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失去聯繫,房東要收房,怎麼辦?

租這個屋子的人大部分都提前交了房租,押一付三,也有交半年的。報警是否解決不了問題?現在已經和二房東簽的合同怎麼辦?如果被房東強制趕我們走,我們應該找法院解決嗎?

給和二房東簽合同的人提個醒。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就是二房東,出租人就是房東,我就是第三人了。


人家是物權,

你是債權,

物權是絕對權,

債權是相對權,

本來民法就規定過未經房東同意的轉租,房東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人家房東來收房,你能咋整呢?

只能找坑你的二房東,這就叫債權的相對性,即你和誰簽的轉租合同你找誰去。

另外,物權妥妥的吊打債權。

找警察嘛,大保姆也有保不住的時候啊,這個就是個民事糾紛,是你二房東對你的違約。實在要找啊,找法院民事庭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警察能怎麼辦呢?幫你聯繫二房東已經是算是很負責了。

別指望著警方幫你硬鋼房東,於法無依的事情,我要是房東,警方敢來生吃我我就敢一本民法和一本合同法砸他面前讓他自己去讀讀去。


轉租超過六個月了嗎?

超過六個月且房主知情的視為房主同意轉租。

可惜目測你們的租賃合同木有期限,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

2016年2月22日晚間補充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呀,能否解除合同還是要出租人是否知情以及租賃合同是否有期限的。

至於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糾紛,按這一條處理就好。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1款:「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本質上來說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也是租賃合同關係,可以適用該條規定。

以上。


我的理解是他有權收回房屋,但他為什麼要收回房屋,能不能和談,反正他也是要出租房子的,租給你不是租嗎?租金照給就是了。

至於已經支付的壓一付三的錢,這是二房東拿走的,你只能按照詐騙案報案,通過警方找到二房東,向檢察機關舉報他詐騙罪。


之前看過一個類似的新聞,最後的解決方式是找記者曝光,新聞記者跑到派出所報案(當然,警察蜀黍一句民事糾紛就打發了,但是看在媒體的面上答應陪記者一起去二房東家裡找找),然後記者對著二房東爹媽一頓忽悠:「這可是重罪,你看,警察蜀黍都和我來了,現在趕緊把錢退給人家還有機會既往不咎」,然後二房東爹媽替兒子墊付了錢,解決。。。


不請自來。不解釋背後的法理。說了也沒用。

1,民事糾紛。公安不管。

2,趕緊拿著合同去法院起訴二房東違約。

3,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哥們就是靠非法轉租然後跑路為生的的,涉嫌詐騙,可以報案。


樓主,和你分享一下我的親身經歷吧。

坐標:北京。

首先,說一下結果:通過去法院立案,一直走到強制執行,是可以拿回二房東捲走的錢。

但,這個過程極其耗時,耗精力。立案、庭審、兩次公告(二房東失聯必須要公告)、強制執行、最後去法院拿錢。一共歷時一年半。前前後後去法院近十次。

針對失聯的二房東,走法律途徑,有一個前提:至少你和他簽合同時拍的他的身份證是真的。

然後,說一說報警。

如果警察判斷你們這個屬於合同糾紛的話,他是不會受理案件的。他也會建議你去法院走法律程序。

但是,你可以讓警察叔叔幫你查詢一下二房東的身份證是否是真的。

最後,租房的時候一定要警惕二房東。前期偷懶、貪便宜、抱僥倖心理。後期你再想要討回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去維權。我走完這整個流程的動力就是想要給自己一個深刻的教訓,知道維權多麼辛苦、漫長,你才不會再一次犯錯。

建議:找靠譜中介,直接和房東簽合同。


出租人自知道承租人向第三人轉租,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可以推定同意轉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16條,題主可自行參照看能否以此為突破口,以我的租房經驗來說如果符合此類情形還是有可能舉證的。


租房之前找警察立案!!!我同學就是找個二房東,還跑了,所以還是報警!


看來你租房的時候肯定沒看,2房東與房東簽的,租房合同。

其他答案說的已經很清楚了,自己趕緊先找個合適的地方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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