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是從哪些方面判定「光大烏龍指」構成內幕交易?這對證券市場將產生什麼影響?

  •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 30 日說,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 證監會對光大證券沒收 8721.1 萬元,並處以 5 倍罰款,停止光大證券自營業務,固收業務除外。
  • 證監會發言人稱,將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相關責任人員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 60 萬元並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處罰;對梅鍵處以 20 萬元罰款,並以警告。via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4826


內幕信息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條文,光大證券購買ETF不算內幕信息,因此其進行反向止損操作也不算內幕交易。

證監會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

一、光大證券購買ETF一事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

《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見於六十七條第二款及七十五條,絕大部分是公司內部事件(例如簽署了重大合同、有重要的對外投資、有重大虧損或者盈利等等),僅有兩項是公司外部事件,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

光大購買ETF如果不是為了收購其他公司,則不應屬於《證券法》列舉的內幕信息。

二、根據《刑法》規定及判例,交易下單信息不算內幕信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前三款規定了內幕交易罪,第四款則特別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兩個罪名適用於不同的情景。

舉例來說,某基金即將下單買進一支股票,基金經理獲悉此信息之後搶在基金購買之前先用自己的賬戶購買以便獲利,這是不合法的。但這種行為不是內幕交易,而是「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進行交易。該款判例參見李旭利老鼠倉案。

依照刑法規定及判例,可以推斷交易下單情況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而不是「內幕信息」。

三、光大證券也不是內幕交易的主體

《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的主體,要麼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要麼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但逐條對照《證券法》七十四條,光大證券不算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同時光大證券必然、自然知道自己購買ETF的情況,不存在「非法獲取」過程,所以也不算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因此光大證券不是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其止損操作就不能認定為內幕交易。

附:

《證券法》六十七條第二款: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如果把光大想像成一個大散戶,早上錯手不小心把大盤打漲停,然後慌裡慌張的趕緊空期貨,請問證監會和諸多業餘看客有什麼依據說別人空期貨的操作是在內幕交易。難道因為光大是券商,是上市公司就有義務披露自己的操作後再空期貨了嗎?投資者都是平等的,大家買賣自負,最高後虧錢的投資者沒有資格說光大在內幕交易,你們必須對自己付負責。證監會判定光大內幕交易有維穩之嫌。


最新更新證監會的官方答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308/t20130830_233365.htm

一、違法違規事實

(一)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信息依法披露前轉換並賣出ETF基金、賣空股指期貨合約。

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根據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關於「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異常時應當進行對沖交易」的規則,開始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中午休市賣空235張),並向部門總經理楊劍波彙報。同時,光大證券接到上交所問詢,開始內部核查。

11時20分左右,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向楊劍波詢問情況後,向總裁徐浩明彙報大盤暴漲可能和策略投資部的操作有關。

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在對事件情況和原因並不了解的情況下,輕率地向記者否認市場上「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誤導信息在12時47分發布並被各大門戶網站轉載。

13時開始,光大證券因重要事項停牌。經過法定的披露程序,14時22分,光大證券公告「當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信息披露前,11時40分至12時40分左右,徐浩明、楊赤忠(助理總裁、分管策略投資部)、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緊急商定賣空股指期貨合約、轉換並賣出ETF對衝風險,責成楊劍波負責實施。13時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共6240張,獲利7414萬元。同時,轉換並賣出180ETF基金2.63億份、50ETF基金6.89億份,規避損失1307萬元。以上兩項交易獲利和避損合計8721萬元。14時22分以後,光大證券繼續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收市新增賣開750張,買平200張)。

(二)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存在的技術設計缺陷導致異常交易發生。

經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包括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均存在嚴重的程序設計錯誤。其中,訂單生成系統中ETF套利模塊的「重下」功能(用於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報),在設計時錯誤地將「買入個股函數」寫成「買入ETF一籃子股票函數」。訂單執行系統錯誤地將市價委託訂單的股票買入價格默認為「0」,系統對市價委託訂單是否超出賬戶授信額度不能進行正確校驗。

由於光大證券的策略投資部長期沒有納入公司的風控體系,技術系統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訂單生成系統中ETF套利模塊的設計由策略投資部交易員提出需求,程序員一人開發和測試。策略交易系統於2013年6月至7月開發完成,7月29日實盤運行,至8月16日發生異常時實際運行不足15個交易日。由於「重下」功能從未實盤啟用,嚴重的程序錯誤未被發現。

2013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員進行了三組180ETF申贖套利,前兩組順利完成。11時02分,交易員發起第三組交易。11時05分08秒,交易員想嘗試使用「重下」功能對第三組交易涉及的171隻權重股票買入訂單中未能成交的24隻股票進行自動補單,便向程序員請教,程序員在交易員的電腦上演示並按下「重下」按鈕,存在嚴重錯誤的程序被啟動,補單買入24隻股票被執行為「買入24組ETF一籃子股票」,並報送至訂單執行系統。

錯誤生成的訂單中先後有234億元訂單陸續通過校驗進入上交所系統等待成交。直到先成交訂單的成交結果返回到訂單執行系統、賬戶資金餘額實時校驗顯示為負時,訂單執行系統的賬戶可用資金額度校驗才發揮作用。

進入上交所系統的234億元市價委託訂單中,有72.7億元實際成交。其餘161.3億元訂單被上交所交易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的規則自動取消。

二、對違法行為的認定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雖然是因證券經營機構交易系統設計缺陷導致的,但是,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證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經營等方面存在很大問題。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及其事件相關人員在考慮對衝風險、調劑頭寸,降低可能產生的結算風險時,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案,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不僅對光大證券自身的經營和財務有重要影響,而且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價格的大幅波動,影響了投資者對權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貨的投資決策,屬於《證券法》第75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的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信息。14時22分公告前,光大證券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並不知情。在此情況下,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以後再合理避險。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據此,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光大證券在8月16日13時(公司高管層決策後)至14時22分轉換並賣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構成《證券法》第202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徐浩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事發當時,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對市場大幅波動的原因並不知情。但是,梅鍵身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直接負責人員,又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相關信息尚未披露、市場猜測眾多的情況下,在尚未立即協調公司內外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未做任何核實即以個人猜測對外發表言論,並被媒體紛紛轉載。梅鍵的輕率言論加劇了市場波動,對投資者造成了嚴重誤導,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規定。

明知是程序錯誤造成成分股瘋漲,不第一時間澄清,反而先「闢謠」(「不是我乾的!」),然後在大家都沒反應過來時賣出ETF並做空期指,等到大家明白過來已經完成套利,罪末大焉~

內幕交易、信息誤導昭然若接!此種情況不是內控機制不完善是什麼???

這次判罰完全合理,而且這只是行政處罰,後面還有民事訴訟官司等著呢!

對光大來說,後果如下:

1、賠錢,5.2億隻是開始,後面還有民事訴訟,數目不好判斷,但看著勢頭,證監會是鼓勵民事訴訟的,估計也得在5億左右。

2、降級,分類評價肯定會從AA降下來,以降到BB算,多繳納1%,按照上半年光大營業收入預估,大約多繳納3000萬。

3、業務受損,自營基本廢掉了,那麼大的自營盤,計提的損失準備應該在3-5億之間吧,個人瞎猜的。

其他商譽等無形資產受損就不提了,這基本上就是把個壯小伙先打殘,然後放上400cc血的感覺。。。

增加個鏈接,看看光大是多麼惡劣……http://finance.sina.cn/?sa=t74d11560012v39from=wb2sourcewm=5382_0004


光大這次受罰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事情是明擺著的。

主要是以下事實:

1、光大大量買進滬深300成份股(不論出於什麼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相關股票大漲。

2、光大可以預計到當市場得知此次股票大漲的原因是光大的失誤所導致的時候,相關股票會下跌,並且沒有在第一時間披露這個消息。

3、光大在市場尚不知道這一消息的時候,大肆做空相關股票牟利(不論這個牟利是止損還是趁機撈一筆),構成內幕交易

五億罰少了,太少了。


內幕交易:
光大證券知悉異動真正原因,投資者並不知情,公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空合理避險,但其具體作為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細節:8月16日11時40分至12時40分左右,徐浩明、楊赤忠(助理總裁、分管策略投資部)、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緊急商定賣空股指期貨合約、轉換並賣出ETF對衝風險,責成楊劍波負責實施。13時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共6240張,獲利7141萬元。同時,轉換並賣出180ETF基金2.63億份、50ETF基金6.89億份,規避損失1307萬元。以上兩項交易獲利和避損合計8721萬元。14時22分以後,光大證券繼續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收市新增賣開750張,買平200張)。

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認定理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不僅對光大證券自身的經營和財務有重要影響,而且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和造成股票價格的大幅波動,影響了投資者對權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貨的投資決策,屬於《證券法》第75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的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信息。14時22分公告前,光大證券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並不知情,在此情況下,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以後在合理避險。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先說一下結論,我認為光大證券不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完全是為了平復股民怒火才判定其構成內幕交易。

簡單論述一下邏輯結構

一、證券市場這一塊光大證券有兩個身份,首先他自身是上市公司,其次他是機構投資者

1、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錯單信息屬於對光大證券公司經營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可以被認定為該股票的內幕信息,光大證券對相關信息也有披露義務,但光大沒有交易自己的股票啊,我知道自己公司的內幕信息交易購買別的公司的股票就構成內幕交易了?

2、光大證券作為機構投資者,光大證券錯單信息會對光大證券自身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但和標的公司有什麼關係呢,然道會對標的公司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單個標的公司的購買數量也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法律規定的應該披露事項的標準,然後證監會兜底認定的時候就認定成內幕交易了?兜底解釋也得符合預先規定原則和可預測原則呀,原來對內幕消息的列舉每條都是和標的公司自身信息相關的,你突然認定投資者自身的交易信息也屬於內幕信息這讓大家怎麼玩。這樣你願意說誰是內幕交易誰就是內幕交易然道不擔心把市場搞得人心惶惶影響流動性嗎?

二、股指期貨市場這一塊

挖槽期貨市場本來就是用來套期保值轉移現貨市場風險的作用,作為套期保值者本身相對於投機者就是有信息優勢,你農民賣空玉米期貨合約不也是知道今年收成好玉米不值錢嗎?這種對衝風險的行為也被認定為內幕交易然道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投機嗎?

三、當然我不是說光大證券自己就沒有錯就不該被管,但我覺得認定其為內幕交易從現行法律及邏輯的合理性都是說不通的。顯然也不利於構建規範穩定的證券和期貨市場


這樣算內幕交易的話 在股市所有的布局都能算了吧 那還要那些策略幹嘛 都買了股票等著派息么


沒什麼大不了,光大通過股指期貨在期貨市場掙到差不多100個億。罰點小款對他而言無所謂的。


應該是董秘先否認 然後沒有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但自身卻開始在股指期貨市場大開空倉


發現市場劇烈波動是「由程序失誤引起」的時候,該發現就成為內幕,在公開該情況前不可以利用內幕試圖盈利,即光大巨額賣空不正確。

其實光大應該是不想賺那8KW的,畢竟最後罰款肯定是參考盈利倍數的...影響嘛,估計市場被邊緣化的進程變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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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午後交易為「內幕交易」】證監會表示:事發後至午市收盤前25分鐘內,交易行為不認定為「內幕交易」,這段時間內的交易是由交易員完成。
但上午收盤後,公司查明原因後經集體決策,在午盤開盤後至其公開披露已查清的原因前,繼續進行賣空交易,這段時間內違法行為屬「內幕交易」。

不錯哦 我就在想,本身官大就是在做套利,應該是程序同時買賣,很難說清


如果把為了平抑流動性風險的對沖操作罰為內幕交易,那所有為了沖抵虧損而買進賣出的投資者都是時刻走在證監會刀俎下的魚肉者。於是中國沒有倫敦鯨,只有光大烏龍也不奇怪了吧

作為市場化程度標杆的證券市場,需要的不是一個風聲鶴唳的監管者,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站在自由平等精神上搭建充分規則的旁觀者,輕易調用自由裁量權肆意進行懲戒,無論是基於什麼初衷也實在有失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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