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法律,被人打還不能還手,還手了就算鬥毆,鬥毆了要麼雙方和解要麼全部拘留!!!?

被打了還要被拘留!!!我特么也是無語了!

我辯解稱 還手是正當防衛,可是這說法也不管用!

求科普,求解釋,心理不平衡!


如果要一句話回答的話,那就是「正當防衛辯解是個待證明的主張,而不是直觀的事實」。

題主這個問題其實出現頻率還是很高的。互毆和正當防衛,在理論上可以通過鬥毆參與人出於防衛意圖還是加害意圖辨別。但在實際操作層面,這個難度就會很大。尤其是治安案件中,存在很多各執一詞、沒有其他證據的互毆案件。因為先動手與否,並不足以證明意圖究竟是防衛還是侵害。

而在這種時候會怎麼處理呢?一律按互毆處理。

聽起來是不是很不合理?但其實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正當防衛的本質是什麼?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在確認違法行為存在的前提下,一旦違法阻卻事由成立,則否定行為違法性。那麼當這個違法阻卻事由不能被證明的時候,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實就只剩下「進行了違法行為」這一條,結果當然是被治安處罰。

所以互毆處罰雙方,並不是公安不分青紅皂白,而是互毆事實的證明和正當防衛性質的證明難度不一造成的。如果真的有足以證明行為防衛性質的證據,當然可以據理力爭;如果不行,還是調解解決了吧……


沒事兒別瞎逞能。首先,如果挨打了,一定要迅速判斷值不值得還手。如果對方一看就是沒錢的,就別參與。

一旦挨打,首先,別自己先動手,能吵吵就吵吵,你先動手,公安就是首先定你的性。對方挑釁這種事情監控里看不出來。

對方有車的,一定要採取措施不讓車跑了,要求扣車,這樣你跟他才有時間耗。他要開車你就坐上去。

公安要求你承認鬥毆,就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方少賠錢,這個時候一定要鎮定,跟公安講法律,治安處罰條例明確規定,不能由於治安責任減輕民事責任,你公安必須要告知我的。然後一定要驗傷,不驗傷堅決不參與賠償,要關我,還是那句話,不能由於治安責任減輕民事責任,我現在要先驗傷。

最關鍵的,要找好關係,當然一般情況下肯定是雙方都找了,這個不是主要的。

最重要的,做人要開心,別沒事跟人動手。


就是法律和拳頭,你只能相信其中一個。

你相信拳頭,你就別提法律公平,你也別怕法律懲罰。你就自己揍他,狠揍。

你相信法律,你就站著讓他打,你挨打之後你就報警,然後你就等著法律收拾他。

總之二選一。


這種問題不應該機械地套用法律理論和實務經驗來解釋,而要進一步考慮社會整體的法治水平和立法意圖。

憑心而論,當前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是存在不合理之處的。

一方面是在理論上,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需要由行為人自身來舉證證明(而非由公權力一方證明不存在防衛合理性或防衛過當),而結合當下的五要件(原因要件、時間要件、主觀要件、對象要件、限度要件)理論來說,這個舉證責任是偏重的。

另一方面是在實務中,如其他答主及很多其他問題的回答里所說,因為辨別防衛存在困難,所以公安機關傾向於籠統地按照鬥毆處理。

理論和實務上的雙重障礙,使得防衛權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使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部分喪失了自力救濟的可能。

然而,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下,較難指望這一問題在短期內被解決。

究其根本,是因為「防衛」本身也意味著一種侵害行為(把正當防衛的限度理解為握住別人拳頭是一種錯誤理解),如果法律在適用的過程中鼓勵防衛行為,就意味著鼓勵「必要的」侵害行為。

一方面,人們對於法律的了解還很不足,難以區分防衛過程中對不法行為人的「必要的」和「非必要的」侵害行為,比如相當多構成事後防衛(發生在不法侵害結束後,依法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例如女兒遭受性侵後父親對加害人的報復性侵害。另一方面,實踐中「必要的」侵害很容易轉化為「非必要的」侵害,比如原本成立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超過限度而轉變為違法行為,例如用棍棒將持刀行兇的不法行為人手中的刀具打落後,持續猛擊其頭部造成傷害等。

換言之,如果鼓勵防衛行為,客觀上很可能意味著侵害行為的大大增加。而這些侵害行為本身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為了合理評價他們所消耗的司法成本,是非常高的。雖然從長期來看,也存在侵害行為減少的可能(對防衛權的保障威嚇了不法侵害的首先發生),但這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美國槍支合法的一大理由是對防衛權的保障,但為了保障這種防衛權所付出的社會代價,也是十分巨大的,很難說對於社會而言它到底是正收益還是負收益。在當前的法治條件下,恐怕我們的整個法律制度沒法去冒這種試錯的風險。

之前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夏俊峰案,就涉及到對防衛情節的認定問題。出於尊重既判力和信任司法的緣故,我們不討論該案判決的合理性。但就該案可能的社會影響而言,如果輕易認定了防衛情節,無疑是給社會發出一個危險的信號,就是在面對公權力時(城管雖然不被大家尊重,但他們客觀上也代表著公權力)個人有暴力抗拒的權利甚至可以因為執法過程的瑕疵(此處不討論瑕疵程度的問題)而獲得法律的豁免。在法治更為健全的社會,做到這一點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但就中國的現狀而言,無疑是把一線執法人員推入隨時可能遭受人身侵害的深淵。

在司法中,對於個案判決我們認為不應過度考慮其政治意義。但就制定法律規則的層面來說,政治考量是基礎。由於司法要消耗大量的社會成本,所以法理上的公平和現實中法律運行的效率往往存在衝突,而當前我們還處在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公平與效率並重轉變的過程中。

相信隨著對於正當防衛認定的問題的社會關注提高,立法者會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改善現狀,給社會一個交待。但我們也要清楚,這個問題的真正解決,還是得伴隨著社會經濟和法治的發展,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一般來說,特別委屈的時候,也是感覺自己特別無能的時候。

而且,按照國人的邏輯,只有一個事情,用任何別的辦法都不能解決了,才會想到走法律途徑解決……

所以,題主,我很好奇你到底遭遇了什麼?

說出你的故事……


羊群里的羊是會打架的。羊A把羊B打傷了主人要給羊B治傷,如果羊B反擊羊A導致兩敗俱傷主人損失加倍。站在羊主牧羊的角度會更希望羊B老實點挨揍別去傷害羊A,然後由羊主自己想辦法把羊A單獨關一個羊圈裡。

你把自己想像成羊,專心吃草生小羊,等著奉獻羊毛羊皮羊肉就好了。法律什麼的歸根結底是羊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從來就不是為了羊。


正當防衛是制止,而不是反擊。


我國法律最大的問題是條文標準模糊,解釋權歸官府,但強求當事人在事發時要有超過常人的判斷力。

正當防衛判定的條件就是是否以保護自己為限度,但實際上當事人無法判斷打一拳還是打兩拳能保障對方無法繼續實施犯罪。

而對於執法者和法院來說,懶得給你分析,直接判定互毆了事。反正如果判了正當防衛,加害者家屬可能來鬧,但各打五十大板看起來公平,能降低有人鬧事的概率,這叫以鬧分配。


所以作為一個惡人 我們就學到了

打架先動手 後還手沒什麼區別

不如索性先行出手

哈哈哈哈


年輕人多喝涼茶,火氣別那麼大,真遇上事,能走就走,能跑就跑,正當防衛這東西本來就是加了限制條件,也不給你濫用的,別整天想著別人推我幾下就用所謂的正當防衛來還擊幾下。要認定正當防衛也不難,關鍵在於你的證據夠不夠,有沒有那麼多的耐性去進行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訴訟是需要很多的精力和金錢的……女生隨身帶個防狼器也是蠻好的……


法律就像馬後炮 事情不發生法律是無法介入的(預備犯罪除外) 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 沒人知道人家是不是下死手打你 沒兇器也能殺人的 只有你知道 你被錘了反錘保命 拘留你沒毛病 你被錘了等著法律救你 有可能法律救你的時候 你人都涼了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覺得被打了就報警,詐對方一筆不然讓對方留案底的行為才是最爽的


前些日子網上流傳「遠離垃圾人」的一個貼子。

你遇到了無賴,就算你倒霉。

我們周圍有個「垃圾人」就是三胖。大部分國家想制裁他,我們還要前思後想,想打不能打,想和不能和。成天讓他勒索。成天為他擔心。成天為他讓國際社會指責。。。

這就是現實,遇到這種事情,就是這種兩敗的結果。

如果你的鬥毆升級,你打傷他了,你還要賠償,你打他輕傷或重傷,你還要入刑。這樣的結果,是你更不想看到的。

如果他打傷你了,或是重傷你了。你就更吃虧了。

法律也不會完美, 拘留你也許不人性化。但是,算是給你一個教訓吧。

無論怎樣,你也不應該去傷害別人。法律上也沒給你任何權力去這樣做。

(正當防衛的用法都很極限,這個這裡不談這個)

遇到這樣的事,真的沒辦法。

也許你正確做法是,跑,或者將他制服。

遇到這樣的事,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會怎麼做啊。

我想我大概還是會跑了,這樣清靜。

我雖然一輩子都很喜歡打架,可是年青時因為打架,一條胳膊差點沒了。

我就再也不會去考慮這個問題了。

如果你實在想解氣,可找別人幫你打。。再花錢為他治療。。

別打成重傷啊。

他如果再找人報復你? 這個問題,比較難,你還是找警察大哥吧。


在行政行為中,由行政相對人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自己的行為不違法和在司法活動中,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自己的行為不違法一樣,都是不正常的現象,都是無罪推定沒有被貫徹的結果。

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當然內容,不需要證明。如果有人以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定無罪推定的原則來反對的話,那麼很好解釋:公民在被判決有罪之前,就應該被推定為無罪,無論法律如何規定。

需要由相對人、被告人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證明自己沒有違法、沒有犯罪,是十分荒唐的。我怎麼證明我沒有違法?怎麼證明我沒有犯罪?我怎麼證明我沒有乾的事情?我沒有違法犯罪啊,怎麼證明?

在行政處罰行為中行政機關的義務和在司法活動中公訴機關的義務一樣,需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是被行政法、刑法進行了否定評價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下面以公訴機關為例進行說明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犯某罪,那麼就相應地就承擔了證明存在不法事實和證明行為構成犯罪地義務。前者是證據問題,後者是法律適用問題。判斷行為構成犯罪,就需要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證明有責性的過程中,就必須證明行為人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這是當然之義。但在實際中,這一部分卻往往轉嫁給被告人來證明,顯然是有問題的。

在題主描述的情況中,本身就應當由公安機關來證明不存在正當防衛,而不是由相對人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

有答主說,現在讓公安機關證明有困難,還說什麼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且不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已經是多少年不提的事情,單就觀點來看,也不能在行政處罰行為和司法活動中出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論和方向。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財產的情形,就必須公平為首位。

公安機關難,公民就不難?既然都難,那就誰也別說誰難。


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治安處罰。

打架,雙方都動手了,就是毆打他人,雙方都處罰,但會根據情節,有輕有重,比如他先罵你再打你,他拘留五天。你還手打他,拘留三天。當然雙方和解就算了。只要你們談好,警察也不會費力把你們關進拘留所,或者罰款。罰個幾百塊錢,跑來跑去批手續,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加時間成本早超了。

至於你說的正當防衛,這個,需要認定!對!需要認定!認定了才是,沒認定就不是!

如果一個警察出警,被打,被搶奪槍支,在多次鳴槍警告之後無效的情況下,開槍打死了搶奪槍支的人,你認為是什麼?

對,是故意殺人,但考慮到受害人有過錯,警察只判了八年。是不是覺得警察判輕了?


本來法律就是不鼓勵報復的,所以當然只能由執法機關替你還手。


反擊完跑路,盡量不留證據,到時候死不承認。如果有證據那就沒辦法了。


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的證據足夠充分,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沒有證據,在公安機關眼中,你們就是互毆爾。


很理解樓主的痛苦。

因為。我曾經也有類似的遭遇。

但這樣更多的時候是為了保護樓主。

如果雙方鬥毆不是都進去的話,很容易讓警察有偏袒的機會。流氓反而更囂張

這世上本沒有太多神斷。

有的,只是相對公平罷了。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是統治階級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

而我國的統治階級經常說一句話

「穩定壓倒一切」

兄弟 作為被統治階級 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你被壓倒不算委屈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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