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正常行駛撞死闖紅行人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注意,我說正常行駛,無酒駕,超速等一切違規行為。這種情況撞死行人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嗎。題主在新加坡發現只要有人行道十幾米遠就會減速讓行人,轉彎必然讓直行。而如果有人闖紅燈,穿馬路,車都是加速往人身上撞。
看大家的回答,刑事沒有,民事有,而且雖然原則上賠償不超過10%,然而實際也要看車主保險,行人家境的具體因素。我個人認為這樣不合理。應該全部免責,不知大家對此有何感受。
民事不超10%,刑事沒有
行人闖紅燈被撞死機動車一般也是要負責的,如果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那麼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撞死超過三人的話責任要求更輕。實際上如果一個人真的沒有違規,那撞死人也是真不容易,首先有紅燈說明是路口,路口是有限速的,看見人來一腳剎車就能停住,撞死人多半是沒盡到注意義務。
同時,行人如果在人行橫道上過馬路,哪怕是闖紅燈,機動車應該無條件避讓,《交法》里寫的叫停車讓行,烏龜爬一樣撞著人家都有你責任。
所以說,在路口,讓機動車一方實現完全沒過錯也是不容易,真的沒有過錯,只會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即使司機無過錯,仍然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這一點是有內在原因的:駕駛車輛是在行使路權(即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具體到本問題中就是車輛的通行權),而剝奪的卻是另外交通參與者的生命權。相信題主也注意到了,通行權和生命權兩者重要性是非常懸殊的。所以即使司機沒有任何違章仍應該賠償,因為車輛的速度可以更慢一些,駕駛員注意力可以更集中一些。 這也是體現了現代法律對生命的尊重。
有些人最近不知道怎麼了總是邀請我回答問題。然而我又不得不善待我這個唯一的粉絲。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配方式,其第二款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很多人認為既然機動車正常行駛,那麼便無過錯可言,故應該適用76條第二款第三個分句,即前引條文。然而這種狀況下的機動車是否真的沒有過錯呢?否!很顯然行駛中的機動車在遇有路口時,有降低車速注意行人謹慎行車的義務,倘若行人強行通過,機動車還需要停車避讓。准此而言,機動車完全未注意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便難謂無過錯,只是根據行人突然出現的不同情境過錯程度會有差異。距離而言,突然衝出的情況下駕駛人的過錯就小於行人慢行情況下的過錯。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適用第76條第二款第二個分句,即根據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混合過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體現。綜上所述,只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責任的說法是不對的。至於刑事責任,根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若死亡一人,需駕駛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才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駕駛人有過錯但尚不至於到「主要責任」地步,因此不夠成交通肇事罪。——————————割——————————
講一個真實案例,我姐夫送人回家,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下人,開車門時未注意車後情況。一人騎電動車(還是摩托車來著)撞上車門,定為十級傷殘,需賠償十數萬,超過了交強險的賠償範圍。而該路段為電動車的禁駛路段。照理說,本案受害者也有一定過錯,在禁駛路段駕駛禁駛車型。所以應該適用76條第二款第二個分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是交通警察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會敦促車主認全責。主要原因在於,駕駛人認全責後事故的處理會簡單很多,反正賠錢大頭在保險公司,這樣一來皆大歡喜。所以某些地區可能會有「不認全責就扣車」的做法。由此可見,理論與實際情況的差異以及事故的實際處理中交通警察的傾向。民事責任要付,具體負多少看交警的責任劃分。
刑事責任看情況,一般正常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不排除趁機故意的情況。
so,看錄像就好必須要認定汽車方無責任才行,你只需承擔有限的無責任賠償。
我出過事,還是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撞死翻欄杆橫穿高速的行人。最後賠了23萬。如果嚴格按照交通法,最多只用賠1萬。但實際操作的時候,你不賠錢對方家屬怎麼會放過你。警察調解的時候說,你反正有保險,就算個次責,然後保險走掉就行了,不然這事兒完不了。後來也是這麼解決的。最後只出了個修車錢。
如果訴訟的話其實更簡單,可能連修車錢都不用。但是折騰的時間就更久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來說,民事賠償責任的賠償數額取決於交警的責任認定比例。若司機完全無責,並未違反交通規則,承擔的只是人道主義的補償責任而已,不會超過百分之十。免責是什麼意思你懂么,闖個紅燈就要把人撞死?就算你不想,難保不會有那些心懷惡意的天天就等著人闖紅燈然後再把人撞死呢,等你兒子一眼沒看住闖了紅燈讓人撞死你就哭天搶地罵政府了是不是?咋就煩你這種輕飄飄一張嘴就要定人生死的呢?
媽蛋今天在新加坡騎車過馬路,沒走人行道,一輛車從靜止狀態加速把我故意撞倒,而且不剎車,然後我自行車都陷進他汽車裡了,之後也沒下來幫我,就在車裡等著。我實在不知道新加坡交通法是怎麼樣的,後來我把自行車拿出來就直接走了。感覺自己很虧啊,哪位給我講解一下新加坡的交通法這種情況他可以故意過來撞我嗎?
法律是聖神不可侵犯的。製法嚴明,執法公正。才會守法有責。才能改變對法律的輕視。
而如果有人闖紅燈,穿馬路,車都是加速往人身上撞。這真的不算故意殺人么?
一般紅綠燈都會減速,應該撞不死。但是好像都是開車的吃虧
這種情況是要付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文明駕駛、安全駕駛。」這一條是辦理交通肇事罪的萬金油,基本上所有死人的交通事故交警提捕的案件都是依照這一條來的。 在行人闖紅燈的情況下,被害人一般是承擔同等責任或者或者主要責任,當然依據情況不同也有司機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 好了,責任劃分說完了。下面說一說刑事責任的問題。
撞死人肯定不能算作文明駕駛或者安全駕駛了,因此你違反了道路安全法。所以,只要你年滿16周歲,你就成為了法律上的責任主體,你就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因此你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你不滿16周歲還要追究無證駕駛的問題)
一般交警會在這個時候協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屬,協調賠償事宜,如果這一階段賠償達成和解基本就不會提請逮捕了,在家等開庭吧,一般和解之後是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注意!這裡說的是免於刑事處罰,而不是免除刑事責任,說白了就是你有刑事責任,只是因為你和解了,就不予處罰。 而如果沒有達成諒解協議,檢察院為了保證被害人利益,一般會對提請逮捕的嫌疑人批准逮捕。嫌疑人會在看守所里一直等到庭審結束,然後,該判刑判刑,該釋放釋放,該賠錢賠錢。 再來談民事部分,達成和解了一般就不會再有民事責任了,但如果你在和被害人簽署諒解協議書的時候沒有「放棄今後追償」的條款或是壓根沒有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在庭審階段,被害人一方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就民事部分進行賠償(刑事部分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在題珠描述的情況下,刑事部分責任是一定會有的,民事部分責任有一定情況會有。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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