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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相矛盾嗎?


第一,有關於民主的兩種論調

羅納德·德沃金其著作《身披法袍的正義》中,曾經寫道,如何理解法律制度安排與民主的關係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民主:如果我們認為民主本質就是通過多數主義的投票來決定的,那麼「賦予法官推翻多數人批准的政治道德判斷的權力的司法審查方案」就是反民主的;而如果我們以另一種方式來界定民主,即「民主意味著作為合作進行的事業的、具有平等身份的成員而共同行動的所有人的自我統治」,那麼「司法審查在本質上與民主不相容的觀點就不攻自破了」,。

在這一點上,羅納德·德沃金儘管給出了民主的不同的解釋,但他自己也承認,相比於多數主義,他更鐘愛於後一種對民主的理解。他認為:「比起多數主義主張,這才是對民主的精神內核的一種更吸引力的理解。只有當特定的前提條件——平等成員身份的民主條件——被滿足和支持時,多數人的統治才是民主的。」

所以依據羅納德·德沃金對民主的詮釋,德沃金將自己的民主觀念定位為一種「合作民主」(partnership democracy)的觀點。而在他看來,大多數人並不自動具有解釋性決定的權利。而賦予它們權利的解釋,應該建立在其他基礎上。而這往往取決於法官如何理解憲法。

所以德沃金為這種合作民主的操作,描繪出了三種特徵

第一,民主並非僅僅是多數人的統治,而是自我統治的一種合作

第二,合作經由一種道德的憲法而可能被建構並使之成為可能,該憲法為每個個體擔保了完整的成員身份的前提條件。

第三,我們的歷史將我們託付給一種制度性策略,即要求法官——這些接受過法律訓練的男人和女人們——執行這些對平等公民身份的保證

顯然,這種共和主義道德下的對民主的定義,在現實操作中存在著極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在於,他將最終解釋權全部交給了法官這種技術官僚,而封閉了任何多元主義解釋可能存在的空間。另一方面,德沃金對民主的解釋,其實質並未超出霍布斯式的契約論。而取代於君主式的利維坦,德沃金的合作民主,無非是契約民主的另一種表現方式。而其在現實中,所鼓吹的無非是另一種由法律官僚統治的現代警治國家。

在這一點上,德沃金和蘇聯其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太大區別。只不過在蘇聯那裡,負責解釋憲法的政治委員的地位,在德沃金的語境中,則被「接受過法律訓練的男人和女人」,即法官所替代了。

第二,源於暴力的法治

在本雅明的暴力批判中,本雅明將法律和國家視為為一種神話暴力。本雅明認為法律的建立來源於暴力,而非來源於正義。法律的實踐不僅依賴於暴力,而且法律本身將暴力合法化。在這一點上,法律並非如其所聲稱的那樣,為了維護正義而使用暴力。但暴力為了保持自己對超然決然的主權地位的壟斷,他亦不得不訴求於某個一直在場的權威。

因此,一般的法理學與其說是一門有關於正義的學問。倒不如說是這麼一種關於暴力/正義的論證。或者說,法律僅僅是一種如何對暴力進行辯護的學問。

而在平常中,暴力具有兩種功能,一種是護法功能,一種是立法功能。護法功能,指的是暴力維持了國家法律日常秩序的運行。而立法功能指的是,造反者可以通過暴力的形式推翻舊的國家,來建立新的法律體系。因此,法律永遠是勝利者的法律。

而在今天,暴力的護法功能和立法功能在現代國家則被統一起來,形成為一種警治。而過去立法功能和護法功能相互對立、相互分離的狀態,則在警察制度的日常執法中被懸置起來。在這一點上,警察同時起到了立法和護法的雙重功能。它是立法性的,因為它的特徵功能並不僅僅是對法律的施行,而是對任何事態的合法與否的判斷。同時的他的護法性,則表現在他的執行法律的永遠表現為對現行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契約式的忠誠。

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說,警察往往再現了君權神授下的絕對君主制中的主權者的形象。而出於維護安全的理由,警察時時刻刻地將當下局勢判斷為一種「例外狀態」。而在這種例外狀態中,主權暴力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與穩定,不得不將自己的權威訴諸於主權者自身的經驗,而不再是形而上的法律系統。

在這一點上,在德沃金的「合作民主」中,壟斷終解釋權的法官形象,亦不過是複製了卡爾·施米特這種「例外狀態」下的主權者形象。故本雅明看來,今天的我們都處於一種例外狀態之中,這種例外狀態就叫做法律。這正是應了阿甘本的說法,因為法律已經處於一種永恆擱置的狀態之中了。

而也正是因為法律已經處於一種永恆擱置的狀態之中了。所以在這種永恆擱置的狀態中,如德沃金這樣的人並不試圖去質疑法律根基的合理性,而是在這種對質疑的永恆擱置中,實行由法官這種技治寡頭們所實行的絕對統治。

第三,混亂的民主

在今天,我們總是習慣於談好民主與壞民主。人們認為民主服從於穩定秩序的時候,這種民主就是好民主。而當民主不服從現行法律秩序干涉的時候,他們認為民主就是壞民主。但民主從來不就是一種可以馴化的社會轄治體制。民主也不是一項個人權利。毋寧說,民主是一種現象,「什麼也沒有預告,什麼也沒有預期,突然間出現黑壓壓一片人群」(埃利亞斯·卡內蒂語)

因此,在這點上,人們恐懼民主。人們試圖馴服民主,就像人們畏懼腥風血雨的大革命一樣。

這就像丘吉爾所說的,民主是其他政府形式以外的最差的政府形式。這是因為人們不可避免的遇到民主(就像毛澤東所說的,每個人都深陷在群眾的海洋之中),但同時又小心試圖控制民主的無序力量。所以這種不可避免的對民主的恐懼包圍了孤立無援的個體們。因此,這種恐懼感很輕易地就點燃了謹慎過活的中產階級們對民主的仇恨。而今天這種對民主的仇恨,在一些自由主義者那裡,體現為德沃金對法官最終裁決權的捍衛。而在中國社會裡,則表現為自干五與工業黨等人(如李世默和觀察網的御用文人們)對中央集權統治的積極辯護。

總之,凡是符合他們理想秩序的民主,才可以稱為好的民主。而不符合他們理想秩序的民主,則被一律斥之為民粹或是壞民主。他們認為如果存在好的民主,那麼好的民主也一定在於他是服從於他的統治者的羊群式的民主。

而今天,在人們之中存在著一種關於民主的悖論,這種民主的悖論就在於人們普遍認為民主是好的,但又認為民主是一種無節制的統治,這種無節制的統治會最終毀滅一切。因此,人們小心翼翼地警惕地凝視著民主,一旦當民主顯露出積極茁壯的姿態的時候,人們就會將其貶為「民主的危機」,而一旦當民主威脅現行體制的時候,他們就要積極的去管理不合時宜的民主。

然而他們從來沒認識到一點,民主不是某種具體的政治形式。他就是群眾本身。在這一點上,民主的發展,不是一種成熟穩健的管理體制的發展與鞏固,而是群眾自身力量的發展。在這一點上,自私的中產階級自然不知道民主不僅不是政治傳統,民主恰恰是超出傳統、拒絕傳統的大分裂。

在這一點上,任何試圖管理民主,管理群眾的方法,歸根結底只是一種統治的權術,一種帝王術。無論如何他不能等於民主。而真正的民主亦如維特根斯坦筆下的他者,「是否定我們的內在過程者。借用克里普克的說法,他是『作為令人恐懼的懷疑論者』出現。」(柄谷行人語)

在這一點上,相對社會秩序的自我管理,民主天然的混亂無序的特點,恰恰是政治的本質,恰恰在於群眾追求平等的過程中,他拒絕向任何傳統權力低頭,他消解了一切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合法性。因此,如果非要給民主主義者尋找一個恰當的名字的話,那麼「滅法者」,將是最合適不過的名稱。

這也是我們任何一個民主主義者的渴望,他不追求任何一種由法治所允許的民主。這種允許不過是寡頭們的恩賜與施捨。而我們所追求的民主,只有衝突與呼號。

民主既不是一種可以使寡頭以人民之名實行統治的政府形式,也不是一種支配著商品力量的社會形勢。他是堅持不懈地扭轉寡頭統治對公共生活的壟斷以及財富力量對生活的全能覆蓋的行動。

——雅克·朗西埃


簡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就是在立法上人人享有表決的民主權利。

但從另一個角度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給了利維坦一把絕佳的統治工具,畢竟有恆特權者才會有恆自由,法律的普適化與社會的民主化是利維坦成長起來的一體兩面。


請問題主可以舉出一個,民主而不法治的國家嗎?


就司法機構而言,民主可以防止政府干預,法制可以阻斷暴民意見,因此兩者是不矛盾的


請先分清楚民主和自由。


這完全取決於你怎麼定義民主了,如果把民主寬泛的定義為西方各國所普遍採取的政治制度,那法治毫無疑問是民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如果把民主狹義的定義為少數服從多數,或者定義為反映社會大多數群體的意志,那麼民主和法治在很多場合是相互衝突的。

一方面,法治是一個高度專業的領域,包含了大量的技術細節,並非大多數的人可以用常識和意見來開展的,就像民主不能指導醫生治病,建築師蓋房子是一回事。與之直接相關的另一個差異是,法治必須靠少數人來做決定,一個案子不可能由一百個人來判斷,法官占人群中的比例肯定也是非常小的,由此法治的結果從某種程度上看,就是被少數職業化的群體所牢牢把控,而這個群體幾乎可以肯定無法代表大多數人。另一方面,法律的一個重要特性(儘管並不是唯一和最重要的)就是穩定,換言之法律即使從長時段來看富有變化的,但是絕不可能趕得上民眾意見的變化,所以,司法判決的結果很可能與大多數的觀念不一致。


不矛盾,法治是是民主的保證,民主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民主是實質,法治是形式。一個不以實現民主為目的的法治是毫無意義的法治,而法治則是實現民主最有效的手段。


民主與法制矛盾嗎?

不矛盾。

另一個問題:民主判處蘇格拉底死刑合法嗎?

完全合法!

王偉說得對:自由是先於民主的。

所以,更應該問:民主與自由矛盾嗎?

答案是:矛盾。----請看蘇格拉底的例子。

不相信的知友,請看泰國,埃及,烏克蘭。

或曰:你怎麼不看美國?好,就看美國:

奧巴馬與羅姆尼公開辯論。

奧巴馬說:羅姆尼反對向富人增稅。

言下之意是:我奧巴馬是一定會從富人手裡拿錢出來分給你們大眾的。

於是,奧巴馬當選。

泰國他信說:我一定會向有錢人增稅來補貼給你們大眾的。

於是,他信當選。

美國與泰國,也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民主的基本涵義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在中世紀,神權王權時代,特權階級把持全力,為了爭取權利,民主觀念得以傳播,即要求將事務決定權還給多數的民眾,這時強調少數服從多數

之後個人主義回潮,少數人的權利受到多數人的侵犯,即多數人的暴政時代開始,民主的意義開始轉化,即保障少數人說不的權利,這時候的民主強調多數尊重少數

個人主義的弊端使得社會本位開始興起,即強調社會的整體利益,這不是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反覆這麼簡單,而應當說是對少數人濫用權利的反思,所以,現在強調的是既要少數服從多數,又要多數尊重少數

不論在民主的哪一時期,法治都是不可缺少的,沒有法治的保障,民主必然走向暴政和專制,文革就是一個典型,不尊重法律,濫用多數人的意志打壓少數,這就不是民主了


民主不是無政府


不矛盾,沒有法制的民主那是台……是民粹。

平等,自由,法制,缺一不能成就民主。


不矛盾,即使是司法上都不矛盾,比如陪審團制度


現代法律制度在某種意義上,是要制約民主的,不但要反對個人專制,也反對多數人的暴政。

一般認為,自由是先於民主的,先有獨立自由的個人,而後有自由民共同決定公共事務,即所謂民主。

那麼,沒有自由民就沒有民主,槍口下沒有民主,奴隸受主人託付投票不是民主。

所以,法律先要保證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在此前提下保障他們更高的政治民主權利得以實現。

就是說,法律保障你的民主權利,前提是你不是用他剝奪其他人更基本的權利。


法治是社會公約,保證各種規則。這些規則來源很多,習慣法,普通法,成文法,案例法…

民主是一個社會抽取個體意見,整理完善,達成共識、明確規則的手段之一。

群居動物因為分工,沒有絕對意義的自由,所以要制定規則。至於是委託代理人,還是全體公決,看群體選擇吧。

有些環境下,全體公決也會選出一個「明君」,來獨裁製定法律,並動用暴力來維持規則,其目的也是為了「民主」。

民主和法制只是外衣。

自由,幸福,發展才是核心訴求。


矛盾。法治是用過去的共識約束當前的行為(這裡的法治強調「治」,主要指司法過程,不包括立法過程),民主是用現在的共識決定當前的行為。過去的共識不等於現在的共識。

純粹的法治和民主都有問題。法治偏右,忽視了社會與時代的進步性;民主偏左,作了當前社會共識選擇一定正確的假設。因此,現行較為合理的政治制度就是在法治與民主之間的平衡。

舉個例子,大多數國家現行憲法中都帶有「三分之二原則」,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修改憲法。


這裡有一些觀點,供題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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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浦興祖(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有人認為今天中國應當發展與加強法治,民主則可以緩行。這樣看待法治與民主的關係,恰當嗎?離開民主發展的法治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嗎?我們追求的是這種與民主不同步發展的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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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山(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現在很少有人認真地思考為什麼當今中國的法治進程步履維艱。從形式上看,現在政府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了,但效果為什麼不好呢呢?那麼多的貪官能說明法治效果好嗎?這種意義上的法治只是抓住法治的形,而沒有把握住法治的實,這個實就是法治包含的基本價值訴求,其中民主的各種要求就是人民主權原理的表現。而代議制的建立與有效運行是完成現代法治國家權力建構的核心步驟。在這個課題沒有完成之前,法治不可能成熟起來。當然,當前任何民主的要求和變革都與已有的權力格局發生衝突。在高校的老師可以選舉產生校長嗎?可以選舉產生二級學院的院長嗎?你要是向他們提出這樣的要求,他們肯定會認為你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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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敏(中國基層協商民主開創者):法治的內涵是,民眾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法治,是給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給政府以儘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於:公民的權利必須保護,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制,與此背離的就不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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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海(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這個問題我覺得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我們所見到的都是各個國家、國族獨特歷史背景下的獨特經驗,西方和東方不同,西方的不同國家之間也存在很大差別(比如英國和歐陸)。因此,究竟是民主先行還是法治先行,沒有固定的套路。 基於中國的實際情況,主政者應該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並在各個領域身先士卒,做出表率,真正積極主動地推行法治。畢竟,法治是一個社會實現大治的基本路徑。而民主則是一種決策方式,民主的優點與缺點都顯而易見,明智的主政者可以通過法律確定在哪些領域可以優先推行民主,哪些領域靠後,這對於社會的穩定並非不重要。 因此,法治和民主屬於不同的範疇。法治更為根本,是社會的基石,是實現社會大治的基本思路,即使是主政者也不能超越於法律之外。而民主則是一種決策方式,可以根據具體的情形決定是否採取民主的方式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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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子軒(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浦老師,我認為民主與法治本互為表裡,不可錯裂發展。民主是法治正當性存在的基礎,法治並不應該僅僅被理解為手段,它也有其獨立的價值追求。如果硬要說法治超越於同時代的民主程度超前發展,那也只是形式上的法治繁榮,只得其形,未得其神。實質為何,明眼人一看即知。觀點粗疏,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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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愛(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主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法治則又通過其制度性、規範性、程序性、秩序性等反促民主的持續推進。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法治不承認任何專斷的權力,所以我們所說的加強法治,推進依法治國,促進法治政府建設,都依賴於通過法律所確立的規範引導、約束政府、社會和公眾的行為來實現,而這裡的法律又應當是基於合理性、合法性與正當性形成的「良法」。「良法」的形成與法律的實施顯然離不開民主的保駕護航,專制運行模式下是不可能形成有秩序、穩定、合法、正當的法律規範的。我國應當在當下民主法治發展的成果下,以「權力-權利」的有序配置為基礎,既推動法治的繼續進步,又不斷推進民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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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從西方國家的歷史來看,是先有法治,之後才有民主的。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將專制和民主法治對立,認為兩者不相容。但西方几百年的中世紀則是現代民主法治之母。中世紀的貢獻在於教育民眾以法為準繩來行為,這法便是聖經。這種幾百年的法治教育培養了西方法治精神。而後來的市場經濟才產生了民主,即憲法代替聖經,議會代替教會。中國歷史上專制並不徹底,因為下層是基於家庭的血緣關係社會,皇權和法律從來不及到每個人,還與西方差別很大。西方的家庭中始終有上帝存在,而中國只有自己的祖先。因此不是中國專制太長才造成了現代國家轉型困難,而是專製程度不夠,人民還是血緣關係社會,而西方中世紀,和現代社會都是超血緣關係的。中國需要補上這一課。從這個角度來說,先有法治,後有民主是可行的。否則,法治和民主同行可能會岀現辛亥革命之後的中國困境。不當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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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良聰(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不管是發展,法治還是民主,關鍵都在於按規則行事。按規則行事則預期定,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何成本收益,誰擔成本誰得收益。這是法治的要義,也是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樣,就民主而言,我們到底要什麼樣的民主?直接民主還是代議民主?共和還是君主立憲?這其中,關鍵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實質,在於制度怎麼定,能否體現權力約束與制衡的原理。民主可能導致暴政,也可能帶來惡法,這其中走向善治的關鍵還在於具體的制度設計與實施中如何克服道格拉斯·諾斯、曼庫爾·奧爾森他們提的那個兩難困境:「如果說我們不能沒有國家,那麼同樣,有國家也未必是什麼好事」。政府可能成為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幫助之手,也可能成為掠奪之手,具體會如何,關鍵還在於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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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本意是人民的統治,既可以指一種制度,也可以指一種主義或思想。法制即法律制度。個人覺得,矛盾既然是對立統一,那他應該講求的是一種平衡與和諧。就制度形態來說,法制是現實民主的一種具體的制度安排。民主需要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但是法制可以在文明以來的各個社會階段存在,那就說明,民主制度與法制不同步的。法制與其他相應的制度(權力制衡、選舉制度)結合起來,協調運作,就可以說民主制度,或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之所以稱為民主制度,是內在的體現了民意和對公民的高度負責。

但是反觀現實,專制很專制,民主的未必民主。現實與制度的預設價值有很大的距離。

注意:法治與法制是不同的概念。


他們是有點小矛盾,但是絕不是形同水火,而只是一種側重點的不同。

現在的時代熱點是:

提到民主,一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此乃四項基本原則。二是不照辦「西方式民主」,對香港佔中的媒體攻勢就是例證。

提到法治,一是「法治中國」建設,二是加強「法治建設」進程,第四個法治建設五年計劃是真心實意的,另外最高法院院長周強還做了第一任大法官。例證很多,總是政府力挺法治。

最後,民主和法治缺一不可。樓上說得很贊!


民主是杯烈性酒,現行民主制度下的法治就是給這杯烈酒加水。或者說,民主是頭暴躁的公牛,法治就是閹割這頭公牛的剔刀。

在原教旨民主的語境下,法治是民主的天然公敵。

解答這個問題,要看在何種語境下,就是說,要看你說的是怎樣的民主與法治。

概括的說,有時候是,有時候不是。現行西方體制就不是。古希臘城邦制下的民主與法治就是。

深談可私信。


民主不是江湖,所以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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