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小說抄襲之後對於其改編成影視作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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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的確認是指像郭敬明那樣法院宣判抄襲成立的這種IP,那對於影視公司(在法院宣判之前)所購買的版權在法律上還有效嗎?將其拍出成品然後發行屬於違法嗎?

求大神解釋_(:_」∠)_


這是顯而易見的。

你只需要先假設郭敬明沒有抄襲,擁有著作權。那麼,未經作者許可,對作品進行改編,屬於侵權行為。而現在郭敬明的作品是抄襲的,侵權作品不具有著作權。換句話來說,被抄襲者即是原著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麼,未經原著作者許可... ...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

註:著作權=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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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郭敬明抄襲行為成立,侵權作品不具有著作權(版權)。因此,影視公司之前購買的版權也無效,將其拍出成品然後發行屬於侵犯原著作者著作權的行為。


要麼停播賠錢,要麼補個授權。

2015年12月18日,瓊瑤訴於正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於正被判公開道歉,並停止傳播《宮鎖連城》,五齣品方賠償瓊瑤共計賠償500萬元人民幣。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毒樹之果依然有毒,從侵權中獲益,終究是要吐出來的。

案件背景:

第一回合:網友vs於媽

2014年04月08日,電視劇《宮鎖連城》在湖南衛視熱播,開播數日天,就有網友發現《宮3》的劇情和瓊瑤經典老劇《梅花烙》很像。

於正稱:「沒文化才說我抄襲。」

第二回合:瓊瑤vs於媽

2014年4月15日下午2點許,瓊瑤通過@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布《瓊瑤寫給廣電總局的一封公開信》,親筆寫信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蔡赴朝局長和廣電總局電視劇管理司李京盛司長,指正於正《宮3》大量抄襲《梅花烙》劇情並列舉出多出證據。

1.宮3劇本中主線一恆泰,連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線發展惰節,與《梅花烙》中皓禎、吟霜、蘭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間發展出的主從關係,可說是完全一致。

2.支線一將軍府中的將軍,福晉,側福晉,庶齣兒子等人物改變外,人物關係亦與《梅花烙》一致。

3.主情節一連城與恆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線,完全抄襲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節。

4.例一恆泰,醒黛洞房之夜並未圓房,而跑到連城處私會。污衊連城為狐狸精。對她各種虐待,找來巫師前來做法等多處細節完全抄襲自《梅花烙》原著。

5.雖然宮3增加了許多其它人物及情節來

隨後於正在微博發文,依舊否認抄襲

第三回合:瓊瑤告上法庭:

面對於媽的無恥,瓊瑤阿姨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2014年4月28日,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表微博告知:「瓊瑤正式提告於正侵權」。

訴訟經過:

正方:

陳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

陳喆(筆名:瓊瑤)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余征未經陳喆許可,擅自採用涉案作品核心獨創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宮鎖連城》,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共同攝製了電視劇《宮鎖連城》(又名《鳳還巢之連城》),嚴重侵害了陳喆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

1、認定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攝製權;

2、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一切電視播映、信息網路傳播、音像制售活動;

3、余征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發表經陳喆書面認可的公開道歉聲明;

4、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連帶賠償陳喆人民幣2000萬元;

5、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承擔陳喆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1.3萬元。

反方:

余征及東陽歡娛公司在原審訴訟中共同辯稱:

第一,對於陳喆的著作權人身份存疑,劇本《梅花烙》從未發表過,余征、東陽歡娛公司不存在與該劇本內容發生接觸的可能。

第二,陳喆主張的著作權客體混亂,所陳喆提交的劇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訴後才進行的認證,有可能是在電視劇《宮鎖連城》播映後比照該劇進行的修改,對劇本《梅花烙》內容的真實性存疑。

第三,陳喆指控侵權的人物關係、所謂橋段及橋段組合屬於特定場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因為陳喆寫過言情戲的主題,此類表達就被陳喆壟斷。

第四,陳喆指控的余征改編涉案作品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劇本《宮鎖連城》是獨立創作。

簡單地說,於媽認為自己原創的成分非常大,有另外的獨立的創作來源。對此我只想說——

湖南經視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辯稱:同意余征的意見,且即使劇本《宮鎖連城》的創作侵害了陳喆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湖南經視公司也沒有侵害陳喆的攝製權,因為改編作品也是獨立的新的作品,沒有侵權。拍攝一部好的電視劇,劇本只是一個因素,其中會有幾百個橋段,即使使用其中的21個橋段,要求停止發行和賠償損失也是不合理的,這將嚴重影響文化的發展

總之,湖南經視認為改變作品是獨立的作品,哪怕原作侵權了,新的獨立的作品也沒有侵權,對於這種觀點我只想說——

萬達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辯稱:

第一,萬達公司僅對電視劇《宮鎖連城》進行了投資,不享有該劇的著作權,也沒有參加該劇的報批宣傳等,主觀和客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和事實,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陳喆凄涼婉轉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風格,而電視劇《宮鎖連城》是多線索作品,具有明顯區別於涉案作品文字作品的獨創性。

第三,即使認定這些橋段構成相似,也只佔到了電視劇《宮鎖連城》的七十多分鐘。

總之,萬達公司的主要觀點是:「我只是 出錢而已人家怎麼拍我不知道也不關我的事!」然並卵,人家賺錢跟你有關,賠錢就跟你無關了?呵呵!

東陽星瑞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辯稱:

首先,同意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的答辯意見。

其次,陳喆指稱需要保護的是涉案作品的人物關係、故事情節、故事脈絡。關於人物關係,《梅花烙》僅僅是愛人關係,主僕關係等,這些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再次,《梅花烙》始終是愛情單線,而《宮鎖連城》是多線。因此,陳喆的所有訴訟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總之,東陽星瑞認為《梅花烙》和《宮鎖連城》一個是單線一個是多線,這TM明顯是兩部作品。對此我想說——

法官: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實:

1、《梅花烙》創作、發表的事實(嗯,也就是法官把《梅花烙》讀了一遍);

2、《宮鎖連城》劇本及電視劇創作、發表過程的事實(也就是把《宮鎖連城》小說和電影都過了一遍,T T我也想要干這樣一份以看小說為職業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決書中用大段大段的文字概括了兩部小說的情節,可見法官讀得很認真。讓我們感受一下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

恆泰前往小院來找連城,卻未見人,情急之下四處奔走尋找,恆泰尋人不著,再回小院等待。連城傍晚回到小院被恆泰訓斥,滿腹委屈。後告知自己是去城裡為恆泰趕製衣服。恆泰得知實情後,感動歡喜,兩人當夜互訴衷腸,連城以身相許。次日,恆泰發現連城肩頭的硃砂記。

宮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紀,恆泰被選定為額駙。恆泰獲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一心記掛連城,回到家中。將軍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闔府歡慶,只有恆泰一人悶悶不樂。明軒則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風點火。無奈之下,恆泰告知映月心儀連城之事,映月答應赴小院會見連城。

映月和郭嬤嬤來到小院,實為收買、勸說連城離開恆泰,哪知連城竟不為所動。二人回程途中說起連城,均認為連城恰似年輕時的映月,而映月也對連城為人深深認可。

映月得知恆泰心系連城,有礙與醒黛的婚事,於是同意把連城接進將軍府,謊稱是郭嬤嬤的遠親,安排在映月房裡做丫鬟,恆泰終於與醒黛完婚。連城在將軍府有意躲避恆泰,仍被醒黛及李嬤嬤發覺兩人似有微妙。

......

是不是很引人入勝!

總之法官把兩部小說及其改編的電影都看了一遍,然後做了對比,結果發現卧槽,於媽妥妥的抄襲啊!

法官認為:

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及東陽星瑞公司未經陳喆許可,擅自改編涉案作品創作劇本《宮鎖連城》及對上述行為提供幫助,並以該劇本為基礎拍攝、發行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陳喆依法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及攝製權。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

二、余征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致歉聲明的內容須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送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余征承擔);

三、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陳喆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五百萬元;

四、駁回陳喆的其他訴訟請求。

余征、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均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陳喆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高院二審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駁回五被告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總之,著作權侵權就是毒樹之果,只要有一個環節受到了污染,那麼接下來也會承擔連帶責任,更何況電影投資這種動不動就幾千萬上億的項目,注意義務非常高,想要主張自己善意無過錯,那幾乎是mission impossible~~~一旦被告上法庭,那就好像強姦,既然不能反抗,不如乖乖賠錢吧。


對於於媽這種連自己的經典作品都要「chaoxi」的人來說,對瓊瑤阿姨那什麼的只能是心心相惜好吧!

不信的同學去對比下:《王的女人》和《玫瑰江湖》,保證你能理解什麼叫:於媽把好萊塢影視工業化的水準提升到了「影視工業化2.0 - 換妝化」

不僅劇情一致,甚至台詞都帶不改的,你怕不怕!

我問你這個圖你怕不怕,怕不怕?

小朋友們,你知道瓊瑤阿姨吐血寫出來的作品,被人一連串地先是假冒名義、洗稿抄襲、拍電視劇然後火的不要不要、然後想著懟於媽,還要被反嗆聲:

瓊瑤阿姨的心情想必是:

上結論,說乾貨:這種情況下的影視作品也侵權!

小說被認定抄襲後,改編的影視作品本身已經沒有了權利基礎,影視作品已經構成侵權的事實不能改變,所以停止侵權行為是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如果其本身明知小說是抄襲的作品,仍在此基礎上進行改編攝製的,我認為可以認定影視作品的權利人本身已經對原小說的改編權、攝製權均構成侵權,所以除了停止侵權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影視作品權利人本身不明知小說系抄襲的,其對原作者的侵權結果沒有過錯的,其僅因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我認為,其已經基於該影視作品的收益,應當合理地分配部分作為使用費支付給原作者。影視作品權利人應此遭受的損失,應向小說抄襲者,根據違約責任提出賠償。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瓊瑤訴於正案件中,法院幾家電影公司的責任判定,包括停播及賠償,也不是單純針對這幾家電影公司的攝製行為進行認定的。法院是通過認定了這幾家電影公司對於正劇本對瓊瑤劇本的改編權的侵犯構成幫助行為,從而認定了這幾家電影公司構成對瓊瑤劇本改編權的共同侵權。在認定此共同侵權的基礎上,認定了幾家電影公司的侵權責任。所以,可以看出,法院繞過了僅就侵權作品進行攝製的問題。


如果是先購買權利,後被認定是侵權作品,那麼肯定是不可以再據此行使原購買權利了,例如你所述繼續攝製電影等,但可以找你的授權方主張其違約責任,購買相應權利時,合同條款應將作品如存在權利瑕疵等情況的違約責任約定明確,據此主張賠償即可。


其實像這類事情有很多,像於正抄襲瓊瑤阿姨的梅花烙,氣的瓊瑤阿姨生病住院,而於正的新劇聽說差點停播,看被抄襲者告不告的問題,郭敬明的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不是抄那個圈裡圈外,也只是賠了幾十萬而已,你要知道郭敬明是很有名的嗎,尤其受到青少年的喜歡,小時代不就是一個典範,毫無水準,卻大熱,完全是明星的支撐,而他們翻拍的只是被人唾棄,名譽上受損,根本上沒有什麼大的問題,也就是為什麼抄襲過後,然後在拍成電視劇的小說照樣會很紅,但是我們也要學會拒絕這些事情的發生,做到一個法的社會,第一次回答,記得贊


補充一點,這個跟正常的侵權不同的一點就是,改編人對侵權行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在著作權侵權中,雖然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會影響侵權行為的性質,但是卻會影響責任。著作權故意侵權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著作權人損失的責任,而善意侵權人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因此改編人雖然侵權,卻只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關鍵在於……

真正的權利人是否有證據證明,你使用時知曉這是抄襲自他的作品。

如果能證明,那麼你是明知,必然算侵權,依法賠償。

如果你不知,那你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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