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效力有多大?點了同意條款就只能吃虧么?
本題已加入知乎圓桌 ?「我遇到了網路侵權」 ,更多「法律」討論歡迎關注。
現在使用互聯網產品基本上沒人看用戶協議,有時候發現產品或者客戶服務不合理,去投訴人家說用戶協議都寫著呢你已經同意了,可是如果協議本身不合理就不能申訴了嗎?有哪些維權手段?
以及從大的趨勢來看,用戶協議中,不合理(或者說可能違法)的協議是不是越來越多?可不可以認為用戶協議就是一紙空文,最後還是要去法庭上見?
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屬於點擊合同,是一種電子化的締約方式,基於電子商務的場景而普及使用。一般在互聯網用戶協議的使用場景下,互聯網產品的運營者預先設置了協議條款,規定了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用戶在使用產品或網站的過程中,必須點擊註冊界面上的「同意」,網站或產品的服務提供才會繼續,否則視為用戶不接受合同。
雖然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不是以口頭或者紙質形式訂立,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格式合同,其天然的需要符合《合同法》對於格式條款的一般性的規定: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2、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總局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第十七條也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以用戶協議中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為例,在實踐中的相關案例判決文書顯示其會被認為協議管轄應當具備締約上的公平性,消費性網站用戶協議中的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不平等,處於強勢的當事人提供格式合同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且即便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履行了對協議管轄條款的提示義務,也仍然難以保證管轄協議的公平性,協議管轄條款易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由於互聯網產品用戶協議的獨特性,用戶協議在用戶點擊確認的時間點並不能判斷用戶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推定。假使主體資格有所欠缺,並不必然是我點擊我同意就可以進行合規的交易的。
所以這樣看來,點擊了同意條款就吃虧么,並不盡然。但是基於避免爭議減少煩惱的原則,還是多長點心,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讀讀條款內容了解權利義務,不要閉著眼睛點同意為佳。
我覺得,用戶協議反而是對用戶更有利,因為「格式合同」以及「難以明示」的原因,很多條款到最後都是按法律規定的走。
在團隊里,我就是負責寫用戶協議的人,當然,我也不寫,找以前的小夥伴幫我寫就好了。
有幾個小夥伴現在進法院了,最近她們也搞公眾號,不過是real官方的公眾號。大家都不舉例說明,我講一個簡單的例子吧:像是在維權當中最大的阻攔——管轄權約定在產品提供方地址,與用戶離了大概800公里,那起訴成本就高到無邊了。
沒有被剁手的小A最近到某網買東西,網站《服務協議》中載明「使用該平台購物時與經營者所產生的爭議雙方均同意以網購平台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北京)」。
反正和你我一樣,服務協議打個勾就好,不看。填郵箱輸密碼,買買買去。秋來又秋去,洗面奶終於來了,但是卻是同牌子的另一個便宜版本。
和客服投訴,客服不理。小A一怒之下,直接跑去起訴吧,反正315。這個時候某網跳出來,要求根據《服務協議》約定的管轄條款移送至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轄(北京)。廣州飛北京呀!?賠償才五百,路費三千八!
幸好到基層法院起訴,法院還是在當地管轄。法院說要引用以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什麼意思呢?用戶協議你可以隨便寫,但是必須明示。
雖然被告提供的《服務協議》載明交易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和管轄 ,但該條款是網購平台擬定的格式條款,並未以特別提示等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故該條款無效。其次,本案系網路購物合同糾紛,現證據顯示本案中收貨地址即合同履行地位於廣州市xx區,即合同履行地在廣州市xx區,故本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所以大家可以放心(我作為商家就不是很開心了……希望用戶不要起訴我吧),不需要每次都去找政府鬧事,法院還是頂用的。
探討用戶協議的效力,避不開分析用戶協議的法律性質。用戶協議是格式條款的一種,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而格式條款並非當然無效。
首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現在各平台的用戶協議中,重要條款基本都會著重提醒,比如加粗、加下劃線,甚至有些網站將關鍵的責任條款設置為需要另外點擊確認的方式,可以說,平台是採取了必要的方式對責任條款進行提醒。若是對簿公堂,平台也有一定的抗辯理由。
另外,如果用戶與平台就協議條款的理解有爭議,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如果是用戶協議中有歧義的條款,也可以對條款進行解釋,並非使用戶協議直接無效。
最後,按照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即使用戶協議中存在嚴重不合理、加重用戶責任或者排除平台責任的條款,也並非用戶協議變成一紙空文,完全無效,無效的是「提供合同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在商業合作中,合同主體免不了存在相對強勢的一方和相對弱勢的一方,合同的責任承擔不一定能夠完全對等,即使是雙方協商後擬定的協議合同也存在不對等的情況。因此,並非協議中只要責任不對等,就無效。我們認為,格式條款無效應當是不合理地加重了對方責任,排除了主要的權利。
謝邀
根據《合同法》合同訂立的規定,用戶在互聯網產品用戶協議上點同意條款的,視為承諾,合同成立,該協議對用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因為互聯網用戶協議條款大多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果用戶協議中存在免除產品方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約定產品方對於造成用戶人身傷害免責等條款的,這種條款是無效的。
真去打官司硬杠不一定會輸,一個是格式合同說明義務舉證困難,其次是某些約定明顯是違背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
一、 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到底是什麼?
1、 它的本質是一份電子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通過信息網路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並不是一項新事物,實際上早在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次全體大會就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法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商務的統一法規,其目的是向各國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規則,以供各國法律部門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規範時參考。而我國的立法較慢,在示範法出台的整20年後,即2016年12月,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一次公開發布。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應該同時受到合同法以及電子商務法相關法律約束,因為現在電子商務法的缺位,我們在討論問題時的法理依據更多只能依靠合同法的條文約束,而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差異就是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2、 電子合同的參加人,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的規定,包括發端人、收件人、中間人和信息系統。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發出者是計算機的應用系統,要約和承諾並非當事人的直接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是通過計算機網路完成的,只要輸入的信息符合預定程序,計算機就自動作出意思表示。
3、 相對比的是傳統合同的書面形式幾乎是千篇一律的紙面形式,與此對應,合同表現為文本形式。在電子合同中,合同以「超文本」的形式出現,合同的很多內容並沒有完整地記載在合同的電子文本中,而是在電子文本中以HTML文件設置成關鍵詞或圖形、聲音的形式存在,這些被設置成HTML文件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鏈接」才能得到。
二、 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具體存在哪些問題?
1、 我們按照一般合同的邏輯來看,與傳統交易相比,互聯網產品的交易在主體識別上存在巨大差異。簡而言之,傳統交易的大部分場合,消費者是匿名購買,而互聯網交易場景的絕大部分場合,消費者都是實名交易。大家去商場買東西,去飯店吃飯等等,只需要帶錢,不需要提供包括姓名、聯繫方式、支付方式等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你去蘇寧店面買個手機,只需要錢,但是你去蘇寧易購買東西就需要姓名電話住址了。我們去商場、飯店消費時也不需要簽訂用戶協議,商家不需要認識你,只要認識毛主席就可以了。這是互聯網產品相比傳統產品最大的異同之一,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兩方面,一個是主體識別問題,一個是隱私保護問題。
2、 由於合同文本展示方式的差異,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大量採用的是點擊合同,所謂的點擊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預設格式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只需點擊「接受」或「拒絕」就可以締結或拒絕的合同。在點擊合同中,合同的點擊方的權利比傳統的格式合同更容易受到侵害,原因之一是合同的後續條款要等到點擊方點擊進入之後才能看到;原因之二是合同的預設方很容易設定不平等條款。
3、 協議出現爭議後的救濟問題。相對比傳統交易維權時,商家與消費者相對平等的地位而言,互聯網產品提供商在面對爭議時比消費者更為強勢。無論從條款的理解、管轄的約定還是從舉證的難易程度上,消費者均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不平等的合同地位,最終傷害的其實雙方。因為合同的存在的意義是減少爭議,促進交易,如果一份合同過於不平等,最終會增加爭議而傷害到交易行為。
三、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具體的效力如何?
1、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一般採取「面對面」的方式,這種直接、簡單的方式是傳統法律制定的出發點,從民商法的主體制度到權力制度,無一不是規範「面對面」的交易活動的。電子合同的出現打破了這種既定設定,帶來了很多問題。比如主體問題,如何確認用戶的主體身份,如何確保主體身份沒有被盜用,如何確認持有密碼的用戶代表的就是註冊用戶的意思表示,出現爭議時究竟誰為權力主體等。
2、協議何時生效。在京東亞馬遜等電商平台,在購買商品時,依照商家提供的條款,商家設定的是當商家商品發出時合同才成立。而不是提交訂單時,或者在線付款完成時。由此帶來的問題是,當商家標錯價格,在發貨前發現,可以任意毀單,其依據就是買賣條款的約定,商家只用承擔商譽損失。 這種約定的思路,筆者推測來源是亞馬遜這類商家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依據美國的司法實踐,在點擊合同中,合同預設方在網上預設的內容構成要約邀請,點擊方的點擊構成要約,合同預設方預設的後續條款構成有條件的承諾。而如果承諾中所賦的條件並不是點擊方知道和能夠合理預見的,後續條款構成對點擊方要約的實質性更改,其法律性質是反要約,需要點擊方新的意思表示。 但是商家的這一單方約定在中國已被生效判決所部分否定,也就是該條款並不必然有效,消費者基於信賴利益,商家在發貨前單方毀單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2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可以看出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立法導向是傾向於提交訂單時合同成立,這也符合傳統交易的一般慣例。
3、協議內容展示方式對於效力問題的影響。用戶協議在一般網站的展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點擊鏈接,一種是下拉式。比如暴雪公司的遊戲用戶協議、蘋果手機的用戶協議,採取的是下拉式,邏輯上講拉過一遍也算展示過一遍,儘管正常人沒人會去看。更常見的是點擊鏈接,只需要用戶打勾即可,是否看過根本不管。有意見認為,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為其不知道的事情負責,這違反意思自治原則,未點擊查看的內容的效力屬於可撤銷狀態。但這種觀點爭議較大。 4、用戶協議帶來的虛擬財產權保護問題。互聯網產品很多,其中有一些大類會帶來虛擬財產權問題,比如遊戲賬號(包含其中的裝備、物品、頭銜等)、比如虛擬貨幣(Q幣、戰網點數等)。對於遊戲賬號的問題,現在討論比較多,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相應的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既有判決也支持這一觀點。儘管現在幾乎所有的遊戲運營公司在用戶協議中都約定「我是你爹」,聲稱擁有你遊戲賬號幾乎所有的權力,但該觀點並不被法院所完全認可,依然可見法院以虛擬財產權為由保護玩家利益的案例。但同時也可以看到,在玩家違反用戶協議(遊戲規則)從事買賣虛擬裝備虛擬貨幣,被遊戲公司罰沒後,在訴訟中法庭以用戶協議為依據支持遊戲公司的判例。
四、 結論
1、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是否有效,不能簡單地下結論,還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我們一方面應當認可這種簽約行為的有效性,同時也應當注意其中存在的問題。其有效的法律基礎是符合傳統合同理論對於有效行為的認定,失效的原因即有傳統模式中已有的無效霸王條款等新馬甲,也有因為新的技術手段造成的新問題。
2、電子合同作為一項新事物,在基於傳統交易模式形成的舊有合同理論中出現水土不服,需要立法者和行業從業人員,包括消費者,三方共同努力來改善現
曖昧的條款法律會偏心簽訂人而不是制定人;明顯的不公平條款默認失效;曖昧的不公平條款……你就從了運營商吧
對,這類協議說多了就是一句話:用戶你好,我是你爹。
前兩天要搞個用戶協議,就隨便從網上拖了個模板仔細看了下,現在摘錄幾條:
用戶在註冊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同意遵守本協議後方可成為註冊用戶。一旦註冊成功,則用戶與XXXX之間自動形成協議關係,用戶應當受本協議的約束。
本協議則可由XXXX隨時更新,用戶應當及時關注並同意本程序不承擔通知義務。本程序的通知、公告、聲明或其它類似內容是本協議的一部分。 用戶只能按照註冊要求使用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註冊。用戶有義務保證密碼和帳號的安全,用戶利用該密碼和帳號所進行的一切活動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由用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本程序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用戶發現帳號遭到未授權的使用或發生其他任何安全問題,應立即修改帳號密碼並妥善保管,如有必要,請通知本程序。因黑客行為或用戶的保管疏忽導致帳號非法使用,本程序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程序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向用戶提供相關的網路服務,在此情況下,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本程序同等的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則本程序有權將用戶的註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
在不透露單個用戶隱私資料的前提下,本程序有權對整個用戶資料庫進行分析並對用戶資料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本程序有權於任何時間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論其通知與否,本程序對用戶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哈哈
其實對於用戶來說,點了軟體的「同意條款「不一定是吃虧的,就比如我曾經歷過的:
GTA5剛出那會,因為我經常會去玩線上模式,但由於大陸這邊連接線上模式的伺服器延遲很高,所以就買了一款針對遊戲跨服類型的VPN,它在更新之前是可以任意瀏覽外網的,所以我經常拿它看會youtube或tumblr,後來到期後就一直沒續費,軟體也基本卸載掉了。
大約過了半年,突然有了跨服遊戲的需求,所以又下載下來並續費開通了它,但買完才發現軟體已經更新,VPN功能只能用於某些特定了的遊戲,沒法任意訪問外網,所以去找客服諮詢能否退款,被客服一竿子打了回來,回來後肯定是不能忍氣吞聲,尤其是對於我來說,然後翻了翻註冊賬號時的「同意條款「,結果剛好發現裡面沒有」一切解釋權歸xx所有「、」買完無法退款「等選項,於是打著國家規定3天無條件退款的口號又找了客服,客服猶豫了一會很無奈地只能選擇了退款。
以上就是我所親身經過的例子,實際上「同意條款「本身對於用戶是各有利弊的,大公司為了避免風險,一般都會請公關團隊與自家運營、市場商定草案,並進行統一的編寫,用於公司旗下的各個遊戲,而大部分創業公司或小公司由於一些自身因素,導致對這塊沒怎麼著重研究過,最終的結果就是」同意條款「這塊要麼寫的一塌糊塗,要麼就是幾個最基本的,甚至網上拿別家現成的弄過來改改再套進去。
不過總體來說,軟體的「同意條款「 效力還是很大的,具體可以參考一下關於這幾年因用戶主動將賬號借用出去,然後被盜造成損失,起訴軟體公司的,看看贏的有多少。
說個題外話,與互聯網用戶協議簽約法有異曲同工之處的就是銀行的金融貸款合同,包括車貸、房貸、信用貸之類,碰到一個客戶來諮詢:在買車的時候,想從銀行處貸款,業務員刷刷拿出厚厚的一疊材料,說簽字吧!那你是簽還是不簽?
不能再同意,對於從事法律行業的人,簽署很多協議的時候一般都是直接簽的.....真的很6.....
反正從事法律行業的都是直接拉到最下面點同意……
互聯網產品的用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用戶勾選或者點擊確認即代表用戶認可協議中的約定。再從產品經理角度講幾條:
1,一般正規互聯網公司的用戶協議來自於專業法務律師的嚴格逐字撰寫和審查,撰寫要符合產品業務流程以及特點,而且會cover掉其中的風險點,對簿公堂,產品設計者可以有很好的解釋點來進行風險的規避,所以對於用戶必然處於不利的地位。越大的公司越會注意這點。
2,但有時候對於較強的信息從法務角度需要用戶強接受,也就是強制用戶看到協議細節。舉例子來講就是最近淘寶的協議改版,強制用戶進入淘寶後頁面展示協議內容,用戶手動點擊關閉。但某些產品為了追求用戶體驗,一般還是採取默認勾選協議方式。這樣對簿公堂用戶是有利的。
3,1和2中的有利不是絕對的。
國內的格式條款就是用來哄不懂法的,或者說法盲。出了事拿出來讓你看這麼長的,自己簽的字再加上打官司費時費力於是就從了奸商,還覺得花錢買了教訓。
國外的大公司不這麼簡單粗暴,制定格式合同時早已費盡心機把解釋空間都偏向己方,而且也給了你提示注意,但你看了也看不懂,即便訴訟也是處於不利地位。合法的陷阱等著你跳。
再流氓也沒銀行流氓,所以已經懶得看了
絕逼不能考軟體的用戶協議草草了事。
如果寫個送錢的程序,每天送10次5角。每次進入程序需要點擊同意用戶協議。在第一次的用戶協議中註明本協議可以隨意更改。在用戶以後的任意日子裡(下載量過萬時),協議中添加①當您收取本公司的金錢後,已表明您已認同將作為自然人的自己本身10年中的每天8小時將作為辦公室僱員進行勞作。②您將每天向本公司投資200元,若有違約,需支付兩倍違約金。③本公司有權立即收回之前的所有紅包。④本程序有權將您的所有隱私信息公佈於本公司網站中,包括但不限於照片,簡訊內容,郵件內容,聯繫人等。⑤您將失去在任何情況下,向本公司索賠的權利。⑥您必須購買本程序中銷售的一款產品,並推薦您的家人朋友註冊本程序賬號,違規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有我方隨意定奪,約為1元~50萬之間。免費獲得大量奴隸get√
(大家想想看還能加點什麼吧。)~~~~程序中的協議絕對不能作為唯一的法律依據,一定要有其他方式進行判決或簽訂。這讓我想起了海運相關的協議簽訂方式。海運協議(幾千萬)比程序協議NB重要多了,協議中不只是「A公司把a貨運到B公司」那麼簡單,因為1.萬一在路上船翻了怎麼辦。。1.1「萬一」可能是人為,天氣,機械1.1.1人為可能是船長喝酒,船員鬧事叛亂,海盜。1.1.2 天氣有可能是雨天,雷雨天,晴天1.1.3機械有可能是因為齒輪損壞,引擎損壞1.2 「路上」有可能是海上,目的地碼頭,出發點碼頭吧啦巴拉巴拉。。。。。。題:雷雨天導致齒輪損壞,讓船員們心裡有壓力,想家導致船員暴動,恰好船長在喝酒。結果貨物全被海盜搶走了。
問:誰來負責貨物損失?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各方出台了標準協議,總共有十多個標準協議,只需要看協議名稱就可以知道內容,節約了雙方的時間。軟體急需類似的標準協議的推廣啊!但即便是這樣,用戶也得至少讀完一遍多種標準協議才能放心使用。ps:協議可以有一本百科全書那麼厚和大。很長的一段時間以來由於互聯網法律的不健全,執法難度大,只能由平台來定製規則,消除漏洞,否則沒法正常開展業務。比如淘寶購物的買賣雙方必須遵守的一些規則在相關法律沒有覆蓋到,淘寶就會採取平衡點來判定(當然是不影響平台,對用戶體驗影響大就偏袒用戶,維護商家對平台有利那就偏袒商家),也不能絕對說對誰有利,沒有法律的白紙黑字明文規定,平台事後諸葛,也是再正常不過了。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