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制度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法學專業問題,請幫忙回答!


我來認真答一下吧。

申請行政複議是指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合理的行為。適用《行政複議法》

行政訴訟是相對人通過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適用《行政訴訟法》。

二者的區別在於,行政複議更為高效和費用低廉,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後5天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般60天內應給出答覆,但公正性可能相對較低,因為複議機關通常就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人們常說司法途徑是權利救濟最後的底線,也就是說不到萬不得已不打官司,因為費用高,律師費和訴訟費(至少要墊付)就夠喝一壺,而且時間長,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還不算送達和上訴。並且行政訴訟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合理性。比如你騎個摩托載人被交警罰了100塊,交警給你看道路安全交通法上面說這種情況能罰50到100,你不服,說憑什麼不罰50要罰100?這是屬於合理性範疇,法院管不了。

另外我們國家目前規定有八種具體行政行為只能先複議,對複議不服再起訴,也就是所謂的複議前置程序。具體哪八種大家可以百度。

至於信訪制度,可以算是我們國家的特色吧,也是司法不健全的產物。正好我目前就在本市的群眾接待中心值班,每天聽的最多的話就是「你們給市長市委書記反映一下嘛!」在很多百姓心中,市長市委書記依然是「青天」一般的存在。而接待窗口回答的最多的話就是「我們會把情況向有關部門轉達」。更遺憾的是,有些人因為常年信訪,明明走訴訟程序能勝訴的案子,活生生拖過了時效。按官媒的話說,就是法治還沒有深入人心。我前面說司法理應是權利最後的救濟,在我們國家可能信訪才是最後的救濟,但正如信訪局某領導說的:「信訪能解決什麼問題嘛,毛都解決不了!」


我前幾天的一篇論文關於信訪制度基本功能的演變,可以看看。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黨的主要領導人為了減少與人民群眾之間因為高牆綠瓦隔斷的魚水情誼,為了了解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和生活狀況,設立了信訪機構專門負責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信訪機構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藉助信訪的表達渠道將人民群眾個體意見收集、匯總、整理為帶有普遍性的群體性意見,並定期將其向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反映,從而使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能夠及時避免一些普遍性的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文革」後處理平反工作的慣性使然,信訪逐漸擁有了權利救濟的功能,在改革開放後的社會轉型期間產生問題時,人們已習慣性地選擇信訪這種救濟模式。基層政府陷入壓力型信訪治理制度和話語權流失的雙重困境之中,不得不使用處於灰色地帶的手段和方式,治理陷入死循環的要挾型、謀利型和無理型上訪。

行政複議,百度百科解釋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百度百科解釋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行政複議是行政手段。找他家上司來管。

行政訴訟是法律手段。找法院來判決。

信訪是中國特色手段。找青天老爺管。


行政複議:你要麼給我重新決定,要麼我找你家大人重新決定

行政訴訟:哼,我去找你手下小弟來告你

信訪制度:我直接找你家老爺子告狀


簡要回答一下吧!

行政訴訟是法律救濟,是法官作為中間人(法院在法律上獨立於行政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是行政救濟,是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錯誤糾正的程序(不牽扯到法院)。

至於信訪,我就不太專業了,個人感覺它是一種比較隨心所欲的申訴方式,只要願意就可以進行,不像前兩者具有嚴格的程序規定。

ps:有些客戶會讓我教他怎麼進行信訪,我每次只能說:我只知道怎麼用法律來維權,信訪這種手段我不專業呀!


複議是行政內部監督糾錯制度,訴訟是法院咯,兩者都不管的或者超期限的,去信訪。


行政複議

定義: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特徵主要有: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主體: 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施行結果的利害關係人,即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除國務院以外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複議審理的對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複議審查的客體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及其工作機構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屬的工作部門。

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僅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是附帶性審查,其只限於具體行政行為及其所侵犯的相對人合法權益。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受理時限: 《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具有嚴格的時效,行政複議只對法定時限內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辦理程序: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程序由法律嚴格規定,分為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履行等,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到作出決定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行政複議原則上實行一級複議制,對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行政複議後,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再向上一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上一級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處理結果: 行政複議的結論為維持、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複議當事人必須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繼續要求在行政機關內部獲得處理。

接續救濟途徑: 行政複議申請人在對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繼續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對省部級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實行原級行政複議而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行政訴訟

定義: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主體: 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法院、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等)、行政訴訟的其他參與人(比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

受理範圍: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受理時限: 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辦理程序: 1.一審(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二審。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3.執行。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處理結果: 實行二審終審制。

接續救濟途徑: 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信訪

定義: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主體: 信訪人的範圍則比較寬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可以是與行政行為無關的人員。凡是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反映情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信訪人。信訪針對職務行為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任命的人員,甚至還包括村委會、居委會及其成員。信訪反映問題所指的對象不僅是職務行為,還可以是個人行為,信訪審查的對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訪機構既可以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也可以在各級黨委、人大、法院、檢察院設立。

受理範圍: 《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事項的範圍基本涵蓋了所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信訪受案範圍非常寬泛,信訪人不僅對行政行為可以提出投訴請求,也可以對各級黨委、人大、法院、檢察院所作出的行為通過信訪提出意見,甚至對企業事業單位的行為有意見,也可以通過信訪反映情況。信訪事項符合行政複議、仲裁和行政訴訟等法定受理條件的,信訪機構不應受理,信訪人應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選定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等法定機關提出。

受理時限: 《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時限未做具體規定,沒有明確的時效。信訪人對近期和遠期的信訪事項都可以提出信訪。

辦理程序: 辦理信訪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處理、複查、複核等。《信訪條例》對辦理信訪案件的期限雖然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對信訪終結意見不服沒有明確規定信訪人的接續救濟途徑,所以對信訪案件期限的規定就顯得約束力不強。對信訪案件的辦理,實行三級審查制度,即處理、複查、複核。對有些信訪案件,經過一級處理就可能解決問題,有些信訪案經過三級處理後,也不一定解決問題,信訪人還需選擇其他救濟途徑依法主張權益。

處理結果: 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請求複查、複核,上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仍然可以繼續處理。信訪複核為終極結論,即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接續救濟途徑: 信訪人對信訪機構作出的信訪複核意見不服的,《信訪條例》沒有規定接續的救濟途徑。因此,致使信訪人容易到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起訴狀

原告:南京市玄武區陽光聚寶山庄小區海棠街區業主

被告:南京市玄武區建設房產和交通局,住所地 南京市玄武區佛心橋5號。

法定代表人:庄佳峰,南京市玄武區建設房產和交通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局長。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藏匿聚寶山庄小區(一期)《汽車停放費賬目》、侵佔小區公共收益的南京紫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竹物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加強對轄區內小區業委會、街道辦事處主管物業管理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管;

三、請求法院判令案件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紫竹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管公司)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2014年5月18日,物管公司由於管理混亂、服務差,引起聚寶山庄小區(一期)廣大業主不滿而被「請出」小區,卻藏匿《汽車停放費賬目》等資料,違法侵佔數百萬公共收益,且至今不歸還!

(二)玄武湖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據此,小區業主強烈要求業委會依法向物管公司追討被侵佔的公共收益,並請求玄武湖街道督促業委會追討,未果(已另案訴訟)。

(三)被告不履職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第八十七條明確「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據此,小區業主多次向被告舉報、投訴物管公司、小區業委會、玄武湖街道辦事處的問題,並於2016年3月10日通過郵政EMS寄給被告《關於請求履行法定職責 對南京紫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處罰的投訴信》,未果。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四十七條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請,請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此致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具狀人:

2016年9月12日

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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