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徐玉玉案」主犯無期徒刑?


具體就不說法條法理了,網上報道太多了,也寫得比較好,只感覺在中國就是要搞事情嘛!

徐玉玉案要不是如此被關注,我想主犯一定還是逍遙法外,因為類似案件太多,自己都接到好多當事人說在網上被騙了,

我說那你去公安局立案啊?

他說立了,讓等消息,但已經等了快兩個月了,啥消息都沒有。

我說:你這算好的了,有些根本連案都不會立呢?等吧!

但最後事情往往都是不了了之

而該案主犯要不是遇到這事的關注度,最多判決在十年有期徒刑而已。

當然我也十分痛恨騙子,也十分同情徐玉玉,但不能因為領導,大眾關注就把司法綁架(當然了,我國的法律在立法時就知道中國的事說不好,所以刑法幅度特別大,不明確)

大家再想想之前的於歡案,立馬從無期變五年,你要知道在其他案例中,除非確實是原法院連基本的案件事實認定都是錯誤的,不然這樣「過山車」似的判決基本不可能出現。

總結一點:在中國就是要搞事情,但這樣真的對大家好嗎?

要辦成這鐘事消耗的社會資源往往是巨大的,無論怎樣都難以維持。

聲明一點:我這個回答和之間於歡案的回答一樣,我看到的是輿論綁架了司法,而這無論如何都會有給法治帶來負面的影響,這才是我真正想說的。


立法的人聰明啊,基本所有法律具體條款的最後都會有「其他。。。」這句話,至於包含啥,自己琢磨吧,哈哈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兜底?口袋?呵呵

輿論裹挾司法 亦正亦邪 有好有壞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稱《詐騙解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電信詐騙意見》)(1)數額特別巨大按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均為詐騙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本案判決書認定陳文輝的個人數額是31萬,不符合這一條件。


從數額論本來就是最高一檔量刑,50萬就達到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了

再結合輿論影響和犯罪情節(電信詐騙,主要騙學生),無期這一詐騙罪的極刑並不為過啊


真正學刑法的人就知道這個案子判的有多噁心。我知道民眾是舒服,反正罪刑法定和罪刑責相適應和群眾沒有啥關係。平民百姓只會知道一個道理,自己永遠不會故意犯罪,那麼無論是殺人償命還是奸淫擄掠,刑罰是越重越好,最好恢復肉刑極刑,反正刑罰是永遠不會找到自己的。

於歡案噁心,徐玉玉案也噁心。我知道大部分群眾如果作為被害人都希望加害方越慘越好,否則不解怨氣,講感性這個案子沒問題(我要是家屬我肯定想讓主犯死),講法律真心噁心到家。

真是多虧了中國不是判例法系,不搞判例研究,否則這一連串的案子,將會形成什麼樣的判例法理,想想都可怕

當然我很難解釋清楚也很難說服,為什麼這些噁心法學學者但是舒服民眾的判決到底有多大的危害性。即便我說當時文革批鬥就是民眾干擾甚至毀滅司法的最明顯也是中國最慘痛的教訓,也有人會跳出來說這些案子和文革有本質區別。

補充下因果關係,這個案子認定詐騙行為和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真是獨此一家。只有最原始的條件說才能解釋,這玩意已經沒有學者支持了。比如你和女朋友分手,她氣死或者自殺,你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有人反駁分手不是犯罪行為,且不說詐騙罪的規範的射程的問題,那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吧,欠薪自殺來一個?說客觀處罰條件的更是亂來,被詐騙去ATM機的路上被車撞死算不算?女兒死了父母也不活了算不算?不過算了也沒關係是吧,反正刑罰永遠都不會找到自己,嫉惡如仇拍手叫好有啥不行。

不過如果能以該案為準,將來就這麼搞,無論新聞報道不報道,民眾憤慨不憤慨都能這麼重判,這也不失為一種為了將來的罪責刑相適應的新方法。就不知道監獄夠不夠。

最後我就簡單說一個民眾爭取回來的結果吧,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嫖宿幼女罪最低刑是五年,最高十五年和強姦罪想像競合。在沒有多人多次等加重情節的情況下,按強姦罪只能判3-10年,嫖宿幼女罪是5-15年。有很多判決中嫖宿幼女2人2次或者2人1次的都判到了11年以上。

取消之後我告訴你們,今年的最高法量刑意見指導里,沒有特殊(加重情節)情況的姦淫幼女型強姦罪的量刑指導是4-7年(而一般強姦罪是3-6年,可想而知,從重處罰也就加了一年,那些覺得從重就是頂刑的我也不說什麼了)。恭喜這些高喊取消的人成功降低了那群畜生的最低刑。

話說這個問題不是重複提問了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麼多條符合,死者又是一名即將上大學的女孩子,判無期不過分吧?


被害人死亡了,當然要把責任算在犯人的頭上。這是中國悠久的刑法歷史和傳統。

你把你鄰居殺了,按大明律·刑律,罪行是謀殺,量刑是主犯斬,從犯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但是那之後你鄰居的老婆和老媽半夜跑到你家門口弔死,那麼你的罪行就變成了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屬十惡中的「不道」,量刑是主犯凌遲,妻子流兩千里,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從犯皆斬。而且那兩個弔死的女人還變成了為丈夫/兒子報仇的好女人,是要立牌坊的。


單從理論上來說,按照兩高解釋,對罪犯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有誤。

法院的解釋是按照撥打電話1.3萬次依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但是以撥打電話數量量刑的前提條件是犯罪金額不確定,達到500次電話的,認定為情節嚴重;達到10倍也就是5000次的,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這個標準,構成詐騙罪(未遂)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犯罪金額確定,不宜採用電話數量為標準量刑,而應以犯罪金額(31萬)不足50萬的80%,可認定數額巨大;同時有致人死亡情節,可認定構成詐騙罪(既遂)情節嚴重,處3~10年有期徒刑。對詐騙之外的罪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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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

(三)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這件案子輿論有沒有影響司法?

有!特別有!如果不是輿論提高了關注度,這件案子立案,偵破,起訴都不會這麼快,判決也不會如此慎重。

但是,輿論影響司法的案例是不是都是錯的?

不是。相反,陽光一點,不妨把輿論介入看成是對司法的廣泛監督。

趨近法治公正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司法過程越來越公開透明,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並不矛盾,反而更應該考慮如何讓兩者有效結合,互相往好的方面影響。

誠然,歪曲事實的,斷章取義的,因有些媒體故意吸引眼球導致的偏向性輿論的確會影響一般群眾的判斷。但實際上,法院也不是吃素的,關注度高的案件又是逐級請示,又是諮詢法律學者,慎之又慎。

具體到這件案子,很多答主都引用了法條,詐騙如影響極其惡劣,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的確可以判到無期。既然有這個刑罰,那自然會有適用的案件,詐騙判到無期不足為奇。

輿論最大的爭議實際在於主犯造成的後果是否極其嚴重,即是否和徐玉玉的死亡形成因果關係。

如何界定呢?客觀的說,按照現有醫學和法醫學水平,都是無法得出完全肯定的結論的。

但是,就無法判斷嗎?或者科學沒法判定的就翻過那篇嗎?

輿論可以似是而非,輿論可以雖然但是,輿論可以編輯再改,但司法不行!

司法最難的地方來了,任何案子,任何糾紛,判決當時就必須給出簡單直接,是非單選的判斷!是的,就是這樣。所以無法說服所有人,所以更遺憾的是,很可能隨著今後科學發展,會被證明判斷依據是錯的!

回到這個案子,如果目前科學鑒定不了的,首推「輿論」去判斷,這個輿論還真的就是大部分人的判斷!詐騙對這個家境貧寒,涉世未深的女孩是什麼樣的打擊?這樣的打擊會不會讓女孩內疚難過,最終急火攻心而死?

大部分人是怎麼判斷的?大家都可以捫心自問。

判斷人之情緒,無法用科學計量的因果關係,司法時更應該考慮人的主觀因素,公序良俗,社會習慣,以及「輿論」的大多數。

所以,這個案件有沒有輿論影響?

還是那句話,有!特別有!

「輿論」影響的判罰是不是都是錯的?

你說呢。:)

另外,特別同意有個答主的答案:不是這個案子判的重,而是其他的詐騙案判的太輕了。

同時,強烈呼籲詐騙類案件不應主要按涉案金額定刑(除這件案子外,很多還是一看金額小就輕判或者根本不立案)。

在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現在,徐玉玉案件真正能推動司法進步的地方,實際是希望今後詐騙案量刑時多考慮對受害人及家庭真實的影響,受害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受騙錢款的使用目的等等。

親愛的玉玉,謝謝你,對不起,望安息。


明知對方是弱勢群體的情況下還行詐騙,簡直天良喪盡,其後果導致了徐的死亡,判個無期不為過。


量刑畸重。先不論是不是依法,如果是,那麼法有問題。

首先,這是一起侵財犯罪。侵財犯罪與暴力犯罪是有明顯區別的,與被害人死亡也是沒有必然關係的。對於很多人來說,被騙9000元和把你騙去傳銷組織控制起來,顯然前者更輕。而後者的處罰是什麼,我想大家看得多了。看詐騙金額,總計五十多萬,主犯三十多萬。讓我們貪污幾百億的同志們怎麼辦?當然之前貪污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我一直主張非暴力犯罪不用死刑。暴力犯罪目前處罰太輕,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其次,從受害人看,徐某據報道為18歲,應該已經是成年人了。成年人因為9000元而死,其心理調節能力堪憂,不得不說其家庭教育是更大的罪犯,而詐騙事件只是誘因。

最後,從犯罪者看,犯罪動機上只有圖財,沒有害命,甚至沒有傷人。就犯罪行為來說,只是常見的電信詐騙。就可改造性來說,犯罪主觀惡性不強,比較容易改造。

還是那句話,暴力從重,非暴力從輕。此案畸重…


我感覺好像漏了一些人,就是在徐玉玉死前接觸的那些人。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的那些人。


不覺得重。

在這個案子下面都能噴起體制來的,也是厲害。


結論: 判決非常好

很多答案說判決太重了,輿論影響了司法,

對於這種觀點,我只想說一句,zhengfu對於司法和判決的影響比輿論大多了,想不讓輿論干涉判決,請先不讓zhengfu干涉所有的法律和判決,保持法律獨立性

那些說輿論影響司法的判決的,不先想想,如果不是媒體爆出來,不是那麼多輿論關注,這個案子會破?

那麼多詐騙案,破了幾個?為什麼破了這個?

zhengfu和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哪個更大?


徐玉玉案的詐騙團伙導致了徐玉玉的的去世,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判主犯無期徒刑毫不為過,某些聖母別打悲情牌,說什麼詐騙犯家裡經濟困難,經濟困難就是犯罪的理由?饑渴了就可以強姦?


法律是什麼?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那麼,怎麼判有利於統治呢?

現在這個程度,我覺得就有利。


黃賭毒的警力多分配一點來去嚴打電信詐騙,提高該類的犯罪成本,可能會少點徐玉玉。


網路詐騙萬元 致人死亡獲刑八個月,依法治國呵呵呵呵 網路詐騙萬元 致人死亡獲刑


個人觀點,在現有的刑法量刑體系內應屬合理,但是現有的刑法量刑體系是否合理就是個問題了,比如有的財產性犯罪與人身傷害性犯罪對比明顯量刑過重。


法律量刑標準就不談了,主要是看詐騙和受害者死亡有沒有直接關係,法院給出的點評有提及幾點,第一,事件性質惡劣,這是第一個量刑點,就是大眾對詐騙觀感惡劣,所以判罰對犯罪要具有阻遏性,所以頂格判罰無期徒刑。第二,就是被害人身體健康,不具備病理性突然死亡的疾病,這次導致心肌堵塞,與其被詐騙後心情鬱結有關,法院判定詐騙犯與受害者死亡有直接關係,這次受害者死亡是非個人主觀死亡,詐騙犯對此有不可推卸且主要的責任。也是這次頂格判罰的依據。

從法院點評可以看出,受害者死亡並非由於當事人自殺,而且心情鬱結導致心臟梗塞,就是說法院把死者的死亡原因的責任歸咎於詐騙犯。所以根據以上兩點,加上其他案件,數罪併罰,判處主犯無期。


重判詐騙者,民眾拍手稱快,就不會過多關注該案背後的個人信息販賣產業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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