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寶網張小雷投案,他可能涉嫌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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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情肯定是網上公布的有出入

可能涉嫌的罪名很多,擅自發行股票、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欺詐發行股票、債權,詐騙,洗錢都有可能


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是張小雷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這裡需要說明一點,非法集資犯罪,不是一個我國《刑法》正式規定的具體罪名,而是集資類犯罪的統稱,它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每種犯罪各有不同的特點,追訴的標準和處罰的力度都不盡相同。

第一,張小雷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但認定難度較大

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最嚴重的罪名,要求行為人使用了詐騙的方法,非法騙取佔有他人財產。通俗而言就是騙錢,而且是騙很多人的錢。如e租寶案主犯丁寧就是被認定集資詐騙等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更著名的還有震驚全國的吳英案,被定集資詐騙罪,判處死緩。

目前警方公布的初步案情

張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錢寶網為平台,以完成廣告任務獲取高額收益為誘餌,收取用戶保證金,採用吸收新用戶資金、用於兌付老用戶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非法佔有目的的確定,是認定集資詐騙的核心

該罪要求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警方公布的案情,張小雷使用看廣告任務獲得高額收益為誘餌,同時採用高達40%的年化收益承諾還本付息,遠遠超過了平台的支付能力,此種採用遠高於承受能力的高息集資,極容易被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而非法佔有目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的構成要件,因為相對於非法吸存,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僅僅是通過承諾還本付息,吸收公眾資金,利用公眾資金牟利;而集資詐騙罪是之所以是「詐騙」,就是因為該罪的行為人具有騙取公眾、他人資金的目的。

資金用途,是偵查機關調查的重點

資金的用途和去向,不僅僅涉及投資人和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很大程度上還決定了錢寶網和張小雷是否有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因此,偵查機關會著重調查包括所籌資金的用途,如錢寶網集資後是否將資金用於經營,是否肆意揮霍集資款,是否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是否設法隱匿資金,張小雷是否如實交代資金去向等。

比如今年震驚全國的e租寶和中晉理財案,相關被告人大肆揮霍資金,用於包裝自己「經濟實力雄厚」的假象,揮霍程度令人乍舌,甚至一度到了「錢多到根本不知如何花錢」的程度。

核實資金流向的證據方向

對於資金流向的調查,偵查機關會通過對平台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技術主管、相關投資項目主管等搜集訊問筆錄和證人證言;採集相關電子數據,如公司的資金進出賬戶流水、相關用戶數據、項目數據等證據核實。

集資詐騙罪,要求使用了詐騙方法

錢寶網最初經營模式為:用戶領取看廣告的任務,充值相應保證金,按規定完成後即可獲得錢寶網支付的報酬。除了微商,錢寶網業務還涵蓋足球、遊戲、票據、O2O、新能源、環保和無人機領域。按照錢寶網資料內相關案例,如果用戶能夠繳納10萬元保證金,並保證每日完成一定量的「看廣告」任務,每月可獲最低4000元、最高過萬元的收益。而這些錢寶網集資的方法,是否真實項目,是否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投資人資金,目前還是一個問號。

本案認定集資詐騙,難度相對較大

如果錢寶網並沒有採用詐騙的方法,騙取公眾資金,則錢寶網和張小雷的行為或不構成集資詐騙行為,況且從目前來看,錢寶網從2012年運營至今,除了在2014-2015年有過幾次兌付危機傳言外,不少投資者的確從中獲利頗多,並未受損,要認定平台的非法佔有目的目前來看難度較大,因此,如果要認定張小雷等犯罪嫌疑人構成集資詐騙罪,偵查機關的證明難度相對較大。

集資詐騙罪或面臨的處罰

集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張小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對於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相對較輕,在實務中,從刑罰力度而言,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更重(集資詐騙最高可以無期,非吸最高十年),立案標準更低(集資詐騙個人犯罪只要10萬,非吸個人犯罪是20萬),因此辯護律師往往會採用「兩罪相權取其輕」的辯護策略,即如果被告人被公訴機關指控為集資詐騙罪,律師會儘力為其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進行辯護,目的是讓被告人獲得至少十年以下的輕判。

據媒體報道,張小雷曾經使用員工的賬號,在平台向投資者融資,涉嫌自融資金。此種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對於錢寶網所籌集的資金,如果是用來償還其他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一般也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對於張小雷利用員工名義在自己公司平台為自己項目自融資金的行為,可以參照今年12月14日審判的廣州最大P2P盛融在線劉志軍非法西村案。劉志軍涉嫌以tonyliu的身份在該平台發布借款項目。據網貸之家對盛融在線的數據統計,tonyliu在三個月內的單月借款範圍都名列盛融在線的前兩位。同時,也有業內人士猜測,除了tonyliu以外,劉志軍或有其他馬甲。

承諾20%的高息,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劉某軍夥同李某君在未取得銀監會批准下,利用其經營的志科公司架設「盛融在線」網貸平台,通過網路宣傳、註冊會員、充值投資標的項目等方式,採取約年利息20%的高息回報的手段,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對象的款項,並投入房地產、借貸等高風險行業。

比如2016年爆發的P2P平台美貸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該平台發布大量的所謂借款標的,其實都是該P2P平台公司方的自融項目。

美貸網並沒有作為純粹中介機構參與撮合(只有60萬元的標的是真實的第三方融資項目),涉案公司通過P2P網路融資平台融到的投資款,用於投入公司自己的香港、河源的項目,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公司兩高管一審判7年。

可能的辯護方向

非法吸收犯罪中,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的方向就是僅僅圍繞本罪的犯罪構成出發,比如張小雷是否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其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資金運營平台;是否具有合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錢寶網在集資過程中,是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承諾的還本付息項目的比例到底有多大?案件到底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因為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案件中的責任人員的刑罰將會對比自然人犯罪刑罰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換言之,如能夠確認案件系單位犯罪,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被認定有罪,其量刑上亦會相對非單位犯罪下的情況要低。

另外,單純的吸收存款並不等同於非法吸存,同時應考慮錢寶網、張小雷在項目融資的過程中對資金用途的說明以及隨後的實際用途;承諾方面,錢寶網和張小雷是否對收益作出了承諾,是否對每個項目都做了承諾?承諾的具體形式是什麼?是否把對項目的利好信息和承諾混同,讓投資者難以區分而誤解?

這些辯護要點,都將決定錢寶網張小雷非法集資行為的定性和量刑。

非法吸存的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張小雷是否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已被行政機關及時監管

2015年底,張小雷到新三板大舉掃貨一次性買了4個殼公司,包括泡寶網,張小雷花了614萬元購買其35.69%股權。隨後張小雷在錢寶網拋出一個出售泡寶網股權的融資項目——錢寶應用市場和遊戲發行業務新三板股權申購確權項目,計劃向7741個投資者銷售2.5萬個「錢寶份額」,每一份售價2.14萬元,預計募集資金達到1.66億元。

當年9月,山東證監會下發關注函認定以張小雷為首的錢寶網管理層行為違反新三板轉讓規定,並構成非法發行證券。在前期券商的監管下,錢寶網於2016年2月23日起終止該項目發行份額的自由交易,並開啟回購窗口贖回已售出份額。截至2016年11月14日,該項目涉及的7741份「錢寶份額」贖回完畢,贖回價格為2.76萬元/份,較銷售價格溢價28.98%。

司法機關或不再追究

從目前的案件進展來看,由於張小雷的非法發行證券行為已經被行政機關及時監管,同時項目所籌集的資金也及時贖回,並且有溢價,並沒有侵害消費者利益,因而此行為或不會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追究。


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洗錢罪等罪名。但是公安機關立案時,可以只選擇一個或幾個證據容易取得的主要罪名作為立案罪名,偵查過程中對其全部行為調查取證,檢察院針對查明事實最終決定起訴哪些罪名,最後人民法院裁判哪些罪名成立。

這其中涉及刑法學中的罪數理論,也就是說他的行為構成以上所列舉的幾個罪名中的一個還是幾個,是嚴格基於已查明事實的,還需要公檢法三個部門實際經辦人員和各部門審核監督人員,在法律理論和法律認識上反覆進行針鋒相對的馬拉松式的推敲、辯論、研討,才能有本部門的定論。然後到了下一個部門,往往又要進行好幾輪內部辯論,往往達成和前一個部門不盡相同的法律意見。三個部門就在刑訴法的權力制衡規則下進行對抗與博弈。最後庭審裁判一槌定音,才能最終確定他構成哪個罪名。


謝邀。可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最後按集資詐騙罪起訴和宣判。


往輕了就是非法集資,想搞他就是特大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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