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刑法需要增添什麼罪名嗎?

你對現今的刑法的認識,以及你覺得刑法有什麼不足的地方,需要增添什麼樣的罪名?


感謝邀請。

第一次被邀請,有些誠惶誠恐。

刑法需要新增哪些罪名,我沒有專門研究過,所以不好回答。但我想就這個問題進一步展開,說一說背後蘊含的刑法基礎問題,即犯罪化問題。

所謂犯罪化,簡單來說,就是將本不屬於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包括增設新罪名、降低行為入罪標準或者擴大主體範圍。題主所問的,其實針對的是第一種,即增設新罪名。

那麼,什麼情況下,一個尚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需要被規定為犯罪呢?帕克教授在他的著作《刑事制裁的界限》一書中提出了六項準則:

1.社會大部分人認為,該項行為有明顯的的危害且不可容忍。

2.對該行為科處刑罰符合刑罰的目的。

3.遏制該行為不會牽連並壓制其他好的行為。

4.能夠對該行為進行公正、無差別的處理。

5.通過刑事程序取締該行為不會額外增加訴訟負擔。

6.沒有刑罰以外的其他適當方法可以處理。

看到在我之前的回答有說訛詐罪、騙婚罪、強迫喝酒罪的,對此我不做評價,畢竟沒有專門研究。但就個人而言,初步的判斷是不符合上述幾個條件的。我本人還是更希望刑法更加謙抑,盡量通過民法、行政法完成對社會的調整,而不要那麼依賴刑法。


重點不在於添加罪名,而是在於加強法律人解釋條文能力和適用法律的能力。

現在有些行為,刑法規定很明確,但是辦案人員水平不高不敢定罪導致客觀上放縱了犯罪。


謝邀

然而我不是學刑法的 final複習之餘腦袋靈光一閃

大概是強姦男人罪吧

我認為最大的問題不是罪名不夠全 還是執行的太不到位 很多行為是可以對應到現有的法條里的 然而該追責的部門不作為 又不是自訴罪 你去行政複議行政申訴再把你打成上訪戶 你能怎麼辦

更新:

的確現在把強姦男人分到別的罪名下 強行找了點救濟 這點學法律的都知道 然而罪名不一樣 你明明是強姦的行為 就因為對象是個男的 最後只給你判了個猥褻 我也不往深里解釋 這能一樣么?


我認為就目前的刑法罪名而言已經夠用和可以在小範圍的減少。

其實這個問題也被許多人討論過,正如你說的刑法還要怎麼完善,我國的刑法是以大典的形式出現,但這不可否認刑法依然存在漏洞,甚至在部分中存在惡法,如果你想知道還要具體加入什麼罪名,那就多了去了,只要是對合法權益的侵害還沒有法條或者口袋罪的情況都可以改,而你的問題是怎麼改。

在未來刑法的發展,應該會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來更有針對性的適用罪名和相應的法定刑,比如啊各種結果情節加重犯,轉化犯,(比如可以在強姦罪的客體修改為他人,能加罪名可能性很小,我斗膽預測應該在分則的前三章加罪名的可能性大),或者甚至將某兩個罪名合併處理,另外通過靈活的司法解釋來限制口袋罪的適用,但是口袋罪依然會存在,這個請大家放心,總之在未來能夠增加刑法罪名的可能性很小。刑法的活力大部分通過司法解釋和小範圍的修改而實現。因為刑法要保證其一致性,和考慮國際內影響,在之前就對罪名進行過縮減,將重複保護的弄成一個稍加解釋的罪名,這樣刑法看起來簡潔,大眾和美帝國主義會以為我們國家刑法也很溫柔,人文底蘊好。

至於像樓上的說到某些小額民商事案件,相信我,民法典的慢慢出台會完滿解決這些,因為民法典不會是簡單的複製各原單行法。還有襲警罪,如果要單獨保護,那只是以妨礙公務罪的加重情節出現,以至於在升格為故意傷害殺人。再至於通姦罪的那位,你的民法學的不好嗎?還有講見危不救罪的那位,這是一個法理問題——道德義務是否應該成為法律義務,目前爭議很大,至少在未來十年內,這個罪名不會出現,而我傾向於不成立這個罪,也歡迎你和我討論。


拐賣婦女兒童罪改為拐賣人口罪,把保護的對象從婦女兒童擴大為所有人。


謝邀。基層民警一名,也比較喜歡研究刑法,司法考試也過了,這個話題我覺得有必要一答。

我國刑法分則一共十大項,有點類似古代的「十惡」,罪名也呈現逐漸減少的態勢,現在一共還有四百多個,具體的記不住了。

從實際工作中,刑法的條文已經足夠多足夠用了,多到很多行為能觸犯幾條刑法(想像競合)或者同時滿足好幾條法條規定(法條競合)。實際操作中尚需仔細甄別。

現有刑法理論,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很多罪名並不是絕對的,是相互包容的,因此可以囊括的範圍廣泛。

你的問題的下一步轉化就是:「還有哪些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加入刑法?」

再下一步轉化就是:「還有哪些尚未立法的漏洞可以鑽?」

民法典尚在起草,據說明年成書。《刑法典》早在1997年便成為「典」,已經很難有大的漏洞了,如果有,那就是「什麼還遊離在法律邊緣之外?」

無資質的小額貸款?

形似傳銷的直銷組織?

那些天價斂財的寺廟?

一些形似詐騙的刷單騙單?

等等吧。

不多說了,到此為此吧


我認為當前問題最突出的不在立法方面。而在執法和司法。所以回答起來比較泛。

司法方面,司法獨立還遠沒有達到。司法受道德裹挾,受社會輿論影響,對法的實現而言大都是阻礙。現在每出來一個案子,社會輿論一片嘩然,懂法不懂法都可以出來說幾句,殊不知法律是很複雜的,諸多學者夜以繼日試圖完善法律,卻被有些大眾思潮胡亂左右,以為輿論可以正確引導正能量,結果既沒有實現正義,又有損法的尊嚴。其實輿論是最容易被人利用和控制的,只有死的條文最客觀。追求正義,通過完善法律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實現。

至於執法,其實並不會影響穩定,反而會促進穩定。動用法律調整社會關係,是很高級的選擇。結果現在基本沒人怕,就往地下一坐,什麼法不法的,不懂。

最後,有一個問題,是所有問題的根源。不展開談了。。


謝邀。

對刑法學習、研究太淺,不知增何罪名。刑法的強制性過大,應保持謙抑,不宜降低入罪門檻,擴大打擊範圍。

答主倒是考慮,哪些罪名需要刪改。傳統的自然犯不提,主要是法定犯。看一下這幾版刑法和九個修正案,對比一下,不難發現端倪。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一些法定犯肯定是需要改動甚至刪減。

幫題主邀請 @呂翰嶽 @TEDCJK 作答。


訛詐罪:

本罪的客體表現為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事端達到要挾他人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的主管方面表現為故意。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騙婚罪:

本罪的客體表現為侵犯公民的健康權,婚姻自主選擇權和財產所有權。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因長期採取不正當性行為致病,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的主管方面表現為故意。

犯本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加重處罰。


強迫喝酒罪


襲警罪啊

以前碰到暴力抗法的,都是以妨礙公務執法的罪名行政拘留7到15天,你說他都拿著刀追著警察砍半條街了,回頭就關這些天,我都替那些基層民警感到不值


刑法不是應該做減法嗎?

我一個外行人,覺得不是什麼事兒都要上升到刑法的程度,倒不如好好修一修各種普通法。

刑法弄成厚厚一本,侵犯的就不光是犯罪分子的利益了。。。


長期務實,講一下基層刑事法官的現狀,目前刑法的罪名基本涵蓋了大部分犯罪,但有些常見罪名的犯罪事實日益複雜,之前有個「地下六合彩」案件,被告人以欺騙的方式取得莊家或者中間人的信任,先不交碼錢進行選號買碼,中了獎就拿錢,沒中獎就跑路,定賭博罪或者詐騙罪都不是很準確,法官也很為難啊……最難搞的就是刑民交叉的案件,上級法院已經對民事部分已經認定了,刑事部分到底怎麼判呢?於是乎基層法官開始造法


個人觀點,在答這種專業性問題之前,希望大家先把刑法讀一讀,著重理解總則,收起自己傲慢的心態。

確實,有些細節需要修改,比如有朋友提到,以男性為對象的強姦行為也應作為強姦處理(個人理解是立法者可能考慮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和男性被強姦時的取證的問題?)。

但有些朋友認為見死不救、擾民也該入刑,這就明顯讓刑法顯得不夠謙抑了。

有些朋友提到襲警罪、訛詐罪,你們真的有仔細讀過刑法條文嗎?


通姦罪。

哪怕把婚姻認為是一種契約一種合同,

那麼通姦也算得上是合同詐騙了。

而婚姻登記應該是高於合同的。


當然是

襲警罪!!!


個人認為有些嚴重影響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生活質量的罪名應當入刑。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擾民罪。

入刑標準應該是嚴重影響社會管理秩序、降低其他公民生活質量且拒不改正、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處以相應刑罰。具體刑罰可以是拘役或者並處罰款。

我無數次想要判處那個一邊半夜看足球,一邊還自言自語的傢伙無期徒刑了。

這不是道德層面的事,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由法律來解決。


通姦罪


好像我們國家沒有破壞民族團結方面的犯罪規定,比如煽動民族仇恨,民族對立這種!目前民族問題主要在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裡面,但是社會上不鬧分裂,不搞恐怖活動的煽動民族對立的情況屢見不鮮,比如,某綠教問題,這個是否要進行刑事立法,我覺得可以討論討論


我認為在刑法中應該添加暴行罪,將恐嚇,威脅等行為列入其中,以限制那些戾氣甚重,執念甚偏,行為過激的人。

另外,強姦罪的對象改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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