惠待遇。談判期間,美國還主動要求談判修改其它不平等條約。此舉令蔣介石大為感動,蔣介石在當天日記中嘆道,「以言平等待我之民族,當以美國為嚆矢也」。

美國的行動,促使其它國家改變了觀望的態度。在接下來一年多的時間裡,國民政府先後與德、挪、比、意、丹、荷、葡、英、瑞(典)、法、西、波、希、捷等十四國簽訂條約,日本也被迫於1930年5月16日與國民政府簽署關稅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各國承認中國關稅自主,放棄了協定關稅,中國基本收回了關稅主權。

在極短時間內,國民政府取得了令人吃驚的外交勝利。1928年年底,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發表演講稱:「我們這次外交為中國自有外交以來未有的最好一個形勢」。近年有學者卻指出,國民政府「新訂條約數量上的驚人業績,是用一系列退讓換來的」。以1928年11月國民政府簽署之《中比友好通商條約》為例:1926年比利時與北洋政府談判時提出,英、美、日三國任何一國放棄領事裁判權,比國即願意放棄,北洋政府未予應允,並發布《臨時辦法》,在事實上收回了比國享有之領事裁判權,新約卻規定半數以上國家放棄領事裁判權後,比國方可放棄。當時有學者評論道,「不訂新約,中國有益無損,訂新約,中國有百害而無一利,比國賣空,中國則付實利以買空」。此種情形的出現,當與國民政府之外交形勢、革命外交旗幟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壓力及外交策略有關。也許,國民政府的外交苦衷可以理解,但為了宣傳的需要,不惜抨擊北洋賣國,過渡宣揚自身成就,則屬公然篡改歷史。

關稅主權收回的最直接後果,就是中國關稅收入的大幅增加。1928年,中國關稅收入約為8000兩,1929年達到1.15萬兩,1931年激增至2.46萬兩。經濟收入的增加,有力地推薦了民國教育、文化、經濟、國防事業的發展,對中國早期現代化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時,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一職仍由外國人擔任。宋子文重新釐定了總稅務司的職能,明確總稅務司只是中國政府的一個外籍僱員,並規定以後聘用洋員,僅限於技術方面,並須得財政部長之特許。關於關稅稅款的保管和運用,國民政府嚴令各海關必須將稅款就近存入中央銀行,以供國民政府自由支配。

3,收回法權

國民政府很早就開始了收回法權的努力。1929年4月27日,國民政府照會英、美、法、荷、巴西、挪威六國,要求廢除領事裁判權。各國推諉,答覆為:「(一)中國司法制度未臻完善;(二)通商口岸僑居制度的存在;(三)必須履行法權調查會之建議(即1926年的法權會議報告書);(四)採取逐漸遞減主義」。6月4日,國民黨三屆二中全會通過《振刷政治決議案》,議決「於最短期內加緊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工作,如撤銷領事裁判權,收回租界等」。8月,國民政府再次照會各國,要求各國立即派出代表與中國磋商廢除領事裁判權問題。12月28日,國民政府頒布特令,宣布將於1930年1月1日單方面廢除領事裁判權:「茲為恢復吾國固有之法權起見,定自民國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僑居中國之外國人民,現時享有領事裁判權者,應一律遵守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頒布之法令、規章」。各國頗受震動,表示強烈反對。國民政府隨即發表宣言弱化自己的立場,稱「國民政府12月28日之命令,實系一種步驟」。英、美、法等國則發表聲明,認同把1930年1 月1 日作為逐步取消領事裁判權的開始日期。在後來的交涉過程中,國民政府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1930年2月簽署《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租界內法院組織純依中國四級之審判,適用一切中國法律。通過互換照會即簽署協議,中國收回英國鎮江、廈門、威海衛租界等。但總的來說,解除領事裁判權的交涉並無實質性進展。1930年5月,國民政府宣告收回法權交涉停頓,與此同時,國民政府公布《管轄在華外國人實施細則》,定於1932年1月1日廢除領事裁判權。因「九一八事變」爆發,該細則終未能「斷然實行」。

九一八事變後,國民政府全力應對日本的侵華戰爭。蔣介石深知,要戰勝日本,必須爭取列強援助,遂著力維護與英美列強的關係。收回法權問題,也因此陷入完全停頓。

世界大戰再次成為中國收回法權的契機。隨著日本與美國之間矛盾的日益深化和尖銳,1941年5月上旬,國民政府外長郭泰祺與美國國務卿赫爾會晤,郭泰祺提出,希望與美國商談中美條約問題。赫爾明確表示,美國希望中國恢復完全主權。5月31日,赫爾在給郭泰祺的復函中聲明,同意於和平重現時,以談判方式,將美國及其他各國在中國仍享有的若干特權全部放棄。1942年10月9日,美國政府主動通知宋子文和駐美大使魏道明:「美國政府準備立時與中國政府談判,締結規定美國政府立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解決有關國際問題之條約。美國政府並望在最近期內完成上述目的之草約,提交中國政府考慮」。同日,英國外交部更搶先一步,公開發表了同樣的聲明。1943年1月11日,中美平等新條約在華盛頓簽字、中英平等新約在重慶簽字,美國和英國同時放棄在華一切特權。此外,英國還放棄任用英籍臣民擔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權利,從而終結了外籍稅務司制度。英美的行動使中國擺脫了「百年枷鎖」。蔣介石致電羅斯福表示感謝,並向全國發表廣播講話稱:「這實在是英美的政府和人民最光明最正大的舉動,尤其是美國對我政府的希望完全一致,並無一點保留的要求,更為欣慰」。與此同時,延安也舉行了隆重的慶祝活動,《解放日報》發表文章稱,新約「確定了中國與英、美友邦的平等地位」。根據毛澤東的要求,1944年7月《解放日報》發表社論祝賀美國國慶,文章稱:「我們共產黨人現在所進行的工作乃是華盛頓、傑斐遜、林肯等,早已在美國進行過了的工作」,結語祝「民主的美國萬歲」。

有英美帶頭,其餘各國紛紛與南京政府簽訂平等新約。截至1943年,中國與比利時、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等九國重新立約,而日本為顯示自己的公正,也將自己的在華特權移交汪偽政權。至此,列強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宣告終結。

【參考資料】

唐啟華:《北洋修約史》

錢 泰:《中國不平等條約之緣起及其廢除經過》

李恩涵:《北伐前後的「革命外交」(1925-1931)》

金光耀:《北洋時期的中國外交》

吳相湘:《俄帝侵略中國史》

唐啟華:北洋外交與「凡爾賽——華盛頓體系」

唐啟華:「大國地位」的追求——二十世紀前半期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努力

楊天宏:北洋外交與華府會議條約規定的突破

楊天宏:北洋外交與「治外法權」的撤廢

王建偉:20世紀20年代國民黨「反帝」口號評析

王建偉:「反帝」口號與蘇俄問題:1925年底的一場爭論

王建朗:北京政府修約運動簡論

熊志勇:美國崛起過程中的對外策略

柳德軍:從兩次對華宣言看蘇俄對華政策的實質

李 斌:北洋政府修約外交策略淺析


謝邀!

簡單來說:

  1. 與歐美各國(除俄羅斯以外)的,基本都已結束或者取消或者廢除;
  2. 與日本的,基本都已結束或者取消或者廢除,除琉球地位未定以外;
  3. 與俄國的,基本都維持了這些條約的原樣,沒有改動。


沒邀,過去的已經結束,現在的從昨天開始(某山條約)(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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