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換言之,判刑時是否有必要考慮被害家屬的權益?如果是的話, 這算不算妨礙了司法公正呢?這種行為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一樣嗎?是否有道理?
一個學生在廁所把另外一個學生的褲子拉下來,然後,拍了照片發到網上,這件事情導致了那個被落下褲子的學生的家庭發生了一系列事情,最後的結果是,那個被落下褲子的學生想要搬離社區,父親同意母親不同意,大兒子認為是弟弟的原因導致家庭分裂,殺了弟弟,母親為了掩蓋,幫大兒子掩埋了屍體,他們雙雙入獄,這個家庭,兩個人入獄,一個人死亡。
那個最早拍攝照片的人,對警察說,我沒有殺他。警察說,你是沒有殺他,但你殺了他們全家。
我對於是否要考慮家屬的感受,觀點是,任何因為案件而對家庭產生的負面的影響,都應該被考慮進去,唯一家屬出具的諒解書,不該被考慮進去,因為,家屬所受到的傷害,也是案件量刑的參考,就是我們說的社會惡性,如果家屬出具諒解書,表示自己沒有受到傷害,那麼,我們按照案件情節判,忽略家屬受到傷害的部分,但家屬沒受到傷害,不應該作為減刑的理由,因為,家屬本來就不該受到傷害。
看犯人之前有沒有表現出焦躁,不自信,恐懼,xx障礙有沒有被人控制的嫌疑,再看有沒有因果『世仇,矛盾』行為先兆,是否是激情或預謀已久,不要單純的拿未成年來當作擋箭牌,是可以減刑而非應當。
不好意思,再加一句,我想說的是,很多法學家,再看待這個事情的時候都用了專業的評斷技巧,然而不對,專業知識可以掩蓋樸素的正義,究其根本,法律是遵從人性的規矩。好沉重的問題。
我只能說如果有哪個龜兒子膽敢如此侵犯我在意的人的話,法律不判他死我也不會讓他生不如死。並非我不尊重法律,但在真實而強烈的情感面前,那人為的冰冷的法律條框,實在不足以像那些立法者執法者想當然地以為那樣,平息真正的衝突。法律只是世俗強權一廂情願借著暴力維護表面和諧的工具。它無權代表天道,那冠冕的外表下更沒有絲毫神聖,在真實的憤怒面前它更無權以人權的代表自居。法律不是一切衝突的終點,如果真的那樣簡單,歷史上無數苛刑峻法的王朝早該是太平盛世了。我並不鼓吹「不要相信法律」,我只是說「不要什麼都依賴法律」。法律的意義和目的到底是什麼?他是如何影響人們的行為和認識?它和我們想要實現的幸福生活有什麼利弊關係?這是每個現代社會的公民都需要獨自靜心反思的。我不相信法律能擺平衝突,但我依然以尊重遊戲規則的態度尊重法律,所以遇到這種事,我寧願以尊重法律的態度知法犯法,以自首的心態去犯法復仇。因為在我看來,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事不許做,它只不過規定了一張價目表:標註做什麼事要付出什麼代價。它只是說這個少年做了這件事在這張價目表裡要付出這些代價,你如果做那些事你要付出那些代價。那麼ok要麼願賭服輸,要麼有能耐去修改遊戲規則。我想很多站著說話不腰疼的衛道士們,真做了受害的當事人也不一定比我在這站著說話的輕鬆吧。
但是宏觀上講,未成年人犯罪確實有必要網開一面,畢竟法律殘酷的威懾力可能不會對孩子起太大作用。好孩子不會因為沒法律約束就去惹事生非,壞孩子也很難因為知法而忍住犯罪的衝動。這些惡性事件有著更深層的根源,比如家庭,比如教育,這些是系統性的社會問題,僅注目在發生問題的點上一葉障目,為陣法律的威名而嚴打,可能很奪眼球,但是這樣不過解決眼前的問題。帶來多少後患,誰知道。ps:或許在日本20歲成年這個界限太高了。只想說這篇文章里有很多事實錯誤。
首先,在日本,該案犯不是日本二戰後第一個被判死刑的未成年人。參見:少年死刑囚
其次,在日本法律規定,滿18歲未滿20歲雖然算未成年人,但是法律是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判死刑的。也就是說該案犯無論是在年齡上還是在法律責任人上都已經和大部分國家包括我國的成年人接近了,只不過日本特殊的法律規定將他還劃在未成年人範疇。即便他被判死刑,也不是少年犯破例被判死刑的司法實例。這是個偽命題,他已經滿十八歲了。
如果對受害者的安撫,救濟和福利不能跟進,廢死運動就淪為偽善。
制度上必須保留死刑,實踐上減少,達到接近廢除的程度。
--------------------借用一位匿名答主的兩句話覺得很多人殘忍的本質是無法改變的 只會隱藏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民憤有什麼了不起的?大不了原子彈朝地上一轟,這個天下誰也別要了。
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上維護穩定與秩序。法律與正義有極大的交集,但二者自誕生之日起,都沒有根源上的必然聯繫。但我個人認為,這個少年確實該死。剛剛看過某一個問題的回答,心裡久久不能平靜。那位答主講述一個和題干鏈接受害者遭遇相似的事件。然後我就順著「未成年人 死刑」這個關鍵詞搜索到現在這個問題。設想,自己曾經有可能阻止一起犯罪事件的發生,哪怕只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但是因為自己的懦弱而沒有作為,後來目睹了受害者的慘狀。雖然從始至終自己都與犯罪事件無關,但是自己的內心怎會沒有愧疚感?面對那個罪犯,和自己形影不離的那個未成年人,自己真的有種想去殺了那個畜生的衝動,但是自己太懦弱,但是已經於事無補。於是只求罪犯能夠接受法律制裁,接受和其犯下罪行對等的制裁,而不是因其未成年就有所包庇,這樣自己的良心能夠有稍微的安定。我認為,少年犯的產生是社會的錯,對於這樣的錯誤,社會應該採取對等措施加以懲戒,而不是因其未成年就輕化量刑。
案子是真的,不過這個所謂第一例,不知道假到哪裡去了。反正大家都愛標題黨。目前所知,戰後日本第一名未成年死刑犯是1946年1月宣判,5月執行
不考慮被害者家屬難道考慮殺人犯?
這律師團的辯護確定不是炒作?是想告訴世人你只要給錢我什麼都可以幫你辯護?
從最開始看東野圭吾的小說開始接觸到這類的案例,到後來也關注了一些國內的社會與法,看到過各種大大小小的新聞,讀完覺得小孩子犯罪簡直太可怕了。
儘管他們年齡不大,但犯罪嚴重程度有時候卻讓人難以想像。
有些作案手法十分殘暴,有些心思縝密步步為營。可他們卻往往不會第一時間被懷疑,即使暴露也可以裝傻充楞說自己是小孩子不懂事。拿未成年人保護法說事兒,任由自己胡作非為。
若不重視起來秉公處理,當事人可能一輩子都意識不到自己的罪孽深重,甚至會當作兒戲,當做茶餘飯後的談資。這無形中會讓他們樹立扭曲的價值觀和變態的心理。
有句話說得挺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用來保護孩子們的,不是讓小孩子拿來傷害別人的。
教育真的很重要,學知識首先學做人。我只能說如果誰侵害的我愛的人,法律解決不了的,我來解決,現在的未成年保護法已經是一部惡法,一部鼓勵未成年犯罪和激發血親復仇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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