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租改回租,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好處?
筆者在與融資租賃公司打交道的過程中,受困於題述問題良久,請諸位老師答疑,具體如下:
很多案子里,融資租賃業務是真實存在的,設備也是全新的,可以通過直租達到交易目的的。然而,融資租賃公司經常採取這種交易模式:與承租人、廠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廠商將設備賣給承租人;再與承租人簽訂售後回租協議以及設備轉讓協議,將前述設備購買回來再租賃給承租人。這令我很疑惑:既然是新設備,何不直接在三方協議中約定廠商將設備賣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取得設備所有權後,再直租給承租人,並約定租賃期屆滿後,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這樣的交易結構遵循了奧卡姆剃刀原則,減少了不必要的交易過程。根據個人的觀察,或許存在這個原因:為了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有的設備最好還是由廠商直接賣給承租人,讓承租人拿發票。譬如施工機械,承租人取得發票後方便登記;又如醫療器械。然而,我認為這個原因可能不具有普遍性。那麼,是否存在普遍的動機,讓融資租賃公司在可以直租的情況下,選擇售後回租的方式?如稅務、會計處理上的好處?
我覺得從避稅的角度考慮是我國的現狀。
融資租賃是一種金融融資手段,在國外已經玩了很長時間了,最近今年引入國內。同時國家是比較支持推廣這種融資手段的,所以無論從行政管理上,還是稅務上,都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配套了融資租賃的監管方案,並且有一定有利政策。所以融資租賃比直接租賃可以少交一些稅。是現有融資租賃後有稅務配套政策的。
融資租賃最大的優點,就是資金流自由。作為設備使用方,無論是直租方式獲取設備還是分期購買獲取設備,都是資金流是固定的,或者說可以操作的空間太小了。因為無論是出租方還是出售方,都是做實體的公司,他們沒有金融經驗也沒有風險評估經驗,所以風險偏好低。所以基本都是先付一筆首期款(或者押金),然後幾年內,按固定金額付清(租金)款項。只有這一種現金流模式。
但是玩金融的來了,他們有金融經驗和風險評估經驗,風險偏好和承擔能力高於實體企業,所以他們可以跟承租人約定不同的資金流,可以採用傳統的資金流模型,也可以採用其他的資金流模型,先不付首期款,或首期款極低,然後低於市場價租,到期後在以高於市場的價格購買設備。或者首期款極低,然後高於市場價租,到期後贈送設備。或者還可以約定其他的資金流模型。等等。主要是增加了資金流的靈活程度。
我國的融資租賃市場,應該還沒有做到這些,畢竟才是剛剛引進的。而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配套的機構還差一些。所以目前只能佔一些稅務上的便宜。
謝謝邀請,
就目前來看,直租改回租,
獲得的好處只有大額抵扣的帶來的現金流。
同時,就長遠來看,企業反而放棄了將融資利息抵扣的機會。
增值稅上將直租看做有形動產租賃處理。
在實際中,企業可以將融資的費用,即企業直租付出的利息,進行抵扣。
而回租,則是看做貸款服務,融資費用是不能抵扣的。
很典型的短期利益犧牲長期利益。
企業是不是划算,要看獲得抵扣的稅款現金流是否大於未來稅款現金流現值。
一般說來,銀行要賺錢,企業肯定是虧的。
比如一個設備1000萬,稅額170萬。三年期融資租賃。利息200萬(不算稅額)。
企業回租獲得稅款抵扣現金流170萬。
後續的貸款利息稅額200*6%=12萬不能抵扣(不管現值)。
企業直租總價1200萬,每年支付400萬,
稅款抵扣現金流400*17%,年金68萬,三年。
共抵扣204萬。
這裡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按照年金現值表(P/A,i,3),把204/3帶入市場利率折現一下。
如果銀行一分錢不賺企業,折現後應該是170萬,
但銀行怎麼可能不賺錢呢,折現後可能是120萬,
這個差額50萬,其實就是企業的,稅款部分對應的融資費用。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同時,融資利息200萬的稅額,在銀行一方的計稅方式也不一樣。
直租,200*17%,但是高於3%退稅,其實企業是沾便宜的。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利息抵扣34萬,但實際銀行支付稅款只有6萬元!
佔便宜28萬。
而回租呢,銀行利息支付稅額12萬,退稅6萬,便宜只沾了6萬。
而且剩下這6萬,企業還只能入費用。
在潘帥的基礎上補充下。融資性租賃有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兩種。融資租賃下所有權流轉是生產商-金融企業-購買方
回租也就是體主說的類型,是生產商-購買方-金融企業-購買方。
注意所有權的轉移也可能貨物不轉移,融資性租賃只是有貨物擔保的貸款行為。從稅務上講主要兩個區別,潘帥也講到了。一個是金融企業適用稅率問題,第一種是租賃貨物,第二種是貸款服務,適用稅率不一樣。二個是現金流優勢的問題。第一種進項稅額優先由金融企業抵扣,第二種是由購買企業。我能直言不諱地說很多回答是錯誤的嗎。。。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
首先,從合法合規的做業務來說,我認為不存在普遍的動機把直租改回租。如果是營改增之前,這種動機還可能存在,因為回租和直租一樣可以抵扣,如果因為一些原因做直租不方便,比如說部分發票已經開了,或者放款進度趕不上採購進度等等,乾脆就做直租了。營改增之後,直租對於承租人來說顯然是更經濟的,因為可以抵扣17%的進項啊,顯然是比回租不能抵扣要節稅。
營改增之後,題主說的沒錯,不得不做回租的,除了題主說的醫療器械還有柚子說的政府對採購設備的補貼,我能想到的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汽車租賃,因為汽車辦牌照必須是運營公司自己去辦;還有是飛機租賃,大部分租賃公司沒有進口飛機的資質(現在很多金租已經可以了)。
從避稅的角度講,只有不正規的民營企業承租人才會這麼做,跟供應商商量好了,供應商不開票,設備可以打個折,就像去飯館吃飯不開票要飲料是一個意思。但其實對於承租人來說少了能抵扣的進項,不一定是好事兒,所以我覺得這個不應該是普遍現象吧——也可能是我們做民營比較少,sometimes naive。
中國的融資租賃行業分2種
1,金融租賃,統計分類算金融行業,受到銀監會管理
2,融資租賃,統計分類算服務業,受到商務部管理
怎麼會出現這種情況不清楚,據說是部委之間權利分配
在營改增的過程中,把之前融資租賃類公司的營業稅也改為增值稅了,即進項稅銷項稅可抵扣。
也就是說,現在這兩類公司,不管做直租還是回租,都遵循一樣的稅務法則。
之所以寧可做回租,原因有幾個:
1,回租的方式產權清晰,目前我國很多稅務人員不知道怎麼操作融資租賃的稅務登記,這是我自己遇到過很多次的,很多租賃公司還有專門會計、稅務處理的手冊給客戶。回租的結構更簡單,易於操作和理解;
2,回租的方式更靈活,租賃標的的價格確定,折扣率等都可以商定。
補充一下,這條沒說清楚,回租中的某些設置比如保證金、首付款、諮詢費等讓租賃公司可以合理避稅。
3,很多租賃物,比如機械、醫療設備等都需要特別經營執照,或有特殊稅務政策,租賃公司不可能有相關執照也沒法按特殊稅務政策去報稅,必須採用回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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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回租也要開票的,本金部分是零稅率發票,租賃利息開增值稅發票,所謂不開票是前幾年營改增還未改完的時候部分公司為了節稅(營業稅)而打的擦邊球。現在不能也不需要這麼做了。
另外確實有些供應商或者承租人(融資方)為了價格便宜之類的原因不要票,一些租賃公司也就睜隻眼閉隻眼過去了,但是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因為融資租賃中對租賃標的物權的確認是基礎,若是出事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要判物權是哪方需要證據鏈的。
1.從稅務的角度來講,租賃公司選擇回租只需要就利息和手續費承擔6%的稅負成本,但是直租需要就利息和手續費承擔17%的增值稅。另外,回租的本金是不需要開票的,稅務操作簡單,但是直租要先取得供應商就設備開具的增值稅專票,再就本金和利息對承租人開專票,中間多了一道抵扣工作。
2.從法律關係看,操作直租業務時,業務中的主體有三個,出租人,承租人和設備供應商。法律文書需要三組法務人員協調,而回租業務僅有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關係簡單的多,協調也簡單。
3.從操作層面講,直租設備的款項通常要分好幾批付,對應很多家設備供應商,稀稀拉拉很多筆才能放完款,台賬很多很亂。去年操作了一筆直租,總共不到1個億的本金,前前後後分了6筆放,而且本金金額都不是整數,統計管理很麻煩。
關於這一點,建議在實際操作時由承租人關聯方統一購買設備,租賃公司付款和收票全都針對關聯方一家公司,不要直接針對瑣碎的生產廠商。4.從租賃物看,直租的租賃物必須是有形動產,如果是新建項目融資,那麼就只有動產設備款可以靠融資租賃解決,而土建施工設計都不行。但是如果是回租,不僅設備可以做租賃物,構築物也可以,只要有對應的工程合同、決算文件和評估報告即可明確價值和權屬。
總地來講,直租相比回租唯一的好處是提供專票,但是操作起來還是回租簡單的多。
全面營改增後,直租可以全額開增值稅專票,還是很有優勢的。如果說非要做回租就估計是下面一個或幾個原因了:
1、直租涉及供應商太多,得每個供應商分別簽合同,操作比較麻煩
2、直租需要付款給供應商,承租人談判折扣變難,很多設備分次付款能拖兩年帳期,要做成回租,承租人說不定能一次性回籠資金
3、農業等特殊行業企業,沒有銷項,不需要進項增值稅發票,沒動力做直租。
4、觀念老土,要設備發票開給自己,直租則發票開給租賃公司了。
我能想到的大概就這麼多了
1、承租人可以提前抵扣17%稅款。售後回租可以找稅務局代開0稅率發票。2、承租人不是一般納銳人,讓出賣人(設備廠商)不開票,降低價格。3、那個設備可能做了幾家金融公司(特別注意)4、可能根本就沒有那個設備直租改回租對於租賃公司來說,風險增大,而且不能延遲納稅。唯一的好處是更可能做成業務。
既然題主談到醫療設備那就從醫療開始談起好了。
大部分做醫療設備直租的租賃公司會去申請醫療器械銷售相關的許可,見下圖圖中的營業範圍可以看到我重點標出來的部分,說明這個公司可以銷售二三類醫療器械。在直租的結構中,供應商將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給承租人,租賃公司接收供應商發票再按期開給承租人,這種情況需要租賃公司有銷售許可(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很多租賃公司為了合規性還是會遵守這條的)但是如果是回租就不需要了,回租業務下租賃公司只給承租人開利息部分發票。因此有一些租賃公司沒有醫療銷售許可剛好又有醫療的業務會採取題主說的這種方式。第二種情況,也就是其他答主提到的稅率的不同。回租百分之六,直租17,回租的進項不能抵扣,直租可以。雖然看起來租賃公司交稅少了,但是並不是優秀的方案。一般來說企業稍微了解一些租賃的是會算這些成本的,那麼相對來講企業也會要求租賃公司降利息,所以單純為了少交稅而把能做直租的做回租可能性較小。
第三種,政府補貼方面的影響。
在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投資,會有一些政策,比如採購新設備或者在鼓勵換機器人方面,企業全額採購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那這種情況企業就不會用直租,而是先全款買了設備再做回租。目前就想到這些,後續有思路再補充,希望對你有幫助。我操作的有些是因為承租企業壓根不想要票,設備能便宜點;有些是票已經給承租企業開好,或者廠商比較強勢,個別銷售渠道不能開給租賃公司票,等等。純生產性企業還是比較關注17%的票,醫療類的大部分看都不看,可能跟行業關係也挺大。純實務,理論上的東西跟樓上幾位學習下。
資金不限用途
如果沒有商業合同不能融資。實際上是一種分期付款的模式。希望有專家能詳解一下。
目前我公司全是直租改回租「啥原因?」「避稅啊」除非供應商可以對著租賃公司開增值稅發票,否則都會這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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