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韋某殺死男孩因未滿十四歲不負刑責,數年後又姦殺11歲女孩?

據嫌疑人韋某交代:18日13時50分許,其騎自行車途經韋涌村廣明高速橋底時,見被害人陳某獨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橋底的偏僻處實施了性侵,後將陳某殺害並逃離現場。

經警方核查,嫌疑人韋某曾於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至案發前無業。

95後殺人犯減刑出獄 臨時起意姦殺11歲女童

又出了一點新材料,他可不止掐死一個,明確的是一死一傷,高度懷疑的是三死三傷(均不含這次這個11歲女孩)

揭姦殺11歲女童95後:同村人求別再把他放出來


隨著類似事件越來越多,未滿14歲兒童的惡性社會危害行為肯定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條例來管制。

可行的辦法是擴大少管所的接收年齡?

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還在研究中,暫不討論。

本來,教育14歲以下兒童的責任是歸社會和家庭的。社會和家庭能起的作用越來越低時,國家強制力感覺應該介入了。

僅個人觀點,拋磚引玉,非專業,謝邀。


謝邀。我有個朋友,她自己不是監獄系統的,但她的父母、老公、公婆都是監獄系統的人,幾年前我們聊天的時候,我就問過:出獄的人一般怎麼樣?她說:除非家裡本身條件就很不錯的,不然很多都會再次犯罪,有的甚至刻意犯罪,回到監獄,因為他在外面已經沒辦法生存。

順便說一句:千萬不要作死把自己弄進去,出來就是百年身。


我覺得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多。

留守兒童的心理沒有人去關注過,大部分人的想法是,能吃飽穿暖就不錯了,或者是大家都這樣,有啥好關注的,或者是都這樣,不都長大了,不也沒啥事?

八零七零後很多人成年後還在苦苦與自己的心理做掙扎,而這一部分人其實父母是陪伴著的,只是教育粗暴而已,尚且如此痛苦,難以釋懷。

你想一下,改革開放後大面積的留守兒童出現,他們不僅沒有父母陪伴,陪伴他們的祖輩奉行的教育是什麼?

出現各種極端案件也就不足為奇。文中的罪犯是否留守兒童我並不敢斷言,但肯定不是父母悉心陪伴教育長大的人。

另一方面,咱們中國人的基數大,出現變態殺人和罪犯的幾率本來就高。之前之所以覺得少是因為報道的少,有安全的假象。現在媒體和自媒體如此發達,當然曝光的多,給人的感覺就是世風日下。

犯罪的人放在監獄裡,指望警察叔叔能教育好幡然悔悟重新做人的幾率不高。三觀已經形成的人很難後天改變,管教其實大部分只能做到「管」而已。

真心希望能改變這一局面,靠全社會的每個人。


謝邀

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刑法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或者說刑法的價值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二條其實是第一條的進一步解釋,你可以很容易從條文中判斷出來,刑法的目的是什麼,那就是:

1、打擊犯罪

2、保障人權

很多人對刑法目的有一個錯誤的認識,一說到刑法,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一個詞——預防犯罪。其實,刑法只是對已經發生的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的一種判斷和處置。它針對的是已經發生的事情,是過去是歷史,對於將來可能出現的犯罪,並沒有預防的能力。雖然對犯罪的人依法判處刑罰,客觀上能夠對民眾起到教育與警醒的作用,以產生對法律的畏懼而放棄犯罪的念頭,但這隻能說刑法在預防犯罪有一定的作用,這並不是刑法存在的目的。有規則就必然會被打破,有法律就必然會被違反,這不是一個天使的國度,否則我們就不需要法律。預防犯罪是全人類自古以來的難題,它很複雜,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多方面的因素。預防犯罪並不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問題,而應當交給犯罪學、教育學甚至道德宗教去研究與解決這個問題。

所以,針對一些人說的:「一個罪犯被關了再放出來,他如果再去犯罪怎麼辦?「

我們只能說,刑法上不存在如果。馬克思說:」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這句話說的很到位,很明白的說明了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一個人的行為,而非內心,更不是如果的可能。

沒有人能夠斷言一個人的未來,當然不能要求法律、法官去斷定一個人接受刑罰之後是否依然還會犯罪。

如果說犯罪是一種感染性極強的病毒,犯人的患這種疾病的病人,那麼刑法就是治療這種病的醫生。刑法與刑罰的目的在於」治病救人「,每一個醫生(當然所說的是最普通的坐診醫生),他們並不是要消滅病人(犯人),也不是想徹底消滅這種病毒(犯罪),而是致力於從病人身體中去除致病的病毒,使其成為一個健康的人。同樣,正如醫生無法保證能夠完全治癒一個人,刑罰也無法保證能夠將所有罪犯改造成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所以需要不停地探索,對刑罰的改革以及全社會的力量。

問題本身就是複雜的,意圖用簡單的方法解決複雜的問題無疑異想天開,只會導致更多的問題。

中國的重新犯罪率屬於國家機密,並沒有向公眾公開。經過個別地方的統計大概在4%—16%範圍,可見按照最悲觀的16%估計的話,也能夠說明大多數的罪犯經過刑法處置後並沒有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對於這件事,很贊同一位答主所說:「這是人的問題,跟年齡關係不大。

總有人問你拿什麼保證他不會出來再犯罪?

答案:沒法保證。

這種問題就像:

拿什麼保證我不會成為犯罪的受害者?

拿什麼保證你能治好我的癌症?

拿什麼保證不會有流星掉下來砸死我?

拿什麼保證轉基因對人體無害?

拿什麼保證「MZ」以後不會有人殺我全家?

都是沒法保證的,或是因為人類對世界的了解有限,或是因為這是一種自然與社會「固有」的風險,任何人都沒辦法保證,有些問題甚至連成因誘因都存在不明確與爭論(比如犯罪,比如癌症),所以只能盡量降低這種風險的發生可能。

所以,沒法保證。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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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呼,有人說我答非所問。我只能說:被你發現了!!

原來計劃寫完開頭再結合這個案子再詳細說一下的,然後寫完開頭著急吃飯就先發了,然後吃完飯什麼都忘了———(¬_¬)

其實能夠看出來,題主希望表達的重點是嫌疑人之前犯罪因為是未成年人沒負刑事責任。然後覺得應該下調責任年齡,然後得出惡法非法結論再覺得整個制度都有問題的。

但是吧,這裡面還有一個很容易被誤解的問題——為什麼要劃分責任年齡

根據上面馬克思大帝的話,法律調整的是行為。能夠推導出一個結論: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是否所有的人、都應該對自己全部的行為負責?如果一個行為,完全是下意識本能的反應,或者是無意識或者根本無法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依然追究其責任是不是有些太不公平?

法學給出的答案是:人,應該為自己能夠辨認控制的行為負責。

我們不說精神狀態,只說年齡因素。

一個小朋友,心智並不健全,我們認為其不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這是責任年齡的法理根源。但是這裡面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多大的人我們認為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

答案是:不知道,因人而異。有的小朋友雖然十一二歲,但是其心智已經特別成熟。同樣,有的人都二三十歲了,心智還一點都不成熟。每個人發展程度和階段方式不同,在客觀上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分界點的。

但是我們法律,是一般化的規範,他沒辦法因人而異。並且,判斷一個人心智是否成熟到能夠辨認自己行為也很難做到。所以我們認為划出來一個標準:14周歲。不管你是早熟還是晚熟,法律認為十四歲的人就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了。如果較真的話這個規定其實根本沒有道理,一個人在十四周歲生日前一天殺人,和在十四周歲生日第二天殺人,只是間隔兩天,他的心智成熟程度能夠有多大改變?但是法律給予的評價就截然不同了,這根本沒有道理嘛!但是這是法律無奈的一種平衡選擇。

在羅馬法階段,是依照實際出發,由裁判者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這其實是最公平正義的一種制度,但實際上卻導致了最不公平的結果。因為裡面人可操作的幅度太大了,法官一句話就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在羅馬法中後期已經被廢棄了。

而中國古代秦朝,是根據身高,以「六尺」為判斷標準,不足六尺(大概1.3米)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整齊劃一的標準,但還是不公平正義,因為身高發育不一定代表心智發育唉。那麼的話侏儒就免罪了。

所以最後中西方都選擇了一種更為客觀與公正的判斷標準(相比於之前的標準)————年齡。

所以這只是一種無奈的平衡,如果說通過立法提高到20歲,或者說降低到12歲,都是一樣的無奈選擇。這時候就需要一種價值的判斷了:

給你們留一道思考題:

十個犯人站一排,都殺了一定有冤枉的,隔一個殺一個一定有漏網的。問:怎麼辦?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可以討論,關於留守兒童(14歲以上)犯罪的問題也可以討論,關於未成年人是否適用死刑的問題也能討論。

但是…

請不要再把鍋推給未成年人保護法了╯﹏╰


一位獄警同志跟我說。

他爸媽十幾年都教育不好,難道我們幾年時間就讓他脫胎換骨了?


這種暴力犯罪的該被注射肌松針,帶Gps腳環。

監獄裡不會生活技能,只能學到犯罪技能。


是人的問題,跟年齡關係不大


我問過一個剛回到社會的朋友,監獄生活怎麼樣

「也就那樣吧」

我在他的語氣中透著不屑和無所謂,似乎回去也無妨。他形容了一下監獄生活,出生在公務員家庭的我覺得算不上什麼好日子。他說第一次進去,沒想像的可怕。

我們這些沒蹲過監獄的人可能對其充滿了未知的恐懼。而對有些人剛出獄的人,裡面的生活對他沒有什麼威懾力。


《未成年(罪犯)保護法》保護了廣大未成年罪犯哈哈哈哈哈哈


以後這樣的事情別再推給教育了。教育的作用是讓每個孩子都明白「殺人、放火、搶劫、強姦是違法的」,現在教育已經做到了。

真正能讓這些孩子不去實施上述行為的是對懲罰的畏懼。沒有懲罰的話,他即使做了,教育能把他怎麼著呢?

別說這些孩子了,社會上大部分成年人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懲罰來約束的。即使在知乎這種這種普遍受過良好教育的地方,一旦法律(懲罰)突然消失了,打死與自己有口舌之爭的人、強姦心目中的女神,也是分分鐘的事。


罪犯何時回歸社會應該需要評估狀態,和一段時間的隨訪,而不僅僅是時間到了就放人。


這種現象頻發,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說以14歲以下作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劃分依據是否合理,也不在於說是否應該給予一定年齡一下兒童在刑罰上的特殊待遇,而在於如何真正合理有效地管控少年犯。

我認同但不支持當前的未成年刑罰制度。認同是因為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方向是正確的,不支持是因為現行的這項制度只是一個閹割版。

刑法確實明文規定了,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被判處刑罰,但不等於國家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施加刑罰的意義首先是考慮到他們可能無法正確的認識和控制自身的行為。而對未成年犯罪人從輕減輕處罰的現實意義是在於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未成年人容易被煽動,被影響,也容易被教育。並且從實際效果上看,未成年犯罪人改造成功的比例也是大大高於成年犯罪人。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刑罰的教育功能被擺在了更重要的位置。

想法總是很好的,但事實上呢?真的教育了嗎?國家對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施加刑罰不是為了讓他們逍遙法外,而是為了對他們實施特殊的矯正制度。而在當前這種特殊矯正制度的缺失,正是我國未成年人刑罰制度被閹割的那一部分。

因此,一個完整版的未成年人刑罰制度,在我看來,應該是刑罰上特殊考慮與實際執行中的特殊矯正制度相結合。如何補上這缺失的一環,才是解決當前這些問題的關鍵!

針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後的特殊矯正,我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寫在這裡,權當拋磚。

對於犯重罪(如殺人,重傷害,強姦,綁架等)和多次犯輕罪(如盜竊,輕傷害等)的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我的想法是建立一個特殊兒童管制所。對於這樣的未成年人首先要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由國家統一監護。在管制所裡面實施軍事化管理(但並非監獄化管理,即不完全剝奪人身自由,否則有變相實施刑罰之嫌),改掉他們身上的惡習,並教他們一門謀生的手藝和基本的文化常識,然後設立考核標準,達到考核標準的才能釋放進入社會。可以酌情設置最低改造時間。經過改造後再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施行刑罰是個老問題,治理犯罪是個大問題,教育改造是個難問題。這三個加起來就是老大難問題,也就是現在的少年犯問題。少年犯問題之所以難,因為它涉及行政,司法,教育等各個領域。因此,我們在看到這些痛心的個案時,不要把鍋全甩給一個區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應該知道,當前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只有找對癥結所在,才能對症下藥,而不是因噎廢食。


對於這樣的事件,我願意引用美國科幻大師羅伯特·海因萊因(Robert Anson Heinlein)在《星船傘兵》(Starship Troopers)中的一段討論,書中虛構的「歷史與道德哲學」課的課堂討論。

【羅伯特·海因萊因被譽為美國科幻之父,關於他與他的作品可參見百度百科或維基百科他的詞條。】

作為答案有點長,但曾有人評價「海因萊因具有把說教也寫得引人入勝的能力」(非原話,憑印象複述),而且下面又是小說的一部分,不妨權且當作小說來看吧。在一段中,海因萊因還討論了到底「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life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是不是「不可剝奪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

我個人的看法是:可以考慮恢復鞭笞作為處理青少年犯罪以及成年人的非人身傷害罪。

中文版: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版,張建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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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自己在溫習歷史和道德哲學課上的一次討論。當時杜波司先生探討了××世紀北美共和國解體前的混亂狀態。據他說,在他們把陰溝淘乾淨之前,有那麼一陣子,類似迪林格的案子就像狗打架一樣常見。恐慌不僅僅存在於北美,俄羅斯和英倫三島也有,其他很多地方也是同樣情形。但以北美解體之前最為混亂。

「遵紀守法的本分老百姓,」杜波司告訴我們,「基本上不敢夜裡去公園。這麼做得冒著被狼群般的孩子攻擊的危險,這些孩子配備著鐵鏈、刀、自製槍支、狼牙棒……最起碼會受傷,肯定會被搶,可能終身殘疾,甚至還會送命。這種情況持續了很長時間,直到俄英美聯盟和日本霸權之間的戰爭爆發。謀殺、吸毒、盜竊、攻擊和蓄意破壞成了家常便飯。還不止公園,這些事在大白天的大街上也隨處可見。還有學校操場,甚至教學樓內。但是公園的不安全早已是聲名狼藉,在晚上,正直的人就會避開它們。」

我試著想像我們的學校發生這些事。但是我想像不出。我們的公園也不可能。去公園是為了遊玩,不是受到傷害。至於會在某個公園內被殺——「杜波司先生,他們沒有警察嗎?沒有法庭?」

「他們擁有的警察比我們的多得多。法庭也更多。而且都在超負荷工作。」

「我想我弄不明白。」如果我們的城市裡有孩子幹了這樣的壞事……好吧,他和他的父親會並排接受鞭刑。但是這種事從來沒有發生過。

接著,杜波司先生問我:「說說什麼是『青少年違法者』。

「嗯,那些孩子——毆打傷害他人的孩子。」

「錯誤。」

「嗯?但是書上說——」

「對不起。你的課本上確實是這麼寫的。但是把尾巴叫作腿怎麼說都不是正確的命名。『青少年違法者』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這種提法指出了問題,同時導致問題無法解決。你養過小狗嗎?」

「是的,先生。」

「你訓練它不要在屋子裡大小便嗎?」

「嗯……是的,先生。試了好幾次。」不過進展太慢,我母親只好下令狗必須待在屋外。

「噢,好的。當你的狗犯了錯誤時,你會生氣嗎?」

「什麼?為什麼?它又不懂事,它只是一條小狗。」

「你會怎麼做?」

「會罵他,把它的鼻子抵在大小便上來回刮,打他幾下。」

「但是它聽不懂你的話。」

「是的,可它知道我生氣了。」

「你剛剛還說你並不生氣。」

杜波司先生很擅長把人搞得暈頭轉向。「我必須讓它以為我在生氣。它得學習,不是嗎?」

「我同意。但是,既然你已經讓它明白你不喜歡它的做法,你怎麼還能這麼殘忍,非打它不可呢?你說過,這個可憐的小動物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但你還是給它造成了痛苦。說出你的理由!或許你是個虐待狂?「

我那時還不知道虐待狂是什麼意思——但是我懂養小狗的事。

「杜波司先生,你必須這麼做!你責罵它,它就知道自己有麻煩了。把它的鼻子在那兒來回刮幾下,它就知道麻煩是什麼。你打它,它就知道以後最好別犯類似錯誤——而且這些事你必須當場做!事過之後再懲罰它不會有任何好處,只會使它迷惑不解。即便這樣,一次教訓也是不夠的。你得盯著它,再抓住它,打得更厲害一點。很快它就學會了。光責罵一頓只會浪費你的口水。「我又加了一句,」我猜你從來沒有養過小狗。「

「我養過很多。我現在就養著一條德國獵犬——用的方法和你的一模一樣。讓我們回到青少年犯罪的話題。多數壞小子的年齡比你們班上的人還小……開始犯罪生涯的年齡甚至更小。永遠不要忘記那條小狗。這些孩子經常被抓住。警察每天都要逮到好幾批。他們挨罵了嗎?是的,通常還很嚴厲。他們的鼻子被颳了嗎?很少。媒體和官員通常不會透露他們的名字。他們被打了嗎?絕對沒有!他們中的很多從小就沒被打過。當時有一種理論很盛行,即體罰,或是任何一種導致疼痛的懲罰,都會給孩子造成終生的精神損傷。

(我想我的父親肯定沒有聽說過這個理論。)「法律禁止學校體罰學生。」他繼續著,「只有一個小州,特拉華州,才將鞭刑視為合乎法律的法庭判決,而且這種懲罰只和幾種犯罪有關,很少實際運用。它被視為『殘忍的、不同尋常的懲罰』。」

杜波司的聲音變大了。「我不理解為什麼禁止『殘忍的、不同尋常的懲罰』。一個法官的目的必須是仁慈的,但他作出的判決卻應該使罪犯感受痛苦,不然懲罰又從何談起。疼痛是幾百萬年的進化給我們造就的基本機制,它能在我們的生存受到威脅時向我們發出警告。社會為什麼拒絕使用這麼完美的生存機制呢?那個時期充斥著蒙昧的偽心理學。

至於『不同尋常』,懲罰必須是不同尋常的,否則便起不到作用。」他用他的殘肢向另外一個男孩一指,「如果一條小狗每個小時都會挨一次打,會怎麼樣?」

「嗯……小狗可能會發瘋!」

「有可能。可以肯定的是,它什麼都學不到。這個學校的校長上一次體罰學生是什麼時候?」

「嗯,我說不準。好像兩年前吧,那個被打的孩子——」

「不必再說了。夠長了。它意味著這種懲罰不同尋常,於是非常有用,可以阻止錯誤的發生,可以教導學生。現在我們再說那些年輕的罪犯。當小孩子時可能從來沒有挨過打,犯罪之後肯定不會遭鞭打。通常的程序是:第一次違法,給予警告:罵一頓而已,通常不會立案;幾次違法之後,監禁,但是延期執行,給這個年輕人緩刑。一個男孩在最終受到懲罰之前可能會被捕多次,幾次被判有罪,最後只是一關了之,跟其他犯罪分子待在一起,從他們那兒學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如果監禁期內沒惹出大麻煩,他還可以逃過這種過於溫和的懲戒手段的大部分,他能得到緩刑,用那時的行話來說就是假釋。

這個難以置信的程序可以一直延續好幾年,與此同時,他的犯罪頻率和邪惡程度都加大了,卻不會受到懲罰,除了條件舒適的監禁以外。隨後,突然間,通常是到了法律規定的十八歲成年生日,這個所謂的『青少年違法者』成了一個成年罪犯——有時僅僅幾個星期或是幾個月之後就在死囚室里等著執行,因為犯下了謀殺的重罪。你——」

他又把我挑了出來。「假如你只是責罵你的小狗,從來沒有懲罰過它,讓它繼續在屋子裡隨地便溺……偶爾把它關在外面一次,但是很快又把它放了進來,只警告它不要再犯錯誤。隨後有一天,你發現它已經是只成年狗了,卻仍然沒有教養。於是,你拿出一把槍,把它打死了。你有何感想?」

「那是我聽過的最荒唐的養狗方法。」

「我同意。也可能指養育孩子。這是誰的錯?」

「嗯……我猜,是我的。」

「再次同意,我不像你,連猜都不用猜。」

「杜波司先生,」一個女孩突然開口,「但是為什麼?為什麼他們在小孩子欠揍時不打他一頓?對於犯了錯的年紀較大的那些,為什麼不用皮帶抽一頓?——這才是他們不會忘記的教訓!我是說,那些幹了很壞的壞事的人。為什麼不呢?」

「我不知道。」他冷冷地說,「我只知道,有些方法經過了時間的考驗,能向年輕人灌輸社會道德,教會他們尊重法律。但蒙昧的偽科學階層卻拒絕接受那些方法,那些人自稱『社會工作者』或『兒童心理學家』。我們所說的方法他們顯然覺得太簡單了,因為人人能作,只要拿出訓練小狗時的耐心和決心就行了。有時我真懷疑他們心裡暗自很喜歡天下大亂——但這種可能性不大。」

「但是——老天!」那個女孩回答道,「我並不比其他孩子更喜歡挨打,但只要有必要,我的媽媽就會動手。我在學校惟一一次被責打的當天,我在家又挨了一頓——那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從來沒敢想過被押解到一個法官前,被判處鞭刑。只要你遵紀守法,這種事就不會發生在你身上。我不覺得我們的社會體系有什麼問題,比擔心生命安全、不敢到外頭去強多了。」

「我同意。年輕的女士,那些好心人的動機是一回事,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大得可悲。對於道德,他們沒有科學理論。他們的確發明了一套道德理論,也嘗試著將它投入實際運用(我不應該嘲笑他們的動機)——但是它一半是昏了頭的自以為是,另一半是因為這種彌天大謊聽上去振振有詞。他們越是真誠,就越是誤入歧途。知道嗎,他們假定人生來便具有道德感。

「可是先生?我想——人是這樣的呀。我自己就是。」

不,親愛的,你有的只是一顆經過耕耘的良心,一顆精心訓練而成的良心。人的本性並非向善。你不會生來就具備良心,我也不會——小狗也沒有。我們之所以獲得道德感,靠的是訓練、教訓和頭腦做出的努力。那些不幸的青少年罪犯也是生來一張白紙,跟你我一樣,但是他們沒有獲得道德感的機會。他們的體驗不允許有這樣的機會。什麼是『道德感』?它就是生存本能的具體表現。生存本能是人的自然表現,我們性格的每一方面都從它而來。任何與生存本能衝突的東西都能或早或晚除掉這個人,因此,這種東西在接下來的人類進化過程中便不會出現。這個真理可以用數學表達,每一步都是可證明的。生存永遠是最高指令,控制著我們的一切行為。

但是生存的本能經過耕耘之後,」他繼續著,「成為比盲目的、畜牲般的生存需求精細得多、複雜得多的各種動機。年輕的女士,你所謂的『道德本能』,其實是你的長輩們向你灌輸的、比你自己個體的生存更加重要的其他更強烈的需求。例如,你的家族的生存,或者,當你有了孩子之後,你孩子的生存,或者是你的國家的生存。繼續數下去,這個名單還能一直向上延伸。一種科學的道德理論必須以個人的生存本能為基礎——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基礎,同時還必須正確描繪各種生存的層次,指出每一層的動機,解決各層次需求之間的衝突。

「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這樣一種理論,可以解決任何一個層面上的道德問題:個人利益,家庭之愛,對國家的義務,對人類的責任,甚至可以將這種理論擴展到非人類的種族上去。所有與道德相關的問題都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沒有哪個人的愛比得上一隻以死保衛幼崽的母貓。一旦你們明白了那隻貓所處的困境,以及它是如何解決的,你們就可以開始檢視自己,看看自己在道德的階梯上能攀爬到多高的位置。

那些青少年罪犯爬得很低。只有出生時那點生存本能,他們達到的最高道德境界只不過是對於某一組織——街頭幫會——並不牢固的忠誠。但那些好心人卻妄想『喚醒他們善良的天性』,去『觸動他們』,『激發他們的道德感』。廢話!他們沒有『善良的本性』。經歷告訴他們,他們靠他們那一套活得滿好。小狗從來沒有挨過打,因此它認定自己已經成功完成的樂事一定『符合道德標準』。

所有道德理論的基石都是責任,對於一個團體來說,責任的重要性相當於個人利益對於個體的重要性。沒人把責任以一種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教授給那些孩子——也就是說,以責打的方式。相反,社會不斷地給他們宣揚的是他們的『權利』。

「沒有任何一個人與生俱來便具有任何天賦特權,所以,這種做法的結果是可以預見的。」『杜波司先生停頓了一會兒。

有人禁不住接過話頭。「先生?可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確是人的天賦特權呀。」

噢,是的,是所謂『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個調調兒時時刻刻都有人引用。生命?一個即將淹死在太平洋里的人有生命的『權利』嗎?大海不會傾聽他對自己『權利』的呼籲。一個必須以死來拯救他的孩子的人有生命的『權利』嗎?如果他選擇保留自己的生命,這麼做是因為他有這個『權利』嗎?如果兩個人處於餓死的邊緣,除了吃掉對方以外沒有其他任何可以繼續生存的方法,那麼他們中哪個人的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呢?至於自由,那些簽下偉大憲章的英雄發誓以他們的生命換取自由。自由從來不是『不可剝奪的』,必須時不時地用愛國者的鮮血來換取,否則它就會消失。

在那些所謂的人類的天賦特權之中,自由是最不可能輕易得來的,它從來不是免費的。

第三個『權利』——『追求幸福』?它的確是無法剝奪的,但它並不是一個權利。它只是個普遍的存在,暴君不能將其剝奪,愛國者也不能重新樹立。把我關進地牢,架在火上燒死,或是立為萬王之王,不管怎樣,我都能『追求幸福』,只要我的腦子還活著——但是,無論上帝還是聖人,無論智者還是靈藥,都不能保證我得到幸福。

接著,杜波司先生又轉向我。「剛才我告訴你『青少年違法者』是個自相矛盾的概念。『違法者』指的是『不能承擔責任』。但責任只是成年人的美德——只有當少年成為一個成年人之後,他才能明白責任的意義,並將責任看得比天生的個人利益更為重要。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出現一個『青少年違法者』。但是每一個青少年罪犯的身旁總有一個或更多的成年違法者,這些成年人要麼不知道他們的責任,要麼知道責任而沒有承擔。

「正是這個軟肋摧毀了過去那個很多方面都值得讚賞的文明。橫行在大街上的小流氓是一個外部癥狀,表明那個文明已經身患重病:其公民(所有的人都是)只知道稱頌著『權利』的神話,卻忘記了他們的責任。由這樣的公民組成的國家是不可能國運長久的。「

我不知道杜波司中校會怎麼給迪林格分類。是個不得不除掉、同時又讓人憐憫的青年罪犯,還是個成年違法者,只配遭到人們的蔑視?我不知道,我永遠都不會知道。我只知道他再也不會殺死小女孩了。

知道這個就行了。我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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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討論在書中還有很多。很可惜1997年根據《星船傘兵》改編的同名電影完全淪為了外星打蟲子的視覺大片,商業上極其成功,然而卻幾乎棄掉了海因萊因在書中的幾乎所有思想內涵;而且隨著時間流逝,當年的視覺大片今天看,連「視覺」這一賣點也沒有了。

這是一本很幽默的科幻小說,非常誼讀,張建光先生的翻譯也很流暢。


好像沒有人提到xyy基因綜合症,看這孩子長相和變態程度,完全符合。關鍵是現行法律里,和精神疾病不同,基因缺陷造成後天刑事犯罪仍需擔責,看來是必死無疑了。


對責任年齡的承擔應具體到個人,不是事前統一划定年齡,而是事後對嫌疑人的責任能力進行評估。


利益集團的介入,使人類自我凈化的成本越來越高。

一、歹徒

這本是基因問題。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第一次作姦犯科就可被清除。

二、文人精英集團

然而,人類「文明」了。文人精英集團拿著科技精英們的貢獻建立了有利於自己的新秩序,並攜權力、地位或話語優勢告誡老百姓而非兇徒:私刑是不允許的,司法是國家壟斷的,刑罰是悲憫的,原則是寬恕的,程序正義是比實質正義重要的。。為實現「人權」,無論發生了什麼樣的罪惡,公權力必須秉承謙抑謙抑再謙抑的行事原則。

三、政府

與作為精英集團工具的歐洲國家政府略有不同,中國政府作為抱團取暖的窮人政權,與本土的文人精英們本非同一陣營。但窮人/弱者陣營總有窮人/弱者的局限 —— 恐懼洋人,在乎「公知」,忽視專業利益集團對當代中國司法的滲透 ——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是給洋大人看的,刑事政策的顧慮是別惹毛「公知」、「權利派」的,對司法系統的要求是政治上別有二心就行的。至於治安、犯罪、刑罰、公正和效率,既無心力,也無能力。

四、大眾

敖翔為什麼死緩了?人渣為什麼出獄了?這個年代的犯罪分子為什麼越來越囂張了?社會為什麼越來越沒有正氣了?嚴打為什麼銷聲匿跡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什麼越來越沒有保障了?人販子為什麼輕刑薄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何以成為未成年兒童受害法和未成年人渣保護法了?中國的司法為什麼越來越象走美國的邪路了?本可及時解決,為什麼非得付出兩條以上無辜生命的代價才能勉強清除一條人渣了?人類公正哪裡去了?社會效率哪裡去了?

歹徒:番禺ok了,該西安了哈哈哈。。

精英:這群狂歡的暴民。。警惕民粹,精英司法,精英政治,重新洗牌。。

政府:嚴厲打擊犯罪。。下面特別關註明天的降溫。。

大眾:畢竟是我們窮人自己的政府。。唉!!

為無辜的孩子們默哀,祝她們來生托生到文人精英利益集團、法律專業利益集團的人家,過幾天好日子,彌補今生之苦難。


殺了兩個傷了一個,還是從小時候開始的,這個人心理他可怕,純屬於把殺人作為樂趣的。

有犯罪前科,手段惡劣殘忍估計這一次會判死刑。


「未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情節惡劣程度,都不認為是犯罪,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這算不算打臉?被14歲以下的惡魔傷害就是活該咯?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只保護了未成年罪犯,那被害的未成年人誰來保護?


未滿14周歲,不負刑責,不能意味著犯罪者就沒有責任了,也更不能意味著法律就放過他了。

孩子不負刑責,是為了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就像監獄管理不善,犯人出了問題,監獄難辭其咎一樣。

孩子在成年之前,很多方面都沒有成熟,既需要照顧,也需要監管。出了問題,不論傷人傷己,都有監管者的責任。成年之後,社會不會給一個人設置一個專門的監管者,這是對公民自由的尊重,但同時也需要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尊重道德。如果不守法律,那麼社會就會強制給成年公民一個監管者,這就是監獄。

而在以上這個案例中,嫌犯未滿十四歲犯罪之後,僅僅被免於法律處罰,即被監獄監管;而沒有被進行其後的措施,即追究其監管者的責任和使其被監護人監管。從而導致了之後一系列的後果。

在這裡,各方面相關的人員和條例,不能說沒有問題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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