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匯率的變動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實務中遇到問題,我們公司有一筆外方股東債務,歸還期限未定,但近年事務所每年按年末匯率在會計上確認匯兌收益(人民幣單邊升值),同時所得稅清算均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會計的處理我認為是恰當的,但是稅法我認為這裡面有問題

1、稅法確定了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比照這個思路,那麼只有在我外幣負債金額發生變動時候,在稅法上才予以確認並調整。因此我認為只是匯率變動的話,不應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2、在負債並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動(只是匯率變動)和前幾年人民幣單邊升值情況下,導致企業只有納稅調增,當然人民幣貶值可以相應調減應納所得,總的來看是一樣的,可是納稅時點卻提前了,這在現時匯率下明顯是偏向稅局的,有違公平合理。

但由於稅法並沒有明確負債的計稅基礎,屬於灰色地帶,事務所與稅局都認為僅匯率變動也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求真相。

列舉事務所稅局及部分專家認為需要納稅調整的理由:

1、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負債計稅基礎不需要一致

這個理由牽強,目前人民幣已有貶值跡象,我只需要撥出一筆款給海外子公司(通過貿易項),然後以負債形式收回來,那麼我每年都可以利用這個調減應納所得(前提是人民幣貶值)來進行稅收籌劃,因為我應收賬款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匯率是不以企業意志能改變的公允值,每年根據匯率調整負債計稅基礎可行

這也是強盜邏輯,僅僅基於可行的觀點去驗證,那隻要是男女搭配父親都可以和女兒結婚了?如果說持有的股票由於可以操縱股價因此不允許在持有期間按價格進行納稅調整,認為匯率不可以操縱那可是井底之蛙所見吧?


謝邀。

政策部分@趙欣已經解釋了。

理論層面的問題一貫沒法解釋,以我朝財務制度和稅制的糾結,各講各的理,說多了容易打起來。

只表達兩點個人意見,純粹的個人意見。

1、稅收制度的設置沒法單獨考慮某個企業,某段特殊時間。理論上講,軟妹幣有長期堅挺的可能,也有長期疲軟的可能。題主遇到的情況,升值就便宜稅務局,貶值就讓企業得利。那麼肯定有別的企業的經濟業務會導致相反的情況。不能說因為升值或貶值就立刻調整稅收政策。一方面如此操作程序上太繁瑣,另一方面金管局和人行也不會答應。不能什麼好事都讓自己佔了是吧。

2、關於題主提出的那個稅收籌劃思路,這麼說吧,你跟子公司之間搞這套,金額小點無所謂。金額大了,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拿著筆款子互相划來划去,都不用稅務局出面,銀行就來搞反洗錢調查了。實際情況下能得到的利益和承擔的風險,真的不配比好吧。


謝邀。

參見 匯率變動,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

問:由於匯率變動,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匯兌損益,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以外的部分,無論是否實現,均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作納稅調整。

在企業層面,匯率是可操縱的嗎?最多是預測吧。


推薦閱讀:

什麼是超倍累進稅率?
為什麼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契稅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需要為收入和支出承擔雙重稅負的合理性在哪裡?
納稅人應對稅務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17年會徵收房地產稅嗎?

TAG:法律 | 會計 | 稅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