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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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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專家都答得很豐盛了。我想指出的是,大家多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機構盛產職務作品?好,媒體是一個大戶,還有設計類行業(圖紙、模型、軟體……)等等。因為無論如何,作品的實際作者都是以自然人為群體的隊伍。為避免糾紛,最佳的辦法是,在進行創作之前,單位和參與創作的個人簽訂合同,聲明何種狀況下哪些員工的成果屬於什麼樣的權利~請參照近期很火的「離職員工和他們的專利」這一話題。當然,有時候不僅僅是職務作品的概念範疇,單位為相關員工開發某作品,支付了報酬、提供了條件,也非常像委託創作的形式——別忘了,沒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又是得歸作者所有……

所以,事實就是,如果單位不想陷入「職務作品」的紛擾,就簽明白了合同,全變成類似於「委託作品」的情況;另一方面,集成開發者也一定要弄清楚單位的權屬規定習慣與現狀,能認定職務作品的,兩年後就是你支配的啦,實在不行,照章辦事,別鬧權屬笑話~

(以上答案我自己都感覺有些飄忽,自己心裡都沒底,歡迎大咖們拍磚、指正!)


在工作中,會出現應公司要求而完成一些著作的情形,那麼此時,對於該著作的著作權到底該歸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歸寫作的個人,即員工。但是如果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那麼作品的著作權歸企業。除此之外,如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那麼該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理應歸企業。

我們結合一下案例具體解析一下該問題。該案是成尚明與艾爾肯.阿不列木、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案。原告成尚明訴稱原告於1995年7月參與了由姬秉正教授為主編,原告參編的新疆科技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大學物理實驗》(以下簡稱「科技版」)教材的編寫,主要用於新疆高等院校工科各專業大學物理實驗課的教學。1998年12月,《大學物理實驗》修訂版出版。2007年2月,新疆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大學物理實驗》(以下簡稱「新大版」)在徵得了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原告在科技版《大學物理實驗》中2、3-1、4-3、5、7章節中的部分內容,並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費。2013年2月,由被告艾爾肯·阿不列木主編,清華出版社出版了《新編大學物理實驗教程》即「清華版」,
該教材抄襲原告與姬秉正合寫的「科技版」 實驗5中的「ZX21型電阻箱的誤差限的舉例」佔半頁及原告所寫其他試驗。原告認為兩位被告侵犯了原告對作品的著作權。

而經法院審理,還查明如下事實,2007年1月17日,新疆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基礎物理教研室以甲方(著作權人、出版申請者)身份與新疆大學出版社(乙方出版者)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該合同載明:合同出版作品名稱為《大學物理實驗》,創作方式為統稿,作者為姬秉正等,合同落款甲方處是姬秉正簽名並加蓋了新疆大學物理學院公章,乙方處加蓋了新疆大學出版社的出版公章。2007年2月,新疆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大學物理實驗》即「新大版」教材,該書編寫人員名單中沒有原告。

2012年10月8日,艾爾肯·阿不列木以甲方身份與清華出版社簽訂《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合同》,合同載明甲方為著作權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作品暫定名稱為「新編大學物理實驗」,作者的署名及其順序為:艾爾肯·阿不列木、阿合買提江、張冀生、姜軼、劉靜、伊明江、王青。此外合同中還寫明,甲方是本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的合法代表人,擁有本合同中授予乙方的權利和簽署本合同的權利,並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地保證上述權利的有效性。

2013年2月,清華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新編大學物理實驗教程》,該書封面載明「艾爾肯·阿不列木主編,阿合買提江張冀生副主編,姜軼劉靜參編」。該書前言部分寫明:「本教程…在總結近年來我校物理實驗教學改革、實驗室建設成果以及在新疆大學原有《大學物理實驗》教材的基礎上,以非物理類理工科學生為對象改編而成。…本教材的緒論、第1章、附錄和實驗9等部分由艾爾肯·阿不列木教授編寫,……。教程最終稿經艾爾肯·阿不列木教授統稿,對相關圖表、部分實驗內容進行了修正。

從上述案件事實,法院認為「新大版」教材系特殊職務作品,理由為:本案庭審中原告提交的「新大版」圖書出版合同中載明該教材的著作權人為「新疆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基礎物理教研室」(甲方),且該合同中約定若出現著作權侵權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向乙方(新疆大學出版社)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該合同落款處加蓋了物理學院的公章。因此「新大版」教材屬於特殊職務作品,該教材中的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新疆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基礎物理教研室享有。對於「清華版」教材,系由艾爾肯·阿不列木主編,編寫成員均是新疆大學物理學院的教師,該教材係為完成新疆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而編寫的,系職務作品。因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合同上載明著作權人為艾爾肯·阿不列木,並非新疆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亦無明確約定,「清華版」教材系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包括艾爾肯·阿不列木在內的參與編寫的成員共同享有,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職務作品的歸屬在法律意義上有這樣幾種情形,簡述一下:一種是單位組織和工作任務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單位優先使用,作者兩年內不能許可其他方;一種是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單位所有,署名權歸作者,這種主要體現在利用單位物資材料等法律規定情形;一種是法人作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擔責任,著作權歸法人享有;一種是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約定歸屬的情形,歸屬按照約定。

雖然法律規定如此,但在現實中對於職務作品的認定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場景等進行綜合判斷。這裡需要單位和個人均需要注意,儘可能在之前對職務作品進行約定,避免權屬出現爭議。


職務作品,首先要求職務之內,既本職工作要求書寫,創作的作品。如果那些職員自己平時業餘寫作,和工作無關,則不屬於職務作品,是個人作品,例如海關公務員寫了:明朝那些事。

首先著作權包括很多權利,裡面的人身權利只能由寫作,創造的人享有:如署名權,財產權利可以由別人享有。

具體而言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如下:

1.和單位有約定,依照約定,但是署名權只能由創造的人享有。

2,沒有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也是有創造的人享有,但是他所在的單位有一部分優先使用權,和兩年內禁止他轉讓的權利。(有著作權和能不能行使著作權,利用作品賺錢是兩回事),權利屬於作者,但使用卻歸單位。

3,有一些很特殊的作品,例如工程圖紙,這些作品不在於美學文學在於現實使用作品,所以這些作品權利歸單位。但創造者還是有發表權。

具體法條如下,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先上答案:原則上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例外情況下歸單位享有。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以及2013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著作權原則上歸作者享有,在三種例外情況下歸單位享有。

這三種例外: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且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3.合同另有約定的

在這三種例外情況下,著作權歸單位,但是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

(????????)??????

——————割————————————

看了好多其他答主的回答,都打錯了呀!

題主問的是著作權!不是技術成果的專利權!!!

(?( ˙??˙? )?)??????

那我再補充一下關於「職務技術成果」、「發明創造」還有「技術秘密」的權益歸屬!

一、職務技術成果的權益歸屬

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申請專利權屬於單位。

2.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以下權利:署名權、獲得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優先受讓權。

二、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

1.有約定的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1)專利申請權屬於「研究開發人」;(2)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優先受讓權;(3)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三、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

1.有約定的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1)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享有;(2)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優先受讓權;(3)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4)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申請專利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四、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權益歸屬

1.有約定的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注意:此處的轉讓和使用,僅限於當事人自己使用和授權普通許可合同,如果是「轉讓權的讓與」、「獨佔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這類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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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學自鍾秀勇老師(??? ? ???)


想起了李狗嗨裡面的狗老爹…(我是來抖機靈的(微笑


著作權歸屬不是一定的!!!請不要誤人子弟!!!

這裡是補充:

補充一,職務作品不等於單位作品!單位作品,即單位視為作者的,單位享有著作權。此時,作者享有的權利,1、署名權;2、獲得獎勵權;3、獲得報酬權。

補充二,職務作品與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的區別。二者的歸屬情況正好相反!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補充二,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原則上,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例外歸單位享有。

===我是分割線===

本來只是想做補充的,可是發現絕大部分答案是錯的,就再回答一遍好了。

首先,職務作品的定義是,作者為完成所在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原則上,首先,約定優先,有約定的按約定。其次,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再次,法定的幾種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職務作品單位享有的權利是:

1、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雖然這裡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學界默認是2年;

2、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3、職務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職務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法條歸屬及來源:《著作權法》第16、17條、《著作權解釋》第12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12條。


公民為國家生下了未來的棟樑。孩子歸誰?


有了很多答案了,我就按照王遷老師書里講的來答一下。

首先上法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這裡所指的工作任務有兩點要注意:

1.創作的作品必須與本單位的業務範圍有關。

2.單位應當有明確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頭指示。

舉個書中的例子:遊戲軟體公司的程序員的工作職責是編寫和維護遊戲軟體。如果他在上班的閑暇時間給自己兒子編了一套學習軟體,那麼該學習軟體不是職務作品。

其次,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將職務作品分為了特殊職務作品和一般職務作品。

先上權利歸屬,再上分析:

· 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由單位享有,但單位可以給創作作品的員工予以獎勵。

· 根據《著作權法》16條第一款規定,一般職務作品的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那麼,特殊職務作品是個啥:

《著作權法》16條第二款: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這裡要強調的是:

· 「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 「主要是利用單位專門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並非僅僅指用了單位特意為創作提供的條件,還強調作者利用的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與作品的創作直接相關,且無法從其他地方輕易獲得,這就排除了用於創作作品的通用工具或其他條件。比如印表機、複印機、電腦、電源這種每個公司都很常見的用品,並不是其他地方無法輕易獲得的。並不能以利用這些用具來認定作品是特殊職務作品。

以上全部來源於王遷老師所著《著作權法》。

ps 我只是個準備考研的小小學生,歡迎指導討論~


法條依據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1.有約定按約定,即約定優先。

2.沒有約定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此時公司或組織享有一定權利:1)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2)作品完成兩年內(自作品向單位交付之日起計算): 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如經單位同意而許可,則需將報酬與單位按約定比例分配。

3.例外

如無相反約定,下列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單位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 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此時作者享有署名權,獲得獎勵權,獲得報酬權。

其實,具體還是看法律規定,按照規定來進行。

另外,職務作品的認定上,法條指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所以還應注意其應當具備以下特徵:作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作品創作為履行其工作職責,作品與單位的工作相關,作品代表作者的意志。

所以,首先應當區分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其次是要區分一般職務作品與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特殊職務作品。


首先需要闡明一點,職務作品實質上並不是一類新的特殊的作品,是否是職務作品和創作過程、創作方式無關。所謂職務作品,是由於在創作過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務的機構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故作品在著作權歸屬上與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存在著差別。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職務作品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徵:

1、作者與所在工作機構應具有勞動關係。也就是,作者應當是在該機構或社會組織領取薪金的工作人員,而非臨時專為創作某作品而締結非勞動關係的人員。

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如果某一作品雖為職務作者創作,但不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職責範圍之內,也不應當認定為職務作品。

3、對作品的使用應當屬於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任務或業務範圍之內。脫離工作單位的法定業務與職能範圍創作的作品,即使與作者約定為職務作品,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認。

關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分別規定了三種情況:

1、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通常屬於事實作者,即自然人作者。受勞動關係的制約,職務作品在完成以後,著作權關係也受到勞動關係的影響。因此《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之內優先使用職務作品,使用方式僅限於作者所在單位的法定業務範圍,且應當是無償使用。第16條還規定,職務作品在完成2年以內,未經作者所在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該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經單位同意之後則可以作如上許可,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自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給予作者適當獎勵。

3、根據勞動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主持,根據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意志創作,並由該法人或社會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法人或社會組織被視為作者。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享有,事實作者只享有依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勞動報酬請求權,而不享有著作權中的任何權利。

割割割…

其實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複雜規定和殫精竭慮的研究,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市場機制鼓勵民事主體漸漸適應選擇使用法律行為,即合同行為的方式解決問題。所以,關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律應當把選擇權留給合同的當事人,讓創作者和工作單位之間通過合同約定去解決問題,而不必對千差萬別的社會生活作難以概括的統一規定。法律只需對職務作品著作權作出簡約的原則性規定,就可以實現更為廣泛的適用功能。

因此,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有待於作出新的合於實際生活的修改。


著作權歸公司,員工享有署名權。


創作職務作品,好比政黨提名參選。

自由撰稿作品,好比個人獨立參選。

職務作品,借重「政黨」機器的能量。

自由撰稿,獨立政黨之外政治能量。


答:一,簡單說,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勞動合同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著作權法第16條。

二,再來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主要分一般職務作品及特殊職務作品。

1,一般職務作品(文章,照片等)的著作權歸完成創作的作者(職工),但是,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不僅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用,當作者想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時,單位可以說NO。當然,如果單位與作者(職工)對許可第三人所產生的許可費達成「瓜分協議」,那單說。

2,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單位,但是,作者(職工)有署名權,單位大方的話,還能給職工一些獎勵(多少之分哈)。


原則上歸作者單位在業務範圍內有有優先使用權,還有一個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單位在業務合理範圍有優先使用權。例外情況,作者只有署名權,著作權由單位享有:1由單位主持的,作者主要利用單位技術條件物質條件(物質技術條件:資金設備或資料)創作的,並有單位擔責的(這一點和職務作品中專利權一樣,專利權中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專利權屬單位);2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合同約定按約定,未明確約定或沒合同的,歸受託人。。。


著作權歸公司啊,員工享有署名權!


有合同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一般情況下歸公司。特殊情況下就要另議了。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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