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是一個如此尊重禮教的國家現在卻存在不遵守法律蔑視法律的情況?


因為「禮教」和「法律」本來就是矛盾的,這背後是傳統社會中的法律和現代社會中的法律的矛盾。為了避免有人藉機帶節奏,強調一下這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或者儒家的現象,而是一個普適性的問題。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法律體系都不是唯一規範社會生活的行為規範體系。即使沒有學過法學的人,也能舉出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等等不少與法律處於平行關係、甚至是相互競爭關係的行為規範體系。在一個傳統社會中(並不限於古代中國),世俗政治體制定的、具體的法律體系通常都處於較為次要的地位,比如歐洲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認為自然法和神法是優先於實體法的。在中國,法律的地位同樣不高。比如在儒家經典中,「禮」的地位、意義、重要性都不是法律可以相比的。一直到明清時期,按照滋賀秀三的理論,民事訴訟中的法律淵源是「情(人情)」、「理(天理)」、「法(法律)」三者的綜合,而在這三者中,天理最高、人情次之、法律最低。法律當然是在傳統規則體系的一個重要部分,但重點在於法律在這個規則體系中不是優先的,而是次要的。所以在傳統的觀念中,為了「情理」(或者別的一些什麼東西),是可以要求實體法律妥協退讓的。在我們的生活中,有相當多的人也持類似的觀點,即如果某一部法律在適用過程中可能導致一個「不合情理」或者不令人滿意的結果,那麼這部法律在個案中是否應該被執行和遵守就會被打上問號。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和其他行為規範的地位則被顛倒了過來。法律在理論上具有絕對的優先性。不管法律本身定的是否正確,法律適用於個案時是否會出現特別不合情理的結果,法律都應該被認真遵守和適用。再講的通俗點,不管一條規則好不好、對不對、是不是討人歡喜,只要這條規則是法律,就應該乖乖遵守。

借用韋伯的說法,在前一種狀態下,法律需要讓位於實質正義,這種精神與傳統社會是契合的。而在後一種狀態下,嚴格遵守法律帶來的可預見性和可計算性比起在每一個具體個案中實現實質正義更重要,這種精神被稱為「理性」或者「資本主義精神」,和資本主義社會是契合的。(這裡插一句純私貨,有許多人既希望法律是被所有人嚴格認真的遵守,又指望法律可以在每一個個案中實現實質正義。這種美好心愿可以理解,但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事情。)當然這兩種狀態並無所謂好不好,只能說不同的社會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

回到題主問題,在觀念中越是尊重禮教,就越有可能推導出不遵守法律和蔑視法律,這是兩者本來就不可兼得。


@姜源說得非常好,並且英國得梅因也《古代法》中不經意地揭露了原因:「從身份到契約。

禮教是身份本位的,每個人到權利義務源於他子這個社會上的身份;法治是契約本位的,每個人的權利義務給予他在這個社會上的契約。

什麼是身份?

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以及:

什麼是契約?

契約是合同,是法律,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無論如何,與你的身份沒有關係。

所以——

我考上檢察院的時候,我父母把我帶到了家族祠堂祭祖,又有親朋好友輪番請客塞紅包,我一開始是拒絕的,我困惑:「我去工作,跟他們有什麼關係。」我爸媽笑道:「傻孩子,他們是親戚啊!」

我從檢察院辭職的時候,我父母、親戚朋友輪番上陣勸阻,甚至不惜以死相逼。我困惑:「我辭職而已,跟你們有什麼關係?」我爸媽哭了:「傻孩子,我們是父母啊。」

在我看來,檢察院就是一份工作,我履行法定的職責,然後領取應得的報酬,不要說親戚朋友,跟我爸媽都沒關係。

在他們看來,檢察官是一種身份,這種身份本身就意味著很多,而他們作為有血緣紐帶的親戚,自然是與有榮焉。

習慣了禮教的人,也就習慣了這種從身份出發,從人與人的關係出發,而不是從事實出發,從合同與法律出發,這樣的人,又怎麼會尊重法律呢?


歷史學專業的路過,就不說現實了,到老祖宗那裡找找原因。

據瞿同祖研究,儒家自西漢以後一直試圖以禮入法。

這個企圖在唐代得以實現。

所以,唐代到清代的法律,摻雜了很多禮,而且唐律的精髓一直延續了下來。

可以說,傳統社會中,禮就是法,法就是禮。

禮法一體畢竟在中國曾經施行了一千多年。

在這一千多年中,重禮教就是重法律。

而且按照儒家傳統,禮教還在法律之前。

然而現代的法律體系並非如此。

現代法律和禮教分離了,可是又不徹底。

而傳統的力量是可怕的,「禮教在前,法律在後」這種思維的受眾群體還是很大的。

所以,不要奇怪,在該講法律的時候,有的人,或者說大多數人又開始提倡禮教了。

又及:不要誤會,我可沒說儒家應該對這種局面負責。畢竟從西漢開始,儒家就是不是孔子的儒家了。


什麼是禮有等差。何謂等差?貴賤有等,長幼有差是也。說白了,禮就是按照親疏貴賤釐定社會秩序的制度,等級是其本質。

什麼是?《說文解字》: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因此,公平是法的基礎。

一個要講等級,一個要講公平;一個要分親疏,一個六親不認,南轅北轍,水火不容。因此,千年禮教,造成了中國社會極為糟糕的法治基礎。

於統治者而言,所謂外儒內法,其實內的是,是,至於核心的法,早就【援禮入法】,被改造得法他媽都不認識了。於吃瓜群眾而言——

大家喜不喜歡等級?不喜歡!要不要法治?要!然而,看著依法治別人爽,輪到這法治到自家時——啊呀,法理無非人情嘛!怎麼能這麼冷血呢 ╮(╯▽╰)╭

有了那十年革命,批孔斗儒,文化基礎尚且如此,再瞅瞅這一手抓依法治國,一手抬復興儒家,大約地球是圓的,南轅北轍也能到站罷。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禮教觀念、法律意識從某種層面上都是針對社會混亂狀態而期望加強的。談論禮教、法律,其實都是一種社會規範,法律是社會規範中上升到國家意志層面的內容,其強制性最高。既然有規範,就一定有越軌,因為規範就是針對越軌而來的。所以違背法律的情況是不可能因為呼籲意識的提升而緩解,反而是強大聲音出現的原因,比如禮崩樂壞的時候,出現了孔子要求克己復禮,這是相輔相成的問題。所以題主問的問題,在大的層面上看,是法社會學理論中的應有之義。

再往細節上看,從禮教與法律的關係上理解,近代以來,法律西來,禮教與法律是兩套不同的東西。禮教的內涵是親親尊尊,現代法律的要求是人人平等、保障人權,如果守禮教,肯定會違法律。近代法制轉型中,一開始就出現了所謂的「禮法之爭」,比如有些核心問題,比如無夫奸是否定罪,這都是傳統禮教與現代法律之間的衝突。

再者就是資料來源的問題,所謂盲人摸象,是很容易得出一些奇怪的結論的。所謂如此尊重禮教,是因為能看到的書都是恪守禮教的人寫的,或者說違反禮教的東西也可能被毀禁。這樣很容易得出遵守禮教傳統的看法,但是如果你換一批資料,比如毀禁小說,比如刑部的刑科題本,你就能真真實實感受到古代世界的黑暗了。

反觀現在,你生活在這個世界,對你而言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看到的都是一些不守法的現象。


不知道題主口中的「我們」具體指的是誰,但決不會是整個封建社會的大部分人。

事實上禮教只在部分時候被部分人遵守過

畢竟只有現實中沒有的東西才需要大力宣傳,如果人人都尊重禮教,地方就不用設學官教諭了。

我們單看教科書等材料,可能會對封建禮教有一種誤解,尤其是對它的能量大小及覆蓋範圍會產生很深的誤解。

從理論上講,在封建社會(尤其明清),禮教是應該大過天的,是社會上所有人所有行為的準則,會被普遍的、僵化的遵守執行,而我們關於「封建社會禮教」的教育或者說宣傳的確也是這樣講的:

比如,

在君臣關係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忠臣不事二主、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在家庭關係上,講究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兄友弟恭、孝悌友愛

在日常行為上,女性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寡婦守節殉夫、孝順父母公婆

等等等等

而我們也看到很多近代的批判控訴吃人的封建禮教的文章,比如魯迅的很多文章

這很容易給今人造成一種錯覺,就是在封建社會至少大部分時候,封建禮教的確是大過天並且被嚴格遵守的,而這種錯覺嚴重誇大了禮教真實能量和適用範圍,尤其是不對適用對象做限制的時候

世界上一切規則都對兩種人不適用,一種是制定它的,一種是一無所有的

想看前者如何踐踏封建禮教的,看史書

殺子殺女殺兄殺弟殺姐殺妹殺妻殺夫弒父弒母弒君

淫子淫女淫姐淫妹淫母淫嫂

投降變節再嫁真的都算道德楷模了

想看後者如何踐踏封建禮教的,看明清人的小說

三言二拍、《姑妄言》、《玉閨紅》、三國水滸《弁而釵》,各種毀三觀

所以說,事實上,非統治階級非社會底層的人,可能真正遵守過所謂封建禮教,信不信另說,前提是在太平年月

如果天下大亂烽煙四起,基本上是沒有人理會所謂封建禮教的

所以題目不成立


因為理禮教是人情,法律是規則。

禮教說到底,是靠道德教化、情感擠兌(你沒看錯,就是擠兌)、看客言語逼迫(俗稱輿論壓力,民意壓力)來實現的。

所以看著無論多麼系統化,多麼有邏輯,多麼像規則,多麼像教條,其實都無比感性,無比彈性,同樣無比主觀,無比容易鑽漏洞,無比容易顛倒事實與是非。

而法律的實現,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同時也要靠公民的規則意識、契約意識。

那是一種理性的認識,以及自覺的推動與維護——對於利益、秩序、承諾、以及違反規則或契約必然且應當有不利後果。

而本質是人情的禮教,無論它把善良、秩序、誠信喊得如何震天響,實際上它天然都沒有這種東西。

所以人情社會裡法律的發展一直步履維艱。


我是律師,我就用著名的三段論回答題主的問題吧!

題主的問題包含著如下的三段論。

大前提:尊重禮教的人都尊重法律。

小前提:中國人尊重禮教。

結論:所以中國人應當尊重法律。

所以題主就產生了問題:按照大前提和小山體,中國人應當尊重法律啊,可中國人怎麼就不尊重法律呢?

所以題主很苦惱。

一般而言,運用三段論,必須首先保證大前提正確。倘若大前提錯誤,整個就錯誤。保證大前提正確的情況下,小前提也必須正確。假若大前提正確,小前提不正確,則得出的結論肯定不正確。

那我們首先來看看題主的大前提,即「尊重禮教的人都尊重法律」的說法正確嗎?

不正確。

人們可以尊重禮教,尊重道德,但人們不會畏懼、敬畏道德。對禮教、道德的尊重,可以是一個人有修養有素質的表現。但倘若一個人沒有道德,沒有修養,我們除了譴責之外,似乎也不能做什麼。

但法律不一樣,他不需要人尊重,他需要人畏懼,敬畏。不要犯,伸手必被抓,這就是法律。他不像道德,對於一個人可有可無,他是每個人必須遵守的,沒有他,整個社會將亂套。

所以可以看出,尊重道德或者禮教的人,不一定尊重法律。所以從古至今,歷朝歷代都有法律。

所以題主的大前提就是錯誤的。

再看小前提:中國人尊重禮教。

題主有哪些證據證明中國人尊重禮教呢?題主有大數據做支撐嗎?最近老人倒地都沒人敢扶,題主還敢說中國人尊重禮教嗎?禮教強調尊老愛幼,但公交車上老年人直接坐到年輕女孩兒身上,中國人尊重禮教嗎?

所以題主的小前提也是錯誤的。

綜上,題主大前提錯誤,小前提錯誤,得出的結論也一定錯誤。所以題主沒必要為現實與推論不一而苦惱了。

可以洗洗睡了!


遵守禮教,也已經是過去式了。

主要答案的結論都是,在傳統的規則和現有的規則之間是存在衝突的,進而推論出:對於傳統禮教的遵守就會導致對於現有規則的背離。

我是反對這個觀點的。

無論是傳統的禮教,還是從西方傳來的法律,在更加抽象的意義上來講,都是一種規則。

在中華法系尚未收到西方法制的衝擊之前,中國人一直按照自己的信仰,在禮教這種規則下從事各種行為,結婚生子、進行交易等。那個時候,由基層組織,更多的是通過家庭自治來保證禮教的實施。

可以說,在那個階段,人民遵守規則的意識是很強的。

但是,經過了近代以來的文化衝擊之後,尤其是cultural revolution的極大衝擊,無法無天的理念已經深入了經歷過那個年代的每個人的心中,並且對於他們的後代,也就是現在的人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這讓我想起了我高中物理老師說的一句話,物質從有序到無序很簡單,比如,你把杯子輕輕一丟,它掉在地上就碎了;而想把無序變得有序,那麼便要做很多功才能實現,那可比摔爛一個杯子費老力氣了。

雖然只有10年,但是有序到無序的狀態已然形成,並且人的本性都是不願意接受規則的束縛的,那種幾千年的帝國社會下遵守禮教,也就是當時的法律規則的意識,已經被打破。

而無序變為有序的努力,則是鄧先生之後才開始努力做起來。

每個法律人,都在為重新構建一個有序的社會在奮鬥。


首先,正如 @姜源所說,禮教與法律並不是一回事,雖然都是社會規則,但禮教更多地是思想層面和道德層面的,而法律屬於行為規範,並不規制人的思想和道德。禮教的緣起和構成也比較複雜,以儒家思想為基礎,參雜了大量的地方宗法和鄉約民俗,而法律的規則雖然本質來源於社會生活,但一般以制定法或判例法體現,在整個國家範圍內一般來說是統一的、確定的,不會因為地域差異而有大的區別。所以,並不是尊重禮教就必然會尊重法律,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其次,為什麼人們會懷疑、蔑視乃至不遵守法律,其實是有諸多原因的:1、現代法律體系對傳統禮教和傳統思想有很多顛覆的地方,與大多數人的傳統觀念不符,導致人們無法理解法律特有的邏輯,比如我國歷史上有父債子還的傳統,但是在現代,誰欠的錢誰還,並不會累及家人,比如在傳統上欠了錢就應該還,不管過多長的時間都要還,但是在現代,過了兩年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支持你要求還錢的訴訟請求了。正是因為這些顛覆傳統的法律規定,導致很多傳統觀念強烈的人認為法律不公,繼而不遵守法律;2、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社會問題法律無法解決(其實這些問題本就不應該由法律來解決),比如一些道德層面的問題,一些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但人們可能認為一有了矛盾法律就應該解決,而在法律迴避這些問題的時候,人們就會失望,乃至認為法律無用;3、有些時候人們想利用法律達到某種目的,但最終事與願違,從而認為法律無法解決問題,最典型的就是秋菊打官司,秋菊只是想要村支書一個道歉,但最後法院卻判決拘留村支書十五天,這反而讓秋菊難以接受(推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這個故事,很深刻地反應了現代法律與傳統相約民俗在處理糾紛上的不同);4、立法、司法與執法體系並不完美,也無法完美,社會上會有很多聰明人通過鑽法律漏洞獲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5、為了維穩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祟,一些政府部門自己不按法律辦事,任由一些人通過鬧事來獲取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樹立了反面教材,助長了社會上不守法行為的瘋漲,比如本來是按國家規定進行拆遷,卻因為有人鬧一鬧而提高拆遷補償,導致不公和其他拆遷戶的抗議,比如依照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或者國企並不應該承擔責任,卻因為維穩而被上級部門命令賠償,這些事並不少;6、有些案件因為法官素養的問題,判決沒有考慮到判決結果對社會的影響,以至於判決存在很大的問題,並造成了嚴重後果,比如彭宇案;7、不得不說的是,由於一些媒體有意無意地歪曲法律規定和熱點案件的判決,相關新聞記者和編輯缺乏對法律的了解,導致吃瓜群眾們不明真相,認為法律不公,典型如賈敬龍案等;8、立法、司法與執法機關缺乏與大眾接地氣的溝通,對法律問題和相關判決不解釋或者難以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當然這一點現在有所好轉;9、有一些法律半吊子自以為是地解讀法律,這些人只會機械地去看法條,而沒有任何法學理論基礎,法律是體系,割裂地看待法條是很容易出現錯誤理解的。微博上有不少這樣的人,有些錯誤觀點被廣泛傳播開,誤導作用很強。

最後,我想提一點的就是,法律界存在「知識壟斷」現象和動力。法律事實上是一項專業的防範風險和處理糾紛的技術,有其自身的思維邏輯和知識體系,對於法律專業以外的人而言,這形成了一個知識壁壘,非專業人士要去了解其中的情況是很難的,越複雜的法律實務,知識壁壘就越高,壁壘里的人就有了知識與信息上的優勢,這種優勢正是律師、法務等法律從業人員尤其是律師的盈利來源,對於他們而言,壁壘越高,他們越有利。因此,事實上,法律專業人士是缺乏普法的內在動力的,他們會告訴你結論或者一些基本信息或者用一些高大上的艱澀難懂的詞句進行忽悠,卻不會更進一步地解釋。這加劇了非專業人士與專業人士的溝通難度,讓非專業人士喪失本來就不多的了解法律的機會,立法、司法等場合成為了專業人士把持的禁地。同時,少數律師缺乏職業道德,為了案源信口開河,對委託人說案件必贏,結果輸掉了的時候卻會說什麼法律不公,法官有問題等等為自己開脫,導致人們對法律充滿懷疑和不信任。

就我本人而言,由於職業病和強迫症,我很不喜歡在社交網路上看到那些對法律充斥著誤解和蔑視的言論,遇到這種,我一般都會試著去解釋,想多少讓人能更理解法律減少誤解,只可惜杯水車薪,不過會一直堅持下去的,畢竟作為一名法律人,專業功底固然重要,普法也是不應忘卻的職責。


法律是契約。

禮教是規矩。

你老爸借你一百萬,他不還,你去告他。

這符合法律,但不符合禮教。

我們一不講信用二不講契約。

談法律太奢侈了。

還是談談規矩吧。

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這還是可以做到的


其實不光是我國尊重禮教,在伊斯蘭世界,在印度,在中東波斯突厥阿拉伯,哪個不尊重禮教?只不過我國教育在鄧之後從過去共X主義意識形態的極權主義教育變成了如今的保守權威主義教育。過大的誇大了中國歷史的悠久,給人一種只有中國自古如何有「禮數」的樣子。

很可悲的是,人類社會其實大部分都是這個樣子的。然而耶和華同志卻奇蹟般的給了羅馬—希臘諸民族一次機會。後面展開講吧。

就說禮教吧,這個東西是中國哲學裡面的一個概念,當然,誰去制定,誰去服從,是歷史不斷演化來的。中國古代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中央集權政治,地方勢力相對弱小,民間的知識分子們,很難做到獨立的哲學思考。這個問題在春秋戰國就有了。無論是孔子、孟子、韓非子、各種子,他們研究的思想到底是什麼?——無非是他們的那套東西能夠為統治者所使用,各位子們東走西奔,無非是拿著自己的著作,跟各地的君王們說,「我的東西對你統治有好處」。所以其中還夾雜了很多只能成為「術」的東西:比如各種詭計、詭辯、欺詐、兵法之術。少有一些超脫的,也僅如老子那般虛無縹緲。所以中國古代所研究的「道理」——美其名曰為「善」——其實就是一種如何讓人服從,如何去服從的道理

而同樣的希臘學者,一直以來都是具有很強自助經濟能力的,不受統治者的約束,儘管個別幾個被殺了被囚禁了,也很難做到徹底的控制,比如一些古希臘時期的獨立學院,直到拜占庭中期才被政府強制關閉。所以希臘學者研究的東西是「真」——自然科學和社會哲學

以上兩段呢,是我認為關於中西方哲學發展所造成的差異,下面我想說說深層次的原因

所有的人類社會,無不例外的,都是從部落—家庭的形式演化來的:就好比一個村莊,裡面的人都沾親帶故,人情維護這整體的秩序,統治者往往是家族中的族長,這樣一個村落可以大體上通過血緣和感情去維護——這也是孔子等人所推崇的「復古」的理想社會,然而第一這並不理想,第二這無法倒退。

這樣的社會,隨著人口的增加,血親關係的維護顯然越來越困難了,然而親族間的等級是客觀存在的,必然出現很多的矛盾,而這樣的社會,一定也沒辦法,必然是使用「習慣法」的。

什麼是習慣法?其實無非就是村子裡面俗成的規矩,村長的個人好惡之類的,而且自由的裁量空間非常大。

這種宗族家長制的社會形態,實際上長期存在在人類歷史上,中國、印度、歐洲非羅馬統治區的蠻族部落、中東諸民族,都是這樣,有的現在還是。

以中國為例,看上去中國從夏商時代步入周,再到秦漢,變成了一種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看似很高大上(當然確實是比北方的部落和一些家族政權高大上),然而實際上是上面所說的宗族家長制度的「進化」——將家長制度套用到整個社會——於是有了君父臣子這樣的概念,然後自上而下全面完善進化,最後發展到朱熹那樣精緻的宗族家長制度,這其實就是所謂「禮教」,而非「禮貌」

然而其內容本質上,和中東那些地方宗族統治者、一些少數民族部落制度,沒有太多區別。

所以,禮教本身就是一種深刻的不平等,一方面它拋棄了一些原始部落社會中初期所具有的自然平等概念,另一方面它也沒有成文法體現出的契約精神。諸如朋友們提到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還有比如中國民間的「王朝天命觀念」,也是狗血的不能再狗血了。

其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中國是一樣的。。。。。

但是為什麼說上帝同志不小心給了羅馬人一次機會呢?

羅馬在王政時期,同樣是一個宗族家長制的國家,行使習慣法、不成文法。但是當時的羅馬貴族政權受到了極大的打擊,最終讓羅馬變成了共和體制。成文法出現,讓貴族沒有了(至少成本極其上升了)私自裁量的權利,另一方面由於地中海政權很多是商業社會,外加希臘自然科學這一法寶,羅馬法律特別重視私法(民法之類)(這點在中國很難想像,因為宗族家長制的中國的歷代政權是以「家族」統治國家的,沒有「公共」概念,就不會有什麼「服務公共」的政府,自然不會多重視私法,反倒是各種十大惡更加健全完善)

「公共」概念的出現,讓政府和家族區分開來,政府官僚機關是需要服務於「公共」的

成文法、私法的成熟,然商業社會的契約精神更加完備

所以羅馬所謂的皇帝,除去說他翻譯錯誤外,更像是一個總統、元首,跟中國「天命觀」的皇帝沒半點關係。即便是拜占庭那樣官僚體系龐大,中央集權嚴重的國家,法律第一條也是寫著「羅馬皇帝權利源於人民」這樣的話

再到中世紀的各種蠻族部落,他們由於比較原始「淳樸」,保持了最初的家長制度,但歐洲的蠻族和五胡亂華時候的少數民族最大的區別是,五胡在數量上完全不是漢人的個兒,而日耳曼各族在人口數量上一直對羅馬人造成巨大的壓力。

早期部落中存在相對的平等觀念,這也是游牧民族常有的特徵,採取淳樸的習慣法(比如裁判官司的時候被告原告拿烙鐵、放到水裡淹看誰先死。。。),其統治者在傳統上被認為是盟主,即與其他被統治的首領是平等同盟關係。而後在天主教的幫助下建立各個地方官僚政權後才對國王有了君權神授的概念,然而這種概念還是要比中國的天命觀弱小的多

後來英國的《大憲章》就體現了這一點:國王只是封建領主中的第一個,他並沒有比封建領主們更多的權利(這點中國人理解起來有點困難)

後來的宗教改革也體現了這一點:上帝造人而平等,你國王也不過是一個被造物而已

所以簡單的梳理歐洲的政治進化,我認為有這樣的關係:

羅馬共和制度——消滅了羅馬王政宗族家長制度,限制了後來的帝國制度

希臘自然科學與哲學——賦予羅馬政治哲學理性,為基督教提供了前期哲學探討

基督教的平等概念——中和了羅馬官僚體制的等級化

基督教的教會體系和哲學文化——馴服了日耳曼蠻族,幫助他們建立了地方官僚體系,並限制了他們的權利

日耳曼蠻族部落——中和了羅馬制度中的官僚集權,強調了對王權的限制

羅馬法——再度給予歐洲封建社會以理性

總之,諸多因素造就了現代法治觀念,我在這裡不是要強調什麼西方救世論,而是想說,湊巧發生在那裡的事情,造就了如今的法治觀念。

而同樣錯綜複雜、產生長時間各種巨大社會變化的歷史進程,在中國、印度、中東、俄國,都不曾發生過。

在說一句題外話,為什麼說馬的歷史觀很奇葩,是因為馬對歷史的研究僅限於歐洲,甚至僅限於德國這個封建割據到奇葩的國家。這樣的歷史進程也僅僅湊巧發生在歐洲。追隨者強行的認為人類社會必然經歷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本身就比較的呵呵

回到本題,我認為重視禮教的社會必然反對法治,這不是中國的特色,而是幾乎除了西歐現代國家之外一切文明的特色


先上觀點:

尊重禮教和尊法律壓根就不是一回事!而且是互為敵人!

禮教的講的尊卑貴賤,不同的社會地位,享受不同的禮,禮的核心是「特權」!

高一級別的特權享有者,正是通過踐踏低級別的權力,來彰顯其特權和優越感!

「特權」帶來的優越感至今深深的扎在中國人的骨子裡,每個人都為自己享受到別人不能享受的特權而沾沾自喜。比如城裡人對鄉村人的優越感,北京人更是死死的看著自己的戶口本!

可以說當今的中國依然是個特權橫行的社會!不信嗎?看看周圍了。

而法律的核心則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礎上的,法律是衡量的標準的,而不是你的地位,你的身份,不同的人使用同樣的度量標準。

因為我們至今特權橫行,所以法律不彰了!


禮強調等級次序,法講究公平正義,背道而馳!


樓上有許多有趣的說法,有我們法律人士的觀點,也有萬能答題者的觀點。他人觀點筆者先不予置評,就題目本身闡發個人觀點。

一.先問題目的邏輯成立不成立!疑問轉換陳述句,就題目本身而言想要透露出來的意思是:我們現在尊重禮教,我們也存在蔑視法律的情況。

那麼現實情況是,我們尊重禮教嗎?這可未必,畢竟沒有直接證據和可靠資料支持這個觀點;我們存在蔑視法律的情況嗎,確實如此,肯定有那麼一小撮人在那兒興風作浪。

那麼推理題如下:

求證「現在尊重禮教,(所以)中國人民蔑視法律。」

我們先假設這個命題成立:

妥,從主流邏輯推理上來看,我們論證這個題目能不能成立。

1.先看演繹推理,

T ——&> R (大前提)

S ——&> T (小前提)

S ——&> R (結論)

設定T為尊重禮教,R為蔑視法律,S為中國人(我們)。

大前提:尊重禮教的人都蔑視法律,

小前提:中國人都尊重禮教,

結論:所以中國人民蔑視法律。

如果前提為真,那麼結論必為真。然而呢?

題目的大前提,「尊重禮教的人都蔑視法律」是不是真,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題目的小前提「中國人都尊重禮教」是不是真,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那麼我們要推導出這個結論,豈不謬乎?

2.再看類比推理,

A有屬性a1,a2,a3......an,m

B有屬性a1,a2,a3......an.

所以,B也有屬性m。

設定中,我們能不能找到類比的對象,並加以識別呢?

假設米國尊重禮教,所以他們蔑視法律;假設日本尊重禮教,所以他們蔑視法律;假設新加坡尊重禮教,所以他們蔑視法律云云。

那麼我們尊重禮教,所以蔑視法律。

類比推理的前提不涵蓋結論,從真的前提不必然推導出真的結論。何況我們找不到真的前提啊!退一步來說,日本尊重禮教里一些觀點,那麼日本人就蔑視法律了么?結論顯然是可笑的。

好了,題目的內在邏輯就有矛盾,導致這題咋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估摸大多數法律同行就是因此不想說話,並向你扔了一瓶喝了的艾丁格。話又說回來,這個錯題也不代表對於我們就沒有啟發意義。那麼禮教和法律的關係到底是怎麼樣的?筆者且嘗試揭示。

二.試小論古代禮教和法律之間的關係。

並不覺得禮教和法律是完全矛盾的。魚和熊掌不可得兼嗎?古代立論於禮法結合,互為表裡,禮為先導,附法而行。舉個有人提到的例子,春秋決獄。董仲舒的「春秋決獄」決不意味著用禮教全盤代替法律,而是用儒家經典《春秋》當中的經義來附會漢律,指導司法實踐。試舉一董仲舒製作的判決書:

「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仲舒)論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葯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

該判例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記載的一宗古代判例:許止父病,許止進葯而未曾先嘗,致使其父吃錯了葯而病故,當時的法官因許止無「弒父」的動機,只宜於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董仲舒從這一判例中總結出一條審判原則:「原心論罪」,即在定罪量刑時應分析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根據當時的法律甲是犯了毆父罪的,但用「原心論罪」來分析,則甲無毆父的動機,不應以毆父罪處梟首之刑。這並非用禮教來判案,而是用儒家思想來解釋為什麼要這麼判,參照判例並考慮罪犯動機。在當時那個年代無疑是先進的,然而卻被許多人誤解為用禮教代替法律,真憂傷,這樣說的人還是看看書吧。

現代立法則吸收了古代禮教中許多有益的習慣,孟子云「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繼承和婚姻的一些規定,譬如規定一夫一妻制,你說這是不是禮教在法律中再現?即使未固定的禮教內容,我們也應當以揚棄的觀點去看待啊,明知其不合時宜而行之為愚,明知其違法而行之為惡。愚惡之徒自謂以糟粕而抗法,而得意洋洋?此誠為人所譏。

古人重禮教是事實,管仲說「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荀子說「隆禮至法則國有常」,但這也並不意味著為古人不遵守法律的行為做了註腳。

禮教的核心誠如大家所認同的是等級綱常,其目的在於維護當時社會的階級秩序,更露骨說就是為了讓古代統治階層更好的「吃人肉,喝人血」。從這個角度,迅哥兒說的沒錯,封建禮教是吃人的。但是也不要輕視了禮教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若沒有禮,何來親戚之序,小大之分。何況古人重禮教,主要是考慮到禮教對於理順社會關係,預防犯罪具有重大作用。在禮所未用,乃至於法的情況下,最後利用法律手段來處理那些破壞秩序的行為。從維護社會秩序這一點上,古代禮法的目的其實是一致的。

再舉一個復仇殺人的例子,很多人覺得,哦,殺人者死,給親人報仇雪恨多有正當性。又或者根據古代禮教《周禮》「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為親人報仇雪恨是大得人心的事兒,這怎麼是犯罪?然而大家被文學作品和影視愚弄了。尋仇會使得人們生活受到威脅,從而擾亂社會秩序。北魏太武帝時,對待報私仇的態度是「誅及宗族」,而至於北周保定三年頒布「除復仇之法,犯者以殺論」,以至於唐律明律清律都認為復仇是犯罪!禮教和法律也是與時俱進的,並不意味著古人都是傻子,一直走在野蠻的泥淖里。舉乾隆四十一年和五十八年兩案件,即使在當時的禮教情況下,都是依據法律對復仇者處以死緩或者終身監禁。

禮教本身不是悲劇的起因,法律本身也未必是悲劇的起因,只是那一撮人沒有好好遵守秩序,就抬出來說三道四罷了。何況人不是傻子,對禮教怎麼能全盤接受?尊重禮教也不意味著固守那種綱常等級,而是贊同現有社會良俗所認同的,反對不合時宜的。有人說禮教本位是等級,法律本質是契約。那麼試論古今事,聰明的人懂得用合理的禮教保護自己,冥頑不靈的人用自以為是的觀點去對抗社會秩序。

蔑視法律的人古今都有,但別讓禮教背鍋,行么?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教壓根和古代的廣大人民群眾關係不大。所以大家並不是從守法公民倒退到流氓無賴,只不過是習慣的傳承罷了


禮教為何吃人?禮教不是禮貌,共產黨革命干翻了禮教,建立了更進步更現代化的社會秩序,與禮教是本質上衝突的。有禮教沒法律,有法律沒禮教。


因為

民法出忠孝亡


尊重禮教?且不說這句話是否正確,我就想問你一句,摸著良心說尊重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句話不需要解釋吧,再看看公車上站在道德高點的逼迫讓座的大媽,路邊專門碰瓷訛人的大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聽過吧?再看看網路上的鍵盤俠們,看看哪些個地域黑們,狗粉們(我不允許你們侮辱我的理念、親人,但是你們的管我什麼事)再看看現在鬧學校,鬧醫院,甚至是最近很火的八達嶺公園事件。

然後你再告訴我,尊重禮教??


以前的禮數就是階級之分,和現在的禮數可不完全是一個意思。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去禮入刑,禮管不到的才歸刑管,這是春秋古禮,古代中國的法制在宋代達到鼎盛,廢除了很多不人道的肉刑,但即使如此,對婦女還有"七出三不去",男女從未平等。後來封建集權加強,皇帝的話也比法律有更高的效力,直接擁有緊急立法權。

你看,法律的前提是平等,而禮數和禮數指導下的很多中國古代法律的目的是維護不平等,你說除了攤手還能怎麼辦?ヽ(ー_ー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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