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廣義)中,頒布時間最早的是哪一個?
謝邀,很好玩的問題,不難回答。搜了一下北大法寶,北大法寶顯示的目前生效的最早的法律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這個法律非常厲害,是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比建國還早。另外我發現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中都明確載明該決議是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比較有把握的說這個決議現在是生效狀態。該決議全文如下: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為一九四九年。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首都、國歌和國旗在憲法中也有規定(具體內容見下),且內容並不一致,所以應當以憲法為準,前述決議的內容應當被視為自動失效。但是前述決議第一條後半句「改名北平為北京」,和整個第二條,並沒有同位階的法律做過另行規定或者重述,所以我理解現在還是生效的法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大清律例》,始於1644年。香港租借給英國後,由於英國奉行判例法,《大清律例》被延用,直到1970年開始被清理,但對於1971年之前納妾的,妾仍可以根據《大清律例》享有繼承權等權利。我想再也沒有比這個更早的吧。
《中國共產黨章程》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
本題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廣義的法律。一般認為狹義上的法指國家法,在這個層面上我贊同@姜源的回答。但在廣義上,所有指導人類共同生活、為人的行為提供遵從的依據、從而提供穩定行為預期的形形色色的規則,都可以稱之為法。在西方歷史上,有自然法、宗教法、成文法、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和習慣法等;在中國歷史上,有宗族法、律法、禮法、祖宗之法和習慣法等。因此,廣義的法指的就是具有規範性的規則,並且將「法治」界定為「規則之治」,從而容納和解釋不同人類社會中的秩序建構和良好治理。
現實中,真正規範國家政治生活甚至約束主權權力的並不一定是名之為《憲法》的那個憲法文本,也可以是無憲法之名但行憲法之實的「實效憲法」,不僅包括成文憲法文本,而且其他一系列憲法性質的規範文件,甚至包括憲法慣例、權威憲法學說等。以「法律多元主義」視角觀之,這些憲法性規範共同構成的國家憲法體系就是所謂「不成文憲法」。英國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典型,法律規範體系中並沒有一部稱作《憲法》的法律文本,憲法秩序的規範基礎是《大憲章》、《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憲法性質的規範文件,以及複雜多樣的憲法慣例等。
「我們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章是我們黨內根本大法,它也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個指南。憲法是我們國家的一個根本法,是我們治國安邦的一個總章程。黨章里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我們再回過頭來看憲法,憲法的序言里有明確的規定,中國共產黨要領導我們國家的各項事業。........中國共產黨的黨章毫無疑問也是一個「憲法」(性文件)"——強世功從法統上講,我覺得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那天生效。
簡單答案:據我所知,目前仍然有效的(廣義)法律應該是1947年頒布施行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當然這個答案可能和很多人的想法區別很大。這是一個非常酷炫的問題,事實上對於並不專業學習法律的人而言可能覺得我國的各種法律都有三四十年以上,但是實際上我國的法律體系真的非常年輕,有很多的重要法律都短的令人難以置信。
當然,由於(廣義)法律的龐雜性這裡就不做討論了。這裡我定義的法律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在全國範圍內施行的具有強制力的規範性文件」最重要的法律就是《憲法》
我國憲法被稱為「根本大法」可是根本大法的頒布時間是什麼時候呢?現行憲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我國憲法
第八十條【國家主席對國內事務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根據本條規定,國家主席在對內事務中行使如下職權:( 1 )公布法律權。法案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布,使之成為法律。
所以我排列一些主席令給大家看看
公司法:
第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外貿法: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4月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4年4月6日合同法:
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澤民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1996年3月17日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1993年3月31日
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4月28日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6年3月16日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3月15日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五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七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八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7月1日第三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二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5年8月29日第三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1月4日第三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三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三十九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四十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四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5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第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第十五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11月1日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11月1日第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4年12月28日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3年4月25日第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3年6月29日第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10月28日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作為法律人,要審題啊!樓上幾位的答案都不對,一方面要早,一方面還要現行有效,各種條例、婚姻法、憲法什麼的早都已經改過很多次了,都算不上現行有效。我覺得這個問題很難回答……至少我是不知道
怎麼記得是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婚姻法憲法54年才有。49年相當於憲法作用的是政協會議共同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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