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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族在繼承時採用分家還是長子繼承的模式,這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

東亞這邊,中國漢族流行分家,而日本就流行長子/長女繼承。日耳曼地區一般是長子繼承,但是日耳曼民族中的阿勒曼尼人是分家制。

既然初始條件都差不多,是什麼決定一群人開始固定採用某一個繼承方式呢?


「一群人開始固定採用某一個繼承方式」這個說法並不準確,無論中外,繼承方式一直在演變。

中國的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轉變,原有的氏族財產轉移發生了重大變革,出現了私有財產的繼承,夏禹不傳賢而傳子,「天下為公」從此轉變為「天下為家」,這不僅標誌著國家的形成,也標誌著正真意義上的繼承製度的正式確立。

在漢族貴族間(清宮奪嫡大戲不算),流行的是嫡長子繼承製,《春秋.公羊傳》講的:「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可以說是對嫡長子繼承製最好的概括。

嫡長子繼承製有兩個基本的社會功用。第一,嫡長子繼承製給君主國家王室的世代交替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剛性的繼承製度,避免了兄弟、親戚之間的紛爭。事實上,嫡長子繼承製也是君主制國家經過許多骨肉相殘的慘痛教訓而不得已的選擇。王位的繼承人必須自己的嫡親長子,不管他是否賢能;王位的繼承人都是自己嫡親的兒子,如果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即使王后的兒子不如妃嬪的兒子年長,也必須立王后的兒子為王位繼承人。

嫡長子繼承製的第二個社會功能是保證貴族世家能夠代代相傳而不至於因均分土地財產而家道中落。如果實行子女財產均分的析產繼承製,任何一個豪門貴族都可能在分家三代後淪為普通百姓(西漢初的推恩令就是如此惡意)。

在漢族平民間,雖然在財產繼承上採用諸子均分原則,但是在身份繼承上還是採用類似於嫡長子繼承製的長門長孫制

就財產繼承而言,在受儒家禮的思想影響不大的秦朝和西漢初期,繼承可以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變法時就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統一後《分戶令》沿用了這一條。西漢初年,因漢承秦制,這種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產依然存在,但隨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局面的形成,「三綱五常」逐漸成為立法指導思想,財產繼承就大多在被繼承人死亡若干年後才開始。

另外,在中國古代,法定繼承優於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特點是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份額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規定。遺囑繼承僅適用於一些特殊情況,就身份繼承而言,要嚴格依法進行,違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遺囑繼承。就財產繼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繼承,歷代繼承法對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後面資料篇有詳細介紹)。只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時,才適用遺囑繼承,但法律限制較嚴,比如遺囑有效的條件是「證驗分明」及「官給公憑」。「證驗分明」是指遺囑以書面遺囑為有效,並要求有見證人。「官給公憑」是指遺囑要向官府陳述,由官府加以證明。還有對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和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也作了限制。總之,在中國古代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是主要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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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族繼承製度起源於中國,但是在其本民族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區別於西歐各國和中國的家族繼承製度的許多特點。

日本古代社會是一個身份制社會,作為統治階級的武士和被統治階級的農民和工商業者構成了兩個基本階層,在家庭形態方面,當然也會有所不同。武士的家庭(武家)是一種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長在家中擁有絕對的權威,在繼承規範上,在經歷了一段二元繼承製度帶來的社會動亂後,長子家督繼承製成了一項鐵的法則,並輔有養子繼承製度家長隱居制度後面資料篇有詳細介紹)。而在庶民的家族中, 未必會完全遵循此項,不少地區還存在著諸如幼子繼承製、選擇繼承、長女繼承等。

明治維新後頒布的《明治民法》,以武士階級為中心的上層社會的家族制度成為制定民法的依據,並成為庶民家庭的生活規範,武家的繼承之法,也由此進入日本的民間社會,開始為各社會階層所接受和應用。其特點可概括為:男尊女卑、長幼尊卑、戶主制度、家督繼承以及大家族的戶籍制度。在同一民法典中財產法與家族法的原則也不同。

1、大家族戶籍制度:日本在二戰以前為增加戰鬥能力鼓勵生育,一戶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多個(如六個)子女的情況較常見。如在一戶家庭中,父親為戶主,在戶籍登記中會將其家中全部成員全部登記。父親即戶主去世之後,按照家督繼承由最大的兒子即長子繼承而不能由長女繼承,而且家中女兒出嫁之後即應從戶籍中遷出。戶主享有很大的權利,如長男成為戶主之後,次男的兒子如果要結婚在其三十歲之前要經過父母的同意,而不管其何時結婚都必須經過戶主的意見。如果長男(戶主)過世,那麼長男的長男又成為戶主,則戶主的叔叔要結婚也要通過戶主的同意,由此可見戶主的權利非常之大。

2、男尊女卑:在日本如果一家之中夫與妻所生全部為女兒,那麼丈夫可與其他女子生一兒子,在日本稱為庶子,當丈夫將庶子認領之後庶子便成為庶男子,其妻子成為庶男子的嫡母,夫即戶主死亡後,戶主的繼承即家督繼承由庶男子來繼承而不是他的妻子和女兒,甚至戶主的財產也是由庶男子來繼承,根本不考慮妻子的權利。

日本戰敗後,在憲法中主張男女平等、個人獨立,對家族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1947年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的解釋以個人的尊嚴及兩性平等為宗旨,親屬篇和繼承篇廢除以家父長制度為基礎的戶主制度、家長繼承和大家族的戶籍制度。規定在在沒有遺囑或約定的前提下,所有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應平均繼承父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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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古代歐洲,在《薩利克法典》頒布前,繼承法一直很混亂,長子、幼子、均分、家族年最長者、家族共同商議等繼承方式可謂五花八門(玩過CK2的都知道),當時仍是蠻子的古日耳曼人包括阿勒曼尼人的主流繼承製是諸子均分制,這也導致強大的查理曼帝國迅速分裂,後來古日耳曼人被逐漸拉丁化,社會制度也逐漸封建化,於是產生包括《薩利克法典》在內的一系列法典,長子繼承製也逐漸成為主流,畢竟爵位是沒法分的,父親是公爵,不可能十個兒子個個是公爵,所以公爵位只能給一個兒子。有了爵位,就要有與之相配套的土地和財產,所以貴族家的土地不能像老百姓家那樣,一分十份,一人一份。兒子們都要爭,怎麼辦?那就法定下來,只給長子。所以就形成了長子繼承製。

長子繼承製使得貴族家族能保持高度穩定性。英國大貴族往往能存在幾百年。1764年,約翰·道爾利普爾估計,大約50%的英格蘭地產是根據舊的財產繼承製代代相傳的。百年之後,法國學者希伯利特·泰納訪英後總結:「多數古老的地產是藉助長子繼承製法則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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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資(gan)料(huo)篇,篇幅較長,可選擇性閱讀

一、中國古代身份繼承法的演變

早在夏朝的時候,就已經出現了「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製度,商朝前期實行的是「兄終弟及」的繼承製度,後期則實行的是「父死子繼」制度。

周代吸取了夏商兩朝身份繼承製度的特點並在此基礎上又有了自己獨特的創新,周朝實行的身份繼承製度是,以「父死子繼」為主,間有「兄終弟及」。而且在西周時期就已確立嫡長子繼承製度。嫡長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長子,妾所生子則為庶子,嫡庶有別,體現了中國古代身份繼承製度的森嚴。

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會第一套完整的繼承製度。但《秦律》里卻保留了奴隸法制中的嫡長子繼承製度,從而開始形成中國古代身份繼承的基本原則:長門長孫制。當然,在特殊情況下,符合公平規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繼承的可能。

漢朝開始,封建社會漸漸進入成熟時期,繼承製度也進一步完善。在漢朝,嫡長子繼承製度又進一步加強了,比如只有嫡長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晉南北朝以及隋朝時期,嫡子繼承製度更加嚴格,由此看來,那時法律著重保護正妻的權益。

進入唐代和五代時期,在身份繼承製度方面就已經明確了使用宗祧繼承製度,宗祧繼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繼承,宗祧權就是家族祭祀活動的主持權,宗祧權的繼承也就是家長權的繼承,妻生子為第一繼承順序,在正妻所生的若干子嗣之中,以年齡長幼確定繼承順序,長子為第一繼承人,嫡長孫為第二繼承人,庶長子為第三繼承順序,沒有庶長子,則由嫡次子繼承。

宋朝是封建社會的頂峰,繼承製度就比唐律規定得更加詳細並且更具靈活性。到了元朝,主張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習慣法,在繼承問題上部分擺脫了封建宗祧繼承製的影響。

明朝開始恪守唐宋時期流傳下來的宗祧繼承製度,具體制度上也較唐宋時期更為明確、細緻,主要是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寬鬆、靈活,「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是中國古代宗祧繼承的原則,嗣子必須在同宗同族輩分相當的人中擇立。

明朝的繼承製度由清朝大致沿襲,清朝的身份繼承分為宗祧繼承和封爵繼承二種。必須按照嫡長子、嫡長孫、嫡庶子、嫡次孫、庶長子、庶長孫、庶庶子、庶次孫的順序繼承,否則法律會有處罰,清朝看中對過繼子嗣的保護,允許獨子一人享有本家和後繼家兩家的繼承權,即使過繼後又有男兒出生,其嗣子的身份仍然成立,如果生父母希望領回過繼子,經雙方協商即可撤銷立嗣關係,但如有嗣子不孝或相處不和諧等情況,可以撤銷立嗣關係另立他人。此外清律還規定,禁止立養子或義子為繼承人。封爵繼承製度適用於世襲貴族家庭和軍功家庭,其繼承順序同宗祧繼承,嫡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以上就是中國古代身份繼承製度發展的大致經過。

二、中國古代財產繼承法的演變

先秦時期的財產繼承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人們採取世襲制繼承財產,而並非是分配製度。春秋戰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私有財產增多,奴隸制開始崩潰,封建制的社會形態開始漸漸生成,這使財產繼承問題越發尖銳起來,解決矛盾的相關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商鞅在秦國頒行分異令,肯定了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利。

秦朝建立以後,秦朝法律《秦律》將這些新思想編入其中,中國古代繼承製度開始系統化,形成了封建社會第一套完整的繼承製度。

漢代以後,法律有了明確規定,財產繼承採用「諸子均分制」,這裡的諸子不僅只有嫡子、庶子,還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說,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力。在漢代就已出現遺囑繼承文件,該文件內容有:遺囑訂立人、代書人和證人,手續齊全,具有法律效力。漢代繼承製度較之以前是一次非常大的進步,甚至很多有益之處還被我國現行繼承法所吸收。

魏晉南北朝以及隋朝時期對財產繼承規定的比較嚴苛,強調嫡子繼承,這段時間也不可以收養異姓子嗣以免家庭財產外傳。

唐代的財產繼承製度比起漢代又是一次飛躍,唐朝已將「諸子均分」作為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同時,諸子均分制度下還有很多派生原則,例如,已婚子和未婚子,未婚子娶妻的財產會做適當預留,未婚子也會因此多分得部分財產。若其中某一繼承人不在了,他應得的財產則由他的繼承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繼承順序是:首先由子嗣均分繼承,若無子嗣,則由其寡妻繼承,此處要強調的是,寡妻繼承財產,要終生守寡,不再改嫁,若改嫁,財產不可帶走。對於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兒的嫁妝要做保留,家中若無男性繼承人則女兒享有繼承權。此外,歸宗女,也就是已出嫁後被夫家休棄,或者丈夫死亡繼而又回到娘家的女兒,娘家若再無其他男性繼承人,也有權繼承娘家財產的一部分,若有,則歸宗女無權繼承,歸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擔。但唐朝法律規定私生子不享有繼承權。

到了宋朝,有關財產繼承的法律制度就更加詳細了,宋朝法律規定已婚女有母家男性繼承人所繼承財產三分之一份額的財產繼承權。此外,私生子只要證明與其生父有血緣關係,也享有一定份額的財產繼承權。

元朝是少數民族統治的時期,主張依本族習慣法進行財產繼承。但對漢族人的繼承,同樣採取財產諸子均分制,女兒享有繼承權,但數額少於男子。金元時期對私生子的法律態度十分靈活,規定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繼承製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立嗣制度上,所立子嗣必須是同宗同姓相應輩分的人,不得立異姓為後嗣,立異姓為子孫為後嗣則收為養子,養子和繼子同樣有權繼承財產,但區別是,養子不得參加收養人祖先的祭祀活動。明朝對私生子的態度更加寬鬆,規定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別無子而立嗣,私生子則與嗣子均分遺產。如再無其他繼承人,則私生子可繼承全部遺產。

清律中,依舊採用諸子均分財產原則,此外還對贅婿和養子的財產繼承權進行了相關規定。女子只有在無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有權繼承母家財產。這與唐宋時期的繼承製度大致相同。夫亡無子而守寡的女人,有權繼承丈夫份額財產,則與金元時期的制度相似。 上述繼承方式多數都是法定繼承,跟現在法律一樣,除了法定繼承,古代繼承製度還有指定繼承、遺囑繼承,指定繼承優於法定繼承,但指定繼承要遵循公平原則。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古代日本的家族繼承製

1.家督繼承製:家督一詞源於《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家有長子曰家督」。但日本的家督遠比長子具有更深遠的意義。他不僅將是家中全部財產的所有者, 還將作為家族的首領對家族成員負責和作為家族繼承人對祖先的神靈負責。因此, 家督所繼承的家長的義務和權利才是繼承中最為重要的, 家督繼承主要是對家長地位的繼承, 對家庭的繼承,但家庭必然伴有家產,家督在繼承父家長之名職的同時也就伴有了對全部家產或家業的繼承。所以,武家的家督繼承製實際上是身份繼承與財產繼承的統一。家督繼承製萌芽於室町幕府時期。此前,日本曾長期實行著二元繼承製度,即繼嗣繼承與財產繼承相分離的繼承製度。繼嗣就是對被繼承人的身份的繼承,當時,實行嫡子( 不限於長子) 繼承, 而對於財產則實行諸子分割繼承。

鎌倉幕府時期, 由於仍實行二元繼承製度,作為一族首領的家長因缺乏經濟基礎的保證和制約力,無法維持其正常的管理, 喪失了對一族的統治權。而家長以外的諸子由於都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獨立的傾向越來越強, 不再服從家長的統轄, 甚至拒絕應盡的義務。導致從鎌倉幕府時代的後期開始, 當時的總領制家族出現了瓦解的趨勢。

到了室町幕府時代, 總領已無權威可言。在這不斷衝突的形勢下, 為了加強家族組織,挽救總領制的頹勢, 家長覺得將全部財產傳給自己的接班人似乎是個更好的可以維護家族利益和團結的方法。人們開始逐漸放棄了原有的財產分割繼承的傳統,由長子單獨繼承財產的傾向越來越強、嫡庶的區分也越來越重視。長子繼承製使得非繼承人的諸子失去了經濟基礎,他們中的大多數不得不依賴長兄( 家長) , 更有甚者最終淪為了總領的家臣。儘管在血緣關係上仍是兄弟關係, 但事實上雙方已是主從關係了。到了戰國時代,各大名為了加強家長權力, 維護家族的團結及其封建統治,紛紛改革繼承製度, 將長子繼承作為一條重要法則寫進了家法之中。這些家法的內容詳略各不相同, 但普遍都規定實行嫡長子繼承法。

駿河大名今川氏家法《今川假名目錄》規定:父親的領地和職務,當然應由嫡子繼承,而不允許父親無理地讓弟弟繼承。

陸奧大名伊達氏的家法《塵芥集》規定:嫡子無不孝等事由,而父祖將所領讓與庶子或養子時,主君將命其取消這一規定。

阿波三好家《新加制式》規定:三代附屬之領地, 概不得傳予與庶子。

經過法律的約束,武家社會確立了家督繼承製, 即由長子繼承家業與家長權,同時也繼承全部家產。德川幕府時期,把這種繼承法制度化,推行至整個武士階層,具有了強制性。這樣,武家的家督繼承製最終確立了。

德川幕府對於這種繼承方式的肯定和強制執行必定是有原因的。它的確立本身就是為了保持封建主從關係的穩定。德川幕府建立了幕藩體制, 通過身份等級來統馭全日本, 在這種情況下, 嚴格的家督繼承製無疑比諸子分割繼承製更有助於維護它所施行的等級制度, 幕府當然要大肆推廣了。

另一方面,家督繼承製對於那些領著俸祿維持生計的武士來說, 也是不得不遵守的繼承製度, 失去了土地的他們很難再將財產進行分割, 唯有一子繼承才能使他們的家業不間斷地延續下去。而對於那些仍佔有一部分土地的武士來說, 為了確保年貢的徵收, 也會放棄分割家產, 維持其家業的完整。

由於家督繼承製適合於家業和家產的維持,庶民方面也受到了影響。但庶民的一子繼承又與武家的長子繼承不同, 它並不要求繼承人一定要是長子,女子繼承即姐家督也被允許。可見, 庶民階層對於家督繼承製的模仿使用只達到了一子繼承的層面,在具體的繼承製度上要比武家靈活得多。武家一直嚴格地遵守著繼承製度, 家中如果沒有合法的嫡系繼承人, 便可由庶出子來繼承。但不排除當時有些武士遵守著一夫一妻制, 在這種情況下, 便會把家交由養子來繼承。

2.養子(繼承)制度:所謂養子, 即非親生的、人為地將他人之子收作自家之子,,與養家夫婦結為模擬親子關係。在日本,收養養子是一種歷史非常悠久的做法。日本古代,許多家族在已有子嗣的情況下仍收養一些同族子弟,建立養父子關係,加深彼此的聯繫。平安時代以後,父系繼承製度在貴族中確立,繼承權的天平漸漸偏向了男性,同時, 隨著律令制度的瓦解和莊園制的形成,一些地方氏族為壯大自己的實力往往投靠到貴族們下,另一些貴族家中若沒有男性繼承人,也會選擇一些異姓入繼,異姓養子便由此產生了。到了鎌倉幕府時期, 武家收養養子更是相當普遍的社會現象。在無子的情況下, 以養子來繼承家業已成慣例。有的家族在絕嗣時只得將養子或女婿( 婿養子) 改姓納入本家以存家脈。同時, 一些武士集團的首領,也會通過收養家臣的兒子來加強主從之間的牽絆,多養他人之子以固黨羽,收養養子成了武士集團擴大勢力的手段。

進入戰國時期後, 收養養子成為各家大名爭奪利益的政治工具, 更多地帶上了謀略與外交的色彩。例如, 戰國大名毛利元就為了擴大自己的勢力, 乘吉川和小早川兩家內訌之機, 強行讓自己的二子元春和三子隆景分別成為兩家的養子, 繼承了兩家的家業, 成為輔佐本家的毛利兩川,擴大了本家的勢力。這實質是一種和平兼并的手段, 那些弱小家族大都並非絕嗣, 但屈服於強大勢力, 不得不將家督之位讓給養子。不少大家族仗著自身強大的實力, 借過繼之名, 行吞併之事, 利用送出養子達到了本家和平兼并的目的。與毛利家相似, 像三好家的安宅、十河、長宗我部家的吉良、 香宗我部、織田家的北畠、神戶, 都是以非嫡長子過繼一些弱小家族的結果。

到了江戶時代, 全國實現了統一, 政局穩定, 作為獲取政治利益手段來收養養子的情況已基本不見了, 繼承方式、 養子形式也逐漸固定。除了通例養子外, 還有異姓養子、 婿養子、 順養子、末期養子、急養子、臨 終養子、臨時養子、年長養子等等五花八門,又回到了以家祚的延續為目的。 江戶時代起, 日本武士階層的收養養子的目的是為了繼承家名和家業。因為日本武家並不是十分重視血緣而把家祚的延續看作是頭等大事, 養子所要繼承的與其說是後嗣, 不如說是家祚,收養養子是日本人為了延續家業、 防止家業斷絕的重要措施之一。

武家的養子( 繼承) 制度成了武家家制度中與家督繼承製並重的繼承製度, 兩者都是出於延續家業的考慮被武家所堅守著。直到近代, 這兩種制度也在明治民法中被保留了下來,繼續發揮著他們的影響。

3.家長隱居制度:是指家長生前從家長的地位上隱退下來。這種制度與家督繼承製、 養子( 繼承) 制同時盛行於武家, 是武家家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日本居隱制度源於中國古代的致仕( 退休) 制度,最早盛行於公家社會,多是朝廷命官在致仕後隱退鄉野,稱為隱居。

《養老律令。選敘令》中規定:凡官人年七十以上聽致仕,這是對《唐六典》中相關法律的模仿。到了律令時代, 朝廷官員到了七十歲就退休已經真正成為了一種制度。但這種官僚致仕制度及其隱居行為同家長權、 繼承行為等並沒有關係。

進入幕府時代後,武家將這種制度導入家族制度, 繼承在家長生前完成, 而家長隱居, 兩代間實現權力的交接。早在鎌倉幕府時期, 就已經出現了這種武家的生前讓位現象,如1241年頒布的《御成敗式目追加》中就已經規定:「或及老耆, 或依病患, 以所領所職讓與子孫, 給身暇令遁世者, 普通之法也」可見當時這種行為的普及性了。

而將家長生前讓位於繼承人, 放棄其家長權的做法直接稱作隱居的, 是始於室町幕府時期。最早的記載是今川了俊在其《難太平計》中所寫的:」我等尊上意, 讓故殿( 指今川了俊之父今川范國) 隱居, 故而 為繼嗣也」。

到了德川幕府時代, 作為武家家制度的重要一部分, 隱居制度也進入了它的大發展時期。如果說, 先前的家長隱居大多只是出於「個家」乃至於個人想法的話,此時的家長隱居可說是真正被制度化了。幕府和各藩都對家長的隱居年齡和相關隱居事宜做出了具體規定。也有家族為了維護其家業, 在家訓中訂立了族人可責令無法再統馭全族的家長隱居的條款。

武士是以家族集團為單位侍奉主君,同主君出戰盡義務時, 家長作為一族的代表, 除了要有精明的才幹和豐富的經驗以外, 更要有一副強健的體魄。為了使家長能時時以旺盛的精力和清醒的頭腦統帥族人, 使家族一直處於一種積極運營的狀態, 武家便在原有的官僚致仕制度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家長隱居制度。在家長年老力衰, 無力再統馭全族、再為主君效命時, 將其家長權( 包括各種義務) 轉讓於身強力壯及有能力的繼承人, 讓他代替自己繼續為主君奉公, 履行相應的義務, 以維護本族的利益和地位。同時,家長隱居制度也意味著它是一種任期制,而不是終身制, 家長的擇優汰劣使家業能及時從不適任者轉到適任者手中, 得到良好的管理, 避免遭受損害。它也有利於促進家族中的後輩的成長, 隱居制度是保證新舊家長順利交替的制度, 同時,也是保證年輕有為的後輩能得到族人肯定的制度。在這樣的制度的激勵下, 後輩們當然會不懈努力, 力求實現家族的最大利益了。

而對於日本的家族來說,要實現其長久的延續和興盛, 需要的正是家族代代成員的不斷努力。如此看來, 家長隱居制度就好似一種激勵機制, 促進了家族中的新銳者奮進不已, 有利於整個家族的發展。另外,由於隱居制度本身也是對家長的約束, 對於不合格、不適任的家長, 制度允許族人強行令其隱居。這就使得家長們嚴於律己, 處處以家族的利益為重, 而不敢再任意妄為、不負責任了。獨立地看, 家長隱居制度是後輩的「有所為」和現任家長的「有所不為」。整體來看的話, 就是隱居制度使得家長權的交替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 這保證了家族能始終被精力旺盛、 頭腦清楚的家長所管理, 保證了家業的完整和延續。

——《「家」的繼承與延續:試析日本武家的家督繼承製、養子制與家長隱居制度》

徐秋 , 石慧 - 《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 2009


嫡長子

嫡出,正妻生的,既然是正妻,說明她家勢力不小,至少是門當戶對。立嫡,有助於獲得母親家族的力量。政治聯姻更關注這個

長子是因為,最早出生,獲取知識經驗應該最多…能力應該最強…

有實力的家族、官宦包括諸侯,都想這麼乾的。自己的實力能在一個能幹的人手裡,發揚光大……而不是分給幾個子女,變成若干小勢力

但是中央不樂意了,一次次的削藩,削的人頭滾滾……

景帝的七國之亂後,漢武帝強推鬼畜的推恩令……諸侯的封地,應該幾個子女平分等等……後面,應該只有朱元璋是個特例……還是分兄弟分兒子……

民間仿效,都是爹媽身上的肉,家產人人有份

日本跟中國相似,就算現在保留長子繼承家業(如,家傳的鋪子)

其實,給其他兒子,也會有差不多分量的家產


外行胡說兩句:

歐洲和日本都是封建社會,家族勢力強大,中央政權力量有限,完整繼承有利於維持家族勢力不衰退。

中國是中央集權,家族勢力再大也會有被滅門的危險,多分幾家更安全。甚至在亂世時一家的幾支分別投靠幾個不同勢力都是常態,比如諸葛亮三兄弟分別出仕蜀吳,另有個堂弟諸葛誕出仕曹魏;民國時也有類似的,分別投奔國、共和日本人,比如。。。 不能說太細了。總之就是「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思路。


都是為了他們所謂的公平


學這個部分的時候,只要記住【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句,大部分疑問都有解了。


少年「流行分家」這個詞開不是隨便說的。你可以說嫡子繼承或者長子繼承或者賢子繼承,可不要隨便說分家。

老子死了,不管誰繼承,兄弟們還是一家人。家法能約束的住。

分家之後,那就是兩家人了或幾家人了。家法約束不住了。

你說的應該是分老子的財產。這個事沒有一定之規。兄弟們和氣,差不多就齊了,叔伯們做個見證。兄弟們不和氣,那就看自己的實力和手段了,勞什子的嫡長賢苦貧弱都不管用。


知道漢武帝時的推恩令吧,大封主分成小封主,然後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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