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增加心理暴力犯罪這一項罪名?
比如在校園中、職場中,老師、同學、上司、同事持續不斷的對你進行人格侮辱,長年累月下來,你積攢了無法承受的負面情緒。終於有一天,對方又使用語言侮辱你時,你爆發了,並對其使用了暴力,造成了對方生理上一定程度的傷害。在裁定這種類型的民事案件時,是否可將施加生理暴力的一方定為正當防衛?
因為在我看來,心理創傷是比一定範圍內的身體創傷對人影響更大、更持久的傷害。
這問題其實挺有意思的。
「心理暴力」是個很難定性和定量的東西,因為心理上的感受是一個非常難以琢磨的東西,尤其對個體來說。
其實一直以來,如何測量(Measurement)都是心理學的一大難題,小到性格測試、精神病理分析,大到心理學實驗設計、群體性事件評估,都涉及到心理學上的測量問題。舉個最最簡單的例子,請問你樂觀嗎?你有多樂觀?你很難抽出一把皮尺,丈量一下自己的胸圍,然後告訴我說,80。
具體到心理傷害也是如此。心理傷害的來源、強度、故意成分以及演變過程,都是很難客觀說清的。有時即使是心理醫生,要弄清楚來龍去脈,也需要大費周章,有的甚至是永遠的謎。
為什麼呢?
首先,考慮到人與人感受上的差異,很難界定對一個人施加一個特定行為,是故意還是無意,含有什麼樣的故意。統計學上,雖然我們可以說,天上掉錢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件值得高興的事,但是對不同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效果不同。比如說,我拿一捆一萬塊錢抽王思聰臉上,他很有可能抄起電腦桌就拍我腦袋;但如果我拿一千塊錢拍洗頭小妹臉上,我大概就能享受升級服務了;但也有可能這個洗頭小妹是個非常正直純良的小妹,會覺得人格受到了侮辱,反手把我臉捏爆也是可能的。因此,「拿錢拍臉」這個行為,對每一個個體造成的心理影響是不同的,對有的人來說是侮辱,對有的人來說是「跪求」。
心理上的影響,很難像殺人一樣,有「你就是把他捅死了」這種無論對誰都是「殺人」的涇渭分明的區分。
其次,要考慮人與人脆弱性上的差異,一個特定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影響也是有差異的。比如說,大家都知道打孩子不對,可能會造成心理陰影,但被打的孩子很多,最後並不是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結局,可以說是出落得卻千奇百怪。有的人長大後會膽小、有的人就倔強,有的人有了孩子繼續打自己的孩子,有的人就覺得這種「教育」方式不對。假設一個孩子因為小時候被打,然後一些小小的心結被層層放大,最後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創傷,做出了很多傷天害理的事,最後社會問責他的父母(如果有這麼一環),他父母說,我是打孩子了,而且我的確是故意的,但我沒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後果啊!同樣是被媽媽打了,一個小女孩說「心塞」,另一個小女孩說「我現在是全宇宙最傷心的人」,那第二個小女孩就比第一個小女孩應該獲得更多賠償嗎?再說,你怎麼知道第二個小女孩是全宇宙最傷心的人?(子非魚)換言之,我是否要為別人額外的脆弱性買單?我又為什麼必須知道別人有多脆弱?
然後,心理傷害是個連續的過程,可以被層層深化、層層放大、最終被一個扳機催動,一發不可收拾。這其中,每個步驟的影響很難界定。比如說,我們一起數落一個小偷,A:「你卑鄙你無恥。」 B:「叫你小時候不好好讀書現在才做偷雞摸狗的事。」 C:「你長得這麼丑怪不得做小偷。」 D:「胖成這樣子還做小偷你何來的自信?」 然後小偷聽完D的話跳樓了。看起來,小偷身心受到了巨大創傷,但這裡面ABCD的責任如何界定啊?這個小偷沒準從小就被班主任數落,天天當著全班人面前罵,那這次跳樓要不要追究班主任呢?如果文章有個小學同學長得像姚笛,那馬伊琍可不可以因為文章劈腿姚笛,而追究那個小學同學在文章的記憶中留下了深深地烙印呢(萬一那個小學同學是個男生呢……)?
既然涉及到了間接責任的概念,就再舉一例。我有女朋友,並且不想對她有任何不忠。這時候一個喜歡我的妹子找我表白,我把妹子拒絕了,妹子很心塞,然後跳樓/割腕/痛不欲生生不如死,你說,我對這個姑娘有責任嗎?可如果我不拒絕她,我女朋友心塞,我也會很心塞,因為我做了不對的事。可能有些心理傷害終歸無法避免,這和「正當防衛」有些相似。感受下。
其實仔細看下來,你大概還可以總結出,心理感受是可以無中生有的。本來這件事沒什麼,但如果你篤信,我一切的不幸都是這件事、這個人的黑鍋,那你可能真的可以生成這樣的心理感受和陰影,你也真的可以受到心理創傷。但這件事是誰的責任呢?是拿錢砸臉的土豪嗎?是王思聰嗎?是洗頭小妹嗎?是ABCD嗎?是文章的小學同學嗎?
所以最終,我們只能收集一些客觀的、可以定性、定量的證據。而心理傷害,它的來源不明、強度不明、是否故意不知道,造成的傷害有多大也很難測出個客觀值。當然,有無數的case都要了精神損失費,但這個精神損失費衡量的是否客觀呢?不一定吧。我之前看陳可辛的《武俠》,裡面有這樣一句話「一人犯錯即是眾生犯錯 每個人都是同謀者」,我認可這種觀點,每個人都是乾乾淨淨清清白白的來到這個世界上,沒有誰願意變成壞人,但是一個人從小到大聽到了每一句話,認識的每一個人,接受的每一個觀點都在影響著他,各種機緣巧合下,他可能就變成了一個「壞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我是這麼想這件事的,可能有點主觀。某個人做了違法的事情,大家都有責任,假定他搶劫了,教唆他搶劫的人有責任,讓他知道搶劫可行的人有責任,賣給他搶劫工具的人有責任,引起他嫉妒心理的富裕者有責任,甚至是傳遞了金錢至上觀點的整個物質社會都有責任(包括了他的父母老師同學朋友)...但是這個人實施搶劫了,他要承擔主要50%的責任,剩下的人根據影響力的不同共同承擔剩下的50%,本來需要全球每個人都罰款100元,罪犯本身在罰款100元的基礎上再判刑20年,但是不可能對每個人都懲罰,那就忽略掉「普通人參與的罪責」,只判刑罪犯20年好了。(是不是有點繞,我自己都覺得有些狡辯了)道德上的罪惡自有道德譴責,超出道德的部分由法律懲罰。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哥們兒你描述的這是道德和法律界限的臨界狀態...
因為 @程毅南已經從心理學有一個很棒的解釋咯,我只從我的專業法律的角度來看看我對心理暴力成立罪名的理解。
在刑法上成立一個罪名,一般來說認為有兩個維度,維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維護法益,就是維護法律應該保護的利益。那麼在這個問題的角度下,題主認為心理創傷是比一定範圍內的身體創傷對人影響更大、更持久的傷害。 簡而言之,就是要保護一顆玻璃心。 在現行的刑法下,我們的確是保護人的人格尊嚴等較為抽象的心理上的權利,不然也不會有侮辱罪,誹謗罪等等的罪名。保障人權,主要是針對犯罪人來說的,即罪犯也要有合理的人權保障。此處先略去不表。
那麼是不是說一個行為形成了對法益的侵犯我們就一定要把它設置成罪名呢? 我個人認為不是的。要考慮以下兩個要素:司法成本。 其實上面的一些答案,大多可以歸到這一類里。
心理創傷危害難以衡量,司法認定難度較大。同樣一句話,有的人認為痛不欲生,有的人一笑了之,彈性很大。侵害的法益其實難以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某些所謂的心理創傷當時覺得很嚴重,幾天之後一直沒看見這個人自己就好了,這種情況生活中也很常見。和侮辱誹謗罪存在法條競合。題主的這種情況大多數情況都和侮辱誹謗罪重合,可以通過這個罪名規制也沒有必要單獨設一罪,容易產生實際裁判認定不清的問題,降低司法權威性。社會導向。法律規定一個行為為罪名,其實有很強烈的負面評價的作用,相當於將這個行為划上了高壓電線。題主所說,在校園中、職場中,老師、同學、上司、同事持續不斷的對你進行人格侮辱,長年累月下來,你積攢了無法承受的負面情緒。如果將這樣的行為定位犯罪,那麼會不會導致,老師說不得,上司說不得,那麼這些人的指導領導作用沒有辦法發揮,玻璃心們只要受到一點傷害,那麼就可以用暴力回擊,這麼一想,也是一個有點可怕的世界。
知乎新人,感謝閱讀~「在校園中、職場中,老師、同學、上司、同事持續不斷的對你進行人格侮辱 」
1、這些人的這些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侵權(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在上述行為使自己達到承受的臨界點之前(大部分人的承受力的臨界點,個人承受能力低的除外),可以通過上網或諮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若這些人構成侵權,就可以讓他們承擔責任,公開道歉、賠錢或者其他
2、正方防衛是為了避免比慢慢累積的心理傷害更緊迫的侵權行為的
3、真有問題可以諮詢律師,要比自己設法想清楚法律專業問題更效率更省心
4、對心理的保護,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比如民事法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刑事法律中的脅從犯、侮辱罪,至於心理損壞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制定一個罪名,覺得這是個挺深的學理上的問題,需要考慮的範圍挺廣的,比如損害程度如何確定以及是否容易準確確定、這種行為的普遍性、這種行為是否需要以比民事處罰更重的刑事處罰來減少等等首先需要更正的是,題主描述的這種狀況已經不單單是民事案件,也已經有刑事案件的性質了。
首先從舉證角度而言,如何舉證所謂的心理創傷?這樣的概念很容易被濫用。
其次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有以下要件的成立
1、侵害現實存在:當他人對某人進行人格侮辱時,自然有人格權的侵害。
2、侵害正在進行:人格侮辱確實有人格權的侵害,然而題主問的是長年累月的負面情緒。那麼要討論的是這些負面情緒是否屬於所謂的正在進行時呢?我個人認為不應該考慮在內,否則從舉證角度而言,要如何舉證所謂的「心理創傷」在「此時此刻」對個人有權利的侵害?
3、具有防衛意識:滿足
4、針對侵害人防衛:滿足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一點是本問題的重點。正當防衛要求的是防衛的相當性,比如說不能因為別人搶了你一百塊錢,你就借正當防衛知名殺死對方。於他人侮辱某人的人格時,生理暴力顯然不是這裡所謂的相當性:因為你還可以選擇離開或者向他人求助等方法。題主認為心理創傷的即時危險性比生理傷害要更高,然而這屬於個人印象,而不屬於被社會大眾所廣泛接受的共識。
綜上而言,在目前的社會共識下,不可將施加生理暴力的一方定為正當防衛。但是在裁決時應予以考量。
1、在量刑上已經考慮受害人是否有過錯了。2、心理暴力犯罪這個詞是你自己胡謅的,不存在這個定義。3、如果一個人的老師、同學、上司、同事都會對他進行人格侮辱,我認為這個人本身就是個問題。
1、為什麼不考慮侮辱誹謗罪呢?(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當眾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漫畫等來侮辱他人。)2、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對方的緊迫的重大的不法侵害。罵人遠遠沒有達到緊迫這個程度。3、如第一條,法律已經規定了保護這類法益的罪名,因此被害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題主其實關心的是這個法益不受保護的問題吧。
4、殺人的行為只分為故意和過失,不計較前因,因為法律保護了廣泛的法益,而殺人罪又只需要保護人身安全的法益。
現在法律中已經存在的精神傷害都很難以認定。我知道唯一一個精神傷害認定成功的是一個小伙兒被硫酸弄傷了臉,破相了,被給予精神傷害賠償。
冷暴力應該也屬於心理暴力之一吧
刑法考慮的是外在行為
謝邀
按照問題說明中的這樣,不會定為正當防衛,最多會作為附加因素輕判。
因為正當防衛主要考慮的是生命財產方面的,心理方面不好定性也不好定量,所以不會這樣。誰會知道你心理怎麼樣呢? 萬一別人看你一眼,你以為他嘲笑你,然後打他一頓……
在經受心理傷害的第一時間就要有所反應的,可以錄音、錄像、找其他證人,馬上進行訴訟,這才可以。這個親身經歷,前天直接把一同學打了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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