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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兇殺人,兇手殺錯對象,買兇者應該怎樣量刑?

補充:買兇者雇兇殺A,殺手錯把B當成A,殺錯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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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追兇者也》後的一點想法,純粹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馬氏兄弟買兇殺人的事實被曝光,那麼他們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謝邀。

還沒看這個片子呢,題主你這種劇透方式是罪惡的( ̄Д ̄)?

如果是主觀弄錯了要殺的人,那是犯罪中的對象錯誤,一樣會成立相應的故意犯罪罪名,買兇殺人一般都會被作為故意殺人罪的主犯量刑~


1、罪名

罪名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關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它是公民行駛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故意殺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本罪的特徵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只有有生命存在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由於人的生命有一個孕育、誕生、發育和死亡的過程。因此,生命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對認定故意殺人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殺人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有使用刀、槍、棍、棒的行為的殺人,也有對他人生命安全負有特定的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特定的義務而使其死亡的不作為殺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將其餓死。此外,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使非法的,如果依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如依法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執行死刑)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客觀上造成侵害人死亡結果的正當防衛)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預見的情況下致人死亡,都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3、本罪的主體使一般主體。凡是已滿14周歲的人,即達到本罪的刑事責任的年齡。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亡,並且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常見的有:姦情或者婚姻糾紛、圖財、泄憤報復、毀滅罪證、因壓迫而激於義憤等。殺人動機雖不是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認真查明殺人動機,對於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輕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買兇殺人,雖然存在錯殺,但仍然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且: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生命權利。雖然被侵犯的客體並非買兇者本欲侵犯的對象,但仍然符合「侵犯他人生命權利」。

2、客觀表現為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買兇行為屬於非法,且存在施實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用棍棒殺人是殺人,用殺手殺人也是殺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存在故意。雖有「錯誤殺害了別人」的非故意行為,但「實施殺人」的行為是故意行為。

滿足以上,即定為故意殺人罪。

2、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情節較輕」的認定:

情節較輕中的情節是指體現行為的客觀危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各種主客觀事實。至於這些情節較輕的程度,需要根據司法者的經驗和民眾所認同的道理、情感來把握。

……

一般來說,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情況包括:義憤殺人、防衛過當殺人、因受被害入長期迫害而殺人、幫助自殺、受囑託殺人、大義滅親、生母殺害親生嬰兒等。

——摘自 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 陳銀珠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好了,題主可以根據劇情內容,來劃分買兇者:

如果屬於情節較重,則死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屬於較輕,則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都不屬於,則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僱主打擊錯誤,按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按具體符合說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我國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即主觀有殺人的故意,客觀基於該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該行為最終導致他人生命權受到侵害。2.根據共犯與故意犯罪形態:共犯人(具體到本案為僱主)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提供了因果聯繫(如果僱主不指使兇手行兇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故該危害結果歸屬於該共犯人(僱主),僱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對不起我沒有看過這個電影,題主的「殺錯對象」有歧義。

既然如此,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如下問題:

A向B開槍,結果沒有擊中B卻打死了C,A應該如何定罪。


殺手補充版:一富翁正在遛狗,一個殺手從草叢裡躥出來,啪啪兩槍把狗打死了。富翁大怒:你殺我的狗幹什麼?殺手冷笑一聲:有人花500萬,讓我取了你的狗命!

富翁看了一眼殺手,激動地握住他手說:你的語文老師是誰?我要給她發個紅包!

殺手突然又問:「你是不是單身?」富翁說:「是的,怎麼了?」殺手拿著槍對著富翁,啪,富翁倒下,殺手又冷笑到:「哼,單身狗也是狗。」


故意殺人罪,沒有任何爭議的。


主客觀相統一嘛,他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殺了人,按故意殺人罪判處


甲乙因私事結仇,甲懷恨在心,日日跟蹤乙下班。摸清楚甲下班時間和路線後,於一日深夜,甲持槍埋伏在乙下班必經之路旁的草叢中。埋伏不久,便看到一個身型和乙相似的人走來,甲以為是乙,遂朝人影開槍,人影應聲倒地。甲上前查看,卻發現倒地的是自己父親丙。後經過屍檢,發現丙未中彈,而是被槍聲嚇到誘發心臟病死亡。請問甲負何種刑事責任?

這是一道司法考試真題,答案是故意殺人即遂


除了交通事故,車輛盜搶,買賣之類的除外,我並不是很懂法。

但我有一個疑問,兇手如何證明他和被害人沒有關係呢?又如何證明和指使人有僱傭關係?換一句話說,如果我委託A去殺B,那麼他去殺了C之後說是我指示的,以後他殺光了二十六個字母,都說是我指示的怎麼辦?

開頭就說了我不是特別懂,說這些是想讓人幫忙解惑。絕無挑釁之意。。


故意殺人既遂。殺手算是僱主的工具,殺手殺錯人,僱主打擊錯誤,從法定符合說來說僱主的殺人已經既遂。


殺手對象錯誤,教唆者(買兇人)打擊錯誤。

客觀行為對法益有危險並且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不成立未遂;主觀有犯罪故意,不屬於過失或意外事件。

所以實行犯和教唆犯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法定符合說)


成立故意殺人罪,買者和殺者成立在殺害被害人的客觀違法行為範圍內成立共犯;對於買者來說,發生了具體認識錯誤中的方法錯誤,不影響其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對於殺手來說,發生了具體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其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具體量刑還不太懂。


打擊對象錯誤,不排斥犯罪的構成。共犯理論,在共同犯意之下,一人即遂全案即遂,so,成立故意殺人罪。


按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屬於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 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是主流,而且越來越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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