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買的房子辦完手續後,發現房子已被上個房主租出去了五年,請問我要怎麼收回房子?

我爸跟中介買的商鋪 當時商鋪被上個房主租給了物業,中介說只要我爸買了,商鋪就歸我爸所有 物業跟商鋪的租賃可以解除(我爸初中文化,人很老實,當時他也沒多想這個問題) 然後我爸就下手買了這套商鋪 手續辦妥之後 上個房主給我爸了他們跟物業的租賃合同,合同上2016年才到期 我爸問中介這個合同怎麼解除 中介說這個不歸他們管了。

找物業了 物業也不管

後面我爸才發現物業把這套商鋪又租給了別人 別人又租給了別人 我也不知道轉了幾道手。現在住裡面的租戶也不搬。

合同上寫著物業每年給房主13000的租金,我爸打聽到那商鋪旁邊的租金現在是35000一年,而且物業轉租可以漲價,但給房主的租金不變,我爸至今不知道現在住裡面的租戶付的租金是多少。

租賃合同我爸買了之後,上個房主才給我爸看到。這種情況 請問我爸要怎麼收回這套商鋪?

以上內容都是我爸口述給我,具體合同內容我也沒看到,我也建議我爸找律師諮詢,但是我覺得我爸不會去找律師。他說他還會去找物業和現在住裡面的租戶。但是我覺得這樣還是解決不了問題。也許還會給住裡面的租戶造成困擾。

因為我爸覺得房子是他的,現在的租戶就應該走人或者按我爸說的租金 直接給我爸。

我爸的這種想法和行為正確嗎?如果不正確,我要怎麼跟我爸說他的這種想法和行為是不正確的?


謝邀。

首先房屋所有人擁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但是這個租金只能問承租人,即物業公司收,不能向層層轉租後的最終租戶收取。如果前一個房東比較狠,已經把之後幾年的租金也全部收走了,那就比較糟糕了。

至於能不能趕走租戶。如果看物權法的話,有一個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即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買方不能把原來房屋的承租人趕走。但這一條在實踐中的操作和理解,據我所知各地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只保護辦理租賃登記的租賃合同,未辦理租賃登記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至於買賣不破租賃是否保護轉租關係,特別是房屋所有人沒有認可的轉租,這一點我不是特別清楚,我個人覺得是有討論的餘地。

總的來說,你爸在買商鋪前沒有對商鋪做充分的了解,對存在租戶這種問題也沒有想好解決辦法,現在再意識到問題,很可能是要承擔經濟上的不利影響的。

看了眼@徐歆皓的答案,我覺得要補充兩句:

1、這個合同是不是可以撤銷是均在爭議的。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是「可以」撤銷的條件,而不是「應當」撤銷的條件。換言之,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是一個可討論的問題,而要通過舉證論證加以論證的。僅就LZ給出的信息,我個人持悲觀態度。

2、關於中介是否存在故意隱瞞或者虛假情況,同樣是需要舉證論證的。從LZ提供的信息看,在購買房屋之前,買方是了解房屋存在租賃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我對於論證故意隱瞞或者虛假情況,同樣持悲觀態度。


1、根據《合同法》規定,你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房屋買賣合同。

撤銷,就是要求房東全額退款、你們退回房屋;變更,就是基於房屋被長期租賃的情況,要求減低購房款(部分退款)。合同撤銷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東賠償。同時,請注意撤銷權有效期只有一年(詳見55條)。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關於轉租,需看原房東與物業公司的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沒有專門約定,原房東也沒有同意其轉租,你可以請求解除該租賃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買賣不破租賃」是肯定的,但如該租賃合同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有可能被法院認為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的地方對此還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可以依《合同法》要求退回中介費,並要求中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如上所述,其實法律本來對你們是有利的。但我擔心的是兩點,一是如果金額較大,即使勝訴,還能不能實際執行回來;二是你們有沒有注意收集、保存相關的證據。6、如果金額較大,還是諮詢一下律師。你看前面的答案就知道,涉及的問題還是比較多的,比如時效問題、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當地有無專門規定的問題、管轄問題、訴訟保全問題,等等。


請關注杭州的【女子買房後得知房子已被出租20年】事件,估計該案的判罰或處理方式將是此類事件的後續樣板。http://news.qq.com/a/20120826/000028.htm


租賃合同上一般有不得轉租這一條,作為房東完全可以收回承租者轉租的店鋪


這房東屬於詐騙,跟一房兩賣沒什麼區別,按這個金額應該屬於刑事案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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