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推定主觀方面要件?
最大的疑惑在於主觀上的東西要如何去確定呢? 當事人存在狡辯的可能。如何能以客觀的標準去確定主觀的事情呢?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標準確定不當的話又會存在疏漏或者強迫的可能。
謝邀。
在刑事審判中,主觀上的東西,要評價的一般是這幾種:目的、是否明知、故意還是過失。而評價的途徑,實踐中主要是根據客觀行為來推斷,同時結合當事人對自己主觀心態的供述。1、目的上的評價,主要用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貪污(職務侵佔)和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等等。少數情況可用於區分罪與非罪,如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拿傷人致死亡的案件來說,行為人事後往往自己也分不清楚當時到底是想殺人還是想傷人。所以我們也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如以什麼方式(工具)傷害,擊中什麼部位,傷口有多深,是什麼原因導致死亡,從傷到死的時間有多長,案發起因是什麼,等等。
例如可以推斷是故意殺人的情況是:拿鐵鎚用力砸人的頭,頭骨都破了;用刀刺心臟部位或後腦、頸部、左胸腔等,深入5cm;直接用手掐脖子。可以推斷是故意傷害的情況是:用木棍、空心鐵管等按生活經驗判斷傷害性較小的工具砸人的頭,表面上看不到傷;用刀刺大腿、肩膀、手臂、右胸、等非要害,失血過多死亡;全身多處被刺多刀。等等2、對「是否明知」的評價,主要用於區分罪與非罪: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要求行為人「明知」是XX而實施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毒品犯罪中明知是毒品,銷贓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還有最近比較多人關注的性侵幼女犯罪中明知是幼女,等等。少數情況用於區分犯罪情節,如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的判斷時要確定司機是否明知已經發生事故。
在「明知」上的認定,目前常見的很多罪名,都已經有司法解釋對相關罪名下「是否明知」羅列了一些比較明顯、無爭議的情節,如把毒品放在自己包里的隱秘處或者體內藏毒,可以推斷「明知」是毒品;幼女不滿12歲,或者12-13歲但明顯發育不成熟、言談舉止幼稚,可以推斷「明知」是幼女;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收購贓物,可以推斷「明知」是犯罪所得。等等。至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有個案件,司機在十字路口紅綠燈處撞人後逃逸,事後辯解說自己當時喝了酒,不知道有沒有撞到人。但我們從現場視頻看到,發現事故後車身的剎車燈亮起並有明顯停頓一下,顯然當時發生事故時司機踩了一下急剎車,我們據此推斷他當時是知道發生了事故,並認定他屬逃逸。3、評價是故意還是過失。這方面通常還是比較好評價的,因為行為人作此類辯解通常都可以憑生活、工作經驗或閱歷就判斷他是在說謊或為自己開脫罪責。如一些犯罪中,行為人都會辯解說自己只是「不小心」,不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辯解,如果是故意傷害類案件很好判斷,只要行為人動了手,基本上都可以認定其是故意。(PS:我們故意傷害案件中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通常都會聽到被害人與被告人互撕。有一次我開庭時,被告人:我當時就是順手一砍,不小心就砍傷了。被害人:法官,他在說謊,他就是故意砍我的,你看我傷口縫了X針現在傷疤還很長。然後被害人站起來一邊向我走來一邊脫衣服,我慌忙制止。)
但現在在偷摩托車的案件中開始出現行為人辯解說「以為那輛車是自己的車/朋友的車而開走/找回自己被盜的車」之類看似比較合理的理由,我們就只能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如他身上是否帶著偷車工具,是否確實存在「自己/朋友的車」或者確實存在「車被盜」,是否有同類型前科,作案的時間、地點和環境如何,等等。順便說一下,作案動機一般是作為量刑時的參考,在重大案件時也要考慮,但不需要怎麼去判斷,因為作案動機一般都是結合當事人供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事件背景去判斷的。如葯加鑫那個案,作案動機就是「怕人沒撞死會賠更多」,而這一動機的歸納就是由當事人自己說出來,我們結合客觀案情也確定這一動機合理,即可相信。不過這種只能作為量刑時的考慮,一般法院刑事判決書在認定事實方面不會對作案動機加以認定。謝邀,刑法上我們不管動機,只管主觀。
題主修改了問題,本題現純討論主觀方面如果證明的話,大家請去看高票答案中法官大大的回答,我寫不了那麼好~
舉個栗子,A和B是情敵,A五刀都扎在心臟把B殺了,動機呢是情殺,主觀方面是故意殺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A的目的是殺人而不是傷害就夠了~至於怎麼證明,五刀都在心臟肯定是殺人,五刀都在胳膊就是故意傷害啦瀉藥。刑法上考量的是主觀目的而不是動機吧。所以盜竊、詐騙等侵財案件都是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不是說「以圖財為動機」。至於動機我覺得在偵查上用來定性案件偵查方向的意義要大於其在量刑上的意義。而且一個動機之下會產生多個行為,每個行為又有特定的目的,比如說都是出於圖財的動機去搶劫,一遇到事主就擊殺之,目的是排障,從屬於非法佔有之中。得手後仍要殺了事主,目的就是滅口。兩個痛下殺手的行為,動機都是圖財,但主觀目的的不一樣,直接決定了罪名和罪數的不一樣。至於偵查中的動機的分析,也只是分析,客觀表現與動機並非一一對應。比如說一個人身中20幾刀死了,大多數人覺得是報復是仇殺,但最終查下來只是一個搶劫殺人,原因無他,作案人是初犯,未成年,臨場掌控力太差,捅出第一刀後太緊張,剩下的都是無意識的補刀。動機分析錯誤之後極有可能陷入偵查僵局。嗯,題主問刑法呢,我卻講的偵查,似乎有點偏題了。
自由心證。以客觀推主觀。筆錄『證言』加物證
三重相加,至於為啥犯罪,量刑上考量餘地很小。義憤殺人,見刑法張明愷
很簡單,靠證據。至於怎麼依靠證據 @DoonnerDie說得很詳細了。不過我想補充的是題主疑問里的『當事人存在狡辯的可能。如何能以客觀的標準去確定主觀的事情呢?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標準確定不當的話又會存在疏漏或者強迫的可能』當事人會狡辯不是一種可能,而是每個嫌疑人都會狡辯,趨利避害,靠謊言保護自己是人的本能。而標準,本身就不是客觀的,因為他都是人為制訂出來的,客觀標準的制訂,是個很困難的問題,就說年齡標準 『18歲以下屬於未成年人』,這個18歲就屬於客觀標準,但是要確定這個標準需要科學的數據作為參考,還要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立法者就必須全面考量這個問題。而證據,我們現在越來越強調客觀證據,證物、現場監控視頻等等切實存在,不可改變的東西,以此作為依據,來確定嫌疑人的行為,從而推定嫌疑人的心理狀態,也就是說刑法中所講的『主觀要件』,一般來說是比較準確的。
觀其行,而不僅是聽其言。 舉個例子,行為人用尖刀連續刺進被害人的心臟,一邊刺一邊說,我不想你死啊,你千萬別死啊,我根本不希望你死啊。 然後他「狡辯」說我根本不想殺死他。誰信啊。即使他這樣說,也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為認定出其具有殺人的故意。
怎樣推定主觀方面的要件確實是落後的四要件理論體系製造出來的問題。按照行為——違法——有責任的犯罪論體系,無論是三要件體系還是兩要件體系,首先應該被關注的是與危害的結果(危險或實害)有關的行為。在認定一個犯罪的時候,首先要看行為是什麼,如果將刀捅到人的要害部位,這將是一個殺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傷害的行為。對殺人或傷害行為進行了定性之後,再看做出這個行為的人是故意的或是過失的,有時這類行為的做出是因為意外事件,或者可能存在其他的阻卻違法事由。通過這兩步,大部分的犯罪行為的行為與違法都可以被確定下來。之後看有責方面,是否有阻卻責任事由。如果沒有,那可以根據刑法進行定罪量刑。如果我們按照四要件說,先看主體,再看主觀方面,然後是客體和客觀方面,就難免限於根據主觀方面來解釋客觀行為,又因為主觀方面無法得到準確的證據來支持,需要用客觀方面來進行推定的怪圈與悖論。
5說個案例。一個故意殺人案,嫌疑人用磚頭打被害人頭,活活把被害人打死。嫌疑人辯解被害人有精神病,幾十年虐待他和他母親,案發當時正在用家中裝修剩下的磚塊丟自己母親,他當時憤怒到腦子都懵了,等反應過來的時候發現被害人已經被自己用轉頭拍得頭破血流。他一害怕就跑了,等第二天回家時候,被害人已經死了。法醫鑒定是當場未死亡,流血過多而導致的死亡。嫌疑人反覆辯解沒有殺人故意,並且舉出平時和睦的證據。檢察官一般確認兩個問題,第一,你是否知道用磚打頭會死人?答,知道。第二,你是否知道即便沒死,讓這樣喪失行動能力的人單獨呆一個晚上也有可能導致死亡?答,知道。這樣,故意殺人的主觀目的就初步確認了,其他辯解和原因只可能在量刑上有區別,但是無法撼動罪名。當然,如果有個好律師,教他怎麼說或許是可以辯解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是這些都是後話了。
放棄四要件理論吧,前蘇聯的那點東西還要吃到什麼時候。三階層理論和二階層理論更合理些,具體可以百度,不贅。
主觀決定罪名,客觀決定刑罰。
舉個栗子,有個小偷進人家家裡偷東西,發現主人回家了,趕緊躲床底下,結果,被發現了轉送派出所。入室盜竊,五年
有個色狼也進人家家裡想強姦,躲在床底下,結果,被主人發現了,轉送派出所。強姦未遂,兩年。
這樣的情況,是不是所有的小偷,下次都會想說自己是想來強姦的,不是來偷東西的呢?雖然,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沒有這個法律知識,所以,學好法律是多麼地重要。或者請一個優秀的律師是多麼重要。但是,現實中,有那麼簡單么?不會
主觀方面的體現還要靠客觀來反應。就是要有證據來證明你是來偷東西還是來偷人的。你帶了個蛇皮袋,兩把鎚子,一把銼刀的過來,誰信你來強姦的。另外,要沒有案底,你要是慣偷也沒人信你。
所以,我給各位的建議就是,出門隨身帶個套!!!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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