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員工,是否能享受產假及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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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了一下:

1.假期不論是否結婚。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即產假具有法定性,不論女職工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只要存在生育的事實,因而申請產假的,用人單位都應當無條件批准。

2.待遇要結婚才有。

至於待遇,女職工未婚生育,往往可以享受假期,但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等,因為這些相應待遇要根據《婚姻法》走。


你好。

未婚生育是可以休產假的,但是享受不到產婦的相關生育待遇。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所以不管是未婚還是已婚,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休產假是法定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當享受90日的產假。

但是,「產假」與「產假待遇」或者「生育待遇」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未婚先孕的女職工,她們應當享受產假,但是其他的待遇就無法享受。主要是因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問題解答》 勞安字〔1989〕1號 中的第十七條

17、如何理解女職工違反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答:女職工違反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待遇應按照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未婚先孕女職工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所以在產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包括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以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工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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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午餐,我來答幾句。

本問題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因為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比較複雜,分具體情況回答如下:

1、本題中提到的「未婚生育」這個概念是狹隘,還是寬泛的沒有明確說明。

一般普通大眾理解「未婚生育」的概念時,會以字面意思為主,即沒有結婚就生了孩子。但從法律法規的概念來講,「未婚生育「可以分兩種情況:非婚生育和未婚先孕。未婚生育指的是沒領取結婚證與准生證的情況下,將孩子生下來,這違背相關的生育管理條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需要在孩子出生後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未婚先孕指的是符合國家法律的適婚年齡,且不屬於超生狀況,那麼懷孕後立即補辦結婚證和准生證,如果手續均在孩子出生前辦妥,則不會違法相關法律法規。

2、本題提到的產假以及相關待遇相關說明如下。

注意:產假和產假待遇是兩個概念。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只要員工有生產事實,就應該休產假。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婦女生產應該享受到的相關待遇,如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生育保險等等。也即,不管婦女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只要有生產事實,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就應該享受產假,企業應該無條件地批准。但如果非婚生育屬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儘管所生子女是無辜的,但因其本人錯誤,不能享受產假相關待遇。

最後,我想補充一點,針對非婚生育,不管由於何種情況造成的生育事實,在生育之前,請仔細考量一下,且不談合法問題,很多事情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就行了,而不去考慮道德,乃至社會輿論,畢竟人是活在社會裡,而且也要為孩子想一想,孩子問你要爸爸的時候,你該怎麼回答。也許當代,或曰"女權",或曰「自由」,但歸根到底人是根植於社會之上。

以上。


去年我就答過相關的問題,而且還發過一條微博(見附圖)。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包括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要符合三個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由地方制定。

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貼大於受益人的月工資,溢出的利益歸受益人,如果少於受益人的月工資,差額由企業補上。

未婚生育是拿不到准生證的,沒有準生證,基本上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就不能享受。未婚生育還是可以享受產假,不享受生育津貼,基本上企業還是要支付產假工資,地方另有規定不支付產假工資的除外。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該規定將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最少90天的產假延長了8天。

但是產假與產假待遇不同,未婚先於違反了國家的有關生育政策,所以無法享有產假待遇。


可享受98天產假,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要按照各地生育保險規定執行。除了規定產假98天外,各地區還有規定的生育假,例如上海,生育假只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才能享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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