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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看許霆案?


下面是王世洲老師的觀點:

關於許霆案的討論,大家講得很深入,很透徹。有位同學的總結其實已經很好:

「應該分成二部分來分析:1、第一次取錢時,由於ATM出錯,只能夠說是不當得利,銀行可以要求返還。2、許霆在知道ATM有故障的情況下,仍秘密進行取錢,利用了ATM的漏洞進行非法佔有,但其沒有保管的法定義務,應該定盜竊罪。」

在這裡,我僅僅想請這位同學及大家注意,在「許霆在知道ATM有故障的情況下,仍秘密進行取錢,利用了ATM的漏洞進行非法佔有」的情況下,許霆不是有還是「沒有保管的法定義務」問題,而是他根本就沒有想對「取」到的錢加以「保管」的問題。在這裡談論「保管」問題,既沒有事實根據(沒有證據證明),也沒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規定非法拿走他人的財物還要承擔「保管」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這裡談論保管問題,就容易使自己的思路與說明產生混亂。無論你將來是做律師還是當法官,這種多餘且目的不清楚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論的!

另外,在整個討論過程中,有兩處提法值得大家注意。我認為,不管出於什麼考慮,這種提法也容易把自己與別人的思路搞亂。

第一,ATM里的錢是「多吐出來」的還是許霆去「取出來」的?這個主動還是被動的表述,對於行為狀態的說明有重要意義。在ATM機第一次出錯時,我們可以認為是「多吐出來的」,因為許霆在第一次時可以說自己沒有「故意」,或者更準確地說,檢察機關很難證明許霆不是「認識上的錯誤」,因此,無法把許霆的犯罪證明到刑訴法要求的「排除合理懷疑」的地步。但是,第二次以後,情況就不同了。許霆對於自己第二次以後的行為,就不能再主張沒有故意與是一種認識上的錯誤了。有的同學在這裡使用了英國的例子,認為英國完全沒有追究拿走多吐出來的錢的人,甚至這種行為在英國就是無罪的。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僅僅從目前中文的報道中就可以看出,英國ATM機雙倍吐錢的行為,是允許一個持卡人取一次錢?還是可以允許這個持卡人取光他卡里的錢(即多次取錢)?這個事實並不清楚(有幾百人排隊呢!)。但是,清楚的是,一個取了20次錢的傢伙,在英國也是受到刑事追究的,即是有罪的(刑期判多長是另外一個問題)。更準確的英國的情況,我們歡迎來自英國的同學們提供你們的評論,這樣就可以發揮我們這個公開課程的全球性優勢了。對行為主動還是被動狀態的認識,對大家的思路明顯有重要影響,我初步看了一下,認識到ATM里的錢多吐出來這個結果,是一種主動(或者積極)行為的結果的同學,都會主張許霆是有罪的,而主張許霆無罪的同學,大多在這個要點上避而不談,或者根本沒有注意到。

第二,應當注意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這主要是在許霆行為的犯罪性質的討論中引起的。在主張許霆有罪的前提下,有人主張許霆構成侵占罪,有人主張構成詐騙罪,有人堅持盜竊罪。觀點的不同,是由於大家對於法律中的有關規定還沒有學習到,或者在學習中對有關規定的看法有不同而造成的。由於我們在總則中還不能一下子就把刑法分則中的內容全部進行講解,因此,在這個階段,只要同學們注意到學習刑法中一定要注意看清事實、辨別行為、提出問題,就為進一步讀懂法律打下了很好的基礎,就達到了在這個問題上的教學目的。不過,我應當強調指出,我們的討論以及得出的「許霆有罪」的結論,不是根據「法的一般原則」得出的。在刑法中,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而不能採用「一般法律原則」來定罪。我在講解刑法分則之前就提出許霆案件來讓大家討論,是因為這個案件大家比較熟悉與可以討論的要點比較多。我很高興,大家在討論中引經據典,不是抽象地指出許霆有罪就完了,而是具體指出罪名並加以論證。在實踐中,爭論是很正常的,不僅中國刑法,而且是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對特定的事實都會產生爭論的。在刑法中,「法的預測性」無論如何不可能準確到要求人們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罪以及應當判多少年,雖然對法律工作者提出的(有罪的)主張應當要求他們說明主張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歸根結底,法律的規定(包括具體規定與原則規定的全部)才是判斷行為性質的準繩!

此外,我想對主張許霆應當無罪的同學說兩句話。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的確是太重了。在這一點上,你們的考慮與很多法律工作者的批評一致。也就是說,主張許霆無罪的觀點,有很多人的真正意思其實是想讓許霆判得輕一點,主張侵占罪的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有這個意思。大家如果認真看看上面同學們的留言,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他們的主張明顯使用了「聲東擊西」的謀略。在實踐中,尤其是律師的工作,面對被告人家屬,這種策略僅僅具有安撫的作用。我們在這裡積極鼓勵與建議大家直接面對法律問題,不僅鍛煉自己攻堅克難的能力,而且鍛煉自己準確靈活的應對能力。在這個要點上,同學們當然已經看清楚,正確的思路就應當是:在學習中,系統地完整地掌握刑法學的理論知識,才能在實踐中做到堅定地站在法律的立場上,準確有效地處理各種複雜情況。

來源:https://class.coursera.org/criminallaw-001/forum/thread?thread_id=76#post-564


ATM多吐鈔票,國外銀行認栽並不吃虧

ATM多吐鈔票,國外銀行認栽並不吃虧

提到了英國的案例。

但即便是這個案例,也不得不很清楚地說明,在英國,類似的行為依然是盜竊。至於英國銀行不追究,恐怕是出於兩個原因,一是有保險公司兜底,二是涉及人太多,訴訟成本過高,法不責眾,樂得做個現成人情。

23:21 刪除


關於許霆案終審判五年是否判重了,眾說紛紜。而我的觀點是重了,我不是學法的,我只能大概說一下我的看法:

其一,這也是受人吐槽最多的,官員貪污成千萬上億,富二代官二代撞人逃逸種種,也不過判幾年,而一個平民因為機器故障一時貪心拿了17萬竟然要判5年。當然,這是法律以及某種社會規則界定的,在此不作深層討論。

其二,我們看這17萬對於他而言意味著什麼。他來自外省貧困地區,受教育程度低,離家萬里在廣州做保安員。他的具體工資我不清楚,但在茂名保安的基本工資絕對不過兩千,加上獎金也不會超過三千,就算廣州工資高些,有3000,那這17萬就是他將近五年的工資。而且我們要知道保安是一種幾乎一輩子都不會有多大升職加薪機會的工作,而他受阻於自身素質,換工作也不會有太大的待遇差別,及如果算他20歲開始工作65歲退休,這就是他終生工資的七分之一。

其三,我們看這17萬對於他的發展有什麼作用。廣州生活成本高眾所周知,他的工資我們已經在上面作出推測,除去基本生活及生病結婚養育下一代的代價,我們就算他充其量一個月有1000結餘,那這17萬就是他14年的結餘,現在他25歲,就是他至少在40歲才能攢夠那麼多錢,而受於年齡限制,一個平民在40歲用17萬翻身基本不可能,可以說他這一輩子就這樣了。但是如果在現在,25歲無論在思想還是膽量上都更適合創業,更不用說他身無長物拼完了大不了回到最初的樣子,而他也的確是這麼做的。所以說當這一輩子只有這麼一次翻身的機會,成則重新做人,輸則可能進監獄(以他的教育程度可能根本不知道會判多重),換成是我們,你賭不賭?!

很多評論家說他太貪心了,17萬也要,天上怎麼會掉餡餅。我不知道法官是不是也是這麼想的,但從結果來看,我覺得也不排除這種可能。在這裡分享一句話吧:不要把你的生活和其他人比較,你不知道他走過什麼樣的路。無論是我還是你們亦或是法官,我們都起碼保證了可以說不錯的生活條件以及他人基本的尊重,我們中的大部分是僅僅保持現在的狀態就能過上讓人滿意的生活的社會中上層 ,為貪心這17萬而付出犯罪的代價不免過重了,當然沒人願意去觸碰。而他不一樣,他是標準的社會底層人員,他不能改變的話只能延續卑微的生活,起點不同而以我們的標準來衡量他這也能算合理量刑么?以我們心中所謂公平的秤去稱量另一個不同世界的輕重厚薄,這還是公平么?


去年英國也發生過同樣的事件,一台ATM機吐出雙倍的金額,最後是atm機所屬銀行很大方的買單了。

中國特色,不想多說什麼了。


許霆及其朋友是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佔有的是屬於銀行的財物,其行為具有佔有轉移的特徵,構成盜竊罪。

一審許霆以盜竊罪被判無期,案件重審後仍以盜竊改判5年有期。

對比也可以看看「雲南何鵬案」


許霆案根據我國法律確實是這樣判,但是總是感覺有點違和。

感覺重點在於法律威嚴不可觸犯,而非從內容上保障權利。

只是越是在意所謂的法律威嚴而不是將法律與民生有機結合,那麼法律只會變成權利者手中的玩具。

如果尺子只用做畫圖,我想咱們整個學生生涯都用不壞一套。但是,咱們總共買過多少套呢?又損失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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