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掏鳥判10年案再逆轉 家屬稱警方「釣魚」?
01-05
7月2日,鳳凰新聞民主與法治時報再出報道,之前倍受關注的「掏鳥案」劇情再度逆轉,真相撲朔迷離。
謝邀。
首先對媒體的報道,我現在是不太敢信了……這個案子反轉次數太多太多,很多情況真假難辨。尤其是這次提出的釣魚執法,如果警察只說「想買鳥」,這是機會提供型的誘惑偵查,是合法的。如果說了「沒有了你去抓」,則是犯意誘髮型的誘惑偵查,就是我們所說的釣魚執法。所謂「手寫的材料」,其實和口頭表示一樣,僅僅是一面之詞,證明力堪憂。
我支持對捕獵、販賣、購買珍稀動物進行打擊,包括對情節嚴重的加以重刑。但是這種打擊必須依法嚴肅進行,因為辦案辦得太糙無端減輕或者加重刑事責任的情況需要儘力避免。我答過了……@陸歌從這個案子起,我開始相信警察,開始懷疑媒體,懷疑技者。
行賄是一回事,可以向紀委反貪檢舉;案卷裡面的內容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判決書上對案卷裡面的內容都有描述,哪些是誰誰供述,哪些是怎麼查證,當事人有不同意的可以抗訴。明顯地,這次又是想搞輿論審判,去影響案件,無冕之王的慣常手段。而釣魚執法,個人認為更多的是體現在違法的行為上,而案中案犯前科累累,辦案人在家中能夠搜出保護動物一類的違禁品,不能算是釣魚執法。舉例,你本身藏有毒品,我問你有沒毒品買,你拿出來,我抓你,你不算釣魚執法,因為持有毒品這個違法品就是違法的。而你做小姐,我問你能不能幹一炮,你說可以,我交錢,你收錢,我抓人,這種才是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更多的是體現在抓行為。
有證據往法庭上交,在這裡輿論審判就算贏了也是枉然,監獄並不認這個法庭的判決結果。
微博下的某些評論真是毀三觀
這位大學生是掏鳥獲利,被抓純屬自找的。
這哥們是慣犯,你說最後一次被抓是警察釣出來也不是不可能,但之前抓的賣的難道也是警察沒事幹在釣他?
記者,呵呵,上周看新聞,某地一輛賓士車超速飛到橋下,四死一傷,然後記者電話採訪一名與車上五人當晚一起吃飯的小姑娘。
記:你是DD的朋友是吧?女:恩記:DD姓什麼?女:我不知道,就知道人家都喊她DD記:(語氣突然拔高几度)你跟人家吃飯不知道她姓什麼?女:(很小聲的)我真不知道記:那你說說你們那晚喝沒喝酒把?女:我走之前他們沒喝這哪裡是記者啊,這就是警察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語氣。
你知不知道有種人喜歡在街上撒潑打滾?得不到的東西硬搶也要搶到?顯然,閆父就是這種人,能被他洗腦的人都是與其差不多水平的,然而現在傻逼太多了。輿論能把魯迅氣活。
粗略看了下。
至少報道中關於隼的保護級別在網上的搜索結果就是胡說八道。所有隼類都是國家二級,這不是百度百科能決定的,01年出台的《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就有明確規定。先不說百度百科是否有過修改,百度「隼 保護動物」,第一頁非百度的網站至少有3、4條都是關於保護級別的。
想搞個大新聞連多下點功夫都不肯,可見這老幾有個什麼水平。這世界上有種職業叫律師我不認為這個事件的反轉需要用棍子抽媒體。我認為棍子應該抽律師。沒有職業律師教導,他們知道什麼是釣魚?他們知道怎麼說才能給翻成釣魚?這案子真要給翻了,該律師做夢都會笑醒的。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棍子已經備好。
再次感慨,會寫的人真厲害,記者文筆這麼好,寫小說應該會火
記者要是都能執法,還要公檢法有啥用?
首先!感謝邀請!其次,主席說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在一切情況都沒有明朗的情況下,實在不好說什麼!但是,我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記者炒作的成份較大!在全社會與媒體對此案的高度關注之下,警察不可能犯如此低級的錯誤!現場勘驗是必須做的!一切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至於後來,行賄辦案民警,釣魚執法等,目的都是引起再審!個人觀點!靜待真像!
天下缺德一石,媒體獨佔八斗。
估計大多數網民,覺得掏幾隻珍稀鳥類不是什麼大事,所以感情上就覺得嫌疑人無辜。
這案子扯到現在,不從頭到尾仔細閱讀卷宗怕是得不出中肯的結論了,但是刑事卷宗一來不是每個人都都得到,二來不是每個人都能看出其中的門道。所以放到現在,我只能說我寧願相信法檢跟辯護律師,也不敢輕信家屬和媒體的說辭。
沒覺得反轉。
警察說,你去殺人嘛,殺了我就可以抓你進來,完成今年的破案率咯。
甭管知不知道對方是警察,你就去殺人?
第一次掏鳥,沒人教你。
雖然身在農村,但好歹是大學生了…看這個事情,念大學與不念大學,也沒什麼兩樣。
如果案子里有任何不明確或者違法的地方,支持去告,為人民除害嘛!
但是這個記者的文字,有點蠢壞蠢壞的,帶走明顯的指向引導。
怪不得也只能發到小報上罷了。
另外,這事兒,真特么的給河南人丟臉。支持重判,但希望遇到類似事件時不要再出現「馬某經過民警教育後釋放」。
記者說話向來不負責任。
沒有看完全部案卷材料,只聽一方的陳述,都不會得到一個相對正確的答案。只覺得這案子就是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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