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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喝酒第二天早上讓查了怎麼復義?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首先,你要理解的是,酒駕醉駕的概念是,你駕駛車輛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規定範圍,酒後是20-79,醉駕是80以上。並沒有說喝好酒多久才算是酒駕或者醉駕。

每個人體內消化這個酒精的時間是不同的。理論上,你剛喝好酒,喝再多,一個小時只要體內酒精含量<20,你都可以駕駛車輛。相反,你喝再少,哪怕到第二天晚上,測出來大於20,依然是酒後。


遇到過複議的,不過,請你明白酒駕或者是醉駕的定義,別說昨天晚上了,昨天中午喝酒,前天晚上喝酒今天查到的都有,我也很納悶,前天晚上喝的得多少讓當事人睡了一天以後開車還能查出來


測出含量確實超標的話,昨晚喝酒不是免責事由。


額,小透明被邀,還是有點開心的。

但這個題目什麼玩意兒,沒碰過這種事情,不與回答。


血液酒精濃度,謝謝。


業務相關!

1、依據國標《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mg/100mL):

飲酒後駕車為≥20,<80;

醉酒後駕車≥80。

2、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附件一《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

通過酒精檢測儀檢驗或者抽血檢驗,檢驗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代入題主交代背景,當事人昨天晚上飲酒,第二天早上駕車,

隔夜酒駕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酒駕與否是依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判定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為酒後駕車,大於80mg/100ml為醉酒駕車。

根據醫學相關知識,人飲酒後5分鐘即可在血液中發現酒精,隨著時間的推移,酒精在體內會逐漸被吸收、分解,含量會逐漸降低。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和很多因素有關,比如個體差異、酒精攝入量等,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又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或不同環境下的酒精代謝速度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飲酒後隨著時間的推移,酒精在人體內會逐漸吸收、分解,血液中酒精含量也會逐漸降低。

為確保安全,建議酒後24小時內請勿開車。

未盡事宜可私信交流。

相關新聞報道:

前一晚喝酒次日查出酒駕 酒後24小時別開車 2012年08月12日21:54 福州新聞網 晚上喝酒,第二天開車還是酒駕? 2014年11月22日03:20 現代快報

相關法律依據:

《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

二、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並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驗。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檢測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後,應當告知檢驗結果;當事人違反檢驗要求的,應噹噹場重新檢驗;

(四)檢驗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五)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或者飲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固定不少於兩份的血液樣本,或者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縣級以上醫院固定不少於兩份的血液樣本;

(六)固定當事人血液樣本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當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員。無法通知或者當事人拒絕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關於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 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

公交管[201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2011年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於2011年7月1日實施,請貫徹執行。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及醉酒後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21254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842 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

GA/T843 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mg/100mL)飲酒後駕車≥20,<80醉酒後駕車≥80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係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氣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於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一般規定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檢驗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對不具備呼氣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

5.2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2.1 呼氣酒精含量採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記錄並簽字。

5.2.2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B/T21254規定。

5.2.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操作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的操作要求進行。

5.3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3.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乾燥,按檢驗規範封裝,低溫保存,及時送檢。檢驗結果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5.3.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定。

5.4 唾液酒精檢測

5.4.1 唾液酒精檢測採用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進行定性檢測。檢測結果應記錄並簽字。

5.4.2 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的技術指標、性能應符合GA/T 843 的規定。

5.4.3 唾液酒精檢測的具體操作步驟按照唾液酒精檢測試紙條的操作要求進行.

5.5 人體平衡試驗

人體平衡試驗採用步行迴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迴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人體平衡試驗 A .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迴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乾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後跟不應高於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 .2 步行迴轉試驗

A.2.1 步行迴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後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講解階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驗人員行走指令後,開始行走。

A.2.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 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

2) 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3) 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4) 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5) 行走時偏離直線;

6) 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7) 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8) 走錯步數。

A .3 單腿直立試驗

A.3.1 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隻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隻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平行地面,並大聲用千位數計數(1001,1002,1003,…) ,持續三十秒鐘。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計數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平衡與計數階段,被試人員一隻腳站立並開始計數。

A.3.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四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 在平衡時發生搖晃,前後、左右搖擺15 cm以上;

2) 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3) 為保持平衡單腳跳;

4) 放下提起的腳。


哈哈哈哈隨便咋複議啊,可是再複議還是驗你被查時候抽的那管血,你猜結果會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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