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被誣陷虐待兒童,兒童證言無法成為證據,公安機關不作為該怎麼辦?

孩子被蚊蟲叮咬留下的紅包,家長無理取鬧,誣陷一個品行很不錯的老師針扎孩子,報警後,警方在詢問孩子時,孩子已承認是蚊蟲叮咬所致,但孩子的說辭無法作為證據,也無法進行法醫鑒定,所以無法結案,警方本著調解和賠償的原則,想把事情壓下來。但孩子家長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一直在外宣稱是老師虐待孩子,給老師和幼兒園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事情已經過去一個多月,現在已陷入僵局,警方的處理態度讓人無法信任。我想問一下具備專業知識的知友們,能否通過權威的兒童心理專家的驗證讓孩子的證言成為證據。一般針對兒童的犯罪,通過哪些途徑,能是孩子的證詞成為證據。這種事情走司法程序的話,流程是怎麼樣的。----------------------------------------------------------------------------------------------------------------------------------------------------分隔線

已經處理完了,我們堅持如果家長再鬧事就走司法程序,發律師函,要麼你們告老師故意傷害,要麼我們告你誹謗,家長自知理虧,不敢把事情鬧大了,警方可能也暗示過他們孩子詢問情況以及證據對他們不利,而且當時取證時就能看出明顯的是蚊子叮咬所致,但是為了他們個台階下,同意他們退學的要求,托費全額退回,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不過通過這件事,深知法律在某些狀況下的無力感,所以提醒同行的朋友們,防患於未然。


跟問題無關,就是單純的想推薦一部電影《狩獵》。


我只答這個問題:

兒童的證言能不能成為證據?

能。

兒童作為證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程度水平相當的證言,當然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實踐中,由於兒童一般不容易說謊,其證言內容反而比成年人的證言更可信,證明力更強。

一、試舉一些國家關於未成年人證言的規定

  • 美國

    就兒童來說,在決定有無證人資格時,年齡不是決定性因素。只要審判法官認為該兒童具有感知、記憶和表述能力,任何年齡階段的兒童都允許作證。

    加州證據法典

    除非成文法有其他規定,每個人,不管他的年齡,都有資格作證人。沒有人被剝奪了對問題作證的資格。

  • 英國《1991年刑事審判法》

    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任何人(不論其年齡)都有資格提供證據。

  • 日本刑事訴訟法

    法院,除本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可以將任何人作為證人進行詢問。

  • 德國

    任何人具有作證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兒童、被告人的親戚或親屬朋友,或和其有經濟上依賴關係的人,或被判刑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

  • 我國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二、審查標準

各國基本都認同的審查標準是: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

感知能力是證人能夠通過感官了解其要證實的事件經過。

記憶能力是證人的記憶完好無損。

表達能力是證人有能力並願意真實、清楚地表達,並使聽者不會誤解。

  • 英國

    看兒童是否能夠理解向他提出的問題,能否交流,能否對他提供證據證明的事情作出前後一致、可理解的解釋。
  • 加拿大

    未成年人懂得證據宣誓或鄭重陳述的性質,且可以表達證據內容
  • 美國

    進行專門的聽證,並由法官、陪審團提出一些問題,以測試兒童能否認識到要說真話、是否有作證能力,然後作出裁決。
  • 我國

    通過當面詢問,看是否有辨別是非的能力,能否正確表達,其智力、精神狀況是否符合其所證實的內容,多次證言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矛盾,從表情舉止等是否可能是說謊。

    舉個例子,一個5歲的小女孩說:他把他的雞雞頂到我尿尿的地方。這就符合她的年齡和智力水平。而如果她說:這個叔叔把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這就明顯與智力水平不符,需要進一步詢問她如何會知道這些名詞。

最後,不要用你的無知來否定我


我關心這個問題,並不是兒童的證言能否成為證據,而是在民事糾紛中,如果沒有提起訴訟,權益雙方如何進行調解的問題。

一般來說,調解分為法院調解(必須一方先提起訴訟)、行政調解(社區街道等行政機關)、仲裁調解(雙方同意提起仲裁);這些機構都有一個特點,就是不告不受理。

公安機關的主要工作職責不是處理民事糾紛,只是為民事調解提供平台和最終的見證,因此題主這裡吐槽的警方態度無可厚非。(題主也知道證據不足,警方也知道, 警方是不可能張口說瞎話把自己坑進去的,所以只能做和事佬。)

本案中,雙方初步的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接下來如還需要調解,應該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即上述的法院、行政、仲裁機構)。家長採取「無理取鬧」(引用原文,不下定論)的手段進行維權活動,可見並未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調解的要求。作為糾紛另一方的學校,同樣也有權利就此事提出調解的。

因此建議,雙方協商進行仲裁或行政調解來進一步處理此事。

或者對方不願意走官方程序缺仍然誹謗學校的,學校可以就誹謗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最好找個靠譜的律師在操作流程上給與幫助。


弱弱的說我也是老師…被一個小孩的奶奶這麼無理取鬧過,就是連著兩天站我門口,跟別的家長說我打孩子,把孩子打的嗷嗷哭、罵孩子不要臉怎樣怎樣,還說要揍我,我對她說讓她好好說話她就瞬間跟我喊,還真動手推了我一下………

然後我把她揍了。

賠了六百塊錢。

最後警察調節完,我該給錢的時候,我跟她說這事就此了結,以後別再在外面給我亂說,對誰都沒好處。

然後給了錢,出門的時候我朋友在門口等我,我故意大聲說「反正我要是她我可不好意思跟別人說這事。咋說呀?說老師第一天把我孫子打哭了,第二天又把我打哭了?真丟死人了」後面就風平浪靜的~一點兒事沒有

題主我跟你說,我做的比較極端了,不要學我,但是千萬別慫!別妥協!他們這種人就是看人下菜碟!

警察調節的時候我跟那老太太說「昨天我不是把你孫子哄得好好的了么?最後你孫子還直抱著我撒嬌的,你今天怎麼…」

老太太搶答「對啊!我昨天看你那態度挺好的啊,你今天怎麼就打我了呢?」

……

所以你看,她的意思也很明顯了,就是她感覺她第一天那麼罵我我都沒怎麼地,那她就決定第二天再來打打我試試,反正看起來我也不會還手。

如果我長的五大三粗,或者是我很不好說話,她也就不敢試著欺負我,蹬鼻子上臉了。所以這種人真就是慣的。

這麼說你明白你的那些家長為什麼專欺負那個人品好的老師,而不是欺負一個看起來就不好相處的老師了吧?

不!能!慣!

過後跟閨蜜說起這事,閨蜜說「在這麼一個我們連老太太都不敢扶的時代,你居然還敢打!我敬你是條漢子。你不怕她訛你?」

我說「我從初中到大學的心臟病病例,全都留著呢~我還沒訛她呢~她敢訛我那我也往地上一趟。我包里還帶著速效救心丸呢~」

閨蜜「6666666666」

我說「咳咳…還有,,前幾個月的中度抑鬱症+輕度躁狂症的病例,我也留著呢…」

= ̄ω ̄=

葯不能停啊~唉


誰主張誰舉證啊,這是民法的基本舉證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則是控方舉證,所以對方要舉出老師虐待兒童的證據,舉不出來,卻反覆宣揚,那就是名譽侵權啊,只要你願意,你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針對幾個問題回答,以及一些個人觀點。

1.首先公安機關是否不作為。個人認為公安機關已經盡到了職能,在接警後進行了其職權範圍內的調查與調解,公安機關並沒有進行強制調解或者強制限制宣傳的職能(此信息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

2.孩子證詞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這個問題有很多人已經回答了:可以,但要與其年齡,智力水平相當,可以匹配的證詞才行。這裡不重複進行詳細回答。

3.司法鑒定是否能解決問題。首先公安並不能啟動司法鑒定,而且蚊子咬或針扎這種痕迹短時間就會恢復,從調解,不滿意,協商,等等一系列階段,再到一方造謠對另一方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時,我不認為現階段鑒定能力能輕鬆鑒定出來,想進行鑒定難度想必是太大,不準確也不現實。

針對一些答主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理論的一點個人想法:警方的調解並不是嚴格按照證據規則來進行的,其所求目的是息事寧人。只有走法律程序後,才是嚴格按照證據規則進行。

個人認為根據題主以及一些回答中提取的信息來看,這個事件解決中警方的處理談不上很合適但也是中規中矩並沒有什麼過錯。

如果說家長行為對老師,幼兒園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受害方可以進行民事訴訟,提出相應證據證明受到了侵害,訴請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若可以證明有實際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家長無法證明其所述真實性,則可以說是必然敗訴。

但我認為此類事件舉證難度很大,走法律程序所能取得的效果值得商榷。像一些答主所述的吃力不討好等情況可能會發生,也可以嘗試危機公關方面的知識進行處理,也許會有驚喜。

最後,感謝閱讀,謝謝。


我只想說,醫學檢驗連針扎還是蚊蟲叮咬都無法確定,我聽著怎麼就覺得生活在中世紀。


完全沒有證據那就只能各說各話,我換個角度改編經過看看:

孩子被老師體罰針扎留下的紅包,老師蠻橫無理,謊稱孩子的傷是被蚊蟲叮咬造成,報警後,警方在詢問孩子時,孩子出於長期被老師恐嚇威脅,被迫承認是蚊蟲叮咬所致,幸好未成年孩子當時的說辭無法作為證據,由於也無法進行法醫鑒定,所以無法結案,警方本著調解和賠償的原則,想把事情壓下來。但老師和幼兒園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一直在外宣稱是孩子是被蚊蟲叮咬,家長在誣陷他們,給家長和孩子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事情已經過去一個多月,現在已陷入僵局,警方的處理態度讓人無法信任。我想問一下具備專業知識的知友們,能否通過權威的兒童心理專家的驗證讓孩子的證言成為證據。一般針對兒童的犯罪,通過哪些途徑,能是孩子的證詞成為證據。這種事情走司法程序的話,流程是怎麼樣的。


據答主提供的情況來看,雙方都面對舉證困難的問題,為維護聲譽能做到也就是發發律師函之類的吧。警察、法醫、檢察院、法院沒有誰是上帝,能知道所有事情的真相。做好危機公關,比尋求法律幫助意義大些。

個人認為,法律應該是用來提醒我們什麼不該做不能做的,而不應該作為工具來利用的。無法自證清白的情況下,如果贏了官司卻輸了人心,最多能避免當前經濟損失,可於老師形象,幼兒園形象並無好處。雖說真相只有一個,可在這唯一的真相不可知,或知曉成本太高,遠高於其自身價值的情況下,真相就像生日一樣每個人都有一個。

目前的情況,你們先考慮是否接受調解吧。如果對方真故意污衊,我並不認為他們真的會訴諸法律,如果他們採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對貴院的正常運行或聲譽造成影響的話,收集好證據,找好律師即可,律師會給你建議。


1、兒童的證人證言只要與其智力想適應的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是沒有問題的。

2、老師若是覺得家長對自己的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訴,只需向法院證明家長的惡意中傷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且有因果關係,至於老師有沒有對進行學生虐待行為,這是家長的證明責任,讓他自己證明去


我很好奇,蚊蟲叮咬和針扎留下的傷口有十分明顯的區別,這倆者是怎麼能辨認錯的?


是否針扎可以到醫院檢查驗傷,以醫院意見為準。保護兒童不受傷害,不要放過任何一個施虐作惡的壞人,但也不要錯過任何一個心地至純的好人。


只是好奇既然雙方都無法提供有力證據,怎麼能證明是蚊蟲叮咬而不是老師扎的呢,只是覺得題主提問題主觀性太強,直接就說是家長污衊,事實怎樣顯然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判斷,無他。


很好奇為啥沒要求對方找個有司法鑒定資格的三甲醫院進行鑒定?有請律師的都會得到這樣的建議。


@DoonnerDie 答主,我只是想和你交流下,沒其他意思,畢竟你評論區關了。我對法律的規定沒你了解的多,但我記得《狩獵》這部電影是這麼說的:我們以為小孩子不說謊,實際他們經常說謊。 而且我們普遍願意相信弱智,這就導致了一旦小孩在法律上說謊結果應該更恐怖。你覺得呢?


1.兒童可以做與其智力水平相當的證言。

2.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心理專家的推論和鑒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4.想知道為什麼不能做鑒定?如果是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對方主張你用針扎,就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自訴人或公訴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對方不能證明,那就承擔敗訴結果。

4.如果是民事訴訟,為保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可就誹謗提出反訴。

5.也可以就誹謗罪向法院提起自訴。


實在不知如何回答,作為同行只能同情,手機不要離開身邊,任何蛛絲馬跡拍下來當證據。。。現在家長受到環境影響,沒事也都是有事的。。


現在無論刑訴還是民訴關於證人只有一個要求就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兒童證辭無法作證那是比較古老的說法了,早就出修正案了。


本來想推薦《狩獵》的,結果發現上一個人已經推薦過了,當我沒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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