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為何要起訴證監會?
新聞背景: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起訴證監會
欣泰電氣目前理論上僅存的恢復上市希望,就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裁定撤銷,且中國證監會不能以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為由重新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良表示,理論上講,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每個行政處罰當事主體的救濟權利。不過從個人判斷來講,這個案例證監會行政處罰披露的事實證據非常充分,而且過往還沒有法院從事實證據認定上撤銷證監會處罰的案例,所以欣泰電氣勝訴的可能性很小。
謝邀 @Joe De
關於為何起訴,有兩方面意義:1、從程序法上,行政機關處罰一個被處罰對象,被處罰的公司或者個人不服自然有權起訴行政機關,就象車輛違章被警察處罰也可以起訴,證監會作為行政機關也不例外。也就是說,行政權的行使,要受到司法權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種訴訟中,要要由行政機關舉證。一般來說,受到處罰的上市公司不少,但大部分不願意與證監會翻臉,畢竟還要在這個市場混下去,因此鬧至法庭的並不多(基於中國國情)。不過,這次退市處罰較重比較罕見,而且欣泰也沒有恢復上市的可能性,因此,起訴也是最後一搏。但如果處罰證據確鑿,翻盤可能性極小。
2、從實體法上,對於虛假陳述案件,根據司法解釋,處罰之後民事索賠才能立案,而且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欣泰案必定會帶來大量的投資者索賠。因此,在許多證券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會採用拖延策略,不是通過行政訴訟拖,就是通過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拖。起訴證監會,會使得行政處罰存在撤銷的不確定性,導致民事訴訟難以即時判決。拖有一個好處,因為此類訴訟大多會存在搭便車問題,許多被侵權的投資者會等著別人先去訴訟,等結果出來再行動(處罰之日 起兩年內均可起訴),避免訴訟費用和成本的不確定性。有一句話說的好,時間是最好的解藥。這類案件的訴訟實務中,時間往往會讓投資者慢慢淡忘傷痛,拖到後面,許多人都忘記去起訴了,甚至不記得自己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了(要調取多年前的交易記錄、要看判決認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等,都比較繁瑣)。起訴的人越少,侵權人賠償的金額就越少,對侵權人有利。謝@Joe De邀請。筆者從去年七月份就在關注這個事兒,欣泰電氣提起行政訴訟也是別無他法——死馬當活馬醫吧。
談到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咱們得先看看欣泰的現況:
自16年7月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後,欣泰電氣可謂內憂外患。內有資金短缺、訂單銳減、停產之憂;外有海通、興業證券訴訟仲裁清償索賠之患;更甭論面臨嚴峻考驗——一大波受損之股民即將起訴索賠!
而這一切源頭來自於證監會以《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和《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的規定對欣泰電氣和相關責任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故。
我們讀一讀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就知道,欣泰電氣此次被認定的違法事實主要有兩點,一是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二是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這兩點便是欺詐發行和違法之關鍵點,而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復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這意味著,欣泰電氣game over,已沒有機會重返A股市場。
這一處罰決定書,影響是一方面遠期堵死了欣泰重新上市圈錢的路,另一方面直接導致上文所說的其焦頭爛額性命攸關的現狀。
且根據深交所披露的信息,其退市進程大致分為七步,第一步為欣泰電氣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第二步為公司股票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日前其股票已於7月12日復牌,預計將於8月22日交易期滿後再度停牌;第三步深交所在其停牌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第四步公司等待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屆滿,一般為12個月;第五步深交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第六步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第七步為退市整理期結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要是真到了第七步,欣泰就真的無力回天了,後續有一堆爛攤子,何況現在就差不多藥丸。本身於進程而言,欣泰處於退市之第四步關鍵時刻,於其他方面別無他法,法律又沒有不允許其運用法律救濟途徑時,提起行政訴訟也成了其背水一戰恢復上市所必然採用的策略。
如果提起這個行政處罰,欣泰電氣就能緩一口氣,一方面盤活現有局面維持經營,另一方面堵回或拖延眾多清償索賠的訴訟和仲裁……
奮力再訴則有生機,不訴則等待死亡。困獸猶且戰鬥,故欣泰必然要拚死一搏。
於是我們也就看到,欣泰在行政複議無望後,繼續以行政訴訟之法律救濟途徑意圖苟延殘喘拖延或扳回局面。這實在是黔驢技窮,沒有辦法的辦法。不過個人也真是特別不看好這個劣跡累累的企業……何況證監會之行政處罰於法有據、板上釘釘——欣泰翻盤的概率實在是太微小了。
以上拋磚引玉。
SR於17.1.6欣泰電氣為何要起訴證監會?
=======================
為何?為何啥?啥都不為,就為我好不容易才混了個名分,不能就這麼白白地讓證監會給扒拉掉了。
不是法律說我可以起訴證監會嗎?那不起訴就是白不起,死馬我也要當活馬醫,管它有效沒有效。要是法律附帶有「無理取鬧,十倍處罰」的連帶條款的話,嘿嘿,那我是不會去湊這個熱鬧的,不值啊,是吧!?
私認為他的主要目的只有一條,拖延時間,贏取時間,再做對策。
起訴證監會不管輸贏,你覺得對一家企業會有利?自古民與官斗有幾個能笑到最後的?老闆又不是傻,他能做出這事,要麼他被逼急了,要麼他就是個唱戲的,劇本有人寫好了
推薦閱讀:
※證監會公布的 2016 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於券商有哪些影響?
※如何看待證監會瞎搞股票市場?
※證監會是從哪些方面判定「光大烏龍指」構成內幕交易?這對證券市場將產生什麼影響?
※證監會為什麼會對中概股借殼回歸設定估值上限,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
※在證監會和證交所工作有 KPI 嗎?大致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