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討論,為了追求結果正義,檢方是不是應該加重起訴?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都有檢察官和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從來不追求正義,他只追求如何為嫌疑人脫罪。如果辯護律師同時發現了該刑事案件的加重情節因素和減輕情節因素,他必然只出示減輕情節的證據,而不出示加重情節的證據。

舉例而言,甲男強姦乙女,辯護律師在檢方的證據之外發現,1其實甲男有同犯丙男,甲男這不是強姦是輪姦,這是加重情節

2甲男強姦乙女時有帶避孕套(辯護律師主張這是從輕情節)

強姦案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律師自己的價值觀認為應該判8年,檢方也認為應該判8年。但是律師肯定巧舌如簧,張牙舞爪,昧著良心爭取給甲男判3年。而檢方起訴就是8年。一般,最後量刑一定會在律師和檢方之間,所以最後判了5年,很明顯這是不正義的。

所以是不是,檢方起訴是應該加重起訴呢?比如,檢方認為應該判8年,起訴時要求判10年,經過辯方和檢方交鋒之後,最後量刑才最接近8年,符合檢方逾期,實現了結果正義?


這個問題前提就是錯的。

法官的量刑不受控辯雙方的左右,也不是通過檢方與辯方的提議折中來計算。你這是律政劇看多了吧。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為準則。和律師或檢方只能對量刑提議關係不大。


前提不成立。刑事訴訟法並沒規定檢察官必須在指控犯罪時提出量刑建議,並且作為公訴人,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去寫什麼量刑建議書,最多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說說量刑情節(ps,說多了法官還會嫌我們太煩…),因為量刑建議並沒卵用,敢問法官寫判決書何時聽過我們的,嗨森起來他們連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都改(悲傷臉 )。當然,吐槽歸吐槽,人家本來就應該居中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


……

理論聯繫實際

有機會去法院旁聽幾次


管你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怎麼秀,都得讓拿錢最少的(據說)審判員決定。


真是槽點滿滿啊。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都有檢察官和辯護律師。

眾所周知的法律常識是,刑事案件的辯護率非常低。印象中大概是10%左右(不精確)。除了前段時間開始試行的某些特定地區要求刑辯覆蓋率達100%以外,這幾十年來,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沒有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從來不追求正義,他只追求如何為嫌疑人脫罪。

你一定是中美國律政劇的毒太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負責任地說,《法官法》、《檢察官法》裡面,都沒有正義這兩個字。唯有律師才代表正義。

如果辯護律師同時發現了該刑事案件的加重情節因素和減輕情節因素,他必然只出示減輕情節的證據,而不出示加重情節的證據。

從法定義務上說,律師沒有指控犯罪的義務。律師的法定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從現實因素來說,律師基本不可能掌握有加重情節的證據,這些證據都在公訴人手裡。如果公訴人有這些證據而不出示,極少數可能是公訴人自己業務水平差,多數可能是當事人已經搞定公訴人了,他好我也好 。律師當庭提出要公訴人出示這種證據,已經不是職業道德而是智商的問題了。

舉例而言,甲男強姦乙女,辯護律師在檢方的證據之外發現,1其實甲男有同犯丙男,甲男這不是強姦是輪姦,這是加重情節

強姦是罪名,輪姦是情節。初學刑法的人最容易搞混的就是這兩樣東西。

至於證據的問題不詳細說了。

2甲男強姦乙女時有帶避孕套(辯護律師主張這是從輕情節)

提這種辯護意見會被鄙視的,我可丟不起這個臉。

強姦案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律師自己的價值觀認為應該判8年,檢方也認為應該判8年。但是律師肯定巧舌如簧,張牙舞爪,昧著良心爭取給甲男判3年。

學法的人一定要分清楚,首先要依法,其次才是有職業道德。兩者的順序不能錯。

道德綁架是很危險的。另外,職業道德並不是無限的道德。

而檢方起訴就是8年。一般,最後量刑一定會在律師和檢方之間,所以最後判了5年,很明顯這是不正義的。

又是美國律政劇的毒。美國那種環境才會出現律師和檢方協商量刑的情況。

在我國,一般來說,法官根本不鳥控辯雙方關於量刑的辯論,因為很多時候水平都很差。最終法官決定的量刑和律師、公訴人哪個主張的更接近,只說明那個人的業務水平更高,辦案經驗更豐富。

即使是現在試點的那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控方和辯方都協商好量刑了,法官覺得不行還是不行。

另外,道德和法律是兩個不同的評價體系,就像你上街買菜不能要求店家給你一米白菜一樣。這沒意義。

所以是不是,檢方起訴是應該加重起訴呢?比如,檢方認為應該判8年,起訴時要求判10年,經過辯方和檢方交鋒之後,最後量刑才最接近8年,符合檢方逾期,實現了結果正義?

按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理想狀態下應該是:

警察在證據達20%的情況下立案;偵查之後把證據達到40%的案件移送批准逮捕;檢察院對證據達60%的案件批准逮捕;而後將其中證據達80%的案件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對證據達100%的案件宣告有罪。

這本來是個層層篩選的過程,而現實中的極端情況是:

警察立案時的追求目標是證據達60%,因為他的考核要求儘可能減少不能逮捕的人數;檢察院批准逮捕時就追求證據達100%,因為他的考核要求是逮捕的都能判有罪,否則可能要國家賠償,批准逮捕的那個人會有責任。

當然這個百分比的數字是我隨便劃的線,現實中的考核並沒有這麼嚴格。但是,他們的考核目標都是追求法院的最終判決是對他們前面環節工作的認同。比如檢察院有個考核目標就是「法院採納量刑建議數」,或者是「法院變更罪名數」(前些年有,近年來不確定還有沒有),等等。

所以不光是你這樣的吃瓜群眾,包括上面那些官老爺都根本不明白什麼叫「結果正義」。

網路不好居然被吞了一大段,現在才發現。。。實在懶得重新打了。簡單說吧:理想狀態下,控方追求重判,辯方追求輕判,而後通過合理的訴訟制度,使居中裁判者作出儘可能接近「結果正義」的裁判。但是在現實當中,我國刑事訴訟得出的最終結果本來就是傾向於控方的,在制度設置上結果正義本可以體現為情節顯著輕微而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最終表現出來的可能僅僅是非監禁刑。


你以為這是買菜,漫天要價坐地還錢?

題干里關於刑案的臆想真的是太想當然,不管哪一邊的量刑建議,對法官而言都只是建議而已。。。

誰說要一定要取中位數的。。這問題讓人有些無從吐槽。。


這個問問題的人把嚴肅的法律程序給庸俗化了:「辯護律師從來不追求正義」「很明顯這是不正義的」「檢方起訴是應該加重起訴呢」這在哪裡學來的這樣推敲方式和結論方式。

不論是控辯審,都要有理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審。

什麼是正義?什麼是明顯?什麼叫應該加重起訴?

量刑建議本來就是個範圍,法官居中裁判能聽得進去多少,依靠的是控辯的溝通能力。

一個能在一起吃得上飯的,一個連電話都不一定打得通,你說呢?


你又邀請我回答,又在問題中說律師張牙舞爪、昧著良心,你做人太煩人了。

我不想回答這個問題


美國律政劇看多了吧。

在中國,律師是不會也不可能去找證據的,找證據的只有原告被告公安局。

隱瞞證據什麼的,除非是親爹親媽親兒子親閨女,賺錢而已,後果太嚴重,誰也不傻。


檢方會有一個建議刑期。如果法官能被說服就說服吧,技不如人還丟人現眼算怎麼回事……


謝謝邀請

只有程序正義才能儘可能地達到結果正義

這是常識

檢方有什麼樣的立場去多給別人多判刑

多判刑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變得多輕?


只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各人自掃門前雪,站好自己這班崗,才能實現最終的結果正義。每個人都打提前量,只會使正義偏離得越來越遠。


思而不學則殆……

大陸法學院並不難進,而且超便宜……你先選個法學雙學位去聽完一學期的法理課再來搞法理討論吧……


謝謝邀請。

這學期剛好在檢察院實習,說說自己看到的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

首先要明確一點,並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有辯護律師。一提起刑事案件大家都先想到殺人強姦,其實在基層檢察院中更多的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非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些案件。而這些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辯護人參與的。

其次,檢方提交的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中要對各種加重、從重、從輕、減輕的情節進行梳理,並以此為依據給出量刑建議。相較於辯護人,檢方處於更加強勢的地位,有更大的力量,也必須更全面的看待問題。

最後,和很多答主說的一樣,法院的判決不受檢察院和辯護人雙方的限制。判決書中要對雙方提出的意見進行回應,然而只要符合法定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沒有哪一方只是走過場做吉祥物的,而都是為自己認為合適的罪名和量刑據理力爭,最終由法院做出判決。法官並不是一個和稀泥,把雙方意見對半分的角色。

說一點題外話,在討論前就認定一方天然正義而另一方天然不正義,並加以指責式的修辭,是不利於討論的。


你以為公檢發現罪輕的證據就一定會提供?

你以為律師取證很容易?我看你是看電視劇看多了!

naive

比如the good wife,劇情很好,但作為律政劇,還是太玄幻了,要真有Kalinda這種調查員,她收入應該比女主高,翻盤證據信手捏來。

看幾部電視劇就可以法理討論了嘛?

ps:我要是有Kalinda這種調查員,睡了我老公/老婆?當然是選擇原諒她啊!


結果正義????結果沒有你想像的那麼重要,律師也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巧舌如簧。但是程序正義才能保護更多的人。


眾所周知?我怎麼不知道


這也配是說法理討論

乖乖當自己的美劇法學家拜託了,看著讓人噁心。


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你覺得該判八年,我就憑藉著我樸素的良心覺得該判五年,那你說該判幾年?

在法律事實認定清楚的前提之下,確認了罪名和量刑幅度的前提之下,法定區間內判幾年都可以說是正義的。

再說了,你所說的前提根本是自己臆想出來的,不管是理論上的審判中心主義還是實際上,這種空辯雙方討價還價是不存在的,又不是仲裁,你說五年他說七年最後戴著紅箍的法官大媽說,唉小夥子們別吵了,六年吧,各讓一步。

再退一步,如果控方提出主張的時候內心就認為這是一個過重的量刑,也不正義吧

如果辯方放棄抵抗/抵抗失敗,最後的判罰畸重了(假定法官是空氣),也不正義吧

一個不成熟的小建議,法學新生/門外漢看legal high和其他律政劇的時候最好還是別太認真了,容易被帶跑偏。

還有,新垣結衣是我老婆,謝謝


法律,法理,代表的不是正義,是平衡。

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安代表的也不是正義,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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