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認為群眾呼聲影響法律裁斷?


謝邀。

其實取決於法官斷案是否回受傳媒影響。

在美國,傳媒報道陪審團是不能聽的。聽了就必須申請換人。

新加坡的新聞界,法律界都有立法禁止討論在辦案件。法官也會主動「不了解」相關社會意見。

中國恐怕法官所受的影響不會來自於媒體,而是來自於上級。至於上級怎麼個觀點,恐怕是另外一件事。


瀉藥,會,這個原因我已經在知乎說過好幾次了。

我國刑事判決講究的是定罪量刑。

定罪體現在"定"字上,除了證據以外的任何事物都不得影響定罪。

量刑體現在"量"字上,是需要綜合各方面的考慮來量刑的,民意的呼聲很大程度上會反映這個被告人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這都是影響量刑的因素。

所以不是說輿論、民意就一定不能進法官的耳朵里,輿論不能綁架司法的實際意思是輿論不能左右罪責的定性,同時不能有很大程度影響量刑(就是說可以影響,但是程度要非常低)。就像別的答主說到陪審團是不能接觸社會輿論的一樣,在英美法系中一旦該案啟動陪審團制度,那麼陪審團是負責定罪的,法官是負責量刑的,所以負責定罪的陪審團就不能聽取任何的來自社會的信息了,以免受到影響。

所以吧,大家非常可以就某個案件展開討論、評價,這都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而輿論不能綁架司法在於法官不能受到輿論的影響定罪,而不是說我們就此應該閉嘴。


我見過一個法官,在法庭上對我的律師說:你說啥都是閑的,根本不影響我的判決。我想咋判,就咋判。

我的律師張大了嘴。

我也張大了嘴。


謝邀。

你是否認為群眾呼聲影響法律裁斷?

我的答案是:肯定影響。而且必須有影響,沒有影響反而是畸形的狀態。

我猜,您更想知道的是,群眾呼聲對哪種類型的法律裁斷有影響、群眾呼聲對法律裁斷的影響有多大、群眾呼聲對法律裁斷影響的邊界在哪兒?

以下都是一家之言,僅談談我的看法,歡迎學術交流。

法律裁斷這種說法不嚴謹,因為在這個命題下,群眾關注的應該是法院對某個具體案件作出的最終裁判,並不包括案件進行過程中的類似逮捕、扣押等決定或對於程序性事項的裁定,因此應當限定為「判決」,而且應當是最終的判決。另外,群眾呼聲,簡稱為民意。

我國的判決根據法律性質,可以分為民事判決、刑事判決、行政判決。

對於民事判決來說,由於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也就是所謂的「公序良俗」,民意如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當地的公序良俗,那麼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就可以將其上升為判決的理由。記得很多年前的一個遺產繼承案,被繼承人將部分遺產贈予了「小三」,妻子不服起訴,最後法院判決這份遺贈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據說判決出來的時候,法庭旁聽的群眾和法院外等待結果的群眾爆發出了雷鳴般的掌聲。不知道真假,而且這個判決在學界中也有些許爭議。這是民意影響司法的例子。

我對行政訴訟了解粗淺,就不做評論了。

對於刑事判決來說,可以區分為定罪階段和量刑階段。我個人堅決反對民意影響定罪,但贊同民意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原因在於,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詳細我就不展開了。因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存在,作出判決的依據有且只能是公訴人和辯護人質證後的證據,而證據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八種類型。這些證據還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使證明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我國目前不可能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除此之外,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民意對定罪過程完全沒有任何有益的幫助,反而經常會產生負面影響。那種類似於「殺人償命」、「貪官必死」的呼聲一直都沒有消停過,放任這種民意影響司法,對每個人都是災難。

但是量刑過程就可以參考民意,因為《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犯罪行為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這個罪犯的犯罪行為到底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有些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民意對其既不原諒也不體諒,那麼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當從重處罰是可以的;反之亦然。

作為公民,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同時每個人也都有不干預司法的義務。在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中,民意真正能夠發揮巨大作用的環節在選舉的時候,在召開聽證會的時候,在對國家機關進行監督的時候。很多人在網上抨擊選舉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吧啦吧啦,但是到了選舉的時候,每個人捫心自問一下:你認真對待過自己的選舉權嗎?投票之前你認真並獨立地了解過候選人嗎?投票的時候你是否真的在乎自己投的是誰?投票後對於唱票過程和結果公示你有關注過是否真實、是否有違法行為存在嗎?等等等等,不舉例了。我想說的是,人類文明幾千年來,公民的權利從來都不是別人大發慈悲給予到你手中的,你不努力爭取,那麼就不可能擁有,你不認真對待,那麼你就不配擁有。五毛了,見諒。

以上。


謝邀。

古今中外皆然


你聽說過——「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中國特色的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講政治的集中體現,是衡量辦案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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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都是瞎扯淡

有個情節叫做「社會影響惡劣

量刑還有一個綜合考量的酌定情節。

你說會有影響么?

比如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謝邀,要看怎麼定義群眾和影響這兩個關鍵詞。

群眾的主要構成,如果是朝陽區的群眾,恐怕就不只是『影響』裁斷,而是決定了偵辦方向和進度的群眾,我們可以把朝陽群眾定義為:司法專業群眾。

如果群眾的構成剛好是某個具有zz話語權的群體,比如某區域商人乃至商會,他們是會很大程度上影響裁決的。

當然也有那些因為分散所以人微言輕的群眾一不小心成了』不明真相『的群眾,於是輿論用傾向明顯的標題,選擇性忽略,不深究不追求真實的報道態度,來讓』群眾成為明了真相的群眾『並以他們的群體無意識,來滿足自己的存在感部分實現話語權,並最終影響裁決。我們的自由裁量權已經很小了,但是並不是沒有空間。我們自古就致力於縮小執行空間以減少和杜絕無能和腐敗,這是一種唯上是從的官本位思路,缺乏監督和制衡。然後縮減自由裁量權空間,真的然並卵,所以催生了一個詞:政治智慧。


6作為一名法科學生,我的回答是群眾呼聲會影響法律裁斷。

首先,民眾作為絕大多數的一方,往往不了解更多的真相、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因為有一部分是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公開的。

其次,不排除輿論炒作的可能。

再次,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注意,是「法治」,不是「人治」,依法治國,不是以人治國。民眾不是從事法律的專業人員,怎麼量刑怎麼裁定他們懂么?!古希臘的一句話說的很對:「大多數人的暴政如同洪水一般呼嘯而來,將呻吟一併淹沒其中。」真的就是這個樣子,有很多案例(待會來更)就是這個樣子,被民眾呼聲推到風口浪尖,上級再來指示,順應民心。這種事情見得多了。

——————————————————————

馬加爵案。

2009年2月,江蘇省鹽城市由於城西水廠原水受酚類化合物污染事件。(胡文標案)該案件相比較之前的環境污染事件,就因為民眾輿論導向,胡文標等人被重罰, 主要責任人被法院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這是國內首個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環境污染事件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的案例。

其實,因為民眾輿論導致重判或者輕判的例子很多。


不影響。

至少中國屁民的聲音對長官意志構不成影響。

官老爺判案,一般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跟民間看法不一致的,一種是一致的(官老爺並不故意跟人民對著干,他只根據自己的利益去決定,所以有些時候官民看法是相同的)。

當官老爺的意思跟民間意思不一致的時候,官老爺會說他在秉持正義堅持原則不受輿論左右;當他的意思跟民間呼聲一致的時候,他就會說他在順應民意維護公序良俗情理法並重……基本上就是裝逼而已,官場套話,但人民就覺得自己牛逼起來了。


在日本學的法律,中國法律不太清楚。

但在日本法律上嚴格來說,民意是應該影響法律審判結果。

日本司法獨立的標誌就是大津事件。沙俄的皇太子在日本遇刺,當時俄國強大,而日本弱小,所有輿論都認為兇手應該是死刑,按照行刺皇室成員論罪。但當時的裁判長頂住壓力,認為司法應該有獨立性,按照了傷害罪判了無期。

但其實這種事情是非常罕見的,基本上大部分案件忽略民意是很難的,也就是所謂的群眾呼聲。


「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這句話你聽過么?建議以後不要問這麼沒深度的問題。


謝邀。

眾口鑠金,自古皆然。然而現在最為可厭可憎可怕的是某些媒體有意識的煽動和傾向性報道,言論是應該自由,可是某些媒體居心叵測斷章取義不負責任地亂報道甚至公然造謠,要我說,這些人該進監獄,很多與法律公義相悖的輿論都是他們煽出來的!


謝邀!

我看到的問題是這樣的:

你是否認為群眾呼聲影響法律裁斷?

而且標籤里有「中國社會」和「中國法律」,那麼我認為題主是在問「中國的群眾影響中國法律裁斷」。

那樣的話,我的回答就是:

是,可也不是!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從表面來看,的確很多司法裁斷是被民意左右,比如林浩森案,比如李天一案,比如葯家鑫案...民意滔滔,喊殺聲喊重判聲不絕,於是落刑不輕,好像審判員(中國的法官)和合議庭的確是受到了民間輿論的左右。

但是有沒有想過:他們為什麼要考慮群眾呼聲?有群眾像國外那樣給他們發出死亡威脅了么?有群眾像國外那樣聚集在法院門口示威抗議了么?有群眾像國外那樣呼籲罷免、彈劾、或者下屆改選不投這些審判員的票(有些國家地區的法官是靠民選上任的)了么?顯然這些在我朝不會發生,那麼他們為什麼會顧及群眾呼聲呢?

因為我朝的司法,不是獨立的司法體制,而是受到行政和政治強烈干預的司法體制。法院的人和錢,都是由行政機構控制調撥的,而且在業務上,還有一個政法委在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政法委工作職能),而行政機構和政法委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維穩」。為了完成這個維穩任務,這些行政和政治機構,一方面設法壓制群眾輿論,一方面則對司法機構提出要求,按照政治或者行政會議的決議,給司法人員布置「指標」,對案件審理進行直接干預。

--這種情況從1950年代開始就存在了,比如潘漢年案審判親歷、徐秋影案真相:「政治謀殺」40年後被平反等,一直延續至今,直到去年,還可以看到這條新聞:全會決定:政法委轉變職能 不再干預個案,說明這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有效解決。

所以實際上,群眾呼聲對司法審判的影響,並不是有些知友想像的那樣,直接傳遞過去的,而是通過「名正言順」干預司法的黨政機構傳遞過去的。


群眾呼聲當然不影響法律裁斷,但是這種呼聲是有必要的

只有人用來統治狗的法律才不需要呼聲

引用某位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的話

La majestueuse égalité des lois, qui interdit au riche comme au pauvre de coucher sous les ponts, de mendier dans les rues et de voler du pain.

是的,我們偉大而平等的法律禁止吃狗糧,人和狗一起禁止,多麼平等啊,哈哈哈

現在你國的法律大概就是這個狀態

順便一提,你國你黨的法律人士拿這句話弘揚法律公平正義

呵呵


這個問題很大,我就說兩點。

第一、民意在某種程度上說是被裹挾的,裹挾之下的民意當然會影響判決,不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從東北劉涌案,到南京的彭宇案,再到重慶的李庄案,都影響到了法院判案的獨立性。相對地,再看看美國的辛普森案。就知道我們國家的民意對法院判案的影響是多麼大,甚至和政治影響並駕齊驅了。

第二、真正的法治,不再於是否聽取民意,而是在聽取民意後,是否會被民意取代法律。


群眾呼聲不會直接影響審判案件的承辦法官,但是當有新聞媒體輿論介入時,會影響政府,影響法院領導,領導為了更好的裁決社會效果,會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指導具體承辦法官,進而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這種影響會是好的,因為陽光照進來了,腐敗將無藏身之地。


謝邀。這真的是個很嚴肅的問題。「群眾的呼聲」這個片語,僅僅從語義語境分析,在天朝長大的孩子聽到就會產生一種認同感(政治正確的感覺),畢竟我國是一個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政治上我不想多講。我僅僅就法言法。司法必須獨立一直都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無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一樣。司法獨立也是法治的必備條件。但國人很多卻理解錯了司法獨立的含義,因為司法獨立有兩重含義:獨立於行政機關,也獨立於一般群眾。也就是說,法治社會,司法機關要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機關束縛和控制。也即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同時,司法機關也不能被社會大眾的情緒所左右,或者說是不能被群眾的憤怒、痛苦等極端情感所左右。這也是大法官作為社會理性的最後防線的意義。獨立是我來自與人民而不能盲從於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有時候也會被仇恨、嫉妒、憤怒等蒙住眼睛,喪失理智。而群體的理性本身是否值得信賴(換言之,群體是否有理性存在)本身就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在「烏合之眾」的心理效應下,一旦形成某種群體性的不理智的要求,用題主的話叫呼聲,是非常可怕的。這就是多數人的暴政。歷史已經無數次證明了多數人暴政的可怕,蘇格拉底之死,伯羅奔尼撒戰爭的失敗,某衛兵的橫行無忌,等等。所以,司法獨立要獨立於極權政治更要獨立於暴民政治。通常往往這二者也是伴隨而生。民眾極端的不理智的呼聲凌駕於司法之上時,司法只能被動的屈從於民意。這其中也自然難免行政對司法的施壓。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司法或者可以上升到法治的層面,社會所需要的程序正義、實體正義都無法實現。在這個意義上講,近來某幾次審判,群眾呼聲確實影響到了法律裁判。


我就看看,我不說話


謝邀!

在我國,主要是官府和官員影響法律裁斷。


我不知道群眾呼聲能不能影響法律裁斷,但我知道政法委和政府能。你是覺得暴露在輿論下和藏在敏感詞背後哪種會對裁斷影響更大呢?民眾皆曰可殺的貪官沒見哪個真殺,政府關心的案子倒是都「鐵證如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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