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中是否可以用理財產品進行質押,理財產品在現有物權法中是否無法完全保證銀行的權益?
金融
謝邀。
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風險體現在2個方面:
1. 缺乏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5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2)《物權法》第223條規定的七類可出質的權利中前六類沒有「理財產品」,只能套用第7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我國尚無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對銀行理財產品出質做過明確規定;(4)我國系大陸法系,即使有個別宣判案例承認理財產品的質押效力,不代表其他法官在審判時能夠援引該判決。2. 在權利質押生效的前置要件上存在缺陷:《物權法》規定權利、質權的公示方式有交付或登記兩種形式,並且交付或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銀行理財產品並無權利憑證交付的環節,也沒有公開登記公示的手段(目前銀行採取的變通手段是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中公示)。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系人行的「部門規章」,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
在網上搜了半天有一個「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作出的《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847號(財貿金融類288號)提案的答覆》(法辦〔2008〕247號)」是關於最高法對理財產品質押的一個意見的,但這個文件我沒有看到過,求哪位大神提供參考。
從商業銀行角度,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存在以下合規風險: 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規定可以作為銀行的風險緩釋工具的包括「(十一)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或類似理財產品」但因為前述第1第2點的法律問題待定,監管機構傾向於不認可理財產品作為風險緩釋工具。也就是說銀行即使使用理財產品質押,對應的授信也會被視為全敞口無抵押額度,進而佔用較高的CAR。
其實隨著存貸款利率的上下限放開,理財產品質押的問題已經逐漸變得無足輕重了。理財產品之所以會誕生,是因為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制,導致銀行無法以商業化的利率向市場募集資金,所以才要給客戶做理財產品,特別在做人民幣套利的產品。放寬存款利率上限後,銀行可以直接給客戶一個較高的利率,再辦理定期存單質押即可。無需捨近求遠冒這個法律風險了。我個人認為,從制度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財產品不能用於質押,因此應當是可以質押的。關鍵在於,理財產品的質押,銀行是否能實現有效控制。由於缺乏法定的登記部門和託管機構,所以一般來說,只有本行的理財產品,這家銀行才有可能實現有效控制,因此只有本行的理財產品才可能成為質押品。而實際操作中是否能將這種理論上的可能性轉化為實際,取決於該行內部是否有控制的流程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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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評論里的內容挪上來:
先貼法條:
《物權法》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相關司法解釋: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於可以出質的權利範圍的規定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必須是:(1)是財產權;(2)具有讓與性;(3)適於設質的權利。本條對哪些權利可以出質,採取了列舉的方式一一列出;除這些權利以外,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 [參見] 《擔保法》第75條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以質押的權利。而目前理財產品投資對象大多均為公開發行的債券、存款、上市的基金和股票,符合本條前六款規定,只是配置的品種和比例有差異,因此應當認為此類理財產品符合本條規定。
當然,也有部分理財產品是投資信託的,我個人認為這個應該是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但事實上,還是有人在做這類產品的質押的。平安好像前幾年推出過信託質押貸款的產品,不知道後來有沒有遇到訴訟催收的情況。
非專業,強答,供討論。
一、理財產品質押法律風險分析
理財產品法律風險來源於我國現階段立法及司法實踐對理財產品質押的性質及擔保效力存在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如下:
1、理財產品不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出質的財產類型或權利類型
《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物權法定,即物權的種類、設立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創設。而根據我國物權法223條所列,可出質類別中沒有明確理財產品,因此,理財產品質押在現階段沒有法律依據。如在具體判例中認定為非合規質押物,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理財產品質押的擔保優先受償效力可能不被法律或司法實踐所認可
根據《物權法》理論及立法規定,權利質押的設立除了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外,還需要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而理財產品沒有類似於存單、提單的法定意義的權利憑證,也沒有法定機構給予質押登記,因此其質權的設立沒有公示性,缺乏物權產生的基本要素。
二、常見做法
具不完全統計,銀行授信模式大概分為如下三類:
1、理財協議項下理財購買人的權利質押(以下簡稱「協議權利質押模式」):即以協議產生的權利作為質押的標的物;
2、理財產品產生的應收賬款包括本金及收益質押(以下簡稱「應收賬款質押模式」):即購買理財後產生的,購買人與理財發行人之間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標的。
3、收益權賬戶凍結加到期抵銷模式(以下簡稱「抵消模式」):即對理財收益權賬戶進行凍結操作,到期未歸還時,直接約定理財本金及收益與貸款產生的債務之間相互抵消。
三、法律風險比對分析
1、協議權利質押模式:根據物權法223條所列的權利質押類型中只明確了票據權利、債券、存單、提單、倉單、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以及應收賬款可以出質。沒有明確規定由於協議約定而產生的權利進行質押。因此,在法律上明顯存在質押有效性的問題。
2、應收賬款質押模式:應收賬款屬於物權法223 條明確的合格質押物,但理財產品產生的本金與收益是否可以認為是「應收賬款」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①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等;②出租產生的債權;③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④公路橋樑等不動產收費權;⑤提供貸款或其它信用產生的債權。而理財產品產生的本金和收益是屬於其中哪一種,存在爭議。
3、抵消模式:抵消是基於雙方的約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的抵消,但是抵消之前,銀行對該理財產品無優先受償權,而且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司法查封、凍結以及扣劃。
綜上分析,應收賬款模式質押效力相對可確定。理由如下:
①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理財產品質押類推適用應收賬款質押還有探討餘地
協議權利質押模式以及抵消模式很難保障優先受償性。但應收賬款質押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雖未有司法解釋,但認為仍有探討餘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847號(財貿金融類288號)提案的答覆》(法辦【288】247號)中提到:「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能否質押的問題,應由法律或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是最恰當的做法……在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質押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也無權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創設新的權利質押類型。但是,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否類推適用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權利類型如應收賬款,則可以進行調研與探討。」
②理財產品產生的本金及收益較為貼近應收賬款的定義,更符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第5項內容即提供貸款或其它信用產生的債權。通常,銀行只接受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實際兌付人為銀行本身。即以銀行信用為擔保,產生客戶對銀行的應收帳款。
2、應收賬款模式的公示效力較強。因為,應收賬款可以在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進行質押登記,因此,比較其它做法,更滿足物權產生的最基本要素即公示。
根據今年銀監會代國務院起草的《信託公司條例(代擬稿)》,已確認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質押融資,信託公司可為其辦理受益權質押登記。
您好,如果您有華夏銀行的理財產品,是可以申請華夏銀行的信貸的,夫妻同時申請,最高額度100要。
直接告訴你,可以到時候簽抵質押合同的時候,會註明抵質押物類型,會有理財這個選項,合同中會寫明該比理財的流水號,金額等等,一般可能還會備註利息同樣用於抵質押因為我做過這樣的業務……逃……
一般接受本行理財產品質押,根據理財產品的種類,決定質押率,業務流程上和存單,國債類似
可以抵押理財產品來貸款 而且不影響理財產品到期收益 我曾經用30萬理財產品抵押貸款 貸到27萬(銀行規定最多只能貸百分之九十) 每月按照銀行貸款利率還款就行 但帶款周期不能長於理財產品周期 所以一般都是短期的 由於理財產品收益率 一般都能跑贏銀行貸款利率 所以最後不會虧本金
利益相關:某股份制銀行理財人員。我們銀行是可以的,只要購買的是低風險的理財,未到期,可以質押出80%-90%。手續上也並不繁瑣,幾個工作日即可放款。但是買了理財再做貸款明顯不划算,所以大家還是根據家庭規劃購買合適的理財,不能只圖收益哦~。
先要區分銀行貸款是對私還是對公,再次還要區分理財產品的性質,是否為固定期限固定收益類。對公貸款尚無以理財產品抵押作為增信措施的。對私貸款,已有國內上市城商行南京銀行推出針對個人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目前只接受南行特定系列的理財產品的質押。
看性質來分,銀行的理財產品完全可以符合質押條件。但是一般公司的理財產品質押是要經過一定的審核的。或者看你的質押作用。我所知與銀行相關的質押物總體而言是符合條件的
宇宙行已經全線支持個人理財產品網上自主質押貸款了。。。貸款資金實時到賬。。。我想宇宙行的法務部門總不是吃翔的吧。。。
題主問質押?質押 @陸楊 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理財因為沒有物權憑證,所以沒法質押。。。物權法質押和抵押規定完全不一樣。180條 抵押列表的第七條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223條 質押列表的第七條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不過銀行雖然已經在做保本理財的抵押貸款了,但理財能不能在各地做抵押登記我不知道。如果不能登記,抵押合同也是生效的,就是沒法保證同一個產品抵押給多人而已。可能這才是現在只做本行理財抵押的原因吧。
本行政策是可以,但僅限於在本行購買的保本低風險類型的理財產品,購買產品的賬戶要接受本行監管和凍結
保本的可以
我行可以使用對公理財產品質押開立銀承,這應該是各大銀行都有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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