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東西被偷了,責任在你還是在小偷?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考驗思維。
即:這個世界上的對錯能否壓縮到一句話上。
你這個題目隱藏了四個重要的信息。
1,你的什麼東西?
2,在哪?
3,被誰?
4,如何偷的?
我們默認的情況會類似於以下情況:
【你的手機,在口袋裡,被小偷,摸走了。】
這四個因子中,
手機,是死物不可控。
在口袋裡,你已經做到了安全防範。
小偷,是犯罪主體不可控。
摸走了,你不知情不可控。
這種情況下,這件事非你主觀意願,並且你盡到了保護責任。
那麼責任就是犯罪主體的問題。
如果是以下的情況呢?
【你的金條,放在廣場上,被小偷,拿走了】
這四個因子中,位置發生的變化。
你丫把金條放在廣場上,是個人都想上手,不被人偷才怪。
小偷有責任,但是你的責任更大。
【你的點心,放在公司的公共冰箱里,被同事,偷吃了】
這四個因子中,小偷換成了同事。
他的行為能否定義為「偷」就很難,
有可能他誤會這就是公共食物,或者是團建剩下來的,不吃就壞了。
這種特定地點和主體極易混淆的區域,「偷」這個行為可能只是誤會,不是他的主觀意願。
你把食物放在冰箱里,這也是正常行為,你也沒有責任。
那是誰的錯?冰箱的錯。沒有那個冰箱,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你的心,放在愛情里,被他,偷走了】
這四個因子,「心」「偷」都是被虛擬化的。
說白了就是你喜歡他,他不喜歡你。
犯罪主體是沒有能力真正偷走你的心的,是你自己允許,甚至硬塞給他的。
那麼這就是你的主要責任。
如果再繼續更換因子,情況會變得更加多變。
這四個案例並非我故意抬杠,而是有現實中真實的意義的。
第一個案例,就是現實中的偷竊,小偷負全責。
第二個案例,在現實中可以映射到風險控制。
財務流程的重大失控,除了追究責任人,同時管理人也有不可逃避的責任。
例如,國企改制時的國資流失。監管部門不能雙手一攤「都怪貪官太壞了」。
第三個案例,在現實中的映射就是平台責任。
如果一個平台的誘導性強,會導致事故發生。那平台就責無旁貸。
例如,交通設計不合理,導致事故經常出現,道路設計者就不能說都是司機的責任。又如百度廣告,即使莆田系有主觀詐騙動機,要負主要責任,但百度的平台責任也不可逃避。
第四個案例,在現實中的映射就是「受害人陳述法」。
任何人在描述一個災難事件時,都會傾向於用話術推卸責任,甚至把自己描述成受害人。
在看待陳述時,必須學會補全所有的隱藏信息,並對陳述因子屬性進行分辨。
例如,知乎上我是出了名的「受害人譴責者」,因為這些「受害人」的陳述漏洞百出。稍微點破,大家就能立刻意會。實話傷人由此而來。
更多的,我就不展開了。
回到問題:如果你被偷了東西,責任在你還是在小偷?
我的答案非常的跑題:
這個世界的對錯,不要通過一個片段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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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個評論讓我意識到這個世界上,
真的存在完全聽不懂你說什麼的人。
責任在誰,得到你「歸責」的目的。
如果你的目的是定性、下結論、給出道德或法律的評判、找一個道理來確認對錯以讓自己心安理得、讓被偷的怒火與委屈得到表達與釋放、為求觀念或輿論的公正……一句話就是為了「討個說法」,那麼責任在小偷。
如果你的目的是在這世道進化到沒有小偷之前讓自己不要被偷,那麼責任在你。
我想說的是,即使是前者,最後需要改變或行動的,還是你。
一千句「是你的責任,你不對,我草泥馬」都不如一次「讓你知道什麼叫疼」來得實在。
你們都錯了,責任肯定是在警察這裡。如果警察都能努力幹活不浪費納稅人的一分錢,早就天下無賊了,又怎麼會有東西被偷?絕對的。
責任這個東西,有對象,負責也要對一個對象負責。有相對性,容易不客觀。所以責任這個詞用在這個問題里不當。建議用「過錯」。
問出這樣的問題,語文老師可能有責任。
責任在小偷,是大部分情況。問責分主體。比如,我手機壞了借用一天朋友的手機,結果手機被偷了。對朋友來說,責任就在我這。
我家附近的一條主幹道上,每年都會撞死兩三個橫穿馬路的人。從事故認定來看,責任肯定是那個司機;但是我教育我兒子,過馬路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過,過的時候要快步走不要跑,有車快速開過來的時候要讓它,千萬不要有它不會撞或不敢撞的想法。自己的命要掌握在自己手裡不能寄托在別人不犯錯的基礎上,不管別人再承擔多大的責任,自己的命丟了就是丟了。
我個人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我不能隨時看護好自身的財物和家庭,自然會導致盜竊,只不過是在哪一天發生而已,也可能永遠不會發生,但是我真的丟過好幾輛自行車。
亡羊補牢是因為已經損失羊了,這時候追究責任又有什麼意義?不如平時上心一點,減少被犯罪侵害的可能。如果日復一日的檢查手機在不在身上,晚上門窗關好沒,確實是件很無趣又麻煩的事,然而在這個國家有二百萬軍隊和二百萬警察在時刻保護著我的安全,我為了自己的利益加強一下我個人的安全保護又有什麼可以喊冤叫屈的?我的自行車被偷了,我何必怨天尤人壞保安怪警察,他們作為一個普通人存在時也一樣面臨被犯罪侵害的可能。此回答境界過高,不喜勿怪!
就算在法律層面,東西被偷的失主也是可能承擔責任的。
1.小明送給心愛的女朋友一個新上市的IPHONE X,並打算繼續攢兩個月錢也給自己買一個。但迫不及待的小明想現在就體驗IPHONE X,就約定女朋友必須在兩個月內妥善保管手機,並不得拒絕小明體驗IPHONE X的要求。小明女友拿到手機後第二天就跟小明吵架了,一生氣就把手機往自家陽台亂扔,結果被隔壁的老王悄悄鉤走。如果小明得知此事後提出分手並要求女友賠手機,女友還真得賠。
法律依據:小明與女友之間的贈與合同約定了女友負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在女友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小明有權撤銷贈與,要求女友賠償因保管不善被盜的手機。
2.小明和你是鐵哥們,他背著老婆用私房錢買了個IPHONE X。因為擔心被老婆知道,小明和你約定每天下班後把手機交由你保管,作為回報你可以免費體驗IPHONE X的各種功能。有一天你在家和老婆吵架了,她大發雷霆奪門而去。你手裡拿著剛剛正在體驗的IPHONE X打算追出去,到了門口發現自己沒穿鞋,便把手機放在門口的鞋柜上以便雙手穿鞋,穿好鞋後你看到手機在鞋柜上,但覺得拿著這麼大個手機太礙事,就讓他呆在鞋櫃。你覺得老婆肯定沒走遠,兩分鐘就能追回來,所以沒鎖門就出去了。你找到老婆後哭著求她也不肯回來,你沒辦法自己一個人回來了。等你到家的時候,發現手機不見了。那不好意思,你要賠小明的損失。
法律依據:小明和你之間的約定是無償的保管合同,若因你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保管物丟失,你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一般過失,例如坐地鐵時把手機放在沒有鎖的單肩包里被盜,那就不用賠手機啦。
3.你借給小明人民幣1千元,小明把新買的IPHONE X給你,並約定如果他到期不還錢,你可以把手機變現。如果你沒有妥善保管手機,而是把它隨手往你家半封閉的露天陽台、過道等地方到處亂扔,導致被小偷順手牽走,那你就要賠償小明的損失。假如認定手機值8千,那你還要到給小明7千。
法律依據:小明用手鐲為1萬元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你作為質押權人有義務對質押物進行妥善保管,否則應當為質押物被盜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有空繼續更。
責任當然在偷竊一方。
另一方面,邏輯上,失主(管理不慎)、偷竊者(犯罪動機和行為),或者其他因素都是最後偷竊行為出現的原因。也就是視情況,可能也有一定過錯。這就是在出現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時,失竊方也可能承擔(部分或更多)損失的緣由之一。
個人不認為失主一方應承擔責任,不過可以根據情況作出一定賠付。
要失主承責,猶如殺人案或qj案後苛責受害人一般。
人血饅頭不是葯,什麼都治不了。與題目無關:暴力方式奪取他人財物不屬於偷竊行為,失主不應承擔責任。關於這個問題的責任攤派前排大V已經分析過了。不做贅述。
但是就東西被偷這件事,不論責任在誰,你都要承擔後果。手機被小偷偷了,責任在小偷,但是你的手機找不回來了。或者就算找回來你也要花費一些甚至很多時間和精力。不管自己還是路人如何分析如何劃分責任,最後承擔後果的還是自己。交通法規里規定,追尾後車全責。但是前車車主還是難免要送車去維修再親自取回來。我們可以看出,理想情況當然是後果全部由責任人承擔,但是現實往往並不能達成這一點,所以有時候為了避免承擔後果,就盡量避免事件的發生。舉例:
職員A有一份公司的秘密文件,他對這份文件做了相當認真的保護但還是被偷走了,後來文件雖然追回,但是內容泄露。於是職員A被公司開除了。顯然責任不在A,但是被開除的後果還是由他承擔了。責任人不能承擔所有後果的時候,還是要有人背鍋的啊。(攤手)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很火的話題,女生穿著暴露,被人xx了,有人說是女的不該穿的暴露,穿成這樣就是妖艷賤貨,活該被xx...有的人說男的你不管好你自己老二,還怪別個姑娘穿的暴露,別人怎麼穿是別人的事,穿的暴露不是被人xx的理由。
還有一堆的看法,比如越是妖艷賤貨的樣子,男的越不敢亂來,反而是乖乖女的樣子容易被xx,因為看起來反抗力弱。有時候我覺得人們表達的很多種看法未必就能夠揭露某種已經發生的事情的起因。之所以有那麼多種聲音,是因為人是多樣性的啊,不同的人不同的看法啊。
如果非要說個對錯,說個原因。那我覺得就是「巧」把,在某種氛圍突然產生的邪念。
不知道我跑題沒,不過我覺得應該有相同的道理之處吧。如果感情也算一種東西的話,該怎麼評判?
謝邀。
廢話,如果是你的個人財物,當然是小偷的責任,這還用問嗎?路上撿個錢包還應該交還失主呢,小偷都伸手到失主包里主動「撿」錢包還怪失主呢?當然了,失主有可能的問題是保管不當,讓小偷偷竊的難度降低,大幅度增加自己財物丟失幾率。介於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是不存在的烏托邦,失主還是長點心增加壞人的犯罪難度,保障個人財產安全。
東西失竊怪失主沒看好包沒鎖好門的和怪被強姦的人衣著太暴露有什麼區別?都是流氓邏輯。
如果是公共財物,你作為一個保管人員,因為你的保管不當,結果東西被偷了,於是這就有失職的問題,是要被追究失職責任,但是不應該被追究失竊的責任。
歡迎關注我的專欄:吸貓成癮患者http://zhuanlan.zhihu.com/kitty科學吸貓,認真胡扯。哈哈,當然也請關注毒舌小呂喲。這個問題有點意思哈~
總體來說想怪誰就怪誰:1.我們怪小偷,誰讓你不做正事偷我東西的2.我們怪自己,比如自己明知道公交車上人多還不注意看著自己的東西
3.我們怪國家,體制不好,不然怎麼會有小偷
4.我們怪路人,你看到了,怎麼不見義勇為?你沒看到?那你怎麼不多看一看
5.我們怪警察蜀黍,就這幾個小偷你們還抓不到?(溜)偷東西是小偷的責任,被偷有可能是由於被偷的人的過失。
『偷』是指(1)知道東西不屬於自己,但還是在(2)不告知所有者的情況下佔有了這樣東西。
如果偷竊者(1)有能力為自己行為負責,並且(2)理解『偷竊』這個概念,那麼他需要為偷東西負責。
被偷的人可能是因為沒有看管好自己的財產而被偷。沒有看管好自己的財產有可能是因為(1)沒有能力保管自己的財物,或者(2)儘管有能力,但沒有使用自己的能力保護財物。在第二種情況下,可以說被偷的人在保護財物方面犯了錯。
所謂『沒有能力保管財物』,包含有多種可能。比如,受害者有身體或精神缺陷,導致無法有效看管財物;有無法避免的事件發生,導致受害者無法有效使用自己的能力保護財物。
下面稍微偏題,寫一下如何改善盜竊問題。
從小偷方面來講,需要懲罰和教育。懲罰是針對實施了犯罪的人的。懲罰的具體措施可以包括法律上的懲戒,以及社會道德上立場堅定的不容忍,由此向犯罪者產生道德壓力,激發其羞恥心。教育則面向所有人,主要為了減少兩種觀念:理解『偷竊』的概念,但不以為恥;不理解『偷竊』的概念。持兩種觀念的人都可能實施犯罪,也可能不實施犯罪,但影響社會風氣,對犯罪者寬容而對受害者苛刻。教育的具體措施可以包括培養同理心和同情心,正確樹立『偷竊不正當地損傷受害者,因此不對且可恥』的觀念。針對不理解『偷竊』概念的人群,教育還需要包括傳播『偷竊』的概念,就『什麼是偷竊』產生共識。比如,就算一個人把手機放在很容易夠到的兜里,偷手機依然是不對的。偷把手機藏起來的人的手機,和偷把手機擺在顯眼位置的人的手機,在罪惡程度上沒有區別。偷和自己關係親密的人的財物,也是不對的。偷富人的財物,也是不對的。
從潛在受害者的角度講,在社會不完美的情況下,要小心看管自己的東西。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創造路不拾遺的環境,因為時時看管自己的財物耗時耗力,沒有效率。在良好環境下,就算依然有少數人想要偷竊,犯罪難度也會更高。創造這種環境的最佳措施之一,還是教育。因為我們所有人都是潛在受害者,或者和潛在受害者有某種聯繫,我們都需要採取這些措施。
小偷,偷盜行為
就簡單的一句話,責任在小偷,後果在你!
責任在誰
首先得明白,使用的是哪一套規則
使用的哪一條規則
首先得明白,哪一套規則是強勢的
哪一套規則是強勢的
首先得明白,哪個存在是強勢的,這個存在喜歡哪一套規則
那麼在中國,顯然就是中國政府,人民軍隊
而中國政府,人民軍隊,支持的規則是 中國法律
這樣問題就明確了
法律說,責任在誰,那麼責任就會在誰頭上,沒得跑……跑不掉……
有人說,我所在的地方政府不講法律……
——這屬於強龍壓不過地頭蛇,中國中央政府,壓不住地方政府
因此中國法律,壓不過地方性法規
因此,這種區域性的法律,就是規則,就能決定對與錯的關鍵
舉個例子,在楊永信和他的臨沂醫院裡面,他制定的規則是高於法律的
如果你的東西被偷了,被偷的是手機
在楊永信那裡,責任可能在你身上,不僅如此,還可能要接受電擊治療
畢竟——你是沒有權力攜帶手機的。
至於小偷,如果小偷是教官的話,那就是正義的,是神聖的,是為了你好,是不可侵犯的。
所以責任這個東西
本來就是虛無的……
前提不非法佔用他人的對所有物的合法佔有權是法律的強制性義務,不管附加什麼條件,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假設盜竊能夠構成刑法犯罪構成,所有人對於物品的保管過失責任並不能成為阻斷或者減輕小偷定罪或量刑,也要看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院的判決。但是,如果你有合同或其他依據,具有保管責任,未能盡到保管責任導致小偷的犯罪難度大大減輕,你應該承擔民事上的違約責任或者給予合意關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而小偷的責任是不能減輕的。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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