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冒領】本案例構成盜竊還是詐騙?

被告人甲,男,17周歲,某日顧客乙將錢包遺忘在超市的收銀台,後面的顧客丙發現了錢包,於是問錢包是誰的,正在結賬的甲聲稱錢包是自己的,隨即取走錢包,但收銀員沒有阻攔。

問: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為什麼?

本案例是刑法考試題,但是沒有給出答案。

侵佔是不可能的了,那麼是盜竊還是詐騙呢?


明顯是詐騙。

區別盜竊與詐騙,主要標準之一就是看如何取得財物。

盜竊罪中,是在財物控制者不知情、不自願的情況下,財物被他人取得。財物控制者沒有處分財物的意願。

詐騙罪中,是在財物控制者因被欺騙,基於錯誤的認知而主動交付財物。財物控制者有處分財物的意願。

另外一個要注意的是,在侵財犯罪的過程中,被侵財的對象是財物的控制者,但控制者並不一定是財物的所有者,也根本不需要去管財物的所有者是誰。

綜上,在此案例中,財物的控制者(商店)因被欺騙而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是錢包主人)而有意識地對財物作出處分,這是詐騙罪。


此題為公安大研究生招生真題。

先上官方答案:

然此答案之分析過於粗略,本人認為該案例既然是試題,應允許觀點展示,因此按 @月姬魔夜 所分析也是合理,在此我想基於官方答案之結論提出不同觀點與她商榷。

對於此案本人認為甲應當以盜竊罪之間接正犯論處。

根據主流觀點,詐騙罪的行為結構為:行為人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產生財產損失。而區別詐騙罪與盜竊罪的依據主要有兩點,即客觀的處分行為主觀上錯誤的處分意識。所謂客觀處分行為指的是被害人將財物所有權或占有權處分給對方,處分意識是指被害人意識到自己將財物所有權或占有權自願讓與行為人。

註:此處處分意識需要滿足2個基本條件,一為被害人具備意思自治能力,二為對處分財物有具體明確且特定的認識,無所謂正確與否。

對於這類「類三角詐騙」案件的處理則更為複雜,這就要從處分入手加以辨別。

刑法學中對於「處分」、「交付」、「佔有」等詞的把握與民法學中有些許不同。按照德國刑法學的觀點,此處的處分行為被限制為有權交付,也就是說形成處分行為的前提是擁有處分許可權,這是區別「三角詐騙」與「盜竊」的根本。

關於處分許可權,學界主要有主觀說、授權說、陣營說以及較為綜合的理論(如張明楷、車浩等)之分。

註:主觀說以受騙人是否為了被害人而處分財產為基準,授權說以受騙人處分財產的範圍是否超出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權為基準,陣營說以受騙人是與行為人的關係密切還是與被害人的關係密切為標準。

本人傾向於折衷的理論,即受騙人事實上是否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許可權或地位,除了取決於其是否屬於被害人陣營(如屬於則為詐騙,反之則為盜竊),還需要考慮受騙人是否有概括性授權,受騙人轉移財物的行為(排除被騙的因素)是否得到社會一般觀念的認可。

首先,根據題目表述,受騙人明顯不屬於被害人之立場。其次,此案中受騙人實質上有兩個,一個是丙,一個是商場收銀員(商場),我們都能得出商場在一般社會觀念上對在商場範圍內的物品存在概括的佔有以及管理功能,但是如果受騙者僅為商場管理人員,則此案定性為詐騙罪可能性更大,而現在還有一個直接受騙人丙。顯然,丙不具備處分許可權,而商場管理人員具備,因此應當分情況討論:

1.如果丙被欺騙後交付財物,則按盜竊罪間接正犯處;

2.如果甲在丙(無利害關係人)以及收銀員默示下自行取走財物,則仍按盜竊罪論處;

3.如果通過欺騙收銀員使其處分(交付)財物則可按詐騙罪處。

然本案中商場管理人員並未直接做出處分財物的行為,綜上可得,按盜竊罪論處更為合理。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

[2]張明楷. 論三角詐騙[J]. 法學研究,2004,(02):93-106.

[3]周光權.刑法各論講義[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4]山口厚.刑法各論(第二版).王昭武譯[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4]車浩. 盜竊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 法學研究,2012,34(02):101-121.


乙遺失的錢包,處於超市管控之下,超市負有保管、返還的義務。甲謊稱錢包是自己的,使得超市工作人員對事實產生誤解,錯誤地處分了該遺失物,故此:甲應構成詐騙。


根據當今司法考試的觀點,本案的行為人構成盜竊罪。

首先,這是屬於侵犯財產犯罪,對於此類犯罪,先要理解什麼是「佔有」。 @月姬魔夜 認為,商店是財物的佔有者(控制者),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刑法上的佔有是指「人」的佔有,僅限於自然人佔有,不包括單位佔有,也不包括機器佔有(即不承認財物佔有財物)。這點要和民法上的「佔有」區分,主要是為了區分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與盜竊罪。所以本案的財物應屬於「超市管理者」佔有。

其次,本案的爭論在於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詐騙罪中的「被騙者資格」: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處於可以處分財產地位的人。

@低調的大哥 認為本案是三角詐騙。以下直接引用司法考試講義的內容:

三角詐騙的情形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在結構上相同,區別在於被騙人(財產處分人)是否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許可權和地位:如果被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則行為人是基於對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對方的財產,成立詐騙罪;如果被騙人沒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則行為人是完全違背對方的意志取得他人佔有的財物,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

顯然本案的收銀員是沒有處分許可權的。

故本案的行為人構成盜竊罪。

以上均是司法考試的觀點。


根據通說,三角詐騙和盜竊的最關鍵區別,在於處分財物的人是否有該財物的處分權,店員怎麼會有遺失錢包顧客的錢包的處分權,通過平和手段轉移佔有,明顯是盜竊。不理解前面幾樓的論證思路。被騙有處分就是詐騙?那假如我站在你的汽車前,另一個人來告訴我這輛車是他的,讓我讓開,當著我的面把你家車開走了想必也是詐騙咯,可笑。

ps:還是有人認為是盜竊的,眼花沒看見,抱歉。


邏輯上其實也可能構成侵佔。我試著基於此提出分析,供大家批評。

本案的要點在於判斷錢包的佔有狀態以及佔有轉移方式。

1.佔有狀態

A.並不僅僅因為"錢包在超市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就可以得出"超市取得了對錢包的佔有"的結論。

B.如果所有人只是短暫失去控制,比如是剛結賬轉身的顧客,則錢包仍然在所有人佔有下。如果所有人較長時間失去控制則喪失佔有。但這個情節在本案中並不清晰。

C.由於"刑法上的佔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狀態",所以在超市的管理人員未意識到"錢包已經遺失"並進行管理(控制或可被外部視為控制)之前,超市本身並不對錢包形成佔有。

對比案型:

?如果錢包已經撿拾著移交超市管理人員(如失物招領處),後被行為人以同樣的理由冒領,則是詐騙。-----因為此情況下超市已經確定的取得佔有。

?如果錢包在超市陳列區路面被行為人撿到,這不構成盜竊,根據後續情節可能有構成侵占罪的空間。----因為此時並不能認為超市取得佔有。

?如果錢包在陳列區路面被第三人撿拾,撿拾者隨即尋找或等待失主,後被行為人以同樣理由冒領,則構成詐騙。----這種情況下撿拾者取得佔有(由此可見,上述A中的命題是成立的,否則撿拾者行為本身可能構成盜竊)。

D.本案是"有人報告"(意識到)和"被取走"同時發生,因此超市沒有在行為人採取行為前取得對錢包的佔有。

E."收銀台"情節的考慮。應當注意的是超市收銀台並不同於一般商場收銀台。超市收銀台上往往放置待結賬商品,已結賬商品,掃碼機和錢櫃。這其中,待結賬商品的區域並不在收銀員的控制和關注範圍內,只是供顧客放置物品讓收銀員取而已。實踐中,如果有特物品要延遲處理,收銀員會將該物品放置掃碼機(或收銀台下)區域,以進行控制和管理。所以並不能簡單的因為該物品在收銀台而視為其已經被收銀員控制(超市取得佔有)。

對比情形:

?如顧客去超市辦公室(或客服部)開發票,遺忘物品於超市人員辦公桌,則應認為超市對該物品取得佔有。因為外觀角度可以判斷辦公桌的東西為超市控制。

因此,從本案信息中尚不能絕對判斷佔有狀態。單純認定為遺失物似乎也能自圓其說。

2.佔有轉移方式

A.佔有轉移系行為人的直接行為的結果,該行為平和非暴力,並以之為自有的目的進行。

B.由於超市並沒有形成佔有(如前所述),因此收銀員的"未阻攔"並不構成"處分財產"的行為(並非因為未阻攔是不作為,處分行為也不必要積極作為的外觀)。因此不構成詐騙。

C.值得說明的是,侵占罪並不要求其取得是被動(如拾得);因此從行為角度,本案並不排斥侵佔(侵佔脫離佔有物)。


百度法學家無敵,哈哈哈哈哈哈。


個人認為是詐騙,三角詐騙。

這裡主要討論的是三角詐騙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區別,而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取決於收營員是否對被害人財產是否有處分的權利或地位。

盜竊罪間接正犯中,受騙人不是處分人,如,甲欺

騙乙說乙旁邊的包是甲的讓乙把旁邊的包遞給他。

三角詐騙中,受騙人同時是處分人,如,甲對乙的保姆慌稱自己是乾洗店的,來取乙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給了甲。

這裡雖然保姆沒有處分衣服的權利,但他處於一種支配控制的地位,所以認定甲為三角詐騙。

同理當在商場內錢包遺失後,被商場工作人員拾得,可以認定其已經有了對錢包的控制地位,第三人利用工作人員的處分地位獲得錢包,應認定為詐騙。


我的理解是盜竊。錢包當時的實際佔有人其實還是顧客,收銀員並未取得錢包的佔有和處分權。「收銀員」在這裡其實是個陷阱,如果把「收銀員」理解成ATM機,那甲的行為就不存在「詐騙」可能性,在這個案例中收銀員與ATM機其實是同一地位。故,行為人甲符合違背他人意志秘密取財的犯罪構成,總是成立盜竊罪既遂的。


應該是盜竊

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盜竊和詐騙的犯罪模型是不同的,盜竊強調的是違背他人的意志,轉移佔有,而詐騙強調的是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處分。那麼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錢包到底處於誰的佔有之下,按照通說觀點,行為人將錢包這類小物件忘記在商場,並且離開後,錢包自動轉為商場佔有,而收銀員只是佔有輔助人,其並沒有處分權,退一萬步講,其有處分權,但再該案中其只是沒有制止,並無處分的意思,固收銀員的行為不夠成處分行為,故被告人符合盜竊的犯罪模式。


謝邀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專業問題還需請教專業人士。


詐騙!可以私下比較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很容易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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