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對象的感覺和對象本身有什麼關係?
本文只是一篇關於感覺/知覺/經驗的哲學入門淺談,直接來源是我的讀書筆記,具體書目就不在此給出了。希望這個回答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我姑且先認為這個問題是在提問感覺和(感覺)對象之間的關係,因為關於「對象本身」這個話題有更多的疑雲籠罩。
為了討論對象和感覺之間的關係,我決定從如下幾個問題開始一步步來:
- 感覺是什麼(what is a sensation)
在這裡我們首先要先忽略我們關於感覺(sensation)、感知(perception)和反思(reflection)之間的區分,在這裡討論它們顯得不是很合適。雖然它們之中有高低級之分,但是它們都是作為我們經驗的一種形式(the way of experience)。而關於它們之間細緻的區別將在後面討論。
比較鮮明的例子在於日常生活中我們關於感覺的表達,例如:
a1:我看見藍色
a2:我看見綠色在二者之間有著顯而易見的區別,藍色和綠色,這二者決定兩段感覺即使有著相互之間共同的部分(看-seeing),兩段感覺也是不同的。我們可以將它們稱之為感覺的內容(the content of sensation)。
但是二者又有著共同的形式(seeing),在這裡我們可以引入更多的例子,例如:a3:我聽見了鳥鳴:
a4:我嗅到了香味在這四段不同的感覺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要素,可是使得我們稱呼它們為sensation,這種共同要素,我們可以稱之為(phenomenal)consciousness或者(phenomenal)awareness。
當然,對於感覺中的諸多要素,還有更多的話題要談,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獲得的東西已經足夠支撐將切題的討論進行下去。
對於一段感覺,我們區分出了其中的共同要素:知覺(awareness),以及使得不同感覺互相區分的要素:感覺的內容(the content of sensation)。
- 感覺的對象和感覺的內容
藉助這個標題,這裡需要對上文中提及的感覺內容進行進一步的討論。這也回到了題主的提問。感覺的對象(the object of sensation)和感覺的內容(the content of sensation)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在進行討論前,首要的任務必然是理清楚我們有這兩組詞究竟指什麼,二者看似相同,但是既然我們分開使用它,那麼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怎樣的。
這一點要從古典時期的觀念論(Idealism)說起,眾所周知,對於貝克萊主教的「存在即是被感知」這一命題普遍的解釋(我不想在這裡考察這種解釋是對還是錯,它只是一個梯子)認為,我們能夠認識的全部內容就是我們經驗的內容,即觀念。而超出作為我們經驗一部分的觀念外假設有物存在,都是不可靠的。包括笛卡爾在內,清楚明白的觀念都和經驗之間密不可分,通常,它都是作為經驗的直接內容,在經驗之中呈現出來。但是如果我們考慮的更多,特別是引入錯覺作為我們討論的依據,那麼我們就會看到一個在經驗和真實對象(世界)之間存在的鴻溝。
P1:我在正午的陽光下看到了藍色的襯衫,這就是它本身的顏色。
P2:我在藍色的燈光下看到了藍色的襯衫,但是它本身是白色的。在對於P1和P2之間的比較中,我們能夠發現,因為我們所在環境的不同,雖然我們都是看見了藍色的襯衫。可是在P1中,它是作為正確反映了事實的知覺。而在P2中,它是作為歪曲了真實情況的錯覺。
錯覺和真實知覺之間的區分使得我們發現,在某種情況下,經驗的直接內容並不是我們經驗的對象本身所具有的情況/性質。在P2中,我看見的是「藍色」,但是實際上,對象本身卻是白色的。那麼作為我經驗直接對象的藍色究竟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就需要回到我們這一章節的標題中,即在這裡(P2)情況下,藍色(的襯衫)是我們經驗的內容,而非我們經驗的對象本身。而白色(的襯衫),則是我們經驗的對象。
這一點看似清楚,但是實際上卻是哲學上的重要問題之一,我們所看見的,與經驗對象區分的經驗的內容,究竟是怎樣的東西。它如何和我們關於主體、世界和經驗的描述中找到一個恰當的位置。
- 感覺對象和外部世界
藉助我們尋找到的感覺間的共同要素(awareness)/(consciousness),我們可以認為這種經驗的內容會區別於外在的物理世界/對象,而是另一種精神事實(mental fact)或者精神表象(mental image),而這種精神表象和真實世界是否一致,決定了我們的經驗是真實知覺,還是錯覺。
但是這種關於外部世界的表象理論引起了哲學家圍繞它各式討論,典型的就在於指責,它將外部世界作為了我們知覺的間接對象(indirect object)而非直接對象。這早就了一層知覺之幕(Veil of perception)。當然,這就是另一個更大的話題了,雖然它是如此的誘人,但是現在我們必須克制自己,將話題重新引向現在我們討論的問題中來。
那麼我們來做一個階段性小節:
首先通過對sensation的分析,我們得知了sensation中互相區分的兩種要素,即consciousness和the content of perception接著,藉助錯覺和真實知覺這兩種情況,我們獲得了感覺對象(the object of sensation)和感覺內容(the content of sensation)之間的區分。最後,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階段性的結論,也就是回答題主的問題:對對象的感覺和對象本身的關係是怎樣的?我們會說:
C1:感覺通過感覺內容反映外在對象。(雖然它充滿了太多爭議)雖然我們發現了這種這個結論並不可靠,但是以這個結論作為前提(這也是一個用完即丟的梯子),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感覺和對象之間的另一個問題,即感覺本身是透明的?這被稱為經驗的透明性(transparency)問題。
在很多人看來,似乎我們的經驗就像一副透鏡,透過它,我們能夠清楚的看見外部世界。可是問題在於,經驗真的是透明的么?它真的那麼「如實」的反應著外部世界么?
現在讓我們回到最初的情況,我需要繼續引入a2和a3作為我們分析的選項,來使得問題變得更加清晰。
a2:我看見綠色
a3:我聽見鳥鳴通過在先前的分析,比較二者我們能夠發現在二者之間存在兩個不同要素和一個共同要素。二者的經驗對象和內容都不同,但是二者都是作為我們的經驗-感覺,因此都存在知覺性(awareness/phenomenal awareness)作為共同要素。
而現在,我提出二者之間的另一個不同之處,相信細心的讀者肯定也都會注意到,即是二者雖然都作為經驗,有著共同的要素。但是a2作為視覺經驗,而a3作為聽覺經驗,它們之間存在經驗形式上的區別。而這種區別(視覺的或聽覺的),是由它們經驗的對象、內容決定的,還是是經驗形式本身所具有的內容。
假設,我根據先前觀點認為經驗是一副透鏡,就像我所帶的眼鏡一樣,忠實的反應著外部世界。按照稍微可愛一點的說法,假設我的鏡子蒙上了一層水霧,或者我帶著的是一副墨鏡,那麼情況是否就完全不同了。
這個說法雖然有些不正經,但是它的確指出了問題所在,即是我們很難(在第一人稱的視角下)去分辨二者的正誤:
當在P1的情況下,我們擁有關於藍色的襯衫的感覺,同時我們會做出判斷,這個襯衫是藍色的。或者說,藍色是屬於襯衫的屬性。
當在P2的情況下,我們擁有藍色的關於襯衫的感覺,我們會將藍色作為我們感覺的屬性,而非襯衫的。
它看起來是如此古怪,如果我們說經驗擁有它自身的性質,我們也不會將藍色歸屬在內,但是這的確構成了一個問題。
經驗自身所擁有的性質是否「扭曲」了真實世界,這個問題將會為C1增添更多的話題。我們的經驗真的「反映」了這個世界么?
在這裡我們必須考察另一個傳統,它來自於康德、黑格爾和現象學。一個典型的主張(它被稱為建構主義)即是,我們的經驗並非是像透鏡一樣「反映」了對象,而是構建了對象。我們日常經驗中的對象並非是那麼「直接了當」,我們並非是直接知覺到了蒙娜麗莎,或者直接知覺到了交響樂。而是在視覺經驗中,我們看見了蒙娜麗莎的微笑。在聽覺經驗中,我們聽到了悠揚的旋律。經驗自身所擁有的性質區別於經驗內容的性質,也區別於對象的性質(當然,在某種程度,這一傳統或許不會承認有真正意義上的外部對象存在,不過這也是另一個問題,不在這裡討論。)
站在這一角度,或許我們可以考慮對c1做出一個修正,即我們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
c2:通過感覺(行為),主體構建出感覺的內容,同時感覺內容和感覺對象相關。
或許問題到這裡就結束了,但是遺憾的是我們還需要再考察一個問題。在c2之中,我們發現了這樣的表述「感覺內容和感覺對象相關」,可能有些讀者會有疑問,這種關係究竟是怎樣的,甚至我們還可以提出另一個問題,我們的感覺內容真的和感覺對象相關么?或者說,真的有外在於經驗的對象么?這是如何可能的。
對於這一點,有趣的是,它最有力的依據之一依然來自於貝克萊同樣的論述,既然經驗作為我們知識的來源,且是它的全部來源,那麼我們關於外在於經驗(包括感覺)對象的假設又怎能被承認?
在現代,很少有人去質疑物理世界的存在,無論是作為信念,還是作為事實,它都構成了我們關於世界最重要的探索之一。沒有人會去質疑物理世界/對象的存在,但是問題在於,物理世界是包含在經驗內的,由經驗構建出來的,還是外在於經驗的。
站在這一點,我們會涉及到另一個關於問題,我們稱之為幻覺問題。在這裡我們還是要採用P1作為我們討論的先鋒(儘管現在我喜歡穿白襯衫)。
在這裡,我們需要引入P3:
P3:我在吃了致幻藥物的情況下看到了藍色的襯衫,但是這裡本身空無一物。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諸如殘影、海市蜃樓、攻殼機動隊和黑客帝國的虛擬世界以及VR技術等等。
幻覺和我們所稱呼為真實知覺的情況相差甚遠,與錯覺世界不同,它會從根本上動搖我們關於外部世界存在的信念,而非僅僅是懷疑它在認識論上的可靠性,或者懷疑它是否是知覺的直接對象。
如果我們承認幻覺與真實感知在這種情況下的截然二分,我們看似就沒有理由去懷疑實際上,被我們稱作物理事實/世界的東西,是作為我們經驗圓圈的內核,而非外在於我們的經驗範圍。只有符合了某種條件下的經驗對象或者內容,我們才會認為它是物理的。因此我們會得出
C3:通過感覺(行為),主體構建出感覺內容和感覺對象。
在C1、C2和C3中,有很多爭議和更多細節性的問題,同時這三個結論也各自並不完善,還可以為之添加更多的條件。另外,關於感覺也有很多其它的問題值得去談,但是僅僅是針對題主所提的問題,我覺得以上的回答應該足夠作為進一步學習的階梯了。對象本身?這在現象學討論範圍之內?
作為邏輯順序來說,「對對象的感覺」這其中有兩個「絕對在先」:1,感覺能力的邏輯在先。2,對象的邏輯在先。
比如,我們用眼睛看到一朵花,我們有眼睛才有可能看到花;有了「花的存在」,我才能看到花。
這個是康德的觀點。這要看你用的是Java還是c++了
第一反應是男女關係的,請在這裡報道
(捂臉跑走~主要看介面
簡單的來講,可以把主體作為一個儀器。對對象的感覺(內容)是儀器的輸出,既取決於儀器所被給予的內容(關乎對象本身),也取決於儀器(感知者或主體)。對象本身被假設為信息輸入的源頭,無關乎儀器本身。
看到題目第一反應居然是 面向對象編程。。沒救了
對對象的感覺中帶來的認知,包含了你當前的心理感情,是你本身主觀認識的判斷,但是對象本身,是客觀存在的。舉個例子,從哲學的角度看待商品,是由價格和價值組成。(價值不能用貨幣表示)而從會計的角度看待商品,因為會計是用貨幣來衡量一個單位經濟活動,在會計的眼裡所有的商品都是可以用價格來表示的(價值能用貨幣表示),所以會計里的價值(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凈值),其實代表著哲學裡的價格(會計里的價值是會計對商品的感覺,而這個對對象本身也就是商品本身其實是價格)之間的關係就是主觀和客觀的區別。
對象本身可視為客體,對對象的感知是主體。對象只有通過主體,才能夠表象出來。盲者不能表(顯)各種光、色,聾者不能表各種音。
而對象是如何在主體被表象出來的呢?因為主體先天的存在空間和時間性,客體通過感性進入其中,便可以表象出來。
時間性是一瞬取代另一瞬的,每一瞬的表象都有所不同,所以我們能夠感受到客體的變化。
另,在我看來,客觀界中,不是世間規定變化,而且變化讓我們感受到時間性,其實時間性一直存在於我們主體中。
我們看著手錶轉動,並不是真正的時間,僅僅是機械運動。人們調製它一定比例的匹配地球的自傳公轉,也就是我們感受時間時,是通過變化來感受。當我們閉上眼睛時,由於意識的流動變化,我們仍能感受時間和空間性,當我們進入深度睡眠,醒來時恍如隔世。為什麼呢?因為意識也已經平息。當然深度睡眠是很少的,一般會存在潛意識的東西釋放出來轉化成夢。夢自然存在時間空間性。
這是我的觀點,我的公眾號,九點鐘聲,歡迎探討。我的哲學是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層膜。
你也可以說「存在即被感知。」我最先感知的是那層膜,那麼那一層就是對我而言的現實。而我當然知道這膜約等於我的幻想。幻想產生於衝突,這衝突源於期待和現實的矛盾。它們衝突、而又交媾。如此反覆,帶給我一些印象、印象重構、生成幻覺。所以呢,我看到了我想看到的。不可思議而又悄然發生的是:我於此間獲得了享受。享受我可以把世界(對象本身)看成我想像的那樣(印象),這帶來想當然的、為所欲為快感。可悲的是,任何帶來快感的事物都會困住我。因為(回到問題本身):感覺與實際無關。看題目我以為是男女戀愛的,沒想到是程序員們的浪漫
感覺和感覺對象的關係唇亡齒寒、互為因果1.世間沒有什麼東西是絕對存在的。所有事物都需要依存於其他條件。只要條件改變,這個東西也會發生變化。2.「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這句話是不是絕對的?答:這句話也不是絕對的。這裡好像自相矛盾了。沒錯,進一步講,現代人的世界是自相矛盾的世界。人的思維方式本來是用來輔助狩獵和找女人的,一旦抽象化,用來尋求絕對,必然會自我矛盾。3.以上這些話有沒有意義?有,也沒有。有意義,是對於題主你這種吃飽喝足乾爽,沒事喜歡思考所謂真理,最後又走向自我矛盾的現充來說的。沒有意義,是對於我這種在魔都闖蕩,每天都只想著怎麼賺飯錢和討好女人的現代野獸來說的。
鄒忌修八尺有餘,而形貌昳麗。朝服衣冠,窺鏡,謂其妻曰:「我孰與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城北徐公,齊國之美麗者也。忌不自信,而復問其妾曰:「吾孰與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從外來,與坐談,問之客曰:「吾與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來,孰視之,自以為不如;窺鏡而自視,又弗如遠甚。暮寢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
單身狗看見一對象會感覺被虐,但這是單身狗自己的事與這對象無關,這對象一般會無視單身狗。其他對象看見這對象會表示理解,但與這對象也沒有關係。所以只要這對象開心就好啦~他們可以愉快地在非洲大草原上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從唯物論的角度出發,意識來源於客觀存在。在這個問題裡面,對對象的感覺是意識,對象本身是客觀存在。要分析這個問題,需要從對象本身出發。什麼是對象?「對象」一般是指類在內存中裝載的實例,具有相關的成員變數和成員函數(也稱為:方法)。對象是類的實例,類是相同結構的對象的抽象。是對象本身的屬性影響著我們對對象的感覺。對象有成員變數和成員函數,能夠實現相應的功能,具有某些介面。對於對象管理者來說,只需要記住某對象具有哪些功能,介面如何調用就好,有些對象功能能自定義,那就更好了,可擴展。對象的函數有很多特性,有些是public的,有些是private的,還有些是protected的,可能調用的時候,會出現許可權不足的情況。還有些函數對傳入參數的要求比較高,函數只對適當的參數傳入起作用,這個需要自己發掘。可能還有些介面在初始化的時候未定義,所以需要手動添加功能。所以是函數與介面影響著對對象的感覺。試想,一個對象定義(解鎖)了多種功能,說不定就要頻繁使用,感覺就要好一些。另一個對象功能很少,很久沒用了,變數名說不定都要查閱一下才記得。想了解更多關於對象的知識,建議查閱書籍,如《C++primer》《java編程思想》,以及關注輪子哥,他是公認的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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