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想進行擴張,A公司的CFO在公司B先購入股份,在他極力建議下公司A成功併購了公司B使得股價上漲而獲利?

請問這個CFO有涉及內幕交易,是觸犯法律的嗎?從商業倫理上又該如何解釋呢?


David Sokol是Berkshire Hathaway旗下一名成功的經理。2011年以前的David Sokol身價過億,事業如火如荼,圍繞他的媒體討論是他會不會成為年邁80的Warren Buffet的接班人。但成功與失敗往往是一念之差。2011年1月份David Sokol購入了9萬股Lubrizol的股票,隨後他又與Lubrizol的CEO一起吃飯聊了一聊。這一聊聊出了機緣,David覺得這個公司靠譜,便把這個公司推薦給了Buffet。Buffet期初不以為然,但後來好好一想,覺得Lubrizol是個不錯的購買對象,收購的進程便開展了起來。當年3月14日,Berkshire Hathaway在股東會投票後,宣布收購Lubrizol,David在Lubrizol的股票因收購消息而上漲,為他個人獲利900萬美元。

紙包不住火,這事很快被發現了。Buffet一定是私底下與David就這個事情好好聊了一聊。3月30日,David主動辭職,原因是違反了Berkshire Hathaway的商業交易道德約束條例。與此同時SEC開始調查David,因為其涉及內幕交易。

案子還在調查之中。各國內幕交易的法律並不相同,在美國,此體系甚為繁雜。內幕交易相關的法律主要懲治的是交易者依靠未公開的信息在信息公開前進行交易從而在信息公開後牟利的行為。美國最高法院將其定性為欺詐行為(fraud)。 美國證券法10(b) 禁止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欺詐行為。違法者會承擔刑事責任和三倍罰金。另外交易者的公司也可對交易者提起民事訴訟,所求賠償。

回到David的案子中,我們應該看一個問題-即David在購買Lubrizol股票的時候有沒有掌握未公開的信息。應該是沒有的。因為他向Buffet推薦這個公司,以及Berkshire Hathaway董事會投票決定收購都是在David購買Lubrizol的股票之後。我個人不覺得David會被SEC處罰。

但是如果我們把這個案子稍微變一下,譬如說,如果David Sokol擁有Berkshire Hathaway 20%的股票和投票權,並且David Sokol是Berkshire Hathaway的股東會成員。這樣的David雖然在收購時沒有獲得未公開信息,但是他有足夠大的力量可以影響Berkshire股東會決策。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同樣的交易會成為內幕交易嗎? 應該也是會的。 (多謝@Luo Patrick指出原引用錯誤,待機會重新引用法條)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這個CFO會不會因為先購買,後推薦,再賺錢而違反內幕交易法,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得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商業倫理篇

商業倫理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企業僱員(股東)得到一個商業機會的時候,是否應該把這個機會優先提供給僱主;第二個問題,企業僱員(股東)會不會因為其所作的行為在利益上和僱主利益有衝突。

先討論第一個問題。

商業機會往往不會自己到來,而是需要在人與人的交流中逐步建立信任,再從信任過渡到合作意願。一般來說企業只要經營的不錯的話,是不希望被陌生人收購的,凡是謹慎的收購都應該是先與被收購公司做好溝通,因為收購的下一步往往就是合作。收購對於買方和賣方來說都是一次商業機會,對於買方來說,是業務拓展的機會,對於被收購公司來說,是融資的機會。

還是拿例子來說,小王是公司A的CFO,小陳是公司B的CFO,倆人打高爾夫球認識了,成了好基友。一次小陳對小王說,我們公司最近財務上有點困難,可能需要融資。小王說,我們公司正好有多餘的錢不知道怎麼投資。兩人一拍大腿,決定促成這個生意。兩個CFO回到各自的公司,像董事會彙報這個機會。請問,這個機會分別屬於這兩個公司,還是屬於這兩個CFO個人?

第一,CFO與公司是僱主-僱員(Agent-Principal)的關係。公司花錢雇CFO是希望其能夠在公司全心任職。第二,為了他行使職能的需求,公司允許他代表公司與第三方進行交流。也因此,如果他在與第三方為一個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商業機會進行交流的時候,他代表的不是他自己,也不是他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他代表的是整個公司,代表了整個公司的資源,名聲,資產。第三方在與僱員交流過程中把對僱主的信任(credit)延伸到了僱員身上。譬如,如果我是四大的客戶,那麼我會想,今天我要和四大開個會,我不會想我要和其中的哪個僱員開個會,不管哪個僱員來開會,對我來說是一樣的,他只是把他公司的資源遞送到我這裡來而已。第三,也是基於第三方對此信任的延伸,如果僱員被第三方認為其是代表了僱主,並且僱員的行為產生了民事責任的話,僱主是需要負連帶責任的。出於這三點的考慮,如果要把僱員代表公司所獲得的商業機會歸到僱員個人頭上顯然是不合理的。說通俗點,我花錢就是讓你來給我找機會,憑什麼有了機會功勞都在你,出了事責任都在我?

也因為這樣的考慮,英美公平法發明了fiduciary duty。其中一條就是僱員所取得的商業機會完全歸於僱主。來源於公平法,這就意味著最早法律上是沒有這樣的規則的,只是法官們出於公平的考慮而決定做出這樣的價值判斷。換句話說,這就是商業倫理的判斷。

那麼回到題主的問題中,CFO雖然拉回了收購的機會,但是這個機會任然只應該完全屬於公司。如果CFO發現了這個公司的價值(發現了機會),沒有及時彙報給公司,而是自己先搶佔這個機會的一部分,這顯然是不符合商業倫理的。這會產生一個民事訴求-breach of fiduciary duty。公司可以因此起訴這個CFO獲得賠償。這個結果,往往就跟David一樣,被凈身出戶。

再看第二個問題。

為了讓僱員能夠全身心的為公司服務,僱主需要盡量保證僱員的個人利益和公司沒有衝突。這個同是fiduciary duty的要求 - 僱員(股東)不應該因為他的行為而造成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衝突。就拿題主的例子來說吧,如果CFO提前買入公司的B的股票,這個時候CFO個人利益最大化是需要收購價格越高越好,而CFO的公司利益最大化需要收購價格利益越低越好,這裡面就有利益衝突。所以,這還是breach of fiduciary duty,若公司不知情,收購成功後,公司可以起訴這個CFO。

那如果CFO不回來跟僱主推薦收購公司B會不會好一點呢?也不見得。如果公司B是競爭對手的公司,這個CFO個人買了B 20%的股份,那麼CFO還是和僱主有利益衝突,因為競爭關係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說一點若AB公司均非上市公司的情況吧

我認為如果A公司中,CFO僅僅是將自己已已投資的企業推薦給A公司是沒有問題的。

這涉及到一些關聯交易的問題,CFO應主動披露其在B企業中的股權關係,且在投資決策時應予以迴避。

也就是說,如果A公司的投資決策是獨立做出的(相信也沒有哪個公司的併購決策是由CFO做出的)。且CFO的投資行為發生在A公司的投資決策之前,則不應認為CFO違背商業道德。


正好在學習注會的《經濟法》,說幾點個人意見,如有不對之處,歡迎其他朋友斧正。

構成內幕交易要有這麼幾個要素:第一,內幕信息的存在,A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會影響公司股價(如果A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話),屬於公司的重大事件和內幕信息,同時「A公司想進行擴張」表示公司內部已經有了投資的動議或籌劃,應認為內幕信息已經形成。第二,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即A公司CFO在投資決議公布前自行買入了B公司股票,如果該CFO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的話還涉及短線交易。所以,我認為該CFO已經涉及內幕交易行為,是被我國《證券法》所禁止的。

以上答案有一基本前題,即A公司為上市公司。我並不清楚A公司為非上市公司的情形,希望其他朋友補充。

資料來源:2013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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