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法》上要規定外交人員具有豁免權?


第一,豁免權是互相的,在中國的外國大使豁免,中國駐外的大使也得到豁免,不吃虧的

第二,這是有國際公約的,國際公約是國際法範疇,不能直接對國內起效,所以要以轉化在國內具體法律條文的形式實施


因為大使是一國的代表,豁免權是給建交國的權利,而不是給大使個人的,所以大使也不能自我放棄豁免權。

關於大使館的歸屬地位,根據回帖改為「國際習慣法上享有「視同」派遣國領土的權利」,表示感謝

當初維也納外交公約確立豁免權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外交人員被迫害與國家機密被泄露(外交郵包也是免檢的),有點「兩國交兵不斬來使」的意思沿用至今。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要是不具有豁免權,那麼外交人員所在的國家,隨便弄點事情把外交人員牽涉到刑事案件中,然後趁機套問甚至逼問一些國家秘密,那也是很危險。


因為外國政府擁有豁免權,所以代表政府而來的外交官也有豁免權。

1為什麼外國政府有豁免權,因為他不受你管轄,如果你要動他,你只能動用國家武力而不能讓法院單方面宣判。

2為什麼外交官跟著也有豁免權,因為他是政府派來的,能動他的只有外國政府。


不知道答主是否知道國家主權豁免,因為現在儘管有學者提出國家主權的相對豁免,但是大潮流來看,國家主權是絕對豁免的,而外交人員代表著派遣國,相互平等國家並無管轄權,因此 外交人員就具有豁免權。也並非什麼情況下都豁免的,外交豁免權是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條件的。


從歷史角度來考慮的話,外交人員,特別是大使,是代表一國君主在另一國處理相關事務的。對大使的豁免,從一定程度上講是對其君權的尊重。後來,這一權利擴展到外交人員。再後來,君主沒了,但這個權利依舊保留了下來。


兩國交兵,不斬來使。


這是由國際條約規定的。

原因是,如果外交人員沒有豁免權,一國的司法機關就能以涉嫌犯罪為由,限制別國外交人員的人身自由,並搜查其攜帶文件及住所,對別國的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對等交換人質的權力與義務。

話說山本五十六偷襲珍珠港後,日本駐美外交人員就被集中起來等待遣返。日本大使一天到晚嚷嚷著給我一把刀我要剖腹自盡以謝天皇,美方高度緊張。原話是如果這個鬼子出了事,當時還在日本的美國外交官就危險了。


因為這其實是規束各主權國家間的關係的國際公約併入或轉化成為國內法,所以不光刑法,民法上也同樣有相應的規定。


資本與官僚形成天然的聯盟


都是國家的代表,多少給點面子唄


自己審判自己的人啊,說白了就是護犢子


。不知道呀,有可能事因為兩國交戰不斬來使?


可能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吧,政治其實是高於法律的,在大部分國家。

其實我是編的,我什麼都不知道。


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是國際公約規定的 主要有兩個 維也納外交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具體名字我記不太清了 可能記錯 請諒解 這兩部公約均規定了外交人員不受逮捕和刑事追究 我國是這兩部公約的締約國 所以在國內法上加上上述規定 這是國際公約在國內法上的體現


為了國家利益


因為退任的外交官是沒有豁免權的,所以不是針對人的豁免,而是職位。而且除了配偶子女之外其他的那些,實際情況也是不豁免或協調處理。具體條例隨便翻翻就有了,何必提問?


縱觀全世界。這是慣例,如果你不這麼做,那麼就與世界脫軌,變成一個封閉落後的國家。另外,我過歷來有兩國交戰,不斬來使之慣例。


國際法


外交人員的身份是不一樣的。

其餘的,?我們不一樣? 。

法律為政治服務,這是最直接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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