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李銀河此次對取消淫穢品法的提議?


附議李銀河提議,其實刑法裡面相當多的地方要改,不但是這個。

並且我也附議李銀河當年取消刑法301條的規定。

刑法301條我覺得也特別搞笑,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從法理角度來說,這個條文根本說不通。而且還判這麼重,簡直莫名其妙,而且此法條荒謬程度,我給你舉個例子

律師解讀:王全安招嫖兩女 未涉嫌聚眾淫亂罪ent.ifeng.com圖標

郭遠遙律師:構成聚眾淫亂罪的要求是3人以上發生性關係,其中包括3人,主要目的是為了追求精神刺激,且沒有涉及金錢交易,會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王全安的事件雖然是一男兩女,也是三個人,但嫖娼是營利為目的,構不上聚眾淫亂罪。

WHAT THE FUCK?

也就是說只要給錢就不算犯罪了?我找兩個女人一起亂搞,這叫犯罪,我找兩個妓女一起亂搞,這就不算犯罪,這是鼓勵我去嫖娼嗎?

這什麼破法律啊!


另外還有關於兜底罪和兜底條款的,我懶得吐槽了。

關於兜底罪的問題的各種論文能把人壓死,而且我很痛快的告訴你,立法者覺得兜底罪不對,司法者覺得兜底罪不好,律師覺得兜底罪不好,我這種老百姓也覺得兜底罪不好,更可氣的是,兜底罪本身就違反了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但是兜底罪和兜底條款迄今為止還存在,真是神奇的法律。



這幾年的大勢誰都看得出來,在這樣急劇收窄言論的嚴峻環境下,李銀河老師依然敢於在頗具爭議的話題下直抒胸臆,敢於提「憲法」,僅僅是這樣大無畏的精神,就已經勝過了那麼多「未審先自閹」的公眾平台和人物了。光憑她還敢說,我就佩服她。

至於這個事情本身,坦白說身居高位的人自己從來是不屑於遵守這些世俗的清規戒律的,像天國王朝里女主角說的——

(這個中文翻譯有點摳腳。)

統治者們自己道德敗壞,但是要求起他們的奴才來,就可是聖人的標準了,不要抱怨、不要吃飯、不要睡覺、不要做愛、不要僭越……做一個能幹的順民,又豈止是精神的閹割呢?中國歷史上平民性壓抑最厲害的年代,往往是封建壓迫最嚴重的年代。盛唐的女人袒胸露乳,兩宋的女人逐漸淪為丈夫的附庸,到了明清,便連做個完整人的資格都沒有了。當代社會最成功的奴才教育,也伴隨著最深刻的性壓抑,諸位其實也看到了:

沙特上層酒池肉林、窮奢極欲,卻居然奉行著最嚴苛的伊斯蘭教法。這世上的事情,本來就是古今中外都沒啥差別,無非是孰強孰弱而已。


1、對性的諸多限制多是統治階級、宗教勢力提倡的。無他,性被壓抑,則人是順民。

2、身居高位者往往不在乎那些性道德。別說看什麼碟讀什麼書,和數百女性發生關係都是小事。

3、淫穢作品一方面問題是所謂公序良俗。但是公序良俗里還包括浸豬籠。要不要保留?

4、憲法最大。我是相信的。那麼憲法權力我們是如何保證和落實的?還是給憲法上了無數鎖鏈?我們是囚徒還是憲法是囚徒?值得思考。

5、

6、三十年代上海的出版物比美國全國的種類還多。

7、李銀河所說的內容,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力。她所思考,是自己專業領域的範圍,我是不覺得有什麼邏輯問題,或是覺得誰的學養足夠去噴她。

8、她保護的是你們每個人。


懶得分析,懂就懂,不懂勸不聽。

喬治·奧威爾說:「你做愛的時候,你就耗盡了精力;你事後感到愉悅……要是你內心愉悅,那你有什麼必要為老大哥、三年計劃、兩分鐘仇恨等一套名堂感到興奮?……尤其重要的是,性生活的剝奪可以造成歇斯底里,從而把它轉化為戰爭狂熱和領袖崇拜。」(《1984》)

郭德綱說:「上流社會從來不看黃色錄像——他們都來真的。」

我說:「在中國,想要僅僅靠言論就成為一大批智商底層人群的死敵,方法有二,一是說破他們幻想出來的財路,(比如「污衊」錢寶遲早藥丸),二是說破他們靠遮住褲襠得來的尊嚴。」

是為權力——上層——底層


法律是法律,但問題是耽美小說是怎麼被歸類到淫穢物品裡面去的?雖然我不喜耽美,但如何確定淫穢品你總得有個說法吧?難不成只是官府搞權力尋租那一套?說你淫穢你就淫穢,你不淫也得淫;說你不淫穢你就不淫穢,淫也不淫?

如果是這樣那和扣帽子有什麼區別?就算廢了什麼淫穢品法又有什麼用?只有還是有人舉報,說你寫的耽美小說犯了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罪然後封書抓人都是有可能的。

附加:

這位老哥真的很奇怪誒,在評論區的回答也是,一會兒說李銀河根本不懂統計學(李是國內搞社會統計研究的先驅),一會兒說李銀河養廢了自己收養的孩子(不是很清楚),一會兒還說李銀河害死了王小波(......),一會兒又說李銀河在網上和別人搞女同性戀(然而並不是)。結果和本題有關的全部內容他只說了四個字,「大陸國情」(老哥你是香港台灣反動分子派到大陸抹黑國家的間諜吧)。

我真是......

還有其他不少答案也在說李銀河如何如何,這難不成是天朝自古以來對人不對事的優良文化傳統嗎?你有什麼觀點,說出了什麼問題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立場,只要你立場「反動」,我去搞你的黑材料,把你的人先搞臭了就萬事OK了。

這就是所謂我解決不了問題,但我至少可以解決弄出問題的人,然後假裝問題不存在的樣子,慢慢也就混過去了,如果真的混的過去的話。

惹不起,惹不起!


比起淫穢和耽美,其實我更關心憲法的問題。


淫穢品是否可以合法化?

作為新年第一答,竟然答了這麼個問題,搞不好今年有桃花運也說不定:-)

改變人的想法是多麼難的一件事啊,所以說修辭學和辯論藝術確實是不見光芒的魔法,人類社會的屠龍絕技;另一方面,又是這麼地簡單,只要你找准角度輕輕一撬。在這個問題上尤其如此,你找一位大學男生過來:他可以在五分鐘前如同嬉皮士一樣大喊著性解放,在身體一陣顫抖後,他卻又如十字軍的聖殿騎士恨不得對淫亂之徒來場騎馬與砍殺。

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有更具有煽動性的回答:富者連妹千百,貧者無立擼之地。

當然我是不會這樣回答問題的。任何政治和社會問題,不去剖清其之後的利益糾葛,不用理性與知性對紛亂的線索進行整理推理,而用激情和直覺來發表意見,那都只能是垃圾意見的堆砌。

我也只是發表一點個人的建議,以期能把這個問題的討論往更好的方向引導,意見和觀點必是各有說辭,重要的還是要擺事實講道理,不能搞文革式的誅心批鬥。

一,從應然的層面來講,性必然是惡的嗎?

我想在座的都不是修道院出來的,沒人會搞戒色那一套。但是我們似乎在倫理上認同一個觀點:私人的性是無礙的,公眾的性是可恥的。但是這個觀念還是需要剖析,如果公眾的性是可恥的,那麼為什麼國家還允許生產避孕套呢?還得加上一個定語:在公眾的維度以享樂為目的性在道德上是否定的。那你又怎麼解釋在眾多平台上都以性作為賣點,而公眾還是樂此不疲呢?

所以對於一個問題的分析,不但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我們現在對性的觀念,是二共特色的二律背反,再往上追述,則是古老的肉體靈魂二元分離,此岸與此岸的二界對立。你會問,不就是看個小黃文嗎?用得著抬的這麼高嗎?沒錯,我們搞形而上學的就是喜歡這麼玩。

問題來了,性為什麼評價為惡。三種觀點,一種是古典軸心時代的哲學孓遺。希臘與東方先哲都認為,人要懂得剋制自己的慾望,才能做一個善的人。另一種是康德為代表的人文主義觀點,不能把他人當做取樂的手段,而應是目的。還有一種是社會主義觀念,認為資本主義用性腐蝕了勞動人民。現在看起來,三者都不是那麼站得住腳。第一個的問題在於他是一個分析命題,所謂的善中就包括了剋制,算是預設立場。第二個在於將手段和目的截然分離,人具備手段與目的的一致性。第三個是用意識形態代替論證,不值一提。

也就是說,道德主義者在應然層面論證性是惡的基本上是破產了。所有的反對者必須要進行一個思想試驗才能把這一套搞下去:如開放性娛樂會導致犯罪率上升,農村婦女危機等等。我們待會再來錘這幾個論,現在我們從方法論上講:你用一個實然的蓋然性的東西可以論證一個應然的必然性的東西嗎?

論破。

二,從規範層面而言,性娛樂在法律上可否被允許。

法律是一種規範科學,是以法律條文相互之間形成的有機內恰的體系。僅用應然來搞法律,那叫做春秋決獄道德審判;僅用實然來搞法律,那叫做國王的秘書和零碎的書記員。

從李銀河的推論上而言,大體上無錯。

1、 我們說一個人寫作,畫畫和攝影算不算言論?

簡直是教科書般的言論和創作。雖然我國不至於像美帝般認同燒國旗這種言論自由,但是本案的寫作算得上是原教旨了。

2、 怎麼才能錘它?

沒錯,我們要想方設法查幾個法條出來錘他不讓他寫。憲法中有關於人民精神文化的規定、民法中有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刑法上有多個淫穢類犯罪的規定、行政條例上還有幾個關於淫穢出版物的規定。在法律上還真是可以錘他的,所以實際上確實是違法的,這沒什麼好說的。

3、關鍵在於要不要改?

如果說討論只停留在守法而不要修法就夠了,那麼我們現在還是奴隸制。我

們來看下這幾個這些制裁條款是怎麼來的,按照法律階梯理論,下位法需要上位法的授權,並從上位法的邏輯鏈條中推出下位法的具體規定。在淫穢問題上,我們能肯定地說,上位法是模糊的,充其量只有公序良俗一類的玄之又玄的字詞。這種是立法技術上的trick,這種模糊性的道德宣導性的條款,往往象徵著無限授權。簡單來說,有了這條22條軍規,你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在規範上我們討論不出什麼東西來了,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性娛樂違法是無可爭議的,但是,規定它違法的法條並不是那麼站得住腳。

三、實然層面,人民群眾真的厭惡性嗎?

這個討論是最麻煩的,也是口水最多的。

社會意識是由個體意識集合形成的,但是其一但形成之後,就開始自我旋轉,不斷進行強化和內化,在把自己植入到每一個人心裡。

1、 從實在的角度而言,國人真的沒有那麼厭惡性。

當然不排除某些衛道士或者禁欲主義者是真心厭惡性的,但總不能讓地球繞著少數人轉。從公眾的角度看起來,從洋節日一致淪為打炮節,直播平台小姐姐的大腿,再到中年男酒桌上的葷段子。我就敢下個暴論:性話題不但不是人民群眾厭惡的,相反卻是大多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

2、 從輿論的層面,國人又厭談性。弔詭的事情來了。

當你拿話筒放在群眾嘴裡,問他:「你性福嗎?」他卻避之不及,恨不得來場訴苦大會。這時候,嘲諷人民群眾虛偽是錯誤的,因為他知道如果不這麼說,他將會成為社會意識的敵視對象。那麼社會意識這麼玄的東西,究竟在哪裡呢?嘛,至少在我國,是在d媽嘴裡的。因為統治者不可能只依靠槍炮這麼簡單粗暴的統治方式,治大國如烹小鮮,往往會採取宣傳教育等手段,附庸社會意識,通過社會意識對公眾進行統治。所以這個問題就轉化成了,為啥d媽不喜歡?

3、 d媽為啥不喜歡性?

急著把d媽批判一番也是不對的。歌德曾說:「行動者總是沒有良心,只有旁觀者有良心。」d媽為啥不喜歡,我想她是有苦衷的。作為一個革命起家的政黨,她是唾棄小黃文這種小資的惡俗喜好的。加之國內d內,有很多衛道士施加了影響。現在她雖然換上了維秘bra,黑絲小裙子,但是心裡還是裝著紅寶書的,這種精分狀態,使她在這個問題上進退失據。當然最重要是,她不敢。

4、 合法性辯論賽。

我們回到了辯論賽的常見話題:在我國是否允許淫穢製品/賣淫合法化?我就隨便bb兩句吧,如果這個問題真的能壓倒性地討論,那就不能稱其為長盛不衰的經典戰局了。

常見的說法有,開放了會導致犯罪率上升,開放了會導致道德滑坡,開放了會導致貧苦人民以此行為業。作為脫離辯論圈好多年的人,已經不專業了,只能趕鴨子上架了。

I、 開放並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而是下降。這個屬於社會學的一個常識,實錘可以到上下答案里去找。

II、 道德滑坡更是謬論,還是持著性是惡的這種預設前提,前提就是結論。而且道德強制更強的社會就是人能更幸福的社會嗎?想想中世紀歐洲和文革。把道德本身當作是無條件的目的,自然只能得到無條件的不接受。

III、棍棒打不倒經濟規律,法律不是保姆。 還有就是會不會導致貧困民眾走上這條道路?我覺得用雨果的話形容更好:「貧困使男人潦倒,飢餓使女人墮落,黑暗使小孩孱弱」,導致貧困人群「墮落」的原因不是性開放,而僅僅是貧困與貧富差距而已。無論合法還是不合法,他們都會被迫如此,不合法只不過在他們身上再加添一層法律的羞辱而已。當月薪三千的女工和當周薪三千的公主,兩者之間,並不是法律能阻擋的住的。正如里根政府厭惡同性戀,對艾滋病的蔓延採取放任的態度,最終是社會付出了代價。正如康德所說,法律是必然要面對邪惡的。法律之所以是法律而不是教宗教諭,是因為他要具有實用性,否則我們法律只要一條就夠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與其說制止性娛樂的合法化,像駱駝一樣去否定客觀存在的東西,不如去阻止其產業走向黑社會化。順便一說,正如酗酒令造就了黑手黨,黑社會反而是最不願意其合法化的。

四、結語

我意在不是要說贏誰,也不是要進行另一種意識形態的布告,我只是將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客觀的社會現象進行分析,以參詳國內社會的發展程度。大家仔細想想,如果李在四十年前提出這個問題,她會被批鬥和槍斃;她在二十年前提出這個問題,被人當作是流氓和瘋子;而她在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觀察到,現在大多數人已經可以把此作為一個嚴肅的社會議題進行討論了。這難道不能說明社會的進步嗎?

這是一種社會的客觀規律,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人類總是走向解放與開放,把符合祈禱與死亡的道德重構為符合人性與生命的倫理,從洞穴喻轉為活在當下。簡而言之,市民社會必然會代替了教民社會或臣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宏大人類理性工程崩壞後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人的生命不再是廉價、卑污和短壽的,不再需要彼岸世界作為精神解脫。市民今生可以享受的快樂,就是曾經宗教所描述彼岸生活,那為什麼還要追尋彼岸呢?如果偉大工程是看不到盡頭的虛空,對比今生的花紅酒綠,簡直像是欺詐的騙局。市民們離開了貴族的城堡,離開了聖彼得大教堂,拂去身上中世紀的塵埃。讀起了《十日談》,穿起華麗的衣服,拉起小提琴,在台伯河畔翩翩起舞。

縱觀文明的發展史,總是要經歷人文主義時代(文藝復興)-理性主義時代(宗教改革)-浪漫主義時代(啟蒙運動),這是由物質水平和人類客觀心理規律決定的。前幾年學者總是呼籲「開啟民智」云云,殊不知在中世紀盧梭們必然要被當成異端燒死,而群眾還是快樂的圍觀者。中華大地現在還處於文藝復興的傳播時期,任何事情都得按照社會規律來。要想迎來盧梭,首先你得把馬基雅維利給接生出來。

有些人是太著急了,一蹴而就不過是學者的一廂情願。對於我們而言,趨勢是在進步的,這就足夠了。不是我們看不到歷史了,你我就是歷史。


如果一個作品的類型真的會對社會造成傷害可以禁(譬如說某些國家child porn動畫也不行),但是耽美又是怎麼回事?難道再過幾年,看廣東人摔跤(大霧)也要被抓嗎?

所以說,喜歡把高雅和低俗寫進法律的,和支持他們的,都是(略


政府可以通過收稅和鼓勵慈善,來把社會財富向貧困者、落後者轉移補貼,實現社會平等,有利於社會和諧。

但這種方法永遠無法解決的是性資源的不平等。比如作為窮人、殘疾人,也許可以通過社會福利過得不錯,可政府沒辦法給他們安排伴侶或性服務,讓他們在性上頭體會到平等和安慰。性資源的競爭,是真真正正完完全全的、殘酷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而性又是如此重要,它是根植在所有基因中的本能,甚至對於「人」這個基因的載體來說,交配和延續後代本就是載體存在的唯一價值。

社會達爾文主義對於東西方的和諧社會理論來說,都是個巨大的缺憾,因此政府有責任對性進行污名化,把它貶低為非必須品,抹滅它的價值。甚至經常還逆流而上,嚴厲打擊賣淫嫖娼、淫穢物品,進一步壓縮本來就沒有什麼性資源的低端人口的性宣洩渠道(當然,這裡會誤傷到中高端人口),以深化對性的貶斥,實現名義上的「平等」與「和諧」。

李銀河作為學富五車的社會學家,當然不可能不知道個中原理和利害,也根本不指望任何發展中國家政府會對此鬆口,自掘國家意識形態根基,尤其是在中國這樣氛圍保守的國家。我可以理解她的訴求,她是在呼籲政府在維護「平等」、「和諧」這些大框架的同時,對底層的性需求在事實上網開一面,不要一棍子打死。李銀河肯定不可能明著說:「執法時請松一些」,但可以用這樣「驚人」的呼籲,提醒上層建築在無盡的自我維護和美化的同時,不要忽視社會現狀,不要忘記那硬邦邦的剛需和血淋淋的現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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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地區的女性而言取消淫穢品法會有不同的結果。

城市女性和農村女性享有的資源和保護是不同的,但落後地區的女性作為淫穢作品表達內涵的載體的性價值卻半點也不比城市女性少。大家誰在意過東京不冷的演員是東京的還是北海道鄉下的?

從資本的角度來看,農村缺乏資源保護資源的女性有一種價值半點都不比得到良好保護的城市女性差,而逼迫其自願的成本又極低,我說句不好聽的,借裸貸的女性有幾個是家裡富裕的?那還是有一定教育水平的呢……取消罪名後比照一下日本,AV產業雖然號稱降低犯罪率,但說借給女優錢,讓女優不得不拍片還錢是一種很通行的手段,很多AV公司都有黑社會背景,這麼說夠明白了吧?

大家有沒有留意一個問題,高法有一個說法,中國半數被拐賣兒童都是父母賣掉的。而雖然沒有明言,但拐賣排名前幾位的省份和國家本次扶貧重點的幾個省是重合的,此中深意,不言自明。這種現象不政治正確,但富裕地區誰家賣孩子?貧窮地區可不一樣。

我們國家部分貧窮地區兒童的權益如此,那婦女能好到哪裡去?


題主很有心機啊。微博時間是五年前,那就應該是五年前那次大灰狼被抓。

而最近這次是深海被抓,題主現在來提問「此次」是希望大家關注深海先生被抓么。

可是……深海被抓是因為非法出版啊?

而且……深海先生寫的是戀童小說啊!

我也覺得出版bl不應該被抓,因為我也有想看的bl小說,我也希望哪天能買到我喜歡的太太的無刪節商業志,而不是價格高昂的個人志。

我也覺得就算是色情讀物也可以有選擇地給予一定生存空間,畢竟寫出了一個時代都知道的作品卻沒辦法堂堂正正說「我是官能小說家」也挺可憐的,畢竟這個世界上不是人人都有性生活,不是人人都能現實里滿足性幻想。

但這件事絕對和深海被抓無關。深海犯的問題根本就是經濟方面的,不是淫穢色情,而且要說色情出版物,她被抓一點也不冤枉。

希望題主自重,不要在這種時候搗亂,我以為戀童癖沒有一個人是無罪的,這應該是共識呢。

然後說回來了。如果真的取消淫穢品法,那麼請問:

1.SM準不準?

2.輪姦強姦怎麼看?

3.亂倫群交獸交又怎麼看?

4.慕殘冰戀秀色算什麼?誘導犯罪?

5.去哪買,誰能買,怎麼買,怎麼傳播?

不要低估人的下限,打開一條縫,就能給你爛到骨子裡。淫穢只是一個籠統的詞,能往裡套的又不止是性交,哪是說取消就能取消的。真要取消,這背後相關的審查制度、傳播渠道、購買渠道等等全都要大動。

的確這個世界上還有殘疾人、母胎單身星人,還有些人擁有性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一些社會問題就來源於此。但真正有效的志願者社群又難以落實,光靠取消淫穢品法又有什麼用呢。

好了,回到深海先生來結尾:

就算取消淫穢品法,她還是要被抓!戀童在哪都會被抓,除非她給自己刷個綠漆。非法出版,獲利上百萬,總歸還是要抓,別拿五年前的微博給她撐腰了謝謝。


謝邀

禁止淫穢品確實不屬於言論自由,但卻屬於民主

我個人基本贊同李銀河的性理念,但我也知道,中國大部分人都不贊同。對待淫穢品的態度,我作為在海外生活十多年的老司機,也絕對是比較開放的,但我也知道,中國大部分人都不贊同。

老人一代,我們的父母一代在性理念上都是什麼尿性,大家都清楚,這些人,佔據了中國的大部分。

在連兒童性教育都遮遮掩掩遲遲出不來的今天,你拿什麼證明大多數人能積極、客觀看待淫穢品

?不能。

所以禁止淫穢品雖然屬於沒有言論自由,但卻是中國大多數人的民意。民主>憲法>自由,所以我反對淫穢品合法化,並且由於淫穢品非法,理論上在中國創作淫穢品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以自由主義為基調的社會(不管左右)一般認為性工作者是人,是人就有人權,其次是公民,是公民就承擔法定責任,享受社會福祉!

一般在這方面首先看重的是人的自由權,通俗的說就是「我的身體我做主」,但是也不是毫無限制的,比如未成年人,被迫的性行為,不安全的性行為(容易給人造成嚴重傷害或致病的)被認為是非法的!

在墮胎這個問題上一般討論的是什麼情況下可以墮胎,孩子多大可以墮胎?胚胎多大了就算是人,也享受人權!墮胎為了避免舞弊需要有哪些流程.....但是一場計劃生育,把「胎兒」的人權也消弭了,以至於現在很多年輕人打著進步的旗號,為無差別的墮胎站台,並以為計劃生育使女性人口減少進而得出了女性權益因此得到提升的謬論!

中國很可惜,一直以來就不是一個以「人」,以「個人自由」為基調的國家,更不是一個以「人道主義」為榮的國家,封建社會講究一夫多妾,建國之後呢,我們把「拯救妓女」作為一種運動或者說責任,但拯救的方式不是倡導安全的性行為,也不是提供必要的福祉和權利渠道,而是強迫對方改行,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為什麼要改行?因為對方從事的工作骯髒下賤或者是迫於無奈,從而否定了人的性自主權!

我現在如果說某人「你沒有性自主權,我要求你禁慾」對方一定會罵我,但是如果我對他說「性工作也是勞動,別人首先有按照自己意願合理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對方估計馬上就會回我一句「你讓你媽/你妹妹出來賣啊!」

雖然中國人口頭上把AV女優叫做「老師」其實這個詞是半點尊重的意思都沒有,是「老濕」的諧音,你去INS看看AV女優的賬號下面中文簡體用戶大多數不是賣化妝品就是求「炮」的,有的不堪入目!

其實波多野結衣等人接受採訪時曾經說過這個問題,就是主持人問她,你怎麼看待你的工作,你父母怎麼看?波多野結衣的回答是「我把性愛和吃飯一樣當作我生活的一部分,並且能成為一份讓我保持熱情的工作」至於父母蒼井空的回答是「我的父母不是很理解我,但是他們尊重我的決定」!

中國當下的語境出這麼兩個姑娘的話估計要被人罵死,我們習慣了「性」不能談,我們習慣了來自方方面面的制約,父母方面的制約,家庭方面的制約,社會方面的制約,這種制約的背後是「性」本身的污名化!

李銀河實際上一直在做符合她身份的時期,但是集體主義,民族主義的大背景下思維保守的部分網友是理解不了的,其實李銀河折騰了這麼久就是為了告訴大家一件事「你有權利使用你的身體,正負有責任為公民提供相應的福祉以對應公民的社會義務,『性』本身並不骯髒!」

柴靜去第一次見攝影師趙鐵林的時候,面對一個要進行採訪的母親手足無措,趙鐵林是這樣對她說的「當她們認為你也是在為生存而掙扎的時候,咱們就是平等的了。」我對這句話深有感觸。

我是個很卑微的人,你們能做到的下樓我都很困難,經常一不留神從樓梯上滾下來,有個姑娘看我為難,經常來幫我做點活兒,我總覺得她是在同情我,後來她說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話「我們誰都沒有同情對方的資格!」

前一段和朋友談起,他問我「你說,啥時候我們能夠迎來一次改革?」我想了想,「就從性解放開始吧!」中國什麼時候真正的能夠迎來性解放,什麼時候就有自由的氣息,有抿住的土壤了~~

辜鴻銘別人都把辮子剪了,這固執的老頭偏不,因為他知道,形式上的改變很容易,但內心的包容卻很難!今天一個伊朗姑娘把頭巾摘下來了,挺好,大概是因為她不畏懼這冬天裡的陣陣寒意吧!


從法律角度反對一下 @李建秋 的答案。

那個「給錢就不算聚眾淫亂」的法條,從正當性來講有缺陷,但是從法理學來講沒有邏輯不自洽的地方。

嫖娼和自願的性行為是不同的。嫖娼和錢有關,意味著交易而非完全自願,交易者並非平等。但是自願的話,雙(多)方是平等的。立法者的邏輯就立足於這個地方:

如果你用經濟權利換取多方性行為的機會,不會違反所謂「公序良俗」;立法者就是單單不想讓你們在完全自願的時候進行多方性行為。

中國民法和傳統觀念的基本邏輯一言以蔽之:「性必須是社會行為,受社會地位和關係的限制。」但性自由強調對性的解構,將性和經濟與社會解綁,這對傳統上「性是買方用資源向賣方換取的權利」是極大的破壞。

尤其是在大多數人在努力積攢資源用資源換取性的時候,一旦有少部分人不用任何資源就得到性資源,那麼(立法者看來)這不合理。

禁止np和「非法同居」,是一個邏輯。


她的思想和現在主流價值觀可能有衝突,但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

當今人們思想仍比較保守,認為這些露骨的東西有傷風化,但從有些角度看,我們又不應該去醜化最原始的美

我對李銀河了解不多,但我估計是跟王小波一樣,認為性是人世間很純潔很美好的東西,人們都是平等的,純凈的,所以不該有淫穢品法。

了解不多,歡迎斧正


劃重點:

1.憲法規定公民言論自由。

2.創作色情文學屬於言論自由。

3.色情文學違反淫穢品法。

4.淫穢品法與憲法衝突。

5.創作者無罪並且呼籲取消淫穢品法。

1.關於言論自由的邊界其實很模糊,在此引用@王瑞恩先生在知乎問題「什麼是言論自由?它有範圍嗎?」中的一段回答:

「……對於某一類有明確定義且類型受到限定的言論而言,對其的制止和懲罰並不會導致任何的憲法問題。其中包括淫穢色情、褻瀆性質、侮辱誹謗和挑釁的言論。此類言論,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會導致對他人的侵害,或者可能導致對和平秩序的破壞。」

2.創作本身屬於言論自由,這一點我覺得沒毛病。

3.色情文學不一定違法淫穢品法。夾雜淫穢、色情內容而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有關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範圍。

4.結合1來看,並不衝突。

5.創作者被抓主要是因為非法出版盈利。耽美題材一般很難通過出版社的審查,個人則拿不到書號,即使是非言情的正劇也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出版。如果說要通過此事呼籲文藝作品放開審查設置分級,我是支持的,但是要因此取消淫穢品法,步子還是太大了。話說,與其取消淫穢品法,不如我們來聊聊為什麼在那個試圖「破除一切舊道德」的19世紀依然沒有人對淫穢品法提出質疑呢?

性解放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貞節牌坊倒下了,《婚姻法》出台了,但是也要看到,大城市裡的女性已經在討論婚前性行為的合理性,而山村裡的女孩仍要忍受著家暴不敢離婚。在「修改法律」"這麼大的變遷中,我們不僅要考慮中產會得到什麼,也要想到對底層是否意味著更多的壓迫。法律作為道德倫理的底線還是要與整體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在地鐵上強答

想起來知乎上前兩天有一個挺火的問題問的是為什麼部分雲南山歌尺度那麼大

結果問題底下很多回答的意思大致都是不僅僅是雲南山歌尺度大,各地的山歌尺度都挺大的,不僅山歌尺度大,連詩詞尺度也大,「春宵苦短日高起 從此君王不早朝」也讓人浮想聯翩呀不是嗎……

但是能說這是淫穢色情嗎

一些尺度大的山歌雖登不上儒家的大雅之堂,卻在民間廣泛流傳,經久不衰,可見廣大人民群眾對性之美好的渴望追求,是最原始的也是最本能的追求。用周總理的話說,人民群眾喜歡,你算老幾

當然李銀河教授一直是一個帶有非常強烈的理想主義色彩的人。不過2003年陝西延安黃碟案曾經轟動一時,滿城風雨,如今再看呢?

以後會怎麼樣,誰又知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

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上面的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解釋的實際效力等於法律)很明確指出了,僅耽美文學作品而言不以淫穢品而論。作者被抓,要麼就是行政機關違法執法,這是行政法層面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是刑事犯罪,而只是普通的行政處罰案件,拘留幾天這種;當然我相信大部分答主根本搞不清刑事犯罪和行政處罰的區別);要麼就是作者本人有其他傳播真正淫穢品的行為。

最後,誰能告訴我淫穢品法是什麼法?實際從來沒存在過的法律能取消么?


李銀河是個英雄。

但是我反對這個提議。

理由太簡單了,

中國因為人多,所以極端的人比例哪怕是正常的,總量也很可怕。

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各種一窩蜂現象。

開火鍋城賺錢,一窩蜂一條街都是火鍋城。

開婚紗影樓賺錢,一窩蜂一條街都是婚紗影樓。

開成人用品商店賺錢,一窩蜂一條街都是成人用品商店。

所以,你想看到這種景象嗎?

政府心知肚明,只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一管就死。

第二種:不管就亂。

他們選了第一種。


贊成!

先拋開事件本身談,小說漫畫類的淫穢品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嗎?對於成年人,性難道是什麼洪水猛獸?

這不是色情服務,其中沒有真人參與!沒有什麼人被傷害,沒有什麼人權益被侵犯,為什麼要禁止?

其次,耽美小說也不是淫穢品!只不過是講述男男之間的同性戀愛,不符合社會主流罷了!

網路小說,唐家三少之類的作品,都含有大量的性描寫,不也能堂而皇之的出版嗎?為什麼耽美就不行?

幾年前,市場上還是能買到外國翻譯來的耽美小說的!目前對於耽美的封殺,不是「自古以來」,是新規定!

如果能夠出版,誰會去私自印製?而且這些書其實完全可以看成紀念品,而不是正經的出版物。

我們買玩具手辦等等,有時候也會附帶一些小故事,是不是也算非法出版?這個標準是什麼?

耽美是一個非常小的圈子,甚至說很多讀者都是和作者認識的,這些書的交易真的能算非法出版嗎?

再談事件本身,作者被抓,是因為抄襲者的報復!

舉報人,曾經抄襲過作者的作品,被發現指責後懷恨在心,於是對她進行了舉報。

兩廂對比,就不能怪很多人為此氣憤了。

甚至說,問題不在於舉報本身,而在於這種行為顛覆了整個小圈子的固有規則。

此次舉報,為一幫惡毒的人提供了一個惡毒的思路,將二次元矛盾蔓延到了三次元 。

就像有人所說的,明明是開武林大會,誰把官府叫來了?!

這次舉報,可以說是毀掉了一個人,也毀掉了一個圈子。

完全贊成李銀河的觀點,這次逮捕完全是違反憲法的,我甚至懷疑這麼「高效率」的對作者進行抓捕,是不是舉報人動用了什麼關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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