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這個問題還沒有大牛來回答,我這個紙上談兵派先回答一下,拋磚引玉。
強烈譴責百度百科,把集資詐騙和非法集資等同了(誰能去把這條給修正了)。我國刑法是沒有「非法集資罪」這種罪名的。非法集資只是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類型的犯罪),非法集資行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後果=相應的罪名。如樓上所引的百度百科中,應該是這樣的: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有關規定對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基本一致(略),所以,光從字面上解釋意義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這兩種行為的對象:「資」與「存款」,一個吸資金,一個吸存在銀行里的資金。我不懂金融,不太明白區分這兩者的意義何在。
不過,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區分的意義了。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兩者是包含關係。意義何在呢?
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這個行為,到達一定的數額,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說了,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資類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數額犯罪,它是該類型犯罪的兜底條款(有非法集資行為,且數額較大,但無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時,定該罪)。如果這個行為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亦即不想歸還)、欺騙手段等等,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再說表現形式(照抄相關規定,不作分析)。非法集資:情況複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目前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吸收公眾存款: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後說法律後果:
兩者孰輕孰重,不用說了。一個是兜底性質的犯罪,另一個是重點打擊的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重的處10年徒刑;集資詐騙罪,最高的處死刑(計劃經濟時期產物,唯一保留死刑的經濟類犯罪,也是目前學界認為反社會、反經濟規律的地方,不少著名人物都死於該罪)。目前黨和政府還沒有鬆口,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還是強調: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該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堅決判處死刑。附一:參考法律法規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網上都有,想看的自行查閱。附二: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非法集資:(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問題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放在非法集資愈演愈烈的今天,這個問題非常具有現實性。要回答題主的問題,就需要從法律層面對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者進行分析。
首先,非法集資這個概念應該是一個行為描述,而並非是一個刑法罪名。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其本質有三點:一是未經批准、二是公開性、三是資本的回報性。
非法集資一旦涉及到刑法,其主要罪名是兩個: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者的區別一句話來概括,二者均是沒有資質卻從事了攬儲業務,但集資詐騙其目的就是要坑了你的本錢。二者在刑罰上差異極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刑期為十年,也就是說哪怕你吸收了十個億也是十年,歸根到底,它懲罰的是「你未經批准」。而集資詐騙,個人上了一百萬,最高刑期就可以到無期,其本質上是一種詐騙行為。具體的區別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從刑法條文上看起來,對於這兩個罪名的表述應該是非常清晰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卻是頗多的。具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
一、公開性如何判斷: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這個公開性要求兩點一是手段上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要公開宣傳,二是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看上去似乎說的非常全面,但是落實到具體的案例中,有時候就很難判斷。舉例來說:1、朋友的朋友算不算不特定對象。2親戚的親戚算不算不特定對象。3、在微信朋友圈這種很難說明是否是公開場合的地方宣傳是不是公開宣傳。4、陌生人得知了把錢放在我這兒很賺錢,主動來找我說要把錢放在我這兒又究竟算不算公開進行。這些問題都值得細緻思考,甚至說是有頗多爭議的。
二、何為資本的回報性:現行司法解釋羅列了十種情況並設置了兜底條款。但真正的實踐是非常複雜的,舉個例子,《司法解釋》第二條提到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真實生活中,養豬企業判斷今年豬肉價格會上漲因此決定擴大生產規模,可是他們又招不到充足的工人,所以和附近農戶約定,以200元一隻的價格賣給農戶豬仔,一年後再按照20元每斤收購這些豬。這一行為看上去似乎也符合了法條,但是具體思考後,你會發現,養豬企業的所做所謂絕對不是資本回報,其之後付出的金錢是針對農戶的勞動。但是與此同時,再舉一個例子,黑龍江蟻力神案件,企業一箱螞蟻一萬元賣給農戶,承諾農戶養殖到期後以貳萬元價格回購,農戶需要做什麼,就是把所謂的蟻箱搬回去每天澆點水就可以了,箱子是封閉的。仔細思考就會發現,所謂的螞蟻養殖就是一個幌子,其目的就是為了收取農戶的一萬元款項。從這兩個例子就會發現,什麼是資本回報,什麼是一般經營活動,在實踐中的判斷是很複雜的。
三、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故意: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最大區別就是前者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法條雖然規定的清楚,但是實踐中想要區分二者卻非常的困難。現行司法解釋具體羅列了七種情況與兜底條款。希望能夠通過嫌疑人客觀行為來認定其主觀心態,可是仔細推敲卻也會發現有些值得思考的地方?《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是指什麼?還是舉例來說明,一山西居民李雷決定去炒煤,因此非法吸收了公眾存款500萬元,他蹬個自行車就去了礦上想去買煤,煤老闆一看他蹬個自行車過來了,直接讓保安轟走,為什麼?覺得他是個窮光蛋。李雷想了想,拿出100萬購置了一台賓士,又花了10萬購置了一身行頭。再去礦上,這次很順利,老闆和他相談甚歡,敲定了買賣,結果李雷買到煤後,恰逢經濟危機,錢全部虧掉,被公安機關抓獲,那麼對於他買車買衣服的110萬元是否應當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值得思考。我們要知道生產經濟活動中,有些看似無關的錢實則和生意有著重大的關聯,尤其是當今中國。其次,非法佔有的故意是一個主觀問題,人的主觀隨時都在發生變化,有些人一開始也許是在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到了後期發現資不抵債,或者利率提高了,就不得不拆了東牆補西牆,這個時候他主觀上就有可能發生改變了,這個改變的接點如何判斷?很難。
最後說句題外話,我個人覺得僅僅從法律層面對非法集資進行解讀其實是片面的,甚至有可能有失偏頗。
簡而言之,同意張文的說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這個概念下的一個罪名。我再具體梳理下非法集資概念所經歷的發展階段,讓大家有個直觀的感受。最近剛好再做類似的課題研究。
非法集資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來源於國外的一種被稱之為龐氏騙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資詐騙體。十九世紀的一位金融學家龐茲對其籌集資金的對象宣稱三個月內可以讓其投資翻一番,於是他廣泛吸納新投資的資金然後將其支付給前期的投資者。而前期投資者因為獲得了巨大的回報所以對該金融學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至此龐茲名聲大噪。而隨著後期投資者聞訊趕來進行投資的時候,龐氏集團卻將其進行投資的資金席捲而走,至此形成了最早的非法集資的形式。
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概念的出現經歷了諸多的發展階段。改革開放前,由於經濟不發達,資金流通不暢,無法形成資金融通市場,此時並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的相關概念。79刑法也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和相關規定。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屬於地下金融範疇」,從此「非法集資」這一概念被納入了我國立法規範文件當中。199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確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罪名。從而使得非法集資類犯罪首次進入刑事立法當中。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又新增了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使得非法集資犯罪成為一個集合罪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發布,並於2011年1月4日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將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中的某些行為,納入到非法集資犯罪之中,從而使得非法集資犯罪之中的罪名更加擴大。上述規定表明,非法集資犯罪並非一個單獨罪名,而是數個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罪名的總稱,以其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實際上分為兩大類型,一類為擅自作為型非法集資犯罪,即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許可,非法從事金融業活動的非法集資類犯罪;另一類為欺詐型非法集資類犯罪,即行為人採取隱瞞欺騙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資犯罪。根據上述規定和分類,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認為,非法集資犯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許可,非法從事金融業活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或者採取詐欺手段,通過募集資金的方法,騙取社會公眾資金,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列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其具體範圍包括以下七種具體罪名: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 條);2、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 條);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 條);4、「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 條);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 條) ;6、「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 條);7、「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 刑法第174 條第1 款)。從目前現實看,當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上。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犯罪構成上有一些相同之處,特別是都可以表現為通過媒體廣告宣傳,以高額利息回報方法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都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上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行為人在募集資金時,就不打算還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攬存資金進行信貸為目的,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在吸收資金時,還是懷有還本付息的意圖的,故而這裡的「佔用」我們只能界定為只是臨時地佔用。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以下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其中詳細的區別在這裡:淺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及法律問題
完全解讀【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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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騙大數據|曝光各種虛擬幣.原始股眾籌.微商.資金盤.互助盤.複利投資.遊戲理財.非法集資傳銷騙局http://zhuanlan.zhihu.com/p/21675797簡單地說:集資詐騙是以集資的形式,詐騙的本質。非吸就是你幹了銀行乾的事情。
我以為這個問題隨著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跑路、眾籌模式的興衰,將會是熱點問題,但看來我錯了,關注的人這麼少!本人從事近十年的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工作,從事融資業務的垂直法律服務的律師也五年了。在這個問題上,多多少少有一些親身參與的經驗分享。坦率的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基本上能夠覆蓋所有的非法集資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最核心的區別在於項目——用於融資的項目是不是真實的,是不是客觀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儲資金方與資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控制下的),等等等,這些差異直接決定了行為人在吸儲時辦案人員所能內心確信的主觀故意——是騙錢跑路還是正常投資,如是前者,則屬於詐騙行為,以集資詐騙論處。
集資詐騙是非法佔有的目的,借了就不準備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非法從事金融吸收資金的目的,借了還是準備還的,只不過借的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可以說是一種形式,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形式。但凡符合非法吸存認定的,可以叫做非法集資。但是罪名的話,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沒有非法集資罪。
簡單的說,也是中國最重要的,有沒有「證」!
非法集資是一類罪名,而非具體的罪名。非法集資犯罪中最具代表性,也是最常見的兩個罪名分別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
實務中,集詐與非吸在客觀上的表現並無差別,即"四性":1、違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公眾性。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但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攜款逃匿、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隱匿銷毀賬目等行為;3、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近些年,非吸和集詐的發案率極高,並且打著各種幌子,披著各種外衣。但其客觀本質均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只要符合「四性」,便構成非吸;如果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便構成集詐。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只涉及到貨幣--投資的是貨幣,收回的也是貨幣;非法集資不限於貨幣--既可以以貨幣還本付息,也可以以實物及其他方式給予投資人回報;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只是債權關係,因此承諾的是「還本付息」;非法集資不限於債權--還可以是股權、彩票及其他,承諾的可以是「還本付息」,也可以是「其他回報」;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因為它只涉及到貨幣;非法集資需要「有關部門」批准--因為它不限於貨幣。
天首集團違約 欠賬不還 邱天言而無信
天首集團是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00611 ST天首,本人聲明以下陳述句句屬實。
本人於2014年7月29日與天首集團下的北京天首聚豐投資管理公司簽署合夥協議,項目名稱為:天首定向增發(北京城建)投資基金Ⅲ期,投資期限2年。
因此項目為定向增發且在2014年股市低點成立,滿1年後可有一年的退出期,至2016年7月29日2年合同期滿。本以為這筆投資選擇正確,時機合適,又是證監會監管項目,並且之前與天首也有4-5年的合作時間,對天首充滿了信任,以為到期後會如期兌付,但事實讓我大跌眼鏡。2016年8月中旬合同期滿後2周,天首就合同到期兌付沒有任何音信,我開始多次聯繫天首,公司答覆含糊其辭,時而說有個5千萬大客戶不同意出,時而說現在是低點公司不想出,多次詢問後公司仍無明確答覆亦無公告,經反覆交涉後只是通過業務員告知此項目公司單方面延期。因本人資金另有安排,故表達希望撤回資金不再續約,但天首公司露出一副無賴嘴臉,說公司賬上沒錢兌付。在此期間我也碰到多個客戶上門討債,也在天首公司目睹了幾十人的銷售團隊仍在欺騙忽悠投資者繼續投資,看到這些我真的很想告訴大家不要再相信天首,如此一個不守承諾,毫無契約精神的公司,有什麼資格去拿投資人的錢。此後在我多次強烈要求下,終於見到了天首集團法人邱士傑(邱天)本人,他當著我和其他多人的面親口承諾2016年11月30日後公司會有回款,希望我再給他們公司兩個月時間,到期一定如期兌付。鑒於我對天首集團和邱天本人的信任,我同意了。於2016年10月26日雙方簽署承諾函,公司承諾2016年12月31日前為本人按固定價格清算回款。結果過了元旦,天首集團既不履行承諾也沒有任何解釋,就像此事不存在一樣。多次溝通無效,我告知天首相關負責人準備證監會舉報及網路曝光,直至2月14日公司兩位負責人承諾再次簽署承諾函並給予違約賠償,期限是到2017年3月5日。當時我仍然對天首集團和邱天抱有一線希望,認為堂堂的上市公司老總,總不能這麼言而無信吧?但2017年3月5日到期後仍然延續之前的結果——沒有任何消息繼續違約。3月8日我約了律師最後一次去天首集團面談,邱天本人和我的律師進行電話溝通,表示會儘力籌款表達些誠意,第二天一定回復我們,當然不用我再贅述了,結果仍如以往。
在此一是想表達出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承受的莫大屈辱,無數次的奔波、無數次的溝通、無數次的無奈,無數次的失望。二是希望更多投資人看到天首集團的真面目、邱士傑(邱天)本人的真實嘴臉。2年前使用欺騙手段在投資金額和收益上做手腳,2年後又在投資期限上做手腳,上市公司又如何,欺上瞞下、無賴行徑比比皆是,作為投資人對所投公司充滿信任,曾以為一家成立十年的投行應是本著契約精神走到今日,但事與願違,無賴行為讓人瞠目,投資有風險,賺錢賠錢當屬正常,但公然違背協議,公然視契約如兒戲,還冠冕堂皇步入上市,我很是困惑,難道合同不是約束雙方行為的嗎?難道公司老大為達個人目的就可以無視國法嗎?難道為自己公司上市就可以置投資者的利益於不顧嗎?我相信現在是法治社會,相信上級監管部門不會坐視不管,相信自有公理,相信事情一定可以解決。
天首集團公司上市股票代碼:ST天首(股票代碼:000611)
北京天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邱士傑(對外稱邱天)
辦公地址:北京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1層
一個跑了,一個準備跑但是被逮住了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搬運田宏傑女神的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一、行為人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是一種借貸法律關係;二、實質上吸收來的資金的趨向和用途是直接從事貨幣經營活動,即錢生錢的業務;三、行為人從事貨幣經營活動違反了金融法或者未經金融監管許可。
區別主要在於:法院審理時,可以通過用不同的詞語來評價這個行為,然後定不同的罪。
有於我在擔保公司上班,我身邊的親戚朋友把錢放到我公司掙高息,現在老闆我也聯繫不上,錢也要不過來他們都找我叫我還錢,我的錢也在裡面我也還不起,我有義務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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