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專利前公開研究成果,就意味著研究者放棄了全部權利嗎?

比如新葯,新材料之類的東西,如果研究的結果直接公開給所有人,如何保護研究者的權益?其他公司可以不經授權地隨便使用了嗎?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開源協議和開源許可證在中國的法律效力現狀到底如何?能不能理解為一種合同?能適用以下內容嗎?

我的開源項目不是代碼

建議: Creative Commons。這是一個相對寬鬆的版權協議。它只保留幾種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確知道所有者的權利,不容易侵犯對方的版權,作品可以得到有效傳播。

作為作者,你可以選擇以下1~4種權利組合:

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

2. 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於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創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引用自:開源許可證都有什麼區別,一般開源項目用什麼許可證?


未申請專利就公開結果,其實質就是對保護權利的主動放棄(主要指財產權——用於盈利的權利)。既然放棄就別談保護了,出爾反爾,法律不接受。對於發明人來說,能保護的權益就只有法律規定不能放棄的部分(人身權)——署名權,這個法律規定天然享有,且不能轉移,不能放棄。

所以別的公司拿去用當然可以,只要不侵犯署名權就行。也就是精神上尊重就足夠了。

開源協議就是合同,作者公示,使用者使用即視為簽約。按知識共享協議規定的權利執行即可,違約按《合同法》和《著作權法》追究責任。開源協議在中國,法律承認也保護。

但由於開源協議的國際文本只劃分了權利,並沒有具體確定違約後的責任承擔,所以實際使用中出現糾紛會纏雜不清,題主的疑問可能來源於此。而且,開源協議是個舶來品,國內外法律天然就有差別,雖然都保護,但到執行層面,結果也會有不同。

所以,開源協議的標準文本可以作為程序員之間交流的準則,算是君子協定吧。真正涉及到商業開發或考慮後期維權的時候還是需要對開源協議進行細化升級才好用。


可以在公開的內容上附上一份合同,首頁要求不同意協議不準閱讀。


知識產權領域的 @朱坤 已經回答的很好了,我在這裡懟一下貴乎赫赫有名的輪子哥 @vczh 的回答。

在下法學大三,考研是知識產權方向,所以回答這個問題………………………………為了練練手~(≧▽≦)/~

輪子哥沒有研究過專利法就請不要亂說了(好怕挨揍)~(≧▽≦)/~

專利權是法定之權,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並通過審查才能獲得該權利,不能通過合同約定而享有。(下文詳細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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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題主的問題~

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積極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新穎性的時間標準是以申請日劃分的,凡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相同發明創造的實質性內容的,都會喪失新穎性,不能再申請專利。

這裡所說的公開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出版物公開。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

2.使用公開。由於使用導致一項或多項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處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技術方案的狀態。

3.其他方式公開。主要是指口頭公開,包括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等等。

4.抵觸申請。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內容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在申請日之後公布的情況。

題主所說的情形即喪失新穎性,因此不再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無法獲得專利權,自然也就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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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詳細地懟輪子哥的回答~

輪子哥的意思大概是既然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那麼,就通過和閱讀者默認簽訂格式合同,依《合同法》獲得債權保護,也美滋滋。

反駁:

1.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否必然發生法律效力?(該領域我不擅長,不敢下結論,以及在司法實踐中會有變數)

2.即使合同完全有效,債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的強度相差甚遠,專利權可以稱之為「壟斷權」,專利權人通過向社會公開技術方案,獲得對該技術方案的專有權利——自己實施或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他人此後獨自研發出同樣的技術方案,也無權擅自實施,也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這就是專利權的霸道之處。

相比之下,如果期望通過《合同法》獲得相應保護,那就實在是太弱了。《合同法》只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那麼我舉兩個栗子:

⑴第三人獨自研發出了同樣的技術方案,很遺憾,《合同法》保護不了你了,你那份合同一點用都沒有╮(╯▽╰)╭

⑵閱讀者默認了你的格式合同,瀏覽了你的技術方案,然後愉快地拿去用了~

你能怎麼樣呢,起訴他???請問你如何證明人家看了你的技術簽了你的合同呢???

專利權里有舉證責任倒置,合同法里關於這個問題可是沒有規定過舉證責任倒置啊?沒有證據就是會敗訴啊這就是司法實踐吶。

(我是法學大三才疏學淺,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望指正以及輪子哥不要生氣啊~(≧▽≦)/~)


public domain多好你看看牛頓爺爺的PNPM,大名鼎鼎,世人都記住他和他的書了。

你們啊,na?ve!


既然公開了,那麼公開的部分就相當於發明人自己放棄了專利權。在公開後,想亡羊補牢,需要知道要公開的程度什麼樣,有的時候公開的是本領域本行業的某些方案,那麼本領域其他的未公開的可以補充專利,再有一點思路,方案是否會影響上下游領域,若影響,進行布局。

開源協議比如允許公眾使用,但是強調不允許獲得商業利益,當有人以此獲得商業利益後,可以要求賠償,但是賠償額度不好確定,當然這是軟著的通病,經驗的知識產權律師會幫助獲得較好的賠償額度。


公開了話一般就申請不下來了吧,我記得提出申請專利的時間必須比發表時間早,我們都是先提交申請專利申請才發論文。


專利申請前公開的東西,肯定沒辦法通過專利權來保護其財產權。

如果需要變現,只有使用未公開的部分,如有所保留的技術秘密,但是這並不能保障利益。

自己多注意保護才是關鍵。


這要看你的公開程度,一般來說,以材料,配方為例,如果你已經把所有內容用非發明的方式公開,那麼別人是有權利直接實施的,比如韓春雨的論文,別人實施不成功,才開始質疑他的成果是假的。事實上目前中國很多藥品,也是專門找國外的專利過期的藥品配方來生產,這樣能避免法律風險。當然,印度政府這種完全無視專利權,直接實施的還是少數。

但是正常情況下,沒有人會無緣無故公開自己的全部真實配方,一般這樣做,要麼是已經在公開前申請專利了,這樣在專利授權後,可以要求使用者付款,要麼是對方真共享精神,這種比熊貓還少,別人追求的也不是短期經濟利益,而是知名度了。

至於你後面寫的代碼那些,如果是著作權相關的,那麼你公開了作品,別人是不能用你的名義,你如果明確表示了不許別人使用,那麼對方也只能看,不能用,不然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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