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流放」具體是怎麼執行的?


流放其實就是強迫你到一個邊遠地區受苦受難,收到身心的折磨然後希望你能夠得到反省,使用精神和肉體的雙重壓迫希望能夠將你洗腦。這可是個生死搏鬥的歷程啊,身心皆承受極大痛苦,多病死途中。你看清朝的法律規定:「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二千五百里限五十日;余準是。」不過也有一些文人天性樂觀,到了流放地還能促進當地的文化教育事業發展。而流放制度,其實不斤斤是存在於我國,世界各國都有流放的刑罰,而刑罰的地點各國都有一個共性就是偏遠壞境惡劣,如大英帝國會將犯人選擇流放到澳大利亞(按照澳大利亞的沙漠面積就可想而知當時是多麼的荒涼),俄羅斯帝國多半是把異端分子遷徙發配到西伯利亞,日本因為是幕府掌握實權一般流放的都是公卿和武士,發配到北海道,我大清帝國初期的時候一般都是將罪人流放到盛京(今遼寧省首付瀋陽)、寧古塔(約今天的牡丹江市一帶)、尚陽堡(今遼寧市清河區境內),到了中葉流放地就到了伊利和烏魯木齊。

我就將問題理解為是詢問:中國古代流放是怎樣執行的?

首先,先說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們,為了踐行仁慈的形象,煞(sang)費(xin)苦(bing)心(kuang)地開創了流放等刑罰,為了使「死罪可免,活罪難逃」創造了多種流放形式,在流放地的選擇上也算得上是機關算盡。不過這些流放地,也因為流人的開發,呈現了不同的生機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流放文化,海南等地就需要感謝流人的積極貢獻。

流放在中國古代的刑罰中,長期與笞、杖、徒、死並列的重刑。自北周開始,流放按照距離遠近被劃分為5等:自皇城呢過2500里起,每加500里為一等,稱為衛服、要服、荒服、鎮服、藩服。而到了隋唐時期,則將流放分為三等,即2000里、2500里和3000里。此種分類為後世歷代王朝所採用。

流放雖然不讓你立刻死,但是還不如死了乾脆。這種刑罰實際上給流人帶來的是終生的痛苦:

1.流放旅途艱險,被罰流放的犯人在去往流放之地的一路上全靠步行,流人每天的食物,均由當地政府供給,犯人經常受到擔負遞解任務的解役兵丁肆意虐待,即便抵達戍所,貧苦、飢餓等一再威脅性命。例如清初詩人吳兆騫在給其母的信中說:「寧古寒苦天下所無,自春初到四月中旬,大風如雷鳴電激咫尺皆迷,五月至七月陰雨接連,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盡凍。雪才到地即成堅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這就算了,有時還需要戴枷前行,如《水滸傳》中林沖、武松發配時就需要戴枷鎖前行,這種痛苦豈是一般人能夠忍受的,不少流人就因為難以忍受折磨而在途中死去;

2.古代那交通也不像現在,人那時候都是我要是想你了,就背著行囊翻過千山萬水去看你,浪漫著呢,但是流放可不是,那可是被迫地背井離鄉、妻離子別、拋父棄母,今生今世就此一別何日相見,足以讓人肝腸寸斷;

3.前面也說了,統治者們為了選擇合適的流放地絞盡腦汁啊,流放地都是蠻荒瘴癧之地,能活下來就不易,生活上根本就不能奢望能與原來相比。

除了這些之外,宋代的時候在流放加入了獨特的刑罰——刺配,柔和了前代的流放刑罰,集刺、杖、流於一身,主要是在發陪著臉上刺字,外加杖背而後流配充軍,刺配這直到清朝都在援用。刺字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便於追逃,以及再犯罪的認定;另一個是通過這種方式,讓被刺字人在人格上受到貶損,精神上受到打壓,這可是是終身的烙印。不過,後來因為刺字使得罪犯無法融入正常的生活,自暴自棄,官府進行了改良,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對受刺人採取手臂、頸部等地方的選擇。

被流放的人物身份複雜,既有王公大臣,也有一般百姓,有漢人,也有滿人和其他民族,由於清代實行「一人犯法,誅連九族」的連坐法,因此流放人的數量很大,往往不是一個人,而是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發遣分為當差、為奴、種地等情形,一般而言,職官及生員以上的人犯罪,發遣當差的較多,一般人犯罪,則多為奴,無論當差還是為奴,都是在邊地服勞役,為當地駐軍提供服務。遷徙,則是作為流放的刑罰之一,是將犯人及家屬或受株連的人一起遷離鄉土的懲罰形式。清代一般遷徙者要離開家鄉六百里以外。

至於具體操作,我舉例刺配,如下:

第一步 杖脊

官府斷刑之後,杖擊罪犯的背部。以常行杖,一般擊打13-20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過九分。」在行刑過程中,很多人在這一步就已經人受不了死亡了,後來河北提點刑獄陳綱請命,將杖的重量統一規定為15兩,後來又加規定「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類」。

第二步 刺面

宋代的黥刺方法,以「燒炙塗藥」而成,用金針刺之,所以在宋朝刺面也叫「打金印」。宋代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額角和刺耳後的區別,哲宗元豐八年十二月癸酉的詔令中「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得過五分」,這是史書關於北宋時期刺配最詳細的規定了。而刺面的紋絡也不一樣,有的刺字有的刺圖案,刺墨的深度也按照發配的遠近有所不同。

第三步 配役

杖脊、刺字之後,就要「量地方遠近」,將罪犯押送配所收管服役。宋代有司配有專人行使監送職

責,並對解送犯人規定了嚴格的交割手續和監押將校的職責,按編敕規定「配送犯人,須分明置歷管系,候到配處,畫時具交割月日,回報元配之處。若經時未報,即移文根問,若在路走失者,隨處根逐,元監送人緊行捕捉。」也就是說:配送犯人,要做好相關的登記,送至配所之後要取得配所處的牒文回報原配之處,如路上犯人走脫,監送人要承擔緝捕之職。在宋代,往南發配屬於大趨勢。

而被發配之後也不是完全的沒有了希望,每個朝代都會有大赦。像是兩宋就經常會有大赦的情況,一般2-3年會有一次赦免,如果趕上了,就可以回家團聚。比如大詩人李白,因為李磷發配到夜郎,一把老骨頭了去了就甭想回來了,溫和如杜甫也忍不住了:「冠蓋滿京華,斯人獨憔悴。孰雲網恢恢?將老身反累!千秋萬歲名,寂寞身後事。」走半路了,唐肅宗大赦天下,重獲自由,九死一生的李太白又回來了!在船上作詩「朝辭白帝彩雲間,千里江陵一日還。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已經竭盡所能,希望補充。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
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
作為一種刑罰,流放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流放刑罰在我國起源很早,並且沿用歷史悠久,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幾千年。


推薦閱讀:

王安石變法能否算作成功?
三綱五常錯在哪?
為什麼古代大饑荒能夠餓死那麼多人?
中國城市的發展史是怎樣的?

TAG:歷史 | 中國古代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