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如果像新加坡一樣採取「嚴刑酷法」能降低犯罪率嗎?
例如抽鞭子,巨額的罰款(500新幣起~)之類的措施
大概兩個月前,中午,老闆一臉興奮的跑進來,「樓下有人搶劫,持刀的!」。大家就激動了,在新加坡哪見過這個,商量著要不要組團去看看。公司在CBD,吃飯時間,人來人往,持刀搶劫幾乎是天方夜譚。後來新聞出來了,一個印尼人搶另一個印尼人,捅了他一刀,搶了包就跑,沒幾步被熱心民眾制服,警察來了,就把人帶走就完了。
在1993年,當時年紀僅18歲的費爾跟家人來到新加坡,他故意對當地民眾的車子塗鴉與砸玻璃,並涉嫌偷竊,因此被新加坡法庭判處易科罰金3500新加坡元、監禁四個月與鞭刑(鞭笞)4下。由於費爾是第一位被新加坡法庭判處鞭刑的美國公民,且美國政府也出面協調此案件,因此讓麥可·彼特·費爾的案件聲名大噪。
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聲稱,這是一個極端且嚴重錯誤的刑罰,希望新加坡政府能從寬處理,否則將會繼續施壓。此外,有20多名美國參議員聯名寫信至新加坡政府,欲求從寬處理。費爾執行鞭刑期間,美國貿易代表說,他們將儘力阻止世界貿易組織的會議在新加坡舉行。而新加坡政府則回應,美國應該要多關注國內的社會問題,如美國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並不是告訴其他國家該做什麼。
刑罰執行之後,費爾的案件被各大媒體廣泛的報道,世界各地有數十家媒體前往新加坡,以便隨時獲得案情的最新資訊 。紐約時報發表了數篇文章與評論,強烈譴責新加坡政府的行為,並號召美國市民湧入新加坡抗議。
把美國人打完之後,就簡單了,誰畫誰打,不分國籍,後來大家就也習慣了。
和國內長治久安,和諧社會的條幅相比,新加坡更強調居安思危,常見這樣的條幅,「低犯罪率不意味著沒有犯罪!」回到問題,我不認為酷刑是主要原因。治安好,新加坡只是做到了這幾條而已,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稍有常識的人都能看出,中國的問題主要在執法上。如果真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實拘留15天都是個足夠重的刑。
新加坡的舉世聞名的低犯罪率絕對不是一句「嚴刑酷法」就能簡單粗暴解釋的了的。
新加坡是義務兵制度, 所有的成年男子, 外加綠卡(永久居民)的第二代都必須服兵役兩年, 其後每年還要回兵營2-3個星期。 在全面皆兵的情況下, 對於光天化日的打砸搶之類的暴力犯罪還有一定的遏制
新加坡是個不夜城, 由於工作原因, 經常需要半夜工作, 即使是半夜,路上也能招手打的, 居民樓和花園的燈是徹夜開的, 樓下的食閣也是24小時營業, 凌晨4 5點回來還能吃個早飯 再回家睡覺。 基本上沒有黑暗的死角
新加坡政府在處理貧富差距, 階級矛盾的問題上也卓有成效。
高效廉潔的政府就不多說了。
政府還盡量保證居者有其屋的廉價政府補貼房(HDB)基本上雙職工的話正常工作2 3年就可以不靠父母的貸款買房了性工作者在新加坡是合法的,如果真的有需求, 去geylang轉一圈就好了。新加坡警察系統也很高效,經常能看到警車在居民區附近巡航。 在地鐵上也時不時能看到巡警。
以上。我簡單地回答一下。貝卡利亞說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如果是選擇性的懲罰,即使刑罰再嚴酷,也有投機者。就不展開了,大家一起思考吧
【立法司法執法皆有成本,一個城市和泱泱大國怎麼比?正視差距,我們一直在努力】誰來司法,誰來執法?你們知道中國基層公檢法是什麼情況么?
222平方公里,8萬居民,只有3個有編製的警察。基層法官連軸轉!你說提起訴訟要等很久不爽。ok,你沒到法官一直在那裡審理開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這是目標沒錯。但這些都需要錢,需要人,需要法律、偵察、執法的專業技能。「嚴打」我就不評價了。時代發展越快,規則就越跟不上,政法系統的壓力也就越大。國家的事情交給國家,請相信國家。
我們自己,第一,學好法律,有個法律意識。第二,尊紀守法,別給社會添麻煩。第三,幫助他人,看到友人有危險及時提醒。這已經是足夠了。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歷史已經給出答案: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嚴刑峻法」可以作為針對特定對象的臨時手段,不能作為長久國策。天朝的國情和世界任何國家不同,它有其自身的特點。秦朝的法律嚴密,結果如何?《史記》《漢書》中都記載了一個故事:項羽的叔叔項梁曾犯事被櫟陽縣逮捕,項梁乃請蘄縣監獄小副官員曹咎,寫信給櫟陽縣獄掾司馬欣,項梁就立刻被無罪釋放了。項梁是楚國大將軍之子,是秦人尤為忌憚的。一個外地的小官曹咎給一個當地的獄掾司馬欣,只寫了一封急信,項梁羽然就得以脫身了。小小的獄掾竟能如此,那麼其地位尊而權重的人徇情枉法,不知道又有多少,而誰能有阻攔呢?
法令越嚴密,官吏的權勢就越重,死刑越繁多,賄賂就越公開;官吏文過飾非以免人罪辜,則國家之權,成了官吏手裡謀私利的玩物了。
吳思先生的《潛規則》一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據《竹葉亭雜記》記載,清代的四川有一種流行甚廣的陋規,名叫"賊開花"。每當民間發生盜竊案件,州縣地方官接到報案後,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調查,先把被盜人家周圍的富戶指為窩贓戶。既然認定嫌疑犯是官吏們的合法權力,關押嫌疑犯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力,他們這麼做當然沒什麼風險。那些被指為窩贓戶的人家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家裡無人做官,沒有後台。於是官府放心大膽地把他們拘押起來敲詐勒索,每報一案,往往牽連數家,"賊開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為窩贓的富戶,特別害怕坐牢,只能自認倒霉,拿出大把的錢來賄賂官吏,打點差役。官吏撈足了錢,才把這些富戶放出來,並宣布他們沒有窩贓。在術語里這叫"洗賊名"。
一種潛規則叫做「合法傷害權」。就是說有權力的人玩弄巧妙的手段,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利用手裡的權力,去禍害下層。所以人們怕那些官吏,一定要賄賂那些官吏,並不是指望從他們手裡撈點好處,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乃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種種資源和財富正要據此分肥並重新調整。
在越落後,對權力約束程度越低,社會監督機制越不完善的地區,這樣的「藝術家」就越多。話講到這裡,你還相信「中國如果像新加坡一樣採取「嚴刑酷法」就能降低犯罪率」嗎?至於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看到一邊倒的結論,來唱個反調。先下簡單的結論:「嚴刑重典」確實能夠(相對)降低犯罪率。
但是「嚴酷刑法」不能被狹義的解釋為肉刑、嚴打。純粹的酷刑只能暫時性滿足個人、群體或社會的報復欲,「嚴打」的不可持續性意味著它對犯罪率的壓制也有明顯短期化、暫時性的弱點。而現有大多數答案對「嚴刑重典」的反對或者說反感,正是犯了把其與「酷刑」「嚴打」劃等號的錯誤。個人認為,對於「嚴刑重典」的理解也應該是與時俱進的,只用而且只許用僵化到一成不變的形象、例證描繪之,那就是在意識形態上進行妖魔化的手段了。至於進一步延申到「經濟發展是基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根本之策」等等,都不能說錯,但是……都跑題了啊。有些答覆更是把「嚴刑」代換成了「濫用重刑酷刑」,然後批判「嚴刑」最大「用處」是誅連。這就象把「忠」只許理解為忠於帝王個人;說起「孝」就只有卧冰求鯉、埋兒奉母;再奉宋襄、東郭之輩行狀為「仁」之典範,談到「義」就是李逵最講義氣但亂殺無辜。然後把「忠孝仁義」都大批判一番,滿足於自己與封建餘孽劃清了界線,道德修養得到了提升。當代社會主流道德和基本法制原則下,「嚴刑重典」更確切的對應,主要表現途徑和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刑法覆蓋範圍的擴大,刑訴法對證人證據合規的程序性要求較松,刑事懲戒和民事賠償更重這幾樣。這些對遏制犯罪率有用嗎?恰好有一個當代的實際例證可以觀察:酒駕入刑: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生效,駕駛人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醉駕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入刑前,酒駕一直是在「罪」與「錯」的邊緣地帶,絕大多數情況下(未造成人員重傷或以上嚴重事故),酒駕只被認為是一種「錯誤」,處罰只是民事上的扣分、賠償、罰款,加入刑法毫無疑問是屬於「嚴刑重典」化了。而效果也是明顯的,2011年5月1日到生效後立桿見影,至12月31日,當年全國因酒駕造成的交通死亡人數就下降了22%。到2013年5月,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醉駕入刑兩年後,國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同比下降了12.4%。其中,因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5.2%、21.1%和34.7%。而且,酒駕入刑至今已近滿五年,酒駕事故既沒有反彈,絕大多數人也沒有感到,因為(醉)酒駕(駛)變成了刑事罪,「嚴刑重典」了,個人生活的自由受到了剝奪。事實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應該遇到過私下很高興的司機——有了酒駕入刑的借口後,飯局上擋酒的理由充分多了。當然,我並不支持完全照抄「新加坡方案」,背景完全不同、條件完全不同,照抄有極大機率要犯錯的。新加坡不僅是個富裕國家(世界人均GDP前十),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一個小型海島國家,面積有限而孤立,犯罪後逃遁的困難度遠遠高於一般國家。換句話說,就是犯罪後被逮捕歸案的概率天然就高。而對犯罪控制來說,公認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們預期自己犯罪後被懲罰的概率,越高,敢於犯罪的比例就越低。所以,新加坡的經驗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有一定的參考分析意義,但也僅能供參考而已。無它,沒法複製它最重要的條件。
但是,因為新加坡的經驗不能直接用於中國,就稱「嚴刑重典」對打擊、壓制犯罪是無效的,則又是鐘擺擺到了極端的另一頭,而且甚至擺出的更過份。再舉兩個例子:
一是今年(2016)春節上海全面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再有「例外」啊,「協商」啊、「以情曉人」啊,直接就是「簡單粗暴」的全部禁售禁放,抓到就要重重的罰款。這裡暫不討論燃放煙花爆竹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意義等額外話題,僅就結果來看,史上最嚴厲的禁令得到了史上最好的效果,整個春節期間上海市區幾乎不聞一聲爆鳴。而另一個則是反例:未成年人保護法。眾所周知,相關法律在實際生活中起到的意義,幾乎只有對未成年犯罪者的保(zhuo)護(luo)。倚仗保護條款,未滿14周歲而故意犯下惡性案件的事例,這麼多答主是真不知道呢,還是一時性暫忘了?而認為自己未滿18周歲反正不會被判死刑,以至於連很多黑道老大們都怕「他們敢下狠手」的青少年盜匪、流氓,這些年是不是治安上的一大害,知乎公檢法出身的ID不少,可以問問。假設——當然在可預見的未來,也只可能是假設——取消(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取消或是大幅降低刑法上相關條款的年齡標準,這顯然也可以歸於當代政治正確下的「嚴刑重典」範疇。那麼,請捫心自問,這對於控制犯罪率難道不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嗎?上海之前並不是沒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過,以往每年也不是沒有大肆宣傳「今年要動真格的了」,但效果可以說……基本為零。而2015年上海當然是沒有突然經濟大躍進,從而讓所有人一下子變得「倉廩實而知禮節」了。那麼在外界其它條件沒有或很少變化的情況下,少數變化的條件顯然就是導致結果極大不同的主因。
而變化的是什麼呢?是《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新條例除了擴大禁放範圍,更主要的是市區全面(實際)禁售、禁止攜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郵遞,違犯者罰金單位上限提高到10萬,個人由原來含糊的「可處罰」提至必定沒收加罰款。典型的擴大禁止範圍、提高懲罰力度「嚴刑重典」做派。事實證明,這比一味的等待「衣食足而知榮恥」要有效的多。至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導致的,與立法本意完全不符的結果,則無可辯駁的證明了,至少在部分法律領域上,實際的真問題並不是象牙塔里的先生們以為的「刑罰輕重與犯罪率無關」,更不是「刑罰太重導致法律威懾減弱」,恰恰相反,是現有法律威懾力嚴重不足,刑罰懲治力度讓很大一部分犯罪者認為「犯罪成本足夠低」,低到「犯罪(即使事後被抓獲)是合算的」。
當罪犯或潛在罪犯估測,犯罪的成本足夠低,尤其是低到被抓獲後的懲罰低於自己能承受的絕對線時,會發生什麼情況呢?最直觀的例子之一莫過於台灣的電信詐騙業了。不是畸輕到令人憤怒的刑課,會造就十萬騙子之島濃濃的人情味嗎?!
最後順便說一句,就少用「秦法過苛而二世之亡」的典故啦。秦(還有隋)亡的主因都是使用民力過度,漢高雖然入關初時號稱盡廢秦律約法三章,但實際漢朝繼承秦制秦法是史學長期的公論。諸位又不信甚至有事沒事噴孔孟玩,卻拿著古代儒生編的政治寓言(神話)當座右銘真的好?新加坡之所以搞「嚴刑峻法」搞得成功,除了地盤就巴掌大那麼一塊以外,還有一個極大的優勢:人家是判例法國家。
判例法這玩意和鞭刑一樣,都是當年盎撒英老爺用來教訓殖民地居民怎麼做人的,等殖民地居民升級成威爾遜世界的一員後仍然拿這自己管自己。如果是完全的成文法國家,你法律越嚴厲,做事觸犯法律的幾率就越高,實施細則就越多,司法解釋就越多。打個比方,知乎眾們說:「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改,怎麼改呢?第一猥褻十四歲以下兒童從重至少判十年,第二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十歲並且不得從輕。」 聽起來很好是不是?猥褻兒童罪,是不論兒童主觀是否自願的,於是某一天,十三歲的小明和十一歲的小紅早戀越軌,小明強姦罪被判無期,小紅猥褻兒童被判了十年。合理嗎?明顯不合理,小紅就和比她大兩歲的男朋友上了床,怎麼自己坐了十年牢呢?為了防止這種事的發生,在一個法治完善而不是搞人治的成文法國家必須要制訂極其嚴格、極其鑽牛角尖的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來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歷史學家評價秦律就兩個字:苛細,苛了不可能不細,你越細,立法成本就越高,古代專制國家尚且如此,在現代如果類似新加坡這種彈丸小國還好,一個13億人的成文法國家全國搞新加坡模式,趙老爺第一個站出來反對:媽的,累死爹了。
但判例法就不一樣了,case在判例法國家就起到了成文法國家裡司法解釋的作用。舉剛才小明小紅的例子,如果治安官起訴他們兩人,法官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會依照自己的專業知識並參照過往的判例進行有理有據的說理,在判決里寫什麼情況可以不算猥褻兒童罪。接下來也不需要搞司法解釋,下次有類似情況遵循先例就是了。
但判例法有一個非常大的限制:就是對司法人員的素質要求。新加坡最早的那批法官那可是一水的英國名校精英,深諳普通法之精髓。一個只有縣城大小的前英殖民地國家,一來不需要太多法官,二來在殖民地找幾個學宗主國文化知識學得不錯的精英不難。在國內你不可能要求每個縣的法官都去哈佛耶魯劍橋牛津讀個學位,而且在分配社會資源得不到制衡的體制下會極大提升權力尋租空間,這種情況下搞判例法是不現實的。
所以簡而言之一句話:兩個國家的國情、法域都有極大的不同,新加坡的法治模式移植起來難度非常大。你以為一個強姦犯在犯罪之前想的是:我被抓到會被判多少年,太不划算了,還不如找個小姐。
都這樣想,哪來的強姦犯?
現實中的強姦犯是這樣想的:受害者看上去比較好下手,被侵犯了也不敢報警,報警了也不知道是我乾的,知道是我乾的也抓不到我。那麼,還猶豫什麼呢?出手吧!
其他的犯罪分子基本上也這麼想的。
只做到執法必嚴,做不到違法必究,想降低犯罪率,難啊。胡適說的: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都開始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人人都爭當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大公無私,最終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可以,
參見計劃生育。但是如果所有的東西都成立個計生委的話,恐怕龐大的行政支出會壓垮社會。
如果中國是航母,新加坡充其量是個橡皮筏子。這兩者想要調整政策,傳達信息的難度不是一個量級的。新加坡的政府只有兩級。同時這裡的人民對於政府的認同度很高,受過的是同一的思想教育,強調精英主義,所有人都同意穩定壓倒一切的治國方針。反對的聲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計。而且在這個小島上犯罪,藏都沒處藏。你想打架,恐怕都沒人會還手。中國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大家的風俗不同,容忍度不同,不同地區的政策不同,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不同,缺乏一個共同認同的執法基礎。貿然施行嚴刑峻法一方面會導致民間不滿的極大反彈。另一方面也恐怕這種法律會因為地方執行不力而被扭曲。在社會大環境不變的情況下,局部地區或者是一段時間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打擊或懲處力度,
只能讓犯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是從一種形式轉化到另一種形式。在回答中,很多人用酒駕入刑舉例子證明加重違法後果對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率的作用。
然而你們不知道因為酒駕入刑,交警部門設立或提高了專項查處的指標,並分配了專門警力進行夜間查處。這些才是降低酒駕發生的根本原因。當然,你們也不會看到由此導致的日間警力進一步短缺對交通環境的影響。同樣有人提到魔都禁燃煙花爆竹的卓越成效。然而你們不知道為了達到禁燃煙花爆竹,一個30萬平米的居民區需要配備警力十幾人,志願者數十人。從前一天下午四點一直工作到次日中午十二點。嚴防死守如果這些人能拿到滿意的補貼,必然是全社會為禁燃買單。反之,則對這些體制內工作人員原本已低落的士氣又是一大打擊,他們在節後的工作表現自然也就可想而知。立個嚴刑峻法容易,而將之落到實處需要的是大量的社會資源。如果一個車站排隊時老有人插隊,我們自然可以簡單雇幾個保安把插隊的人趕走。但是如果插隊人太多,保安必然是不夠用的。與其集中力量管好有上級來視察的那幾個小時,還不如想辦法多買幾輛車。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須務在寬簡——唐太宗 《貞觀政要 刑法第三十一》我又愉快地粗線了~~~本回答很長。為增強結論說服力,特先舉出大量事實,因而答案、結論在最後。PS:最後的最後我還要說今天的中國-----------------------------------------------------愉快地答題-----------------------------------------------------------------------題主的問題暗含了「新加坡的社會治安和法治是嚴刑峻法造成的」這一誤解。事實上,「嚴刑峻法」對新加坡的低犯罪率有促進作用。但新加坡法治嚴明、犯罪率低絕不是「嚴刑峻法」帶來的。我們來看新加坡「嚴刑峻法」的兩個典型代表,鞭刑和死刑。鞭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刑法。19世紀時,英國政府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實行英國法律。
英國殖民者將自己的法律帶到了世界各地。全世界的英國殖民地大都有過鞭刑,自然也包括印度這樣因強姦臭名昭著的地方。
在新加坡殖民地時期(19世紀-1962年),犯了以下罪行的犯人都可被判鞭刑:
[1]
- 搶劫
- 嚴重偷盜
- 破門行竊
- 縱火
- 性侵犯
- 強姦
- 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
在馬來亞聯合邦(如今的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相繼於1957年和1965年宣布獨立後,新加坡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並將鞭刑的實施面擴大許多,提高了犯人可挨多少鞭的最低數量,並增添了不少可適用鞭刑的罪行。
可以看出,鞭刑主要打擊的是暴力犯罪。但如今,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除去人權觀念進步等原因,酷刑的廢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犯罪的大幅減少,即社會不需要再用酷刑來抑制犯罪。
所以,很多保留這一酷刑的國家,如伊朗等,要麼社會經濟水平較差,要麼文化觀念貼近中世紀,要麼犯罪率高。通常,很多具有某一宗教背景的國家這三樣都占。但新加坡並非如此,新加坡將鞭刑使用的出神入化,並招致了很多批評。《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 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 不論罪案的數量,犯人在同一時間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
- 若犯人未滿18歲,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的規格會比一般的輕一些。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 死刑犯是不會被判處鞭刑的。
- 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長度不可超越1.2米。
- 例外
根據新加坡法律,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
- 女性
- 被判死刑的犯人
- 50歲以上的男性
- 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不適合受鞭刑的犯人
適用鞭刑的罪行
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
- 劫持人質 / 綁架
- 暴力搶劫
- 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
- 非法吸食毒品
- 破壞公物(包括塗鴉)
- 騷亂
- 性侵犯(非禮)
- 非法擁有武器(包括長刀、匕首等)
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
- 強姦
- 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
- 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併同罪)
- 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何以見出神入化?
- 鞭刑的實施都是量化、精準的。也就是說,不會有明代打屁股時出現的那種「打、使勁打、往死里打」的情況。凡受鞭刑者,無論你是的座駕賓士還是11路,無論你是華人、馬來人還是印度裔,無論你是新加坡國民還是美帝人民,打10下就是10下,打的姿勢、力度都差不多,根本沒有空子可鑽。這隻可能發生在現代法治國家。
- 鞭刑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了在一些國家常見的「下有對策」的情況。
- 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很重要。這保證了鞭刑實施過程中不會有人被打死打殘。至於身體不好受不了鞭刑的,多享受幾年新加坡監獄大廚那混合多民族特色的手藝。
- 人性關懷。未成年人受刑的力度、數量都少於成年人。女性免於鞭刑(雖然有性別歧視嫌疑~)
顯然,傳言中亂扔垃圾、吃口香糖被判鞭刑,只存在於雞湯中了。
死刑:新加坡是一個嚴刑峻法的國家,旅客攜帶有少量毒品(如海洛因)進入國境也足以被判死刑。而犯上謀殺罪及叛亂罪,亦有機會被該國法務機關判死刑。
新加坡死刑的特殊之處,在於攜帶少量毒品這一點。在絕大多數國家,即便是死刑罪名、數量都為世界之冠的天朝,吸食、攜帶毒品也不會被判死刑。
但這不是我們要說的。當地全數死刑案件審判均公開進行,被判死刑者可在高等法院宣判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一次,每宗案件的審理過程均有文字記錄可讓公眾取得。近期的高等法院及上訴庭的判決記錄,包括死刑個案,可在法院網站下載
新加坡死刑,並非隨意殺人泄憤,而是有很大的公正性、公開性。雖然在部分詳情,如死刑執行處決時間、個案詳細統計數字,公開性不足,但這不妨礙新加坡死刑制度的公正透明。
了解了鞭刑和死刑,現在來回答問題。中國如果像新加坡一樣,採取「嚴刑酷法」,能降低犯罪率嗎?
如果「降低」只數量下降,現在就已經在下降了。
如果「降低」指大幅改善社會治安,犯罪率低下,答案是不能新加坡歷史上曾有多次暴動,比如馬來西亞「五一三」事件,福利工廠暴動等等,造成了大量死傷。那是,新加坡也是有」嚴刑峻法「的,甚至遠比今天嚴格。可那是的社會治安是不忍直視的。但誰都知道,今天的新加坡是什麼樣子。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大幅減少犯罪,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兩點:1.社會經濟的發展這點毋庸置疑。即便新加坡基本實現現代化之後,經濟發展依然在改善社會治安。死刑執行統計括弧內的數字是外國人人數
首先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治意識的形成至關重要。而今天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普遍不高。較發達的上海、北京等一線、二線已經邁入了高收入行列,市民素質(尤其是上海)已經很高了。但是法治意識——對法律的認知、理解、尊重,還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PS:衡量市民法治意識的其中一個標準,是律師在社會的地位。這點我們不再展開)而其他地區——無論是東部、中部還是西部,尤其是農村地區,法治意識基本不忍直視。其次,社會經濟發展,才能儘可能避免人因生計去犯罪。在中國,我不敢確定有多少罪犯是因為活不下去才犯罪的,但這樣的人肯定存在。貧窮常導致犯罪,這是歸納得出的結論。對於印度貧民窟,美國大都市的黑人區,我國的各類」河南村「、」四川村「,皆是如此。社會底層缺乏社會保障,生存壓力之大,可想而知。為生存鋌而走險,絕不在少數。2.貨真價實的法治所謂貨真價實的法治,即rule of law,和某階級理論強調的rule by law是完全不一樣噠~ 新加坡政府是真正依據法律而管理和服務的政府,人民行動黨依法執政。政府的首腦依法選舉,政府的決策依法公開,政府的收入依法公示,政府的行為依法(被)監督,法院依照法律獨立判案。批評政府不會被打壓,舉報政府(官員)不會被(政府)報復。國家遵守法律,人民才有可能去遵守。而中國能做到這點嗎?「嚴刑峻法」,若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必然成為權貴的又一玩物。而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又何須」嚴刑峻法「來降低犯罪。所以,最後,還是這個問題~法治之路極為不易,而開路還是倒車,這是個問題。諸君且行且珍惜~以上唐太宗:上與群臣論止盜。或請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為盜者,由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故不暇廉恥耳。朕當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則自不為盜,安用重法邪?」
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犯罪與刑罰》:法之威嚴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提高懲罰力度,當然有利於降低犯罪率,但是提高懲罰力度是有上限, 最高不過是死刑。再誇張點,無非是株連。
而提高懲罰的不可避免性,對降低犯罪率,效果更好。
法律只是條文,沒有法治之精神,再嚴酷的法律也無法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
秦國被稱為法律之國,因為它擁有世界上最完備的法律,甚至連饅頭是什麼形狀的,都有法律來規定。
更關鍵的一點在於,它的法律制定的十分完備,不僅合理,而且量刑準確。
這麼一個法律完備的國家,最後因為人們的叛亂而滅亡了。
後來人們總結這個國家滅亡的教訓的時候,總會說:是它的法律太多了。
然而人們從來沒有考慮過,這麼完備的法律,究竟有沒有執行過。
只有那一本本的法條,在那裡孤獨的陳列著。先給結論,不能。
題主明顯認可了「亂世重典」的統治邏輯,才會有此疑惑,再正常不過。是的,殘酷的刑罰的確能在短暫的時間內能產生威懾力,但是,這不僅只是簡單的提高刑罰的殘酷程度去嚇阻公眾。
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刑罰的震懾性,體現於刑罰的必然性和及時性。通俗點說就是,出來混,必須會還,而且是馬上還。
法律運行的流程不單指立法,還包括執法。舉個例子,學校之前只規定對遲到的學生通告批評,為了學風建設,變成了開除,就能根除遲到現象了么?如果不保證執法必嚴,違法立究,還是會存在學生抱著僥倖心理違規的現象。
在中國尚不屬於法治社會,法制漏洞百出的情況下,照搬新加坡的治理思維,固然是行不通的。何況,新加坡的政治模式存在很大爭議,民主的表面之下,運行的是強權。
但是,這是我想說的話么?不是,我想說的是題主的另外一個邏輯:「刑法能解決掉犯罪問題」:即只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立究了,犯罪也還是能夠得到根除。
其實中國早就將這種刑罰觀點投入到現實中實踐了,那就是「嚴打」。
·嚴打是中國司法名詞,為依法從重從快,「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的簡略表述,是解決一定時期中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活動。·嚴打_百度百科
第一次1983年嚴打,方針是「從快」·「從重」,以及時性和殘酷性指導司法。
能降低犯罪率么?能。
嚴打」開始不到半年,全國治安形勢就見好轉。據統計,1983年8月至12月,全國除二省一市外,發案率下降10%的有七個省份、下降20%的為八個省份、下降40%的為兩個省份、下降50%的為兩個省份。同時,就所發案件的內部結構看,重大刑事案件也呈現明顯地同步下降趨勢,其中強姦案下降4.7%、傷害案下降5%、殺人案下降24.6%、投毒案下降43%、搶劫下降72.6%、盜竊下降45.7%。在此期間,「嚴打」共打掉犯罪團伙19.7萬多個、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數以十萬計,繳獲各類槍支1.8萬支、子彈42萬多發、群眾檢舉線索150萬起、群眾扭送犯罪分子4.7萬、投案自首10萬多名。一時間,經過浩大的人民戰爭,犯罪似乎被壓制了下去,治安形勢也逐漸好轉。
但是從長遠看呢?非但不能,還會適得其反。
經歷了為期三年的嚴打,社會治安狀況理應好轉,可是事實上,自1985年起,我國犯罪案件又開始緩慢上升,重大刑事案件發案趨勢很不穩定。經過1989年公安機關大力糾正立案不實,是年中國的立案數為197萬起,發案率為萬分之十八,犯罪數量幾乎接近83嚴打時犯罪數的三倍。
自19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各式各樣的實證研究一致指出,提高刑罰最好的效果是「沒效果」,最差的效果則是「提高人民的暴戾氣息,微幅增加暴力犯罪」。[1]
比懲罰犯罪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
[1]Andrews, Donald Arthur; Bonta, James. Deterrence. In: Chapter 13 - Getting Mean, Getting Even, Getting Justice: Punishment and a Search for Altern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s. ISBN 978-1-4224-6329-1作為一個一線刑警覺得,面對慣犯嚴刑峻法不僅僅是懲罰還是讓他不敢再犯的最佳方法另一個角度上說這個是對人民群眾最大的保護
這個問題長得像犯罪學這門課的一道標準考試題,那我就從學術角度一講。
在犯罪學大分類下,關於解釋"一個人為何會選擇犯罪"有許多不同流派理論:有些從生物大腦的角度出發,有些從社會大環境角度出發、有些從社區鄰里角度出發。歸屬於Classical School下的Deterrence Theory(嚇阻理論)和Rational Choice Theory起源則都是Beccaria的實用主義。兩者都從人的主觀能動性出發,認為犯罪這一行為是人權衡利弊後作出的理性選擇。
其中,Deterrence Theory認為要遏制犯罪行為有三個關鍵要素:
1. Certainty:犯罪行為有多大的概率被發現,如考試作弊100%會被發現就屬於高確定性
2. Celerity:處理犯罪行為是否快速,如犯罪後當天晚上就被關進監獄執行了死刑就屬於快速
3. Severity:對犯罪行為懲罰的嚴重程度,即題目中所說的「嚴刑酷法」
顯然題主不是第一個想到運用Deterrence Theory的思想來打擊犯罪的人。在此之前有許多研究,通過實驗數據基本獲得公認的結論是提高執法的Certainty和Celerity對遏制犯罪有效,提高刑法殘酷程度即Severity無效。其中最著名的一項實驗大約是在夏威夷進行(我真不是故意膜的...)的HOPE Probation:對毒販或其他犯罪行為加大了搜查力度[+Certainty],對罪犯的法庭判決和處理上加快速度[+Celerity],但對處罰減輕程度[-Severity],一時間效果出奇的好。雖然這一模式在其他州推行的時候效果沒有那麼顯著,也許要歸功於夏威夷這一神奇的地方(這次是故意膜的)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僅僅從學術的角度講答案是不能。在犯罪學上課講到這一理論的時候,教授也把新加坡的嚴刑酷法當做具體案例分析了。她認為新加坡的特殊性,比如它的ethnic diversity、地理面積小等等和美國不一樣,所以提高嚴刑酷法降低了它的犯罪率,同樣的手段拿到種族多元化的美國一定無效。然而中國似乎種族比新加坡還要單一,是否真的不能成功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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