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有人俄羅斯輪盤賭導致死傷,會如何判刑?

眾所周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槍支是非法的

假定發生了以下情景,現場一共有10人

4(ABCD)人輪流用左輪槍玩俄羅斯輪盤賭遊戲,另外4(EFGH)人旁觀時對輪盤賭結果進行賭博,2(IJ)人純旁觀

如果在輪盤賭期間,ABCD中AB在輪盤賭中死亡,C受傷,D沒有受傷,每個人都是用槍打自己,不存在用槍射擊別人的行為

槍是C買的,D提供子彈,這個屋子是E的家裡

EFGH在目睹參與者(A)死亡後依然參與俄羅斯輪盤的旁觀賭博

IJ純粹看熱鬧,但是沒有報警

那對於這起俄羅斯輪盤賭事件,裡面的人分別犯了什麼罪?

請對法律有深入了解的人回答,謝謝你們


1.槍支、彈藥持有者觸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2.圍觀者無罪

3.所有人均不構成賭博罪,是否對賭博行為科以治安處罰,應當依據涉案的賭博金額結合主觀牟利心態判斷

4.在全體參與者能正確了解行為後果,並且自殺行為沒有遭受任何形式的脅迫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幫助的前提下,所有人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拋磚引玉,今天我號召一群智力正常且無輕生念頭的成年人自焚,發放一百個瓶子,部分裝有汽油,部分裝水,大家可以不焚,也可以自行檢驗瓶內裝有何種液體,我並不參與,也不監督,但仍有部分人判斷錯誤自焚而亡,我構成何罪?


一,IJ兩人對於房屋內發生的事情沒有任何影響,即房屋內發生的事情與IJ的存在無任何因果關係,IJ兩人無罪

二,C買來槍支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三、關於賭博行為如何定罪

1、構成賭博罪而不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通常要求具備「持續穩定開設、向不特定公眾開放、有穩定場所、有固定賭博方式」等特徵,即注重其「穩定、持續」。

賭博罪,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即注重其「營利"。可以說,賭博罪就是單次的開設賭場。

而本案中,題目條件是只有這一次,我們無法確定這種遊戲是否長期持續、穩定地開展,所以只能認定為賭博罪

2、ABCD四人是賭博的」道具「,不是參賭人員。

很明顯,賭博罪懲罰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參賭人員。而這個案件中,輪盤本身確定的是生死問題,押中輪盤的結果才是金錢輸贏問題。所以輪盤本身不是賭博,對輪盤押注才是賭博。

(1)題目中ABCD四人並未通過這種輸贏方式來獲取利益,所以他們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2)ABCD四人是參加一種概率性的「比賽」,而EFGH四人是以這種「比賽結果」來確定賭博的輸贏。例如足球彩票就是一種合法的賭博,但球員本身並不參與足球彩票的經營,他們收取的是「參加比賽」的報酬,如果他們不押注,就不是足球彩票的參與者。同理,ABCD四人未對自己四人的結果押注,即使他們是收了錢才參加輪盤,也仍然不是參賭人員。

綜上,ABCD不構成賭博罪。EFGH構成賭博罪

四、關於輪盤行為的定性

1、輪盤是ABCD「合意」的結果

既然是輪盤,那麼規則需要ABCD四人共同制定,而這規則內容就是「向自己開槍」。因此,ABCD四人都能夠預見並且放任「開槍致人死亡」的結果發生,輪盤是他們四人共同商量以概率結果殺死四人中的某幾人的共同犯罪。

ABCD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另外,EFGH是「旁觀時對結果進行賭博」,可見他們沒有參與輪盤規則的制定,故EFGH並非共同商量者,不因制定規則的「合意」而構成共同犯罪。

2、CDE都對輪盤提供了幫助。

C提供槍,D提供子彈,E提供場所。CDE主觀上都能預死亡結果發生,但行為表明他們的態度是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並且也都通過行為與ABCD達成共同犯罪。

故E也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3、EFGH在參與者死亡後依然參與賭博

我不明白這句話什麼意思,如果是指「EFGH在參與者全部死亡後自己也參加輪盤,並以結果確認輸贏」,那麼EFGH會構成以EFGH為受害者的故意殺人罪。

如果是指「EFGH對參與者ABCD的死亡結果進行確認賭博輸贏」,那麼仍然是之前那個賭博罪的延續。

---

按題主解釋,是「在A死亡後仍然讓大家扣扳機進行賭博」。

如果僅僅是沒有阻止BCD繼續扣扳機,那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因為BCD的繼續輪盤是他們之前行為的自然發展,未受到EFGH的推動。

如果EFGH有明確的催促行為,則表示EFGH已經參與到「輪盤」本身的因果鏈中,並推動「輪盤」繼續發展。那麼EFGH都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AB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已經死亡,不必再追責。

C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和故意殺人罪。

D構成故意殺人罪

E構成故意殺人罪和賭博罪

FGH構成賭博罪,可能也因「讓大家扣扳機」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IJ無罪。


謝邀。

有位律師朋友將?例分析的很透徹了,不再重複。

話說回來,這個例子可能是真實的,在當下物慾橫流的社會中,真會有人這麼"娛樂"的。


這個案例很有趣,但問題其實不難。

在不考慮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聚眾賭博罪的情況下分析這幾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一,LJ無罪,旁觀不是犯罪行為,不報警也不構成犯罪,這點無可置辯。

第二,efgh也不構成犯罪。他們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也沒有支配控制ab二人自殺,不構成間接正犯。要指出的是,E是否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要看具體情形,不能一概而論,由於他是這個場所的主人,對於這個場所中遭遇危險的人具有救助義務,但如果AB當場就死亡,不具備救助的可能性,那就不構成犯罪。

第三,自殺不構成犯罪,故ab的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四,cd是否成立犯罪,這涉及到當前刑法理論中的一個爭議點,即幫助他人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有人認為幫助自殺構成犯罪,原因是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法益,刑法最大化地保護這種法益。因此,儘管自殺行為不是犯罪,但可以將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視為共犯行為,這就可以將幫助自殺的行為解釋為犯罪行為。

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邏輯上不通,也不符合刑法規定。

幫助犯之所以構成犯罪,原因是他們幫助正犯順利實施了犯罪,幫助共犯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離開了正犯行為,單獨的幫助行為是沒有法益侵害性的,它必須藉助正犯的行為才能侵害法益。所以構成幫助犯有一個必要前提,那就是正犯行為必須構成犯罪,具有法益侵害性。

回到這個案例,運用這一前提來判斷本案中的CD是否構成犯罪。由於AB(正犯)的自殺行為是自願的,是在意志自由腦袋清醒時作出的,沒有侵害任何法益,不屬於犯罪行為。既然自殺者的行為都沒有法益侵害,那麼幫助自殺的人當然也沒有侵害任何法益,而犯罪行為必須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為,因此,CD不構成犯罪。

綜上,本案例中任何一人都不構成犯罪。


太過分了,講到俄羅斯輪盤第一個想到的是海天盛筵。


abcde故意殺人共犯,cd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賭博的要受治安處罰

abcd是輪盤賭參與者毫無疑問幫助他人自殺,cd還明知要自殺而提供了工具,同樣是幫助自殺,均視為故意殺人。e作為房主,有義務阻止,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持有槍支彈藥很好理解。

一笑風雲過提到組織者,我來解釋一下。

輪盤賭的組織者和以此下注的組織者要分開,這兩個人不一定有關聯,有可能是為了以金錢賭博獲利而組織了輪盤賭,也有可能是看到了輪盤賭臨時起意組織了下注。

但無論如何,只要沒有串通作弊,金錢賭博活動不會影響輪盤賭的風險,組織了或參與組織了輪盤的是故意殺人共犯,單純組織金錢賭博的人按開設賭場罪處罰,e如果明知有人在賭而不制止,作為房主成立開設賭場罪共犯。

普通賭博參與者治安罰。

僅僅圍觀的肯定不能構成犯罪。沒有報警義務,我在大街上殺了人給人看到不報警那全大街的人都是我的同謀?太荒謬了。


謝邀。

如題主所列舉的情況,實際上賭博行為我們只區分為組織者和參與者。

而組織者明知該賭局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依然組織推動賭局的進行,其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所有參與賭博活動的人員,視知情程度,如果明知是以人命作為籌碼,依然積极參与的,應同樣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理。如C、D、E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從犯。

另外,該行為不僅造成了人員生命的實際損失,同時挑戰社會管理秩序,所以可能數罪併罰,需視具體細節而定。


.。。還以為是那種俄羅斯轉盤。。。匿了


作業請自己做

謝謝


我雖然沒學過法律但是他們犯的什麼罪我稍微分析一下,首先玩遊戲的人如果死亡應該屬於自殺,因為他明知道危險還參與其中而且沒有被脅迫所以他們死了白死。其次參與競猜的都有賭博罪,拿錢賭都犯法,更別說拿命賭了。最後提供槍和彈藥的犯有槍支罪,而且開槍玩遊戲的人同樣犯有,因為在開槍那一刻槍屬於他自己擁有的,哪怕不是打別人,就算最後存活下來還給了持槍人,他也曾經擁有過槍支並開槍,所以最倒楣的是玩遊戲還死了那幫人,既犯了持槍罪,還得不到任何賠償。


中國不是戰鬥民族,沒人玩的

寧可跳樓也不玩


因為《湄公河行動》,這題可能是下次司法考試必考題


至少會被追究非法持有槍支的責任。


都得死!


首先得有一把左輪手槍。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我國在18個城市進行試點的刑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婦女買賣,媒體對買方的處罰忽略不報道,對大眾造成誤導,而這種誤導在眾多報道中普遍存在?
初學者應學民法還是刑法?
如何看待錢寶網 CEO 張小雷投案自首?
為什麼醫生被打了還要賠錢,卻沒有人去管施暴者?

TAG:法律 | 警察 | 刑法 | 治安 | 賭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